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国互联网发展网购法院能够让网购无忧吗?

杭州互联网法院诞生记 打官司将像网购一样便捷
司法改革风起潮涌,浙江法院勇立潮头。
8月18日上午9时许,杭州市钱潮路22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浙江省委书记车俊一起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揭牌。
这是世界司法史上史无前例的一大创举。这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诞生,是浙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又一精彩华章。
网上法庭先行先试探路改革
进入二十一世纪,杭州引以为自豪的除了风光旖旎的西子湖,还有活力四射的互联网经济。 随之而来,大量涉网纠纷涌入浙江司法领域,以几何级态势增长。
以电子商务纠纷为例,2013年,起诉到杭州法院的此类案件为600余件,仅时隔三年,2016年就激增至10000多件。
信息经济对司法提出了便捷化、数据化、互联互通的新要求,浙江高院适应新形势,迅即组织整合科技、司法力量,探索涉网案件的网络化审理。
2015年4月,浙江高院确定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西湖区法院、滨江区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首批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交易纠纷、网络支付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及其上诉案件。
当年8月13日,这四家试点法院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从起诉、调解、立案(管辖异议)到举证、质证、开庭、判决、执行,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在线上完成。
这一改革完全颠覆了传统的庭审模式,堪称一场司法革命。凭借神通广大的互联网,法官和当事人、第三人即使远隔千里,通过网上法庭审理,也能做到“说得清,看得清,辩得清,审得清。”
网上法庭节省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透明度,提高了审案效率,方便了诉讼当事人。
网上法庭的最大特点,是将网络技术全面融合进办案流程,实现了网上案件网上审、网上纠纷不落地,运行以来,带来了五大新变化:
开发了一个开放式诉讼新系统;打造了一整套在线诉讼新流程;创设了一系列网络诉讼新规则;破解了一部分网络审判新难题; 构建了一体化纠纷解决新机制。
实践出真知,继4家试点法院之后,浙江省先后又有11家法院向省高院申请入驻网上法庭平台。截至今年6月,浙江全省网上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申请22787件,开庭平均用时0.5小时。
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先行先试,积累了经验,发现了问题,为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探清了道路,打下了坚实基础。
天时地利人和催生互联网法院
日,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发表了题为《建设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法院》的主题演讲,首次向公众透露了浙江高院的设想:设立互联网法院。
陈国猛如此描述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体系,依法妥善处理网络纠纷,营造更安全、更干净、更具人性化的网络空间。
当今世界,互联网已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二空间。构想设立互联网法院,来自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更出于提高我国网络法治化水平的深谋远虑。
正是基于这样思考,浙江高院乘势而上,凭借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将网上法庭的成功经验全面升级,决定依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
——浙江高院的设想得到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肯定。
浙江省委书记车俊、省长袁家军认为互联网法院是建设智慧政法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八八战略”的重要举措,浙江要敢于继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省委将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列入重点改革创新项目清单,并作为建设国家信息经济产业示范区的重要保障内容来抓紧推动;省委改革办将互联网法院作为重点改革创新项目向中央改革办上报。
——浙江高院的设想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
今年4月,最高法院批复同意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5类涉网民事案件,为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获批和实体化运行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浙江高院的设想得到杭州市委、市政府的全力支持。
——浙江高院的设想得到专家学者的认同和基层法院的支持。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编辑:董丽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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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联网法院?全国首家为何落户杭州?
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在内的11个文件,这意味着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将落户杭州。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从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到网络法院再到互联网法院,这个新生事物是如何蜕变的?让我们拽动时间轴,一起来回顾一下。
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人们好奇,互联网法院为何首先落户杭州?不得不说,这与杭州法院的互联网基因充足有关。早在2011年,杭州法院就开始积极探索新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西湖、滨江、余杭3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支付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2015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实现了诉讼的全程网络化。随着经验的不断辐射和扩大,全省已有15家法院加入网上法庭平台。可以说,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背景下利用互联网来审理大量民事纠纷的重大举措。互联网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电子商务纠纷及其治理成为司法面临的重要课题。网上法庭的产生顺应了时代对传统审理模式信息化、智能化升级的需求,使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价值在“互联网+”环境下得到弘扬、提升,推动着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作为互联网经济发达地区的杭州,聚集着一大批著名互联网企业,与之相应涉网纠纷数量多,现实司法需求大。
网络法院今年省人代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在向大会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积极推动设立杭州网络法院,促进网络法治的健全发展。
为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杭州法院积极研究探索在原来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基础上建设网络法院,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构建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体系,专门审理、研判涉网案件,以法治的理念、司法的手段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更有力地服务和保障信息经济发展。
据了解,今年4月,最高法院批复同意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的5类涉网案件。今年5月1日至6月20日,该法院共收到涉网案件申请1896件,正式立案1446件。
互联网法院那么,首家互联网法院究竟如何运作?虽然目前官方还未明确发布,但登录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网上诉讼平台,不难发现,该平台已设有在线法院、案件查询、调解服务、律师服务、智慧庭审、相似案件等栏目,并简要介绍了业务流程和受理范围。而在介绍在线法院时则标注,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电子商务小额贷款诉讼、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交通责任纠纷。现在,中央深改组通过了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可以预见,这项工作将会加速推进。不过,它的受案范围到底是什么?是不是所有案件网上审理?线上审理如何举证质证?……这些具体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无论如何,“方便百姓、服务百姓”始终是立足点和着力点。《杭州日报》6月26日透露,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马晓晖在体验杭州互联网法院七号法庭的在线审理场景时说,“相比传统方式,这样的效率更高了。”他认为,通过在线审理案件,省去了许多中间环节,不仅大幅提高了效率,更降低了原被告双方的成本,有力推进了杭州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杭州大数据产业基础扎实,在技术上具有明显优势,这个立志为全国提供杭州智慧、杭州样本的互联网法院,令人期待满满!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Powered by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违法发布10大典型案例的严正声明
近日,互联网上流传着《杭州互联网法院10大典型案例》的有关文章,其中第一个典型案例即为“刘艳诉秦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现将本案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将本案的有关情况,严正声明如下:
刘艳诉秦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法院案号是(2017)浙8601民初815号。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刘艳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已经上诉。因此,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经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核实,杭州互联网法院确实在成立之后,发布了《杭州互联网法院10大典型案例》;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刘艳诉秦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的内容来看,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该案例经各媒体转载,形成强烈的社会反响;
代理人认为,尚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能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系不正当的引导社会舆论,直接干扰即将进行二审裁判,涉嫌违法违规;
代理人已经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沟通,要求法院澄清本案的有关事实;
对于消费维权的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目前没有变化。请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以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特此说明。
刘艳代理人:孟凡涛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7年
附件一: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10大典型案例
一、刘艳诉秦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职业打假人多次购买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物品的处理
【裁判要旨】
首次对职业打假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并确立“职业打假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多次购买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以无中文标签及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的,不予支持”的裁判规则。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并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在同一时间段,大量、反复购买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并以此来主张惩罚性赔偿,应认定为非消费需要的牟利性行为,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关键词】 职业打假人-违禁品-惩罚性赔偿
【案例索引】 〔2017〕浙8601民初815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艳;
被告:秦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2016年6月至7月,原告刘艳多次在被告秦乔经营的淘宝店铺“乔爱多多”购买日本奶粉。后原告以奶粉无中文标签及未经检验检疫为由,主张奶粉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被告秦乔退一赔十,并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明,原告在2016年6月至7月间,在多家淘宝店铺购买日本奶粉,每家购买金额均在5000元左右,并均以相同的理由要求退一赔十。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原告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消费者的问题。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多次在本案被告秦乔的淘宝店中购买案涉产品,且在同一时间段在别的淘宝店铺大量、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奶粉,原告均以相同的理由诉至本院。可见,原告购买案涉产品并非为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
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不是成为某些人的营利手段。而且,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案原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的购买行为,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其次,原告作为资深淘宝“买家”,对我国禁止进口日本婴幼儿奶粉应当是明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原告明知我国目前禁止进口日本婴幼儿配方乳品,且案涉产品未经检验,依然大肆购买案涉产品,其行为本身已经触犯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案涉产品系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原告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已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其要求从该违法行为中要求退货及赔偿以获取利益的诉讼请求,也当然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驳回原告刘艳的诉讼请求。
附件二:刘艳诉秦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一:
被上诉人二: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决策层拟用惩罚性赔偿倒逼产业升级
“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要通过惩罚性的赔偿制度,首付责任制度,把食品安全与企业的身家性命牢牢捆绑在一起。”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教育社会公众的四大社会功能,是惩恶扬善、鼓励诚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
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大的进步是逐渐在立法层面体现了消费者导向。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就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不敢、不能、不想售假的长效机制。
国家对消费者依法获取惩罚性赔偿金持支持和鼓励之态度,
惩罚性赔偿就是中国版本的吹哨人制度。
三、治理假货,全中国在行动
“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击假货”
以上可见,无论从中央决策层面,还是学术领域、企业层面和个人层面,对于打击假货的理论到实践完全是一致的。因此,治理假货,全中国在行动,已经对售假的商家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四、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彻头彻尾的非法判决
一审法院对消费者的定义错误
因此,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理论上具有较大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本未明确企业能否是消费者的主体,
(二)一审法院以主观动机作为消费者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多寡作为消费者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购买的食品是否食用及食用多少作为消费者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五)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购买商品是“恶意购买”,购买性质是“营利”,没有法律依据
在哪里买、买多少次、一次买多少、买时证据保全、买后检测鉴定、索赔....,这些都是消费者的权利和自由,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善意和恶意的区别,只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已。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凡是行使权利,尤其是多次行使权利都不是消费者。难道在中国,老老实实被骗才是消费者?买一万双鞋,不维权是消费者,买100次过期食品,不维权也是消费者...,要索赔了就不是消费者,索赔的消费者难道是二等公民?
上诉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扰乱了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了吗?
上诉人购买涉案产品,已经违法了吗?
一审法院竟移花接木地将法律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规定,认为这是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规定。其逻辑非常荒谬。
敢问一审法院,既然认定原告的购买行为违法,那原告具体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一条款?
五、一审法院的判决,直接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相冲突
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在此司法解释里,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是“购买者”的概念,权利主体为“购买者”,而非“消费者”,“购买者”主张权利,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购买者”的身份因素对抗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因此,只要是“购买者”,就有权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购买者”,而没有使用“消费者”一词,这是司法的进步,它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换言之,没有必要讨论消费者的问题,之遥证明自己是购买者就可以以此实现请求权。
六、一审法院以莫须有的法律原则进行判案,直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明显地枉法裁判
七、最高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对于知假买假始终是支持十倍赔偿的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2、“关于物美公司提出张帮军不属于消费者一节,本院认为本案中并无有效证据表明张帮军购买案涉商品系生活消费之外的其他用途,故物美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王忠是否属于消费者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中“生活消费需要”并不是规定需有主观上的消费目的,而仅是从客观上确定了与生产消费相对的消费行为。只要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就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优梵公司以王忠有多次打假经历,主张其不符合消费者的资格身份,于法无据。”。
“关于广益发公司提出的王海系职业打假人一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中“生活消费需要”并不是规定需有主观上的消费目的,而仅是从客观上确定了与生产消费相对的消费行为。只要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就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故不应以王海的打假经历或出于打假的目的,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资格身份。综上,广益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张帮军到山姆商店购买案涉花梨木防滑坐垫,虽数量较多,但该行为仍系为生活目的的消费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汪伟系个人,现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购买案涉食品系用于生活消费之外的其他用途,故其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范畴。”
“深奥研究所以程明系职业打假人为由主张程明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方洪富主张陈佳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案涉奶粉,不符合十倍惩罚规则条件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的检索来看,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者的问题,其裁判尺度是一致的。即知假买假仍然是消费者,仍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
八、一审法院枉法裁判,是基于其部门利益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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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 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
&&中青在线杭州8月18日电(孟焕良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董碧水)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浙江省委书记车俊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这标志着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专业审判涉互联网案件。
&&作为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探索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当事人足不出户,点击“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www.),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能提供“网购”般便利的诉讼服务,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每个环节全流程在线,诉讼参与人的任何步骤即时连续记录留痕,让当事人“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完成诉讼。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二空间,也在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刷新了法律的概念、司法实践和公众对法院服务的要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深远说,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在线化和去中心性等特征,对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当事人运用传统司法规则、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成本高、流程长,法院需要为公众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在线解决通道。
&&为此,浙江在全国首创了“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2015年4月,浙江高院确定由杭州市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三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网上法庭的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购物、互联网借款、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三类多发频发的涉互联网纠纷及其上诉案件,并打造了一个开放性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
&&“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将网络信息技术全面融合进办案流程,把法庭从现实物理空间直接搬到了网络虚拟空间,从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到案件判决和执行,诉讼的全部环节均可以在线完成。“
&&据悉,试点以来,全省有15个法院加入该平台,累计处理案件近2.3万件,实现了“网上案件网上审、网上纠纷不落地” 。浙江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便民利民与取得的成效,受到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的肯定,认为是“重大创新举措,意义深远”。
&&但网上法庭的不断发展,对原有的法律管辖原则、司法送达方式和审判证据规则等都产生了巨大挑战,审判机构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专业化程度提升不够、诉讼制度和规则不适应、信息壁垒难打破等都成为制约网络审判的瓶颈;同时,网络诉讼的便利性,也带来涉网案件急剧增长,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说,互联网时代的纠纷,当事人各方跨越时空而存在,案件管辖弱化了住所、纠纷所在地等地域因素,这使得原本作为“选配程序”的管辖权异议升级为了几乎所有案件都要经历的标准程序,耗费诉讼参与人、法院的心神和精力。
&&为解决源于诉讼的差旅消耗等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约定管辖”正在逐渐成为“标配”的选择模式,建设专门承审“约定管辖”型涉网案件的专业法院,势在必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浙江省委省政府、杭州市委市政府支持下,浙江高院决心在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实践基础上深化创新,将“互联网+法院”全面升级为“互联网法院”。
&&在前期论证和大量准备的基础上,2016年9月,浙江省委政法委和浙江高院分别向中央司改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设立互联网法院试点,中央司改办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多次专程到杭调研,最终形成改革试点方案上报中央。
&&今年5月1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正式上线“网上诉讼平台”,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5类案件。当事人5分钟起诉立案,原告使用手机号码注册账号后,在线填写起诉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勾选所需依据的法律条文。系统自动提取电子商务平台当事人身份信息、网上交易过程及各类表单数据,最大限度实现网络证据在线一键式引入。同时,系统自动计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通过支付宝或网银缴纳。随后,系统自动向被告送达诉讼信息,被告网上登陆查看提出抗辩等。
&&据统计,截至8月15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2605件,审结1444件,平均开庭时间仅25分钟,平均审限32天,开庭案件均实现100%在线庭审、在线判决、网上送达,彰显了以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的效率、公开和便民优势。
&&今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明确依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试点设立专门审理涉互联网案件的杭州互联网法院。
&&按照中央深改组的定位,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将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运行体系,以互联网与法律双精通的审判团队,集中管辖特定类型涉互联网案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线解决纠纷、解决在线纠纷,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方案,今天成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涉互联网一审案件,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六类案件。
&&朱深远说,作为互联网时代探索司法为民的“新载体”和互联网诉讼规则探索的“试验田”,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为深度依赖网络的大众提供便利的在线司法服务,帮助百姓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新型纠纷;同时,通过审理、研究这些案件,对网络平台制定自治性规则进行规范化指引,整合、创设适应互联网发展的诉讼规则,防范化解网上各类交易的法律风险,净化网络空间,降低网上维权成本;
&&据介绍,以“涉网纠纷在线审”的思路,互联网法院将对现有诉讼进行全流程再造,制定一套标准化、结构化的新型互联网审判方式,包括诉讼规程、庭审规范、当事人操作指南等,为全国法院互联网审判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以司法裁判方式划定互联网活动的底线、边界,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和推动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完善;
&&同时,互联网法院还将探索建立涉网纠纷的“一站式”解决机制,通过整合仲裁、调解、行政机关等其他组织的法律服务资源,构建一个以互联网法院为终端的“漏斗型”纠纷化解通道,促成全社会形成在线纠纷多元化解的生态环境。
&&据介绍,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已形成了一套以诉讼平台操作规程和网络视频庭审规范为中心的程序规则,出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审理规程》《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网上庭审提纲》《网上庭审规范》,破解诉讼主体身份确认难、当事人在线质证难、在线行为控制难等网络审判的难题。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表示,互联网法院将强化审判数据结构化、模块化的功能,推进审判业务与技术、数据的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的涉网案件数据体系,建立多位一体的审判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让司法大数据服务审判执行,服务群众需求,服务经济发展,成为互联网审判公正司法的“校准器”。
&&上午九点四十分,随着法官王江桥敲响法槌,杭州互联网法院第一次庭审开始。这是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在杭州和北京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开庭,笔录由语音输入系统即时完成,经当事人确认后生效,庭审过程进行顺利。
&&周强、车俊对网上庭审体现的高效快捷予以充分肯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探索,为规范网上办案、提升互联网司法能力和水平提供有益经验。
&&周强强调,要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新经验,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作出积极贡献。要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把握规律,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新制度、新机制,为全国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和涉网案件依法处理进行有益探索,贡献中国智慧。
&&要准确把握涉网案件新特点,主动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互联网审判规律的案件管辖、身份认证、电子送达、举证责任等诉讼规则,完善诉讼流程,明确操作规范,推动解决涉网案件审理规则滞后、法律不适应等问题。
&&要探索建立新型涉网案件审判模式,构建网络审判流程,健全制度规范,建立高效、便捷、低成本网络审判机制。要落实智慧法院建设要求,坚持“以全程网络审理为原则,线下传统审理为例外”,确保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全程网络化,促进“线上纠纷线上解决”,对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线上审理条件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线下审理。
&&要建立完善大数据中心和一体化线上纠纷解决平台,推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实现对涉网风险的有效预警和纠纷的及时解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网络安全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作者:孟焕良?董碧水
编辑:新语
来源:未来网  07: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05:27
来源:中新网  05:27
来源:中新网  20:32
来源:中新网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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