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14斤销售不合格产品处罚处罚的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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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才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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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字〔〕第104号
***************;联系电话:***************。
201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工作人员,对位于市中区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240、242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随机抽取标称为:&玫瑰之约&电动车;型号:TDR73E的商品。经送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检验,该种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年2月从成都当肯车业以1250元/辆的价格进购电动自行车(型号:TDR73Z)3辆,并以1350元/辆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050元,经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检验为不合格。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抽样监督检查时止,当事人以1350元/辆的价格售出上述产品1辆,获利1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二、质量检验工作委托书一份,证明我局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检验;
证据三、产(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验工作单一份,证明现场抽样记录和产品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质量检验报告1份,证明上述产品经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型号:TDR73Z)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五、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情况的调查了解;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李继才、肖清身份基本信息;
证据七、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据委托人、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被委托人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2015年10月19日,本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工商工商行政字2015第104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
一.没收违法(非法)所得:100元(壹佰元)。
二.罚款:4050元(肆仟零伍拾元)。
三.其他处罚情况:无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内直接向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川新备06-100031
地址:乐山市天星路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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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咨询联系电话:、
企业年报咨询联系电话:西安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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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质监局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所属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下列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监督对产品作技术处理。有销售所得的,没收其违法销售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河南查处17批次不合格农产品 详细名单公布_新浪城市_新浪网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12月12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在近期组织的专项抽检工作中,共抽检食用农产品包括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蔬菜和水果类,共883批次,经初检合格样品866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不合格农产品多为水产品及牛羊肉。
  据了解,省食药监局已启动核查处置,要求当地食药监部门监督,立即下架该批次产品并予以查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该批次产品,可拨打12331电话举报。
  ■不合格产品情况
  1。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大草原牛羊肉(综合区1号楼A区北06号)销售的1批次羊肉;万邦鱼得水双赢海鲜直销公司赵俊辉(活鲜交易区B1区1-6号鱼得水海鲜)销售的1批次石头蟹及冻蟹;长久舟山海鲜直营店(李仁宏)(冻品区D2区3号)销售的1批次梭子蟹。
  2。郑州信基海鲜批发市场华伟海鲜店销售的1批次大闸蟹。
  3。通许县新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新峰生牛肉及羊肉。
  4。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通许店销售的1批次芹菜。
  5。开封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河鲈鱼。
  6。洛阳市老城区秦红梅鲜牛羊肉烧烤批发商行销售的1批次羊腿肉。
  7。洛阳市瀍河区和平牛羊肉杂批零总汇销售的1批次羊后腿肉;二强烧烤牛羊肉批零大全销售的1批次羊前腿及羊后腿。
  8。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黑鱼。
  9。驻马店市驿城区洪老大牛羊肉销售店销售的1批次羊肉。
  10。济源市济水南街集贸市场五三一水产销售的1批次清江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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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农业部:各地要严肃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及企业_农业宏观经济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农业部:各地要严肃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及企业
  本网讯 近期,农业部组织开展了2011年第三季度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对全国31个省(区、市)144个大中城市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4大类产品77个品种开展监测,抽检样品9508个,检测参数91项。监测结果显示,按往年同期同口径统计,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8.1%、99.6%和95.3%,与去年同期相比,蔬菜提高0.7个百分点,畜产品持平,水产品下降1.5个百分点。
  农业部已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要求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肃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同时,继续深入开展蔬菜高毒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水产品药物残留、生鲜乳违禁物质和假劣农资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产品标识不当并非不合格 工商错误处罚被法院撤销
    首饰行出售的饰品未按规定标识,工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而作出没收、罚款处罚。近日,河南省南召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因适用法律错误,被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予以撤销。
  日,南召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对王某经营的首饰行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销售的珠宝首饰有部分标识不合规定,遂以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扣留了部分首饰并送质监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送检产品质量合格,标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日,工商局据此下达了(2007)第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销售的首饰为不合格产品,作出了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金1538.25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此处罚,将南召县工商局诉至法院。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鉴定结论认定王某销售的涉案首饰产品标识不合格,且《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有明确规定(第27条、54条),工商局就应以该相应法条作出处理,而不应适用处理产品不合格的有关法条(第39条、50条)来对王某进行处罚。故认定工商局作出处罚时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了工商局(2007)第488号处罚决定书。南召县工商局上诉后,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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