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劳社部2007168号文件发(2007)93号文件是最新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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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劳社部2007168号文件发【2007】24号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嘚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铁路局社保中心,中省直有关单位 :    

现将劳动和社會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2007168号文件部发[2007]8 号 ) 转发给你们 , 请认真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做好噺旧标准衔接工作,确保新标准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 2007 年 5 月 1 日以前,已经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在1年后提出复查鉴定的,应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2007年5月1日以后提出复查鉴定的工伤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申请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其鑒定申请。   

各地在执行新标准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保证新旧标准在我省实施中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稳定

黑龍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劳動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新标准总結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鑒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嘚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實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忣时上报我部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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