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最zhi高人民法院关dao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費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償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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