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是不是2017年补交社保保金额

南京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保基数有关问题通知-政策法规-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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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保基数有关问题通知
摘要: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金投(gold.org/)7月4日讯: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我市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00元,下限为2628元。
二、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度参加的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2元。
三、日至日期间达到或领取企业职工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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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习啦
问:那些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我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如商业、供销系统中断缴费的;民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等等。
具有我县户籍,曾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县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问: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按身份分为单位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日以前的欠费加收利息;补缴日以后的欠费,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费用有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问: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年龄如何规定的?
答:补缴年龄分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期限非为不超过10年和15年。
1、截止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例如:李某某,男,1954年12月生,截止日已年满60周岁,则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张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截止日,年满59周岁但不满60周岁,则其最多只能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再继续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方能退休。
2、截止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问: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哪些原始材料?
答: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县人社局企业保险处灵活就业管理科办理申报手续,经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缴费。
申报时应提供一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问:企业破产或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需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日前补缴与7月1日后补缴有何区别?
答: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1、补缴数额多少的区别。
以2001年为例,6月30日前补缴,本金加利息仅需1838元左右;7月1日后补缴,则按现在补缴时的基数2623元,补缴比例20%计算,需补缴6295元。
2、补缴年限多少的区别。
6月30日前补缴,欠费多少年就可以补缴多少年;7月1日后补缴,欠费时间再长,最多只允许补缴2011年6月以前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补缴年龄的区别。
如果截止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6月30日前允许补缴;7月1日后,以前的所有欠费不再允许以个人身份补缴。如果截止日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则只能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以前最多10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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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年社保基数和实际工资调整通知
发表时间: 08:32:50 文章来源:
《年社保基数和实际工资调整通知》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文中指出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比的6463元提高了623元。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要参考这个平均工资。从2016年7月份开始执行。  最近有传闻,如果你上一年度工资涨了,那么你的社保缴费基数也要上调,这意味着到手的工资要变少了。  实际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如果想了解具体情况,需要先了解几个简单的小知识。  1、社保年度:北京市规定每年7月至下年的6月为社保年度,同一社保年度里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2、社保缴费基数:上一社保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包括月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等。  3、社保缴费分为城镇职工(固定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职业)。  4、如果传闻属实,那也只针对有固定职业的城镇职工。  5、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也就越高。  下面我们就举一个生动的案例来解释下传闻的内容。  看完了城镇职工,我们来看一下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共有3种缴费档位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档位1: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1417.2元、失业保险85.03元。  档位2:以上年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850.4元、失业保险51.02元。  档位3:以上年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566.8元、失业保险34.01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养老保险170.04元、失业保险5.67元。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70%缴纳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47.2元。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9.6元。  对比上一年的数据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低月缴费为948.01元,比上一年需多缴83.31元。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高月缴费1849.43元,比上一年需多缴162.59元。  最后,我们再看看五年来北京市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
以上关于年社保基数和实际工资调整通知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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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查询社保余额
  只需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
  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社会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
  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保卡主要的8项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甚至参加职业培训等。
  8、将具有一卡多用功能,例如缴纳水电费、公交车乘车刷卡和电子钱包功能。
  社保卡功能很强大,如有遗失,参保人应及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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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保补缴新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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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员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保还没有交够15年怎么办?还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补缴的解决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关键词: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关键词: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关键词: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四类人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前,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给往前补缴的,只能往后延伸缴费,而现在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南京开了个“口子”,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要注意的是,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从11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4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及以上 937.8  [补缴对象]  几万人的养老有着落了  南京市人社局副巡视员王正平介绍,凡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江苏省户籍人员,在2003年江苏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来说有四类人:(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这里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2)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4)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这项补缴政策将惠及多少人?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说,虽然没有做过具体统计,但几万人是肯定有的。平时,经常有这类老人来咨询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今年他们的养老有着落了。  如何确认身份?李丽琴表示,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标准]  “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每月养老待遇最少583.7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今年7月起执行,也就是从7月至缴费前的都会补发;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养老待遇每月最少583.7元,具体标准见上表。  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特别提醒]  曾一次性退保的人员也可补缴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取消了这一办法,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记者了解到,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比如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导致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现在,这部分退保人员也可以搭上此次的“顺风车”,只要一次性补缴,也可以享受每月的养老待遇了。《通知》规定,曾参加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6月30日前已按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江苏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享受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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