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儿童广州慈善机构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8家公益机构:儿童大病将统一救助流程
  11月10日,北京第四届中国儿童大病救助论坛在京召开。本届论坛由儿童大病救助联盟主办,联盟轮值执行机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联盟秘书处中国公益研究院承办。论坛以“联合救助健康扶贫”为主题,围绕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和15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作的意见》精神,探索解决大病儿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论坛上8家儿童大病救助公益机构联合发布《儿童大病联盟统一标准共识》,以建立标准化救助流程和简化救助程序为目标,以统一信息采集标准和票据报销规范为基础,降低大病儿童家庭申请公益机构救助的门槛和重复准备救助申请材料的负担,力争打破政府、公益机构、医院、科研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的壁垒,联合起来让大病儿童有求必应!
  本届论坛发布了《中国儿童大病联合救助模式分析报告》和《儿童大病救助十大示范项目》,总结儿童大病救助探索与经验,倡导并呼吁各界力量快速行动起来。《报告》总结梳理了我国目前四种联合救助模式,分析认为,尽管联合救助取得一定效果,仍有待多方深化合作,形成有效联合机制和行动方案。小天使基金、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等项目入选《儿童大病救助十大示范项目》,该项评价研究由中国公益研究院发起,通过扫描分析当前我国儿童大病救助项目总体情况,挖掘其中具有实效性、创新性和典型性的救助模式,助力儿童大病救助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北京零分贝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王立就“大数据与精准健康扶贫”做数据发布。
  中国红十字会党组副书记、副会长、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理事长郭长江代表主办方致辞。此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公益基金会、春苗基金会和北京血友之家罕见病关爱中心等国内外十余家公益机构代表,世茂集团、百度等企业社会责任代表,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人口与发展中心、新农合研究中心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代表和近50家媒体代表近150余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儿童大病救助联盟成立一年 行业平台格局初具
  儿童大病救助联盟始创于2015年9月,2016年是联盟初创之年,活动交流合作较为广泛,行业平台格局逐渐显雏形。春苗基金会和北京血友病关爱中心两家机构先后加入,联盟成员从初创的6家发起机构扩展为8家,总体救助规模覆盖8大救助病种,24个救助项目,救助资金逾2.87亿,救助患儿超过1.3万名。
  这一年,联盟为政府主导为前提、社会组织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为联合多方力量做好儿童大病救助工作建言献策。先后完成民政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数据测算和研究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治研究倡导,发布《中国地中海贫血防治蓝皮书》,在两会期间提出将地中海贫血纳入医疗政策保障范围的提案;建立儿童大病救助联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救助信息和向全国各地通报社会组织救助大病患儿情况的渠道,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开展联合救助。
  中国儿童大病联合救助模式分析报告发布
  当前,多元参与的儿童大病救助格局正在形成。在我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体系基本全覆盖的基础上,政府、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媒体和社会公众正在通过多样的联合模式,共同致力推进和解决儿童大病救助问题,做出了有益探索。
  报告总结梳理了我国目前四种联合救助模式:第一,政府+慈善组织的联合模式,包括政府资金支持慈善组织、政府政策扶持慈善组织以及双方共同出资三种方式;第二,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联合模式,推进慈善组织间的对话与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第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益平台联合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公益平台具备的灵活性强、成本低、积少成多和筹款速度快的优势;第四,慈善组织+大病救助专业机构联合模式,铸就大病救助事业的专业性。
  报告分析认为,当前的四大联合模式尽管在单病种、单地区等联合救助和宣传倡导方面达成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着信息共享不足、联合行动未落地等挑战,有待多方深化合作,形成联合的有效机制,通过落地试点等方式形成行动方案。
  中国儿童大病救助十大示范项目亮点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83家慈善组织开展儿童大病救助项目160余个,覆盖了先心病、白血病、尿毒症等十几种医疗费用高昂的病种,每年支出医疗救助费用超过10亿元。与此同时,国内慈善组织开展医疗救助起步晚,规模有限,面临救助形式相对单一、救助额度和救助范围有限、缺乏交流和协同救助机制和国际合作平台等多方面挑战。
  “儿童大病救助十大示范项目”的评价研究由中国公益研究院发起,通过扫描分析当前我国儿童大病救助项目总体情况,挖掘其中具有实效性、创新性和典型性的救助模式,供行业组织相互交流学习,助力儿童大病救助行业健康发展。
  这些优秀的救助项目中不乏极具亮点的案例:我国首个、同时也是救助范围最广和救助规模最大的白血病儿童救助专项基金——小天使基金,在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之后,历史性地清理了白血病患儿救助积压,成为白血病救助领域的品牌项目,生动诠释了政社合作模式的优势;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项目,借助慈善组织+互联网平台联合模式,发挥网络优势,促使广大公民参与公益项目筹款,大大提升了救助基金的社会动员能力,成为儿童大病救助项目筹款模式的示范项目。
  [责任编辑:钟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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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想到福利院收养孩子,那么,如何在福利院收养孩子呢?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多少费用?
收养福利院孩子的程序: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符合领养条件的家庭都可以领养。不用交钱。如果自身符合,直接到福利院提出申请就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对于地震中的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另外《收养法》还规定: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10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14条规定,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把收养法关于收养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具体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收养人。
一、领养儿童的步骤
想要领养因地震灾难而变成孤儿的孩子第一步就是要找到当地的公安局出一份证明这个孩子是孤儿的证明,同时领养的双方夫妻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且需要经过民政局考察,领养者具有抚养能力及教育能力,而且民政部门还需要在报纸上登出孩子是无人认养的公告,60天后没有人有异议,领养手续才算办好。
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认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至于认养条件,目前国家《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是针对普通孩子的,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就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5岁这样的条件,但民政部门会对认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评估之列,目的就是为被收养的孤儿寻找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
二、办理收养地震孤儿手续需提供的证明:
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社会福利院领养弃婴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 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收养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 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2、 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出证。内容: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婴儿性别,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此证明必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 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长沙市育龄妇女生育证明。   
5、 公安机关出证:何日何乡镇、村、组何同志报案,何年何月何日何时在何地发现弃婴及婴儿性别、何时出生(如无记载的视生长情况写约多少天),用何物装或包,上穿何色外衣,下穿何色裤,头戴何色帽,是否查实立案。
6、 收养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收养登记必须按要求内容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并必须用钢笔书写。   
二、 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前应在县级以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三、 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登报满60天后,必须同时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办理登记手续。
四、 收养登记费二百伍拾元,登报费由收养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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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机构联合发布《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
多家机构联合发布《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 本报记者 王会贤
日是第27个联合国儿童权利日。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和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联合开展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7周年纪念暨《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倡导活动。
儿童服务的特殊性要求儿童公益机构需有儿童保护视角的组织管理准则和服务指南,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儿童公益机构的服务管理准则。上述四家公益机构联合起草了《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
《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的执行范围包括: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员工)、志愿者、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签订短期合约的人,包括实习生、顾问、研究人员等、捐赠方、记者、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任何因为本机构的工作可以直接接触到儿童的人。
《指南》认为,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志愿者、实习生和专家顾问时,应对其是否具有不利于儿童的行为倾向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入职前开展儿童保护准则的相关培训,在工作过程中跟进督导和阶段性评估,确保工作人员理解并遵循准则要求。
在具体与儿童接触时,不使用含辱骂、攻击、污秽的语言。尊重所有儿童的人格尊严,不随意评价儿童。尊重不同地区儿童的风俗习惯。为儿童提供服务时,不偏爱或忽视任何儿童。确保在处理与儿童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给儿童参与的机会,根据儿童的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考虑,不随意打断、阻止儿童发言,对于儿童的表达和倾诉做到基本的同理和接纳。
所有关于儿童的宣传材料, 包括纸质的和电子材料,都以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用适合儿童理解能力的表达方式。
拍摄照片(视频)以及发布时需征求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同意。照片不得随意公开发布,包括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
不私自打听和泄露儿童的个人信息。通过服务活动获取的儿童资料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避免任何人随意接触、随意获取。
应当避免出现远离他人、与儿童独处的行为。避免与儿童有过于亲密的肢体接触,禁止触摸儿童身体敏感部位,禁止对儿童采取任何有性挑逗嫌疑的行为。
工作人员不应该单独与一名或多名儿童住宿,无论是否住宿在员工家、项目工作点或其他任何地方,如果情况特殊,必须提前获得机构负责人以及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禁止让儿童参与危险性的活动。组织外出活动时,应充分保护儿童,切实保证儿童安全。不得雇佣童工。不得让儿童从事有害的行为,如吸毒、观看色情或暴力音像资料等。机构有责任评估服务环境安全风险,确保以儿童安全视角设计安排服务设施。
建立报告与回应制度
机构应建立违反本准则的举报和处理制度,并建立适用于儿童的便捷而安全的举报申诉渠道。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如接到儿童或他人举报、发现或怀疑他人存在违反本儿童保护准则的行为,必须立即向机构主管报告,若此人为嫌疑人,则直接报告给上一级主管。
当有举报发生时,必须在 24小时内启动机构内部回应机制。在决定应对处理有争议或顾虑的活动中,应把&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准则和一切解决办法的出发点。
在任何儿童受到暴力的情况下,儿童都不应受到指责。工作人员应向儿童明确指出受虐或举报不是他们的错误。在处理过程中,儿童的意见应当被充分地尊重和予以考虑,并让儿童知道机构将主动积极采取行动确保他们的安全。儿童应获知下一步会有什么情况发生。
工作人员对于调查的情况和儿童的信息应该严格保密。
如果机构内部不能处理或该情况不适宜由机构内部处理, 应将顾虑报告外部相关机构,寻求合作和帮助。如果工作人员发现儿童在其家庭、学校或社区等场所遭受暴力或有受暴风险,依据《反家暴法》相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违反儿童保护准则的行为被证实,最严重可导致:对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志愿者,终止志愿关系;对顾问,终止顾问关系;对合作伙伴,暂停/终止合作。此外,如果该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儿童公益组织应该联系当地的执法部门,确保儿童得到保护,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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