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券商机构业务部干什么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什么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 融360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
&&&&&&银行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银行存贷是主要功能,老百姓喜欢将钱存在银行,不仅有一定的利息,而且安全性也是比较高的,银行贷款也是自己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通过银行贷款可以解决自己资金的燃眉之急,也可以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攻略
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
10月14日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表示,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
10月14日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表示,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互金法律专家肖飒撰文表示,对于备付金的法定孳息问题(也就是利息),如果按照一般商法规定,可以由合同相对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是,在公法领域,管理机关自有分配机制。BAIDU_CLB_fillSlot('237951');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
10月13日下午,有关第三方支付还发布了另一重头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二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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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 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 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 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 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
(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
(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
(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第三十九条备付金银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务,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立即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年度与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年终余额以及对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或备付金银行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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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问答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哪些?
例如: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字面意思不是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的支付机构都叫非银行支付机构
非金支付机构有哪些?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目前支付牌照的业务范围包括: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和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其中网络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话支付和固定电视支付。这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非金融机构支付是什么?
银是金融机构的提供的一种服务方式;非金融支付机构指的是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具有从事支付结算资质的第三方非银行金融支付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目前支付牌照的业务范围包括: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和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其中网络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话支付和固定电视支付。这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银行是收单机构吗?
银行卡收单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银行金融机构就是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政策性商业银行 和地方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 邮政储蓄机构 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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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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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发展迅速,从原先的POS支付到现在的扫码支付,整个市场的支付品牌不少于3000家。那么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许可牌照的也就那么几家。所以朋友们在选择支付品牌的时候,还是要慎重选择,千万不要因为什么分润高或者手续费低而去选择,重要的是尽量选择一些时间久,口碑好,资金到账稳定的支付品牌才是首眩卡神小组今天要说的就是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到底是什么?
  我们先来说会所什么是客户备付金?
  你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确认收货前,你支付的货款,在你收到货并且做出确认之前,一直放在支付公司的账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是这样解释的: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我们继续说说备付金银行:说到客户备付金,就不能不提备付金银行。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存管银行只能有一家。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韧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合作银行可以有多家。
  那么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的账户体系有哪些?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支付机构通常在备付金银行会开立此三种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客户备付金管理:
  1、存管账户:
  开立限制:支付公司在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只能在其合作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一个存管账户。卡神小组举例:A银行是B支付的备付金存管银行,那么B支付在A银行四川分行、北京分行、上海分行都可以开一个存管账户。
  功能限制:不管是收款退款还是对外付款存管账户都可以做。所以三类账户中有且仅有存管账户有资格进行跨行付款。
  2、收付账户:
  开立限制:支付公司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收付账户。
  功能限制:相比汇缴账户,收付账户的能力要相对强一些。收付账户不仅具备汇缴账户的收款退款功能,更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从该账户进行同行划转。
  3、汇缴账户:
  开立限制:要求相对其他账户较低,基本上在备付金银行都可以开立。
  功能限制:汇缴账户只能用于本行收款及原路退回。
  一张图看懂三个账户的区别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rel='nofollow'/>备付金的使用方式有哪些?&&&&缴存: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收款:现金形式、本行转账方式、跨行转账方式。
  付款: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赎回: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手续费结转: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存放:在满足日常支付结算需求的前提下,允许支付公司以协定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最长为12个月)等方式进行资金存放。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卡神小组总结:卡神小组特地把这个资料拿出来分享朋友们,目前支付市场中的二维码扫码支付品牌数量实在太多,用鱼龙混杂形容也是轻的。很多无卡支付品牌都是打着某某银行为我们的结算通道为旗号,然后大肆的开拓市常比原先POS机市场中的二清都凶猛。而作为使用者的我们,我们更加要把心放平,选择口碑好,有实力的支付公司才是上眩毕竟POS机二清市场的混乱过去没多久无卡支付的市场未来如何还有待观望。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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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发展现状描述1.1国内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交易规模央行2010年6月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非金融机构支付”进行了定义: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①网络支付,即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②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即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③银行卡收单,即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④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1.2非金融支付机构的收入来源非金融支付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是来自交易双方所缴纳的手续费,第二则是来自大量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当然,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应当归属于支付企业仍有着很大分歧。在央行制定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客户备付金沉淀资金利息分割上,给予了支付机构九成、备付金存管银行一成的分配比例的指导意见,但《办法》在最后发布时删除了这一条,因各方分歧最终回避了这一最大问题。但在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收取可观利息,从而为支付机构留存了一定的收益空间。按照国际惯例,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都是归支付机构所有的,比如美国PayPal的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都是归PayPal所有的。在进一步明确规定出台之前,单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们并未因通过第三方支付而获得任何利息,这部分沉淀资金利息(或是将部分沉淀资金转存至定期所带来的利息)应并入企业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2.非金融支付机构收入的会计处理2.1手续费国内现有非金融支付机构在收取手续费时,最早是采用消费者免手续费,而商家按照交易量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整个行业的成熟化及稳定化,很多非金融支付机构除了在自己仍努力开发拓展的领域外,已开启了双向收取手续费的新时代。手续费作为企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是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非金融支付机构收到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手续费”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科目。2.2利息如上文所述,利息收入本身是否应当归属企业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同时利息收入记到哪个科目也是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要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冲减财务费用。但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利息收入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收入,而并非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益,计入收入类科目会显得更为合理。在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两个账户的选择上,笔者更倾向于主营业务收入,因其收入确实归属于主营业务,而非来源自其它副业。收到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备付金利息”科目。3.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税务处理非金融支付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在会计和税务方面都有很多未能详细规范的地方,在税务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现阶段非金融支付企业的纳税各地各异,虽然先后有几项较为重要的相关政策出台,但并未能统一争议,以下将逐一介绍在不同理论、不同地区政策下的税务处理方式。 3.1营业税先介绍不考虑营改增的情况。虽然从2011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到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再到日起至2012年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9月启动。截止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但试行过程问题重重,文件规定不明确,地方理解、执行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导致了非金融支付企业纳税各地各样,仍有企业按照营业税税目进行纳税,所以将先介绍营改增之前非金融支付企业以及现在部分企业仍在运用的计税,缴税方法。3.1.1手续费对于手续费收入的适用税目问题,在日《办法》出台前,很多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进行申报。《办法》出台后,根据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可以说是将第三方支付企业纳入了金融业务范畴。因此,一种观点将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支付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收到手续费并作相应会计分录后,按5%计提营业税,同时计提相关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3.1.2利息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非金融支付企业获得的沉淀资金利息收入或将沉淀资金部分转为定期存款所带来的利息,若参照现阶段其他企业所得银行存款利息,这部分收入不纳税。只在最后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收到利息时不需再做额外的税务处理。但我认为作为有金融机构性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所得的利息是否应纳税则是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考虑到其特有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性质,个人认为作为主营业务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当然,在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初期发展阶段,可同时施行适当的税务减免政策。3.1.3预付卡根据《艾瑞2011年中国预付卡市场研究报告》可知,2010年中国商业预付卡的市场规模达到15936.5亿元(包括校园卡、游戏点卡、加油卡和通讯充值卡等在内)。商务部于2011年初对部分地区300多家商业企业的调研数据测算,2010年中国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14203.33亿元(不含校园卡、游戏点卡、加油卡和通讯充值卡等),消费规模更是达到10399.58亿元。(1)预付卡消费的开票预付卡的纳税问题随着它的不断火爆及普及后备受关注,能否准确纳税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准确的开据发票,这也是现在税务控制的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在预付卡行业中,如何开票成了十分重要,同时也是十分棘手的问题。预付卡行业中乱开发票、虚开发票的问题时常出现。由于消费者未来消费不定向,导致最终消费可能适用17%增值税行业,13%增值税行业,也可能是营业税行业,所以《办法》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在这种模式下,客户在实际消费时可向商家索取相对应的发票,预付公司也可以仅按照自己收取的相应费用开票纳税。但这样的开票方式也使得购入预付卡的企业不能及时为付出的现金流记账,费用滞后意味着纳税提前,可能会减少企业购买预付卡的动力,影响预付卡行业的发展。但在找到更为合适的方法之前,实际消费时由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商家开票能更好的控制纳税风险,同时也是整治这一行业乱开票的有效方法。预付卡想要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找到更好的赢利点或是吸引客户资源的方法。(2)预付卡消费适用的税目虽然《办法》已对非金融支付企业收入适用税率及开票金额有了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实施时仍遇到了各种问题。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日发布的自日起施行的《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3)》中对预付卡所属税目以及应纳税额有单独规定。附件1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中(四十八)指出:纳税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营预付卡发放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难看出厦门将经营预付卡归入了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的税目中,是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纳税所属税目的另一种观点。同时《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3)》在应纳税额的规定上采用了“差额征税”的管理办法。“差额”是如何来的呢?最为信服的解释是,发卡机构在客户按卡面价值全额购买预付卡时就以卡面价值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同时,商家与发卡机构结算,依照客户消费情况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这部分形成的差额既是发卡机构在缴纳营业税时的依据。即按照“全额开票,差额纳税”的方式,从商家取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金额,冲减向客户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就其差额缴纳营业税。不同的规定、不同的解释使得同样的企业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纳税标准。随着营改增的全面进行,非金融支付企业又迎来了第三种缴税方式。3.2营改增的影响大多省市将第三方支付业务归属于《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根据财税[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有关解释,业务流程管理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6%税率征收增值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但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界定,是否属于这一项目各地区也是有着不同的见解,导致了目前部分地区将第三方支付业务归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部分地区归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部分地区归属于增值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税目的三种形式,这种各地执行口径差异使得企业无所适从的同时也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相关部门应尽快给出统一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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