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其原有存货产生税收产生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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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竞争不断加剧以及技术进步不断加
决的总体趋势势不可挡。经济格局演变趋势的重要标志便是席卷全球的企业并购浪
潮,其规模之大、势头之猛,熏重的震荡着原有的世界经济秩序,也颠覆了原有的世
界经济体制。税收问题是企业并购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它在并购活动中扮演着重
要的角色.会对企业并购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税收效应尤其是税款减除是并购中的
重要考虑因素。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和英国都形成了自己的较为完善的企、№并购
有关税收制度,规范和促进了企业并购市场的健康蓬勃发展。税收制度是并购市场发
展的重要法律环境.是并购市场顺利运作的不可或敏的外部条件。我国企业并购历史
虽然短暂,但是并购活动发展迅速。然而,由于企业并购起步晚、并购市场发育时间
短,企业并购中税收规范还不够完善。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很多方面都制约着并购市
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企业并购税收经验,完善我国企业并购的税收
制度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企业并购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不同类型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和企业
并购动因中的税收因素及并购的税收效应。然后整理分析了企业并购中纳税利益来源
的四个方面并着重介绍了美、英两国企业并购税收制度的规定。其次回顾我园企业并
购历史和发展,分析我国企业并购动因中的税收因素,将散见于各文件通知的并购税
收规定概括总结。最后分析税收对于并购的影响,提出并购税收应遵循的原则,评析
了我国现行并购税收政策的不科学之处,并针对其提出了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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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变更注册地址?需要清算吗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我企业因经营的需要变更注册地址,从一个地区搬迁到另一个地区,请问如何办理变更注册地址? 单位变更注册地址,跨区迁移。库存空白怎样处理?企业变更注册地址需要清算吗? 我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资的公司,请问再给自然人股东分红时,需缴纳个税吗?企业地址变更,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股东是都是自然人,现有未分配利润,税务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分配吗? 我们在现在库存有积压多年的一些存货,我们准备折价销售,需要什么到税务机关报备吗?
  答: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迁移生产、经营地点的纳税人应先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同迁达地税务机关接洽,迁达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开具《接收纳税人通知单》,传递给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原税务机关经调查,对地点迁移后符合继续生产、经营条件的,在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完毕发票及其他证件后,应在15天内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上述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注销完毕后,纳税人应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纳税人需要先到迁出局作退票处理,再到迁入局对发票进行重新发售处理。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明确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属于企业重组业务范围。但是,如果企业既涉及到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又涉及到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则按照有关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而不再作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对等。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如果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不作清算处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文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重申了上述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围。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行的,属于行政规章的范围。而财税〔2009〕59号文则是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就法律效力上讲,《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要大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又大于财税〔2009〕59号文。因而,如果规范性文件如财税〔2009〕59号文与规章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甚至与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现冲突或者矛盾,那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归于无效。基于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当地税务机关作好沟通,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税[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因此如果实质上企业确实是长期未给自然人股东分红,那么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企业长期名义上没有分红,实际上以各种实物形式分红,应比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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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更改,原食品标签(包材)库存能否继续使用?
在线时间649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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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员, 积分 792, 距离下一级还需 408 积分
各位筒子:我公司由于资产重组,公司名称改变,其余皆未变,原标签(包材)库存,且量有点多,库存标签标注的是改更前的公司名称,该部分标签库存能否继续使用?有什么依据?肯请帮助,谢谢!
在线时间225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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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但是最好用不干胶贴把厂名内容贴一下,简单省事,还不浪费,监管部门更说不出什么!
在线时间617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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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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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依据我不是很清楚了,我们出现过这种情况,不过只是更换了&&最前面的 宜昌--湖北的改变,不知道你们是什么情况?&&这个要到质检局备案, 最好让工商局了解这个情况,不然可能会有同行举报,解决问题总比事情没有发生要麻烦的。 不是很详尽,最好咨询当地工商部门及质监部门。
以积极的心态解决问题
在线时间617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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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的意见也可以,说实话有些麻烦,一般这些地方太小了,难贴
以积极的心态解决问题
在线时间649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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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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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哦
二楼的意见是可以,但地方太小了,难贴
三楼意见试过,当地质监认为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企业自已解决,工商么一下咨询下
在线时间775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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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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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使用肯定是可以的!但注意跟外部的沟通!
食品质量的忠实拥护者!
(爱我所爱)
在线时间669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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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89 天[LV.9]以坛为家II
主题帖子积分
第一,可以考虑将整个标签都印成不干胶进行覆盖。
第二,这个更名确实是企业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不会有啥子备案的说法吧
自信而不自大,自知之明最重要
在线时间1092 小时
阅读权限70
签到天数: 16 天[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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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可以考虑将整个标签都印成不干胶进行覆盖。
第二,这个更名确实是企业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不会有啥 ...
lcj4496 发表于
& & LS正解
(次席二弟子)
在线时间578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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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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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司名称变了,标签肯定是要改的,方法到底是粘贴还是重印这个都可以,但改是一定要改的。
关于备案问题,你改名字那肯定QS证和营业执照都已经变更过了,有这样的手续了不存在还要备案的问题。
(古城旧事)
在线时间2299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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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1 天[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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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是肯定的啦,可以加不干胶,如果担心,可以把加不干胶的去质监局备案一下。
(上善若水)
在线时间251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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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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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用不干胶覆盖??我觉得不妥吧,像生产日期、等强制性标识内容,不能更改的,如全部覆盖粘贴,怕引起误解吧?
(上善若水)
在线时间2514 小时
阅读权限90
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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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做法,是写个情况说明,然后要求当地质检部门写个情况属实,盖个鲜章。具体的整改方法,我觉得还是直接在名称上覆盖黏贴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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