财优优上买了理财产品,大家知道投资收益表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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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必须要知道的银行理财十件事
  2017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必须要知道的银行理财十件事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危险吗?对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是多少?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必须要知道的十件事介绍。
  1理财产品是会亏损的
  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异常火爆,一是有远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率,二是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而当下,很多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印象也是:低风险、收益率高于定期存款。这种印象总的来说没有错,但银行理财产品绝不是垂手可摘的牡丹。在过去的一年里,多家银行爆出的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门&、&负收益门&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
  投资者要明白,理财产品的稳赚只是传说,有的理财产品到期时,有可能得不到预期收益,有的甚至连本金也不保。
  2募集期藏有玄机,理财收益会被&摊薄&
  通常情况下,银行一般会声称,银行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期和清算期不享有收益,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的。如果投资者买入时间较早,而该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又比较长,那么实际收益率就会被拉低。
  比如某商业银行推出的一款预期收益率高达5.5%的1个月期限理财产品,从9月26日开始销售,10月7日才结束募集,10月8日起算利息。也就是说,购买的这款产品,空档期是12天。这10多天的空档期,可不就&摊薄&了购买者的实际理财收益?
  3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随着银行间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水涨船高。很多银行都竞相推出收益率&诱人&的理财产品,如某商业银行一年期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达到15%左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因为预期的收益率并不等于实际到期的收益。
  理财专家提醒,选择银行理财产品,不要光盯着收益率。实际上,许多产品由于存在着&猫腻&,投资者最终到手的收益,并没有宣传时说的那么多。
  4产品评级不见得靠谱
  在产品说明书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相关的风险评级,如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一款产品就在说明书中显示为PR2级(稳健型,黄色级别),其实都是银行自己给自己评定的,并非是第三方机构评的,意义并不大。
  不仅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本身不可靠,而且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必须进行的投资者风险测评,不少银行也在走过场。
  5风险提示必须看清楚
  尽管银行会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在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上,对风险提示做所谓表述,但是那些风险说明由于太专业甚至充斥着各类专业术语,对于投资人并没有多大价值,普通人也看不懂。
  记者在查询了众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后,发现尽管很多说明书长达十几页,但是对于产品的本质风险揭示甚少,大部分是营销性质的语言,而非客观的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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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财优优平台上线-谨防新的P2P投资风险!
财优优平台上线-谨防新的P2P投资风险!
  存管银行?相关资质?担保方?都没有看见。
日上午10:58,庆典仪式正式开始。  财优优平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总、平台开发领头人和骨干以及项目合作嘉宾,悉数到场。  历经了3个月的打磨,财优优投资平台,在万众瞩目中,终于正式上线了!
小编好奇,新的平台,登入注册了下,至今都没有发现该公司任何一位高管的全名,全名 堪称最神秘的P2P!
存管银行?相关资质?都没有看见。更有博主爆料,财优优系原快鹿人马打造,快鹿徐琪继续忽悠老百姓,快鹿系又暗投一家分公司,在兴义路8号万都中心51楼,叫财优优。新平台负责人杨晓,就是原先快鹿旗下的魔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这一切又成了新的迷局,小编只是希望投资者能尽快走出快鹿的阴影中来!根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日,共有396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7.89%,其中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9.44%。截至目前,基本上找不到财优优相关资料。其官网也没有得到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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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到底咋征增值税,一团乱麻吗?
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到底咋征增值税,一团乱麻吗?……
李晓波 每日税讯
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营改增后,陆续出台的文件虽有涉及,但仍不够具体明确,也成为银行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原因之一。笔者呼吁总局尽快出台文件,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到底该咋征增值税。
   七月申报期的一天,笔者接到银行财务人员电话称,无法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原来该银行有一部分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营改增后按“贷款服务”计提了增值税,而营改增前,地税对此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列3“价税合计”是计算营改增税负增减的基础数据,列13“应税营业额”=
列3-列11(列11为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迫不得已在列11填写了这部分理财产品的收益,形成增值税无扣除项目,而营业税有扣除项目的疑点问题。最终因理财产品收益在营改增前后税政不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列7“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远大于列14“营业税应纳税额”,导致营改增后,该银行税负不降反增。
  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到底该咋征增值税?且听笔者说说它的前世今生。
  要想弄清楚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咋征税,先要弄明白理财产品分类及概念:一般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将金融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保本固定收益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就是那些不保证本金收益率浮动(比保本产品收益率高)的产品,市场上基本上有以下几种:QDII、打新股和基金宝。一般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
  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条款失效)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1年前的老文件,规定得过于笼统,很显然这并不适用理财产品这一新兴金融商品。
  2、重庆地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保本保利,视同贷款征收营业税;保本不保利,视同存款不征收营业税;不保本也不保利,视同股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
  3、深圳地税:《2014年深圳市地税局问题解答选编》: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持有不征转让征。
  4、江苏地税:企业买卖属于金融商品范围的银行理财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不加区别,一律征税。
  5、杭州地税:纳税人(不含个人)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委托贷款或者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取得利息收入,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不加区别,一律征税。
  6、合肥地税:对于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商品买卖,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不加区别,一律征税。
  7、天津地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一律征税。
  8、湖南地税: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差额征税。
  9、西安地税:企业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企业的投资收益,与企业对外贷款性质不同,可暂不征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暂不征税。
  10、大连地税: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应按照信托产品资金运作的主体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征收营业税:(一)凡是以信托公司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属于存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二)凡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对企业取得的收入,按其信托产品资金投向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如:企业对外发放贷款应按“金融保险业——贷款”征收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分情况征免。
  11、福建地税: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日):金融机构代客理财,凡是以其自身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凡是以单位客户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单位客户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一律征税。
  12、北京地税:热线日答问时称,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号)及现行营业税政策,对投资属于存款性质的金融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企业购买的非存款形式的理财产品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分情况征免。
  13、厦门地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收益,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收益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或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企业应将理财收入并入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避免歧义,请提供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购买该理财产品的协议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可以简单归纳为:固定收益视为贷款行为征,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征。
  14、广东地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告》14.非金融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答: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不缴纳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不征。
  营改增后,陆续出台的文件虽有涉及,但仍不够具体明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笔者注:免征增值税):(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笔者注:免征增值税):(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综观上述,可以看出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是否征税,在营业税时就是一团乱麻,营改增后并没得到根本改观。36号文仅明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征增值税,既不全面,也不严谨。为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业税负增加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4月29日、6月30日制发财税〔2016〕46号
、财税〔2016〕70号文件,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做出补充规定,明确了部分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但仍未解决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到底该咋征增值税问题。笔者倒是很赞同厦门地税的观点,非保本浮动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其实质是投资收益,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在此,笔者呼吁总局尽快明确:“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收益,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或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只有这样,才能平稳过渡营业税相关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让银行业切实享受税制改革红利,也不会再发生本文开头银行财务人员无法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尴尬事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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