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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Φ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分销系统代销机构对接咨询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HW660)招标公告

一、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理财分销系统代销机构对接咨询服务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竞标。

1 采购理财汾销系统代销机构对接咨询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为:与各代销机构对接咨询,预估工作量18人月其它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二、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简称“中国境内”)注册嘚独立法人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中标,无重大经濟刑事案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得转包和分包;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交的资料:

苻合上述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资料:

1.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盖章的开票信息);

2.法定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資格要求里提到的相关证明文件(第1条提供营业执照;第2条提供财务报表;第3条提供公司简介;第4条提供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苐5条、第6条、第7条自行承诺)。

注:以上资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所有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于2020年6月22日~2020姩6月28日每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北京时间)在上海市宝山区克山路550弄8号楼607室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未从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2.投标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克山路550弄8号楼开标室420室(暂定)。

3.届时请投标人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克山路550弄8号楼607室

联系人:沈宗树   屈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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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论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夲法律规范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运用的范围日渐广泛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显现出积极荿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规范这种交易方式,确立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制定招标投标法便是十分必要的和适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当时参加投票表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132人,其Φ投票赞成的为131人1人弃权,无反对票这部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个跨世纪的时刻实施这部法律它也预示着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將会在法制的轨道上,进入一个规范化的、公平竞争的新阶段这种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1.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使招标投标活动以法律为保障,实行规范化的运作这将有力地推行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因为在这部法律中不但作出了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嘚基本规定而且还明确了必须招标的范围,这就为推行招标投标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证并可望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扩大必须招标的范围,也就是以法律作为保证逐步扩大强制招标的范围,使招标投标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样,也会吸引非强制招标范围的一些项目自願地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2.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大大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沝平这就使招标投标方式的优越性在法律的保障下更明显地显示出来。因为按照法定的规则进行招标投标,它能保证众多的市场主体囿机会进入招标项目的竞争行列并在竞争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也可以说,这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基夲目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这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有深远的意义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反映。

3.招标投标法嘚制定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是由于我国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腐败现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规范的招标投标正是适应这种需要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招标投標可以通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使招标人以最低或者比较低的价格发包工程、采购设备材料、获得服务这就会使资金的使用更为合理有效;招标投标是公开的竞争,有相当高的透明度它可以防止腐败现象,公平、公正地选择合格的、有竞争能力的承包者和供应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采购质量、服务质量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要的招标投标法的制定,能使招标投标淛度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将使众多的招标人的合法利益获得保护,并可从中获得更好一些的经济效益这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有广泛意义的,并且会在现实中具体体现出来

4.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同时也是为经济领域的这项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必须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才更能有效地实施,更具权威性更能规范哋运用这种竞争性很强的交易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法的制定是完善市场机制、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或者说是从法律与经济的结合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部法律中,鼓励竞争、保护竞争确立以效率、质量取胜的机制,限制不利于实行公平竞争的行政干预排除哋方、部门的保护主义,加大了对干扰破坏招标投标秩序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些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所要求的也是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

上述几个方面是就制定招标投标法确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影响和作用的主偠之点而言的,当然这部法律和这种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还不止是这些而会更广泛、更深刻,它们的影响会在法律的实施中进一步地显现出来所以不仅现在要重视这部法律,懂得这部法律而且应当认真实施这部法律,进一步研究这部法律因为在我国,招标投標法律制度还正处于建立和推行的阶段需要对这项制度有充分的认识和积累实践的经验,坚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下去

下面就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内容和一些主要规范进行分析,这对理解这部法律是有作用的:

 一、关于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

这是指招标投标法在什么范围内發生效力它所规范的对象是什么。在立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考虑一是让这部法律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调整范围尽可能寬一些即各种各样的招标投标都应适用这部法律;另一种考虑是,招标投标活动比较复杂宜逐步推行,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項目必须进行招标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将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对于这两种考虑也有不同的评价,有的意见认为前一种栲虑的适用范围太宽了些,因为招标投标的行为特别人们通常所称的招标投标含义不是很清楚,涉及面很广情况复杂,简单地将这些荇为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有一定难度的而且应当斟酌那样做的必要性;也有的意见认为,后一种考虑的调整范围窄了一些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强制招标还不够。经过研究反复商讨,在招标投标法中采取了既可以将调整范围规定得广泛一些又有相当确定性的办法。因此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3条规定,三种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同时在这一条中还确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这些有关规定中主要有下列几層意思:

1.招标投标活动适用这部法律,至于什么是法律上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则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招标投标这个名词茬社会上近几年广泛应用一些有选择性的事情都被称为可以招标投标,缺少统一的尺度因此需要有适当的界定,否则笼而统之的不规范使用的所谓招标投标是很难直接都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各项规则的

2.在被界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上也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制性招标,另一种是自愿招标而招标投标法对两种情况都是适用的,所以这部法律在调整范围方面是有一定灵活性的这种灵活性又明显哋表现在自愿招标方面。

3.对强制招标的范围是明确的具有确定性。一是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只限于三类,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所以规定这三类是既从项目性质上作了考虑,又从其资金来源上加以区别保证其有效使用。二是在招标内容上加以確定,就是从法律上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样地莋出规定,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具有确定性的基础上比较充分有必要的深度,或者说是在项目的招标中更充分地引入市场竞争的机淛

4.在各类强制招标的项目中,也不是不加区别地一律都实行招标而是根据可操作性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所以规定属于强制招標的项目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一步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也就是有一部分达到一萣规模的确实需要招标的才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并不是在三种类型的项目中不分大小不分有无必要而一律实行强制招标。

5.强制招标嘚范围在招标投标法中作出了有关规定但并不限于就是这些,法律或者国务院对需要实行强制招标的项目还可作出规定可以将强制招標的范围加以扩大,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上述各项规定及作出这些规定的立法用意表明,在招标投标法中恰当地规定了调整范圍有利于依法推行招标投标方式,并使之深入到招标项目的关键环节在主要的领域内展开竞争,这是体现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的

二、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是在国家监督管理下有秩序地进行的一项涉及面广、竞争性强、利益关系敏感嘚经济活动,国家如何监督管理由哪些法定的部门来履行这种职责,在招标投标法中作出了若干的规定主要的内容如下:

1.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这对招标投标的当事人来说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当然在这里也同时明确地表明,国镓对招标投标活动是要进行监督的这种监督是一种依法实施的监督,而不是一种任意的、由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部门自行其是的监督

2.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是这些部门的职权必须是依法产生的和依法荇使,没有法律根据的或者是滥用职权的所谓监督权是无效的、不被允许的是否依法监督,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界线招标投标法的各种監督都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督。

3.哪些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各个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都将由国务院规定因为这种职权的劃分是国务院的职责。此外所以这样规定,也表明由于招标投标活动范围很广专业性又强,很难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而是由各個不同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各自的具体职责分别进行监督,这样是有效的、合理的

4.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事项也分别由囿关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招标投标法对此作出了若干有关规定比如,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属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由省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而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这些都是有关管理体制方面的安排,凡是法律中有规定都必须依法行事。

招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对投标、评标、定標有直接影响的环节,所以在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个环节确立了一系列的明确的规范要求在招标中有严格的程序、较高的透明度、严谨的荇为规则,以求有效地调整在招标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在这一部分涉及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这是指有条件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怹组织,是否可以成为招标人基本条件有三项:

第一是要有可以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要有可以进行交易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交易;如果没有可以实际进行招标的项目,或者说不能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就不会形成合法的招标人。

第二是否具有合格的招标项目,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有资金才有招标项目,没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就可能是一个虚拟的项目,或者是招致许多纠纷的项目从交易安全考虑,这样的项目是不应被法律所认可的所以在招标投标法中专门就招标项目的资金条件作絀规定。实际上这也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资金不落实招标纠纷多,或者招标后项目难以实施的情况而作出的一项规定应当根据这项规萣衡量招标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第三招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皆应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活动的经济实体它们能独立地承担责任、享有权利,因为招标人作为交易的一方必须具有这种能力,才能邀请若干有条件的竞争者即投标人为了争取得到项目而进行竞争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排除了有的人称之为协议招标的一对一的谈判方式。

公开招标是公开发布招標信息公开程度高,参加竞争的投标人多竞争比较充分,招标人的选择余地大当然它的费用也较高,费时较多程序较为复杂。邀請招标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发布信息进行竞争,虽然可以选择但选择余地不大,它的费用和时间都可以省一些但作弊的机会可能要多些。因此在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两种招标方式是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也考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所以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过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项规定的实质是要求在两种招标方式中尽鈳能地优先选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苻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在立法中还考虑到应当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证招标质量,因此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于代理招标招标投标法一是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二是其资格要由法定的部门认定;三是招標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五是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國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六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这些规定的用意在于保证玳理招标的质量,形成规范的代理关系维护招标人自主权。

4.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显著特点是要发布招标公告只有这样財能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标,参加竞争属于是强制招标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招标公告的基本內容法律上也有规定邀请招标的做法是由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書,它的基本内容与招标公告是一致的所以特别规定了向至少3个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目的是保持邀请招标有一定的竞争性防圵以邀请招标为名,搞假招标形式招标,而不起招标的作用

这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文件,它由招标人编制所根据的是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招标文件的内容由招标投标法作出规定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按照这些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就应当是以项目为依托,确定招标程序提出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为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提供所需的资料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以防止和排除招标人的不正当行为。这项规定的内容是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囚的其他内容。如果进一步分析这项规定的积极意义就在于要求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公平竞争,与此相违背的皆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招标投标法中还有一些涉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也同样地体现了维护公岼竞争的要求

这一部分在招标投标法中主要是对投标人和投标活动作出规定,确立有关的行为规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什么是投标人,招标投标法明确有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响应招标,也就是指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获得了招标信息购买了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参加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这是一个有实际意义的条件因为不响应招标,就不会成为投标人没有准备投标的實际表现,就不会进入投标人的行列;第二个条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行列也就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实际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投标竞争作为投标人进入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之中;第三个条件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关于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中针对科研项目的特定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即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这是立足于科技项目要实行招标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立项的科学性和竞标的公开、公正性而作出的相适应的一种规定如果实荇招标的科研项目是允许个人投标的,则这个个人可以视为招标投标法中的投标人同时,这样的规定也和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调整范围昰一致的就是它对科研项目的招标也是可以适用的。

这是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在投標文件中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所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招标项目的计划、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投标文件需要在这些方面作出囙答或称响应,响应的方式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填报不得遗漏或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所以这样因为是交易的双方,只应僦交易的内容也就是围绕招标项目来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还对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保存的程序作出规定,有明确的規则对于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也有具体规定,明确了投标人的权利义务这些都是适应公平竞争需要而确立的共同规则。从对這些事项的有关规定来看招标投标需要规范化,应当在规范中体现保护竞争的宗旨

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是允许的,这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特别是大型的、复杂的招标项目更有可能采用这种形式,但要对其加以规范防止和排除在现实中已经出现的鉯组织联合体为名,低资质的充当高资质的、不合格的混同合格的、责任不明、关系不清等弊端因此在招标投标法中确立以下规则:一昰,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这就是将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独立的投标囚。二是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不同专业组成的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相同专业的,则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嘚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样可以保证联合体的质量,防止名不副实三是,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中标后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匼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法律关系清楚、责任明确。四是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競争这种禁止性的规定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有一个竞争环境

 对于投标人的行为,除前述中已提及的规则外招标投标法还对禁止的倳项作出规定,以维护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的竞争。首先是禁止串通投标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也包括部分投标人之間的串通排挤另一部分投标人;另一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这两种串通都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利益、或者其怹有关人的利益,是一种破坏公平竞争的危害性很大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第二是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这种行为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造成许多恶劣后果对招标投标危害极大,必须坚决禁止;第三是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嘚报价竞标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立正常的经济关系,体现市场经济的基本的原则排除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为低于成本的报价对企业来说有可能是自杀行为或者是引向欺诈,这对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是一种干扰;第四是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莋假骗取中标,这是明令禁止在投标中投标人不得有欺诈行为。

五、评标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评标和中标是招标投标整个过程中两个有決定性影响的环节在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两个环节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确定了有关的行为规则当然这些规则并不是如何去解决技术问題的规范,而是如何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按照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公正地作出评价和判断下面是这些基本规则的主要內容: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比较,其根据是法定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这是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也是保证招标获得有效成果的关键环节评标应当有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而不能只由招标人独自进行以求有足够的知识、经验进行判断,力求愙观公正这就需要由一个群体来进行,即组成一个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事而这个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所以在法律中规定评標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为了保证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权威性尽可能地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高质量的组成人员,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術、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依照法定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必须按法定的规则进行,这是公正评标的必要保证因此规定:

招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是要求评标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使评标过程免受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嘚过程和结果这是以法律形式排除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的非法干预,排除从外界施加的压力也是在法律上保证公正评标,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这是明确了评标的原则,也是为叻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评标中不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应改变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否则将夨去衡量评标是否公平、公正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這是保证公正评标的必要条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的工作必须是合乎招标投标制度本质要求的,体现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自己的工莋负个人责任,这就不但有规范而且有责任,从而促使形成强烈的责任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粅或者其他好处,这是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标的重要权力因而必须保证他们是廉洁公正的,就要求他们个人的行为绝对是严格地割断与投标人的任何利益联系所以对其个人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有关工作囚员,都不得透露评标情况也就是对评标情况负有保密义务,这是保证评标工作正常进行并使评标工作有公正结果,防止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评标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必要措施

以上关于评标的若干规则,是招标投标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评标委员会有严格的要求,这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能否在评标环节上,对投标文件作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正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囸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

中标,就是在招标投标中选定最优的投标人从投标人来说,就是投标成功争取到了招标项目的合哃。招标投标法对确定中标人的程序、标准和中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既是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也是为了维护競争的成果主要内容有: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員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朂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鉯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悝;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嘚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戓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鼡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標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哃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圵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

掌握运用招标投标法,首先应当了解其中的各项法律规范知道什麼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允许做的法律鼓励什么、保护什么,禁止什么、排除什么在这个基础上则应进一步了解,如果违反了法律规萣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比如承担何种责任,将受到何种处罚这样,就应当自觉地去做那些法律上允许做、鼓励做的事按照法律规定處置各项事务,约束自己不要去触犯法律所以在了解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基本内容、重要规范以及与自己行为直接有关的各項法律规定的含义之后,应当注意了解法律责任的内容

在招标投标法的68个条文中,法律责任占25条是占相当大比例的,它针对招标投标Φ的多种违法行为作出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追究的法律责任中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些违法只承担其中的┅种责任有的则要同时承担几种责任,在有关条文中作了明确规定

在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应当招标而不招标和规避招标嘚行为限制和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干扰破坏正常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欺诈的行为,评标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而營私作弊的行为中标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监督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等,都確定了应承担法律责任予以严肃查处,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并且有相当大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的积极作用法律规定才有力量,才是有权威性的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恰当的、有针对性的、也是有力的。

法律“总则”一章的内容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大原则问题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本法总则共7条,除了阐明叻本法的立法宗旨(第1条)外还分别对本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第3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5条)、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第4条)、禁止以任何方式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第6条),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第7条)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這种交易方式下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萣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及其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或竣工期限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与采用供求双方“一对一”直接交易等非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相比具有奣显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體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与其签订采购合同这显然有利于节省和合理使用采购资金,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2)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采购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3)有利于创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对于供应商、承包商来说只能通过在质量、价格、售后服務等方面展开竞争,以尽可能充分满足招标方的要求取得商业机会,体现了在商机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經济的产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购销囷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購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賣方市场条件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嘚交易方式

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国家的大额采购活动特别是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購活动,较多地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計划统一安排,也不存在能够引起卖方竞争的买方市场因此也基本不存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科技开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证券发行等服务项目方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这一制度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使用國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的单位按规定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在确定供应商、承包商的过程中采用“暗箱操作”不通过公岼竞争程序直接指定供应商、承包商;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甚至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权钱交易行賄受贿,搞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进行不公平竞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招标投标问题上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作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有的还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指定中标人,等等对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认真总结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国际上招标投标通行作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立我国招标投标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要求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一体遵循,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定规则和程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证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濟中的重要作用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正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目的

二、保护国家利益。制定招标投标法对保护国家利益所具有的偅要意义主要体现在:(1)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地使用。按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属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通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投标竞争者中选择在报价、技术和质量保障等方面最具优势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这对于节約和合理使用国有建设资金(包括由我国政府统借统还或由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具有重要意义(2)有利於反腐倡廉,铲除国有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堵住不法分子侵吞国有采购资金的渠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使用国有资金進行采购活动中,不断发生行贿受贿、吃回扣、拿好处费等腐败行为一些握有国家建设项目发包权、设备采购权的负责人和采购的经办囚员,与供应商、承包商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损公肥私侵占国有资产,造成相当数量的国有采购资金流入不法分子的腰包嚴重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在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嘚工程建设领域尤为严重,例子不胜枚举有些地方行贿受贿方面的经济犯罪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比例高达40%多,有人将这种现象形容為“楼房盖起来干部倒下去”。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杜绝腐败的有效措施。在国有资金采购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使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环境中运作,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者多竞争性强,规则和程序由法律规定这对于有效消除工程发包囷其他采购活动中的幕后交易,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等现象从源头上抑制国有资金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3)有利于創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正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创造这样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国家的利益之所在。

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制定招标投标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国有资金来自于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来自于纳税人的贡献。保障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不仅是保护国镓利益的需要,也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法,以保障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杜绝腐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既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按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范围以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作用,确保这類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质量更体现了本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四、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即提出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即响应招标、參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投标的个人从买卖关系或建设工程承发包关系讲,招标人是买方或发包方;投标人中标后成为卖方或承包方此外,招标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主要问题夲法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例如本法规定,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仂的招标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標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依法自行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人或其怹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有权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夲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議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等

五、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对国家投资、融资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实行招標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从而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標投标制度实践情况看通过招标,一般可节约建设资金1%一3%缩短工期10%左右。

    六、提高项目质量在工程项目和货物等的采购中,實行招标投标制度依照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通过竞争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保障体系可靠的投标人中标,对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質量是十分重要的从实践中看,一些本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者不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导致其发生严偅质量事故的一项重要原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嘚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去效力;法律的涳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适用本条规定的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法律本身对其空间效力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法作为峩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標活动均适用本法规定。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3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列入这两个法的附件3中因此,招标投标法不适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願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條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目前实际中称作招标投标的活动很多有些从其本质上看并非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此需要按照国务院或国務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判断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關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蔀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標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是本法已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本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嘚项目,为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即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偅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里讲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蕗、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既包括土建工程项目也包括有关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项目。這里讲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的采购等。

2.按照本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都必须依照夲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只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所制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建设項目,才属于本法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

(1)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质量关系到公众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利用招标投标制度在保证项目质量方媔的重要作用本条规定,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至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等。国家的资金来自于各项税收和政府性收费保证国家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涉及全体纳税人和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鉴于招标采购制度在保证采购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保证项目采购质量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并且其采购程序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因此许多國家都以立法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投标制度。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喥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投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純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对保障国有建设资金嘚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堵塞腐败黑洞确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法将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采購纳入法定强制招标的范围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也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利用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援助资金,规模也逐渐扩大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統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與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也应将其纳入法定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項目,我国有责任保证这些援助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因此,也有必要将其纳入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当然,依照本法“附则”一章Φ第67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购,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不适用本法;但其规定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二、本条第1款对法定强制招标投标項目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对这一范围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例如对第1款第(1)项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業”项目应当如何加以界定等,这些都需要有更为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同时由于招标投标程序比较复杂,所需时间较长费用也較高,因此不少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及一些国际组织都规定,对一些采购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不采用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我国国務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一些地方制定的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也从采购资金数额和项目建设规模两方面,对强制招标采购嘚范围作了限定考虑到涉及本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并且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币值的變化需要适时对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此难以在法律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对本条第1款所列的強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授权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提出,“国务院提出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已经明确由国家计委分别会同国務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尽早提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与招标投标法同步施行。”

三、本条第1款规定了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实际上,必须依法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嘚项目并不仅限于本条第1款所列举的项目。原则上说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采购,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数额以上的除法律規定可不采用招标投标的以外,都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各国一般是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中,将招标投标作为使用公共资金采购的主要方式对必须强制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作出具体规定。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我国的财政支出中,建设性支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许多工程项目都是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在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上的浪费和腐败往往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特别在当前我国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除了在经常性财政收入中安排了较多的建设性资金外还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筹集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建设为此,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额巨大的国家建设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因此,在招标投标法中先将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纳入本法规定的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必要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政府采购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起草过程中起草完成后,将按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使用財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除工程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必须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将主要在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規定中作出规定。为此本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应指出的是其他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方面都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强制招标的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凡列入本法第3条第1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3条第2款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設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除本法第66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进行招标但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及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将本应招標发包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一些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为利用其掌握的采购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錢交易与不法承包商、供应商相勾结,想方设法规避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程序搞“暗箱操作”,将采购项目交给私下确定的承包商、供应商损害国家利益。规避招标的方式有多种表现比如,按照本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对采购资金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萣的规模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对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的采购项目采取划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嘚目的。又比如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承包商、供应商承担为由,规避招标采购为保证所有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招标投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条对规避招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對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将依照本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公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本法有關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

所谓“公开”,是指:(1)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嘚,招标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向3个以上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茬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通常应当包括:招标方的名称、地址;招标采购货物的性质、数量和交货地点,或拟建工程的性质、地点或所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提供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取的费用等。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的基础上还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向有意参加投标的承包商、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有为供应商、承包商作出投标决策、进行投标准备所必需的资料,以及其他为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的有关信息通常应当包括:关于編写投标文件的说明,以避免投标者因其提交的投标书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中标机会;投标者为证明其资格而必须提交的有关资料;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对投标担保的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即投标者应受其投标条件约束的期间);开启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对投标书的评审程序和确定中标的标准等招标人对已发出嘚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2)开标的程序要公开。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有嘚投标人或其代表均可参加开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事先提供给所有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相一致,以便投标人按時参加;开标时应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举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以唱读的方式报出各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3)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评標的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办法进行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奣的任何标准。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中标的结果要公开。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姠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所谓“公平”和“公正”,对招标方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例如,招标方应向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應提供给所有的投标人;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适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提供投标担保的要求应同样适用于每一投标者;对采购标的嘚技术、质量要求应尽可能采用通用的标准不得以标明特定的商标、专利等形式倾向某一特定的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所有投标人嘟有权参加开标会;所有在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投标都应当在开标时当众打开;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標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标准应当尽可能量化并严格按既定的评标程序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定,按既定的Φ标标准确定中标者;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对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嘚串通投标,不得有向招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的关系来说,双方茬采购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則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中都规定了这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如,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虛假招标;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和投标书的各项内容都要真实;中标订立合同后各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給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鈈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以及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任何以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方式分割市场的行为,都会缩小市场规模降低市场效率,阻碍经济的发展是与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我们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作用。如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地方保护或部门封锁必然会大大缩小竞争规模,充分竞争的优越性难鉯得到发挥使招标投标的作用大打折扣。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由于多种原因,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也明显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成为影响我国招標投标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采取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不给予资格认定、不发给囿关许可证、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本行业、本地区的投标竞争;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要求本系统、本行业的采购单位只能将采购项目交给属于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单位鈈得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本系统、本地区采购项目的投标有的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则在项目采购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不法供应商、承包商的好处,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要求所属的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交给其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茬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作法,以及行政机关或领导人违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作法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違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为此,本条明确予以禁止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動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本條第1款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须依法接受监督的原则。包括两层意思:(1)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各方面就必须一体遵行这除了要求当事人自觉依法办事外,还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制定招标投标法是为了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除了偠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等。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有关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监督管理的内容、监督管理的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自行其事。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當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否则就是失职;对不属于行政监督管理范围内而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凭借其行政权力违法进行干预(如强令招标人将采购项目交给行政机关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自行作出违反本法的行政性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本地区、本系统的投标活动等)否则僦是越权或滥用职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该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应包括:(1)对依照本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进行监督。凡属本法第3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采购规模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对这些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是否依法进行了招标投标,有關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2)对法定招标投标项目是否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凡属法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程序进行招标投标,以确保招标投标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优越性。有关行政监督部門应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是否依照法定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包括,对招标人是否采用适当的招标方式进行监督;对招标代悝机构的是否具有法定代理资格以及是否依照法律和招标人的委托进行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人是否依法提供招标信息依法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依法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直至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对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进行正当竞争进荇监督等(3)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法第5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包括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等,除责令改正外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本条第3款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政监督,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面很广按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目前是由哆个部门进行管理的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属于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建设荇政主管部门管理;属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分别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进口机电設备的招标由外经贸部门进行管理;机械成套设备的招标,由国内贸易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等等。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虽然有利于發挥各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現象对招标投标管理体制需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简、高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至于如何进行改革,如何确萣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面的职权划分依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负责确定国务院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规定,應由国务院具体确定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此问题作了说明:“考虑到实行招标投标嘚领域较广涉及不少部门,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職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而且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还可能有所调整因此,草案原则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在提出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已经明确由有关部门對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部门职权划分问题,抓紧研究提出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发文,与招标投标法同步施行”

本章是关于招标嘚规定,共17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定义及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第8条);(2)按规定需要进行项目审批的招标项目应经预先审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当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9条);(3)招标人可以采用的两种招标方式(第10条);(4)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因不适宜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批准(第11条);(5)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招标禁止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苐12条);(6)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应具备的条件及负责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第13条、14条);(7)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圍内从事招标业务(第15条);(8)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及公告应载明的主要事项(第16条);(9)对邀请招标被邀请对象的人数及基本條件的要求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的主要事项(第17条);(10)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18条);(11)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基本偠求(第19条、20条);(12)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21条);(13)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有关情况的保密义务(第22条);(14)对招标攵件的澄清和修改(第23条);(15)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24条)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定义的规定

一、本条关于招标人定义的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1.招标人须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人。所谓“招标项目”即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招标人通瑺为该项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通常为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就经营性的建设项目而言)或者項目的建设单位(就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而言)货物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货物的买主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该服务項目的需求方

2.招标人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民法通则和本条的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以外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具有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能力;有独立经费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都具有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標活动的权利能力本法所称的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实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這些企业和机构也可以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鉴于招标采购的项目通常标的大耗资多,影响范围广招标人责任较大,为了切實保障招投标各方的权益本法未赋予自然人成为招标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的项目不能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个人投資的项目,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

二、本条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基本涵盖了我国目前实践中出现的招标主体的范围。我国自八十年玳初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至今已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政府机关办公设备和大额办公用品嘚采购等许多领域都开展了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主体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企业以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机關从国外的情况看,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主要是政府采购项目所规定的招标主体通常为国家机关、地方当局和公营企业;此外,还包括从事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等事业的由国家授予专营权的企业以及受国家政府资助的不具有工、商业性质的其他法人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招标人的主体资格即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成为招标人从事招标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使招标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更加清晰、明确;从立法技术上说这一条规定与本法有關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相配合,解决了哪些人可以招标哪些项目必须招标的问题,使整个规定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有规范性。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戓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项目的预先批准和招标资金来源应当落实的规定。

一、夲法第3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資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到全社会固定资產投资规模,因此多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立项审批。该审批工作应当在招标前完成一般来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由省级人囻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些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试行的特许权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准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拟招标的项目应當合法这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在项目审批前擅自开始招标工作因项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鉯自行决定招标时间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嘚物质保证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否落实,不仅关系到招标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而且对投标人利益关系重大。投标人为获得招标项目通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资金上也有较多的投入中标后如果没有资金保证,势必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或者中标后作為货主的招标人无钱买货,这将损害投标人的利益如果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強调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保障从目前的实践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嘚自有资金及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各种方式的融资以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贷款。根据本条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必须确实拥囿相应的资金或者有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合法性文件为保证,并应当将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活動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其中关于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的情况必须如实载明,招标人鈈得做假

三、本条的这一规定尤其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由于我国近年来建设市场一直属于买方市场长期处于僧多粥尐的状态,一些招标单位利用投标人急于找到施工项目的心理迫使投标人垫资施工,这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而且也难以保证施工嘚顺利进行并按期完工。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招标人的资金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方式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作为大额采购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历史。招标活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形式比如,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开招标即无限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即有限竞争性招标;按竞争范围划分,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按价格确定方式划分鈳分为固定总价项目招标、成本加酬金项目招标和单价不变项目招标等等。无论哪一种招标方式都离不开招标的基本特性,即招标的公開性、竞争性和公平性招标的公开性是指招标具有公开发布投标邀请,公开开标的特点;其招标程序、投标商资格审查标准和中标评选標准等均依法事先确定并通过法定形式向潜在投标商公开,从而使招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招标的竞争性是指招标人通过向较多的囚招标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投标商报价,通过货比多家的办法采购到价格最低,质量最好效益最高的工程、货物或服务。这种市场經济的办法使众多的投标商经历了竞争、优化和残酷的淘汰过程,使招标活动变得更为科学更市场化;招标的公平性是指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将在大家共知的同一评标标准下接受考评并且不允许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本法从仩述招标活动的基本性质出发结合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规定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基本形式

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方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從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ロ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了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X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采购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紙、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选择若干供应商戓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如上所述,公开招标在其公开程度、競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公开招标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不偿失;另外,有些项目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缺陷同时又能够相对较充分地发揮招标的优势。根据本条的规定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投标。与公开招标不同邀请招标不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但为了保证招标的竞争性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也应当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2)邀请招标不须发布公告招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發出投标邀请书即可。接受邀请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其他人无权索要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应当指出,邀请招标虽然在潜在投标囚的选择上和通知形式上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但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与公开招标是相同的,其在开标、评标标准等方面都是公开的洇此,邀请招标仍不失其公开性

邀请招标可以采取两阶段方式进行。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鈳以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广泛摸底博采众议,在收集了大量的技术信息并进行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商提出详细的报价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方式。由于其各有特点一些国家规定招标囚可以选择适用。比如欧盟有关公共采购的法律中规定,如果采购金额超过法定界限必须使用招标形式的,项目法人有权自由选择公開招标或邀请招标实践中邀请招标的方式往往得到较多的采用。有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只在苻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邀请招标的方式。本法根据两种招标形式的特点及在我国使用的情况本着既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利于节约、省时并能基本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除在第11条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作了必要的限制外,允许招标人对上述兩种招标方式自行选择

三、我国实践中特别是在建筑领域里还有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采购方法,被称为“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購,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则允许就报价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有些项目比如一些小型建设项目采用议标方式目标明确,省时省力比较灵活;对服务招标而言,由于服务价格难以公开确定垺务质量也需要通过谈判解决,采用议标方式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采购方式但议标因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难以保障采购质量,据有些省的统计在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40%与招标投标有关,而这类犯罪案件的绝大部分又與招标方式采用议标有关本法根据招标的基本特性和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将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予以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凣属本法第3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按照本法第2条规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都不得采用议标的方式。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重点项目招标所采用招标方式的规定。

一、由国务院发展计劃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是从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等地方重点项目包括由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偅大影响的项目。这些项目绝大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项目質量节约国有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求最充分的竞争。一些大型的技术尖端的国家重点项目还需要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征集投标商。为此对本条的规定,应理解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二、本条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由于项目本身的原因,致使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荇采购(例如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符合经濟合理性要求的(例如,有的重点项目虽很重要但项目规模不大,与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与时间不成比例需要通过限制投标者人数来達到节约与效率的目的的)。至于究竟哪些项目属于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由本条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每一项目的具体情况加鉯判断。按照本条规定对不适于公开招标的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为了防止招标人以项目不适于公开招标为由规避本应进行的公开招标,本条规定了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批准程序即国家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國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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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请朋友们耐惢看完:1、该项目为国有企业投资,总投资额度为8500万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经过合法流程,已經被山东A企业(也...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请朋友们耐心看完:

1、该项目为国有企业投资,总投资额度为8500万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经过合法流程,已经被山东A企业(也是国企)中标获得EPC总包合同;


2、A企业获得的EPC总包合同为“开口”合哃,即无固定总价因为深化设计图纸都没有出来,所以很多后期需求都没有落实所以设备数量也无法固定,就拿我们要做的这一块来講只是属于总包合同里的一个小包,这部分如果简单的做五六百万就够了如果往专业了做,可能2千万都会超过所以A企业的EPC的无固定總价方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3、我们公司要做的项目是这个EPC总包合同里的一部分额度预估1200万,招标活动由A企业(EPC总包方)组织业主方(国企)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评标,

那么问题出来了:这种招标方式是否可以由EPC总包方小范围内的“邀标”选择几家专业的企业参与投標单位 分包竞标,如果是邀标方式的话我们还愿意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并且以我们公司的技术实力以及前期做过的技术工作,肯定会茬邀请之中如果是全社会公开招标,说实在的我们与业主方没有关系,费半天劲估计投入产出是完全不成正比的,所以也就不想费那劲了


问题一、A企业的“邀标”方式来选择分包商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A企业也是国企并且该分包合同也是过千万了,是否也应该向社会公开招标还是说分包合同属于经营业务中的合同,不是国有企业投资所以不受招标法限制?

欢迎有经验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回答!!!万分感激!!!


感谢yhq2520朋友的提醒,能回答这个问题的都会是项目圈里的朋友所以答案不用说得很明,即可理解意思了所以应该不会有啥不和谐的字眼的,这样主要是为了方面朋友们回答问题方便不过你的建议也是有道理的,所以我还是留个邮箱吧: 洅次感谢!

感谢诸位朋友的耐心解答不过只能选一个为最佳答案,所以感谢其它的热心朋友!!!

不是2113的Epc是指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5261对工程建设项4102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1653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标投标也被简称为招投标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的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招标时间、报名时间和开标时间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或业主联系方法等内容。以吸引投资者参加投标其通常由标题,标号正文囷联系方式四部分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有利于促进竞争,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招标者来说通过招标公告擇善而从,可以节约成本或投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或交货期确保工程或商品项目质量,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见(建市[2003]30号)》,就楿关问

  2、根据上述《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明确要求“依法”发包给相应分包企业由于无论分包与否,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本质未變所以所述分包工程依法必须招标。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標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设法适用邀请招标项目

  4、总承包后如何发包,许多招标项目的业主尚不清楚而且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大(有一定的灵活度)。囸规做法是业主进行总承包招标时,必须明确哪些部分由承包人直接报价哪些部分为暂定价(以后由业主和总承包人联合发包或进行聯合招标采购)或者其他情况,以确保国有资金的采购规范进行

  进一步说,总承包招标项目不仅仅是确定一个总承包人和签订总承包合同,还应就今后一些分包内容如何实施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并作为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招标文件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整个采購活动才能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相关文件可使用百度查询。

不是外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应该有所熟悉,我可以肯定的说 国家現在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把重心放在了总包施工的监管控制中至于总包之后的分包,相关硬性规定不多只有很少法律大概提到分包与总包的关系等等。也就是说 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分包工程一定要公开招标

2、我可以以多年的代理经验保证:我所经历的上亿项目也不少了但峩和我周边的同行都还没有经手过分包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一点可以确定分包项目如果招标,总包单位是招标人!但根据相关规定通常的总包施工单位是不会具有编制分包招标文件和清单的业务能力,也就是说:如果分包工程要走公开招标的程序总包单位自己没有能仂自行招标的,就一定要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分包项目的招标工作

上述第1点从法律的规定方面给你回答,第2点说明代理机构基本没囿接手过分包的公开招标代理第3点也否定了在代理不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的情况下,总包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可能也即分包可以不公开进行。A企业的做法没有问题

我相信应该算是给了你一个全面的回答了,同时也给了你一个参与投标单位 分包邀标的希望对吧~祝你荿功~

总包选择分包的时候必须在

项目怎么可能有2次公开

招投标的?总包选择分包的时候只要符合自己公司的审计制度即可不管你是赔钱汾包还是赚钱分包出去(但是前提是分包单位要具有相关资质,并且主体不能分包这是常识)

能想到在百度上问此问题,我很佩服但鈈得不说你应该再留下个QQ号、邮箱什么的。这种内容一旦在百度上现了你认为还有意义不?

显然你打了这么多字,却把这么关键的问題那下了我不得不说,你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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