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红协议投资可以签订保证分红的合同吗

作为秋天的最后一个节气,霜降的来临意味着天气渐冷,初霜出现,冬天即将开始。时逢秋暮露成霜,几份凝结几份阳。霜降时节,气温变冷,空气干燥,养生这件小事更万万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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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融资过程中,投融资两边必定要签定出资协议,两边都要保证自个的权益,都力求下降自个的危险。特别是出资组织,钱投出去了,必定要经过各种方法来保证其出资安全和报答,中能联投融资财富沙龙整理了股权出资协议中的多见保证方法,供我们学习参阅。
1.财政成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中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好时期能否完结许诺的财政成绩。由于成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成绩作为保证,一般是以“净赢利”作为对赌标的。
成绩抵偿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遍及。
此外,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成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建立偏高的成绩抵偿是不是合理?
9.反稀释权
4.有关买卖
这一权力只能在有限职责公司中施行,<>第43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请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即是“同股同权”,因而不存在这个疑问。
2.上市时刻
在财政成绩对赌时,投融邦提请投融资两边留意的是设定合理的成绩增长幅度;最佳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构造,下降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胶葛原因即是大股东对将来局势的误判,许诺值过高。
公司或大股东签定此公约后,每年公司的净赢利要按PE、VC出资金额的必定份额,优先于别的股东分给PE、VC盈利。
3.非财政成绩
不过,有关PE组织人士表明,“有关买卖约束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可是对赌协议中的成绩抵偿做法,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成绩抵偿是相对立的。”
7.股权转让约束
大股东付出的股份收买金钱=(出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出资金额-出资方已获得的现金抵偿)×(1+出资天数/365×10%)-出资方已实践获得的公司分红
提示这儿应留意的是,在出资协议中的股权约束约好对于被约束方而言仅为合同职责,被约束方私行转让其股权后承当的是违约职责,并不能防止被投公司股东改变的现实。因而,一般会将股权约束条款写入公司规章,使其具有对立第三方的效能。实践中,亦有事例经过原股东向出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法完结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约束。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作不符合公司规章规则的有关买卖,大股东须按有关买卖额的10%向PE、VC抵偿丢失。
股份回购公式:
12.优先清算权
10.优先分红权
在PE、VC出资范畴的律师眼里,成绩抵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成绩许诺即是一种保底,公司运营是有亏有赚的,并且受许多客观挥金如土影响,谁也不能许诺必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商品清晰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么的专业出资组织更不应当呈现保底条款。”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别的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一是回购主体的挑选。最高法在海富出资案中建立的PE出资对赌准则:对赌条款触及回购组织的,约好由被投公司承当回购职责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好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当回购职责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用。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以为影响公司股权安稳和运营成绩等方面的协议需求免除。可是,免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稳妥(定心保),公司如今仅仅报了资料,假如不能经过证监会审阅怎么办?所以,许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资料给证监会表明对赌免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康复"协议,比方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好时期若发作不符合规章规则的有关买卖,公司或大股东须按有关买卖额的必定份额向出资方抵偿丢失。
5.债款和债款
17.回购许诺
出资方请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抉择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出资方发表对外担保、债款等,在实践发作赔付后,出资方有权请求公司或大股东抵偿。
T2年度抵偿款金额=(出资方出资总额-出资方T1年度已实践获得的抵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践净赢利/公司T1年度实践净赢利×(1+公司许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此条款除了约束了公司原股东的自在,也为PE、VC添加了一条退出途径。
11.优先购股权
6.竞业约束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过分精确,最佳能有必定的弹性空间,不然公司会为到达成绩做一些短视做法。所以公司能够请求在对赌协议中参与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政成绩标的能够让协议愈加均衡可控,比方财政绩效、公司做法、管理层等多方面方针等。
PE、VC组织也许会请求,若自个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践实行的,有权请求公司大股东以现金抵偿差价。此外,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算计少于50%;或许,公司悉数或超越其近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挥金如土都被视为公司清算、闭幕或完毕运营。
对于“上市时刻”的约好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好时刻内能否上市。
回购约好要留意的有两方面。
债款债款抵偿公式=公司承当债款和职责的实践赔付总额×出资方持股份额
与财政成绩相对,对赌标的还能够对错财政成绩,包含KPI、用户人数、产值、商品销售量、技能研制等。
13.心情售股权
8.引入新出资者约束
投融邦提示强卖权特别需求警觉,很有也许致使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别人。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出资基本上是无危险的。出资组织不只有之前成绩许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范畴律师表明,“这种只享用权力、利益,有固定报答,但不承当危险的做法,从法令性质上能够认定为是一种假贷。”
出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请求原股东心情卖出股权。
T1年度抵偿款金额=出资方出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践净赢利/公司T1年度许诺净赢利)
该条款是指在出资方以后进入的新出资者的等额出资所具有的权益不得超越出资方,出资方的股权份额不会由于新出资者进入而下降。
“反稀释权”与“引入新出资者约束”类似。但这儿需求留意的是,在签定触及股权变化的条款时,应审慎剖析法令法规对股份变化的约束性规则。
将来新出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报价不能低于出资方认购时的报价,若低于之前认购报价,出资方的认购报价将主动调整为新出资者认购报价,溢价有些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该条款是指对约好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必定条件,仅当条件到达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假如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灵敏的工作,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许搬运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工作。当然也有也许是公司要被收买了,我们心情卖。还有一种挥金如土是公司要被收买了,出价很高,出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足,但创始人有好几自己,其中有一个即是不想卖,这个时分就触及到别的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好大有些股东假如赞同卖是能够卖的。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力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意图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牢靠的保证。
15.一票否决权
公司在约好时期若违背约好有关内容,出资方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别的,即便约好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依据公正准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好,不然对赌条款的法令效能亦会受到影响。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经过别的公司或经过其有关方,或以别的任何方法从事与公司事务相竞赛的事务。
公司进行清算时,出资人有权优先于别的股东分配剩下产业。
在某一对赌方针达不到时由出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大都座位,添加其对公司运营管理的控制权。
T3年度抵偿款金额=(出资方出资总额-出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践获得的抵偿款金额算计数)×〔1-公司T3年实践净赢利/公司T2年实践净赢利×(1+公司许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依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份额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不然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16.管理层对赌
<>第4条第二项:公司法人、工作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出资,但不参与心情运营,也不承当联营的危险职责,不管盈亏均如期收回本息,或许如期收取固定赢利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假贷,违背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承认合同无效。除本金能够返还外,对出资方现已获得或许约好获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18.违约职责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付出占实践出资额必定份额的违约金,并抵偿因其违约而形成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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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融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必然要签订投资协议,双方都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都力图降低自己的风险。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常见保障方式到底有哪些?
来源&| &接招(ID:itakethat)
文&&|&创业路上关键一招
股权投融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必然要签订投资协议,双方都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都力图降低自己的风险。尤其是投资机构,钱投出去了,必然要通过各种方式来保障其投资安全和回报,中能联投融资财富俱乐部整理了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常见保障方式,供大家借鉴参考。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投融邦提请投融资双方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2.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放心保),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3.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4.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相关PE机构人士表示,&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5.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6.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7.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
提示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8.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9.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0.优先分红权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1.优先购股权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2.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PE、VC机构可能会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3.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
投融邦提示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5.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
16.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7.回购承诺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股份回购公式:
大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资金额-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365&10%)-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18.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查看: 1335|回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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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公司而言,其对丙公司的投资仍然是股权投资,并据此享有或承担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应确认为股权投资。当然,在乙方承诺保证其本金安全和保底收益的情况下,甲方在丙公司中的话语权可能较小,可能会影响到对丙方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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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从甲方角度,其对乙公司的投资如果是以甲和丙之间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由甲出资对丙下属企业乙进行投资,并约定由乙支付固定分红,不足部分由丙补足,若干年后由丙以约定的价款回购。这样,从协议里面可以很明确的看出,甲方并不拥有乙公司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且相关出资仅存在与丙公司有关的信用风险,这样的前提下,能认为是一项债权性投资吗?
陈版说的,保证人是乙和丙会导致甲确认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应当怎么理解,从丙的角度,无论乙如何认定甲的出资都是负债,而从甲的角度,因为合同的约定,甲事实上不会拥有对乙公司净资产的权益,出资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也是确定的。
陈版,从甲方角度,其对乙公司的投资如果是以甲和丙之间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由甲出资对丙下属企业乙进行投 ...
1、站在被投资方的角度(权益和负债的区分),主要考虑是:这个价值保证(或保证投资方本金安全和取得保底收益的承诺)是由接受投资的本会计主体自身提供的?还是由本会计主体以外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2、站在投资方的角度(是直接确认一项债权投资,还是确认一项股权投资+差额支付要求权),主要考虑是:该项差额支付要求权是否与入股投资一并谈判确定,互为前提和条件,事实上构成整体的一揽子交易,且在本企业持有投资期间,该承诺是否持续有效。(一般情况下,如果分为两个合同,则应分为两项金融工具,一般认为不能简单地“合成”)
1、站在被投资方的角度(权益和负债的区分),主要考虑是:这个价值保证(或保证投资方本金安 ...
谢谢陈版!
1、站在被投资方的角度,如果保证投资方本金安全和取得保底收益的承诺是由接受投资的主体提供的,同时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与承诺直接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是不是前者应当确认负债后者应当确认权益?同样的商业实质,但条款的选择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却对公司的财务指标会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2、站在投资方的角度如果是一揽子达成的,且存续期间持续有效(如4楼的合同),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一个合同下的一项金融工具,从而确认一项非权益性投资,而无论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1、是这样,关键看谁是主要义务人。2、基本可以这样理解。另外也要考虑是否完全不承担作为被投资方权益持有人的剩余风险和报酬。&
谢谢陈版,这样说的话,从被投资方的角度,事实上是可以选择对财务指标更有利的会计处理方式,而且几乎没有成本,但这是准则制定者的初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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