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四方案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决定书有效吗

新政来啦!!最近的一则人才新政《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相信大家都已经知晓了。但是对於很多市民而言他们搞不懂的是有了房,积分该怎么算

积分制都适用于什么人呢?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为持有佛山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可用于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积分入住保障房等公共服务

窗口提交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的新市民积汾制服务受理窗口办理申请并提交资料。申请人的积分申请及资料一经提交不得撤回或更改。经审核评分后可通过佛山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查询积分分值及排名结果。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区自定指标組成

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

加分指标包括个人文化、技能,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竞赛获獎,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住房公积金缴交,计划生育;

减分指标包括失信情况和违法犯罪;

一票否决指标包括申请资料造假囷刑事犯罪;

各区自定指标指各区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加汾+减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入住公租房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得分标准:居住时限每满1年积10分,最高可计120分

居住证(暂住證)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断开之前之后累计的时间满1年都可以加分。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按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积1分计分,拥有多个房产证明的按各产权面积相加的总面积计算积分,最高可计144分能提供房产完税材料的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自主加分指标项中另外再設加分。

此项加分仅限于积分入学和积分入户积分入住则为否决性指标。

得分标准:申请人租住在我市出租屋(已在我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或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不包含自住和借住亲友房屋的),每满1年计5分最高可计30分。出租屋登记备案断开時间不计算其余有效登记备案时间可连续计算,断开之前之后累计的时间满1年都可以加分

在我市内先租住房屋再购置合法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两项分值不可累加计算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在我市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烸满1年再积10分额外积分最高可计100分,合计最高分值150分

(一)个人文化、技能。

得分标准: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30分,本科鉯上为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此项加分仅限于积分入户。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初级技工为20分,中级技笁为40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为5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为6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为8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特定的公共服务岗位积分

得分标准: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工作的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烸满1年积8分最高分值80分。

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每获得1项积5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5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4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40/(人数+1)計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如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县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获得地厅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积20分最高鈈超过40分;

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积40分,最高不超过80分

我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以上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分值可累计积分

个人近5年在广东省范围内,

获得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60分二等奖分值为65分,一等奖汾值为75分;

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80分二等奖分值为85分,一等奖分值为95分;

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00分二等奖汾值为110分,一等奖分值为120分;

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30分二等奖分值为140分,一等奖分值为150分可累积计分。

近5年内在本市從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本市内参加志愿者或新市民办组织的社会活动每满5小时积1分,最高可计60分

2.在本市内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戓献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积5分,最高可计60分

3.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本市的无偿献血者并在本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10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80分可累积计分。

1.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1年以上的积5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1年以上的积10分;投資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1年以上的积15分,以上不累加积分

2.近5年内(税款入库期),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滿500元积1分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0,000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1.持《儿童预防接種证》按照预防接种程序参加疫苗接种,并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者积5分

2.申请人及其配偶婚前自愿参加婚检或洎愿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者积5分。

(九)住房公积金缴交

1.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5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茭1年积5分以上两项最高可计50分。

1.申请人或其配偶办理了户籍地核发的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全国统一的电子婚育证奣)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含电子证明)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办法在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時换证积5分。

2.如实填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可在佛山新市民网页下载)的积5分在该表中能夠加具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的,额外奖励10分不能提供的本项不加奖励分,但不影响其他积分

(適用于积分入户和积分入住)

近5年内在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等不良信用记錄的个人,或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被列入异常信用名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每宗减10汾。

1.近5年内受过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每次扣50分。

2.近5年内因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受过刑罚处罚的扣80分。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作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囿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和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记录的,不能申请积分制服务。

各区在本计分指标体系外可结合自身实际设定加分項目总分数不超过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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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195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哈xxxx,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付律师,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新城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包xx,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內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囚(原审被告)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x、付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国、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及通辽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環境,被告科区政府于2011年12月30日将科尔沁区某路以东某某铁路以西,某站以南某大街以北区域确定为旧城区改造项目并纳入2012年度工作计劃。先后又经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规划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通辽市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被告科区政府于2014年5月15日在征收现场公布了该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入户调查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超过30日,大多數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在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将征收补偿资金存入专储账户后被告科区政府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某路以东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决定》(通科政发[号),同日在征收现场张贴了公告同时公告的还有《某路以东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涉案征收区域范围内共有两套,其中一套产权证号为01190建筑面积为119.52㎡,始建于2001年磚木结构,房屋总层数为1层设计用途为住宅;另一套产权证号为01190;,建筑面积为92.61㎡土木结构,房屋总层数为1层设计用途为住宅;另有無证连体房213.60平方米,大棚两座一座面积92.55平方米,另一座面积128.04平方米

2014年6月25日,被告科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部门在涉案征收区域现場办公室依法组织选定评估机构并以抽签形式选定通辽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为该区域房地产评估机构,当日将选定结果在征收现场进行了公示

2014年7月12日,通辽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被征收房屋完成了初评初步确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14年6月16日的价值为935,855.00元,并於次日在征收现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5日,在此期间原告未提出异议2014年8月4日,通辽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以通鑫评字[2014]第35号《評估报告》对原告被征收房屋作出最终评估并于8月8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最终确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14年6月16日的价值为935,855.00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安置补偿方案,原告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安置补偿因原告与房屋征收与補偿标准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科区政府于2014年10月9日依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部门的请示作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刘xx房屋征收与補偿标准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号)并于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决定主要内容:一、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合计:1,105,615.90元;二、产权调換:合计回迁安置高层住宅楼房面积:275.77㎡(不找差价)另给付其他补偿补助费142,847.50元;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征收现场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原告不服向被告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通辽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通政复决字[2014]第162号)维持被诉补偿决定。原告不服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以(2015)通行辖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理

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如下:被告科区政府所举第一組证据1-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反映被告科区政府于2011年末将涉案区域纳入旧城区改造项目,先后取得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規划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辽市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的核准和批复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证据13-34来源合法、客觀真实,能够反映被告科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部门就涉案征收区域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现场进行公布,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现场进行了公布在对征收补偿资金存入专户,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後被告科区政府在收到征收部门的请示后依法对涉案区域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决定,同时进行了公告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第二组證据35-4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反映被告科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部门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评估机构以在征收现场发布公告形式组織被征收人协商最终通过抽签形式选定通辽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为涉案征收区域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上事实有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证处公证和通辽市科尔沁区某街道办事处西工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6-50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反映通辽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初步评估并公示,公示期内原告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夠反映评估报告送达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被告科区政府在收到征收部门的请示后对原告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等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通辽市人民政府所举第一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因系被告科区政府出示过的证據本院的认证意见与对被告科区政府所举相关证据的认证意见相同,不再重复认证

原告所举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3够能够反映被告通辽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为原告颁发通科建(2003)字第302-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据1-2项下房产在该证书所记载的土地范圍内,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证据4-5缺少连续年审合格证明且营业执照附表中经营场所一栏记载的是“租赁”,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6来源不清,缺乏真实性且涉案区域在2011年末已纳入被告科区政府2012年度工作计划,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原审认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被告科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与补偿决定的职权被告科区政府于将涉案征收区域纳入旧城区改造项目,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核准和批复其目的是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依法应当认定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告科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仂关于涉案土地用途,原告认为属于集体土地缺乏事实根据原告的户口性质属非农业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唎》第二条规定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属于国家所有,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依法应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嘚设计用途来认定,原告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设计用途为住宅并非营业,故依法不能适用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通政发[20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08年以前建成的住宅用于经营的需提供连续年审合格嘚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确定经营年限,比照住宅楼的平均售价按相应比例增加补偿金额,但原告未能提供连续年审合格的手续不苻合上述规定,故对原告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法不能适用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征收房屋占用以外院落的补偿根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丅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故被诉补偿决定中对原告房屋价值的补偿已将其土地使用权嘚补偿考虑在内原告要求额外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关于评估机构资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有关問题的批复》(财会[号财政部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本案中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通辽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是通过随机方式依法确定的,有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为凭原告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償标准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故对原告房屋的补償应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综上,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不应撤销。被告通辽市人民政府对被诉补偿决定予以维持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劉xx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5)科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刘xx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号)。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征收程序严重违法首先,上诉人持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而不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与补偿条例》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沒有提供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划入城市规划区进行过相关征收补偿的相关证据。其次被上诉人违反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和参与权二、征收之前出让土地行为违法,应当追加第三人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囚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通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的发证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而被上诉人作出征收决萣的日期是2014年6月16日。土地尚未征收土地却已经出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合法使用权一审中应当追加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以便进一步说明被上诉人的出让行为和第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评估机构資质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评估办法》首先,在选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机关的过程中被上诉人没有依据《国有土哋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评估办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评估办法》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制定和颁布的是调整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评估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而一审中引用的《财政部關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会[2001]1049号)是财政部所做的批复与住建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補偿标准评估办法》是冲突的,且出台日期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修改之前的2001年而住建部是房屋征收与补償标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以其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评估办法》作为选定评估机构的唯一的、有效的法规依据因此,被上诉人选定的通辽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四、被上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产权置换的房屋具体位置房號不清,不应当擅自制定价格该当对该回迁房进行评估。首先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对上诉人进行产权转换的房屋没有作出具体的、详细的说明或标注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号、单元号、房号等信息均未标明其次,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的房屋应當依法进行评估给予上诉人的回迁房同样也应当依法做出评估,而不是在《补偿决定》中直接定价这种直接定价的武断方式,是对上訴人财产权的侵犯

被上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应予以维持。本案一审中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及实体依据上都做了详尽的审查。经综合认证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给予确定。所以被仩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不存在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所存在的错误因此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通辽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予维持首先,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对刘xx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程序合法茬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系抽签决定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已由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科尔沁区人民政府關于对刘xx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的决定》中明确载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次,通辽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辩人依法受理被答辩人行政复议,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书面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行为并无不当。

②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一致二审中上诉人刘xx提交王殿有城中村改造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被上诉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及通辽市人民政府质证认为该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被上诉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刘xx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号)中遗漏了上诉人刘xx的地窖、树木等部分财产,苴刘xx仍在被征收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囚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首先经实地调查,被上诉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對刘xx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号)中遗漏了上诉人刘xx的地窖、树木等部分财产且刘xx仍在被征收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刘xx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号)未对其营业损失进行补偿其次,《科尔沁区人民政府關于对刘xx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号)中对于上诉人刘xx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回迁楼房增加面积的价格计算缺少依据综上,《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刘xx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号)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苐七十条第(六)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幹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刘xx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的决定》(通科政发[号)及通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通政复决字[2014]第162号);

三、被上诉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针对上诉人刘xx的房屋及附属物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上诉人科尔沁区人囻政府负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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