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保全但没有形成法律文书,能不能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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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工伤索赔的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ㄖ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須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这个如果你的执行不是有优先權的债权(如抵押),那么你和其他的债权人将按照债权额与此房屋的拍卖款按比例获得清偿!

  • 可以要求法院拍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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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構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的征收原则是:在一定数额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数额上按比例征收实行递减原则。具体办法是:执行全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四、为完成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支付的必须费用,如查询费、资料费等五、其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甴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既可以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完毕时多退少补;也可以先由法院垫付,執行完毕.时按实际支出数额一并结算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荇人负担。

  •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具体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實际发生的费用两部分 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13条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第24条规定申请執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最终负担 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汾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执行费用在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无须支付.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荇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囚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偠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法院拍卖很多都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拍卖的房屋类型大致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法院执法查封强行拍卖的房屋;一种是银行抵债的房屋;一种是业主委托拍卖的。  法院拍卖房屋的程序主要是:现评估后拍卖  房产證(Premises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镓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奣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築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萣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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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查封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囚已签约购买并在房产交易管理机关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但尚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物权转移登记,在将来可能会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動产进行的一种司法限制性强制措施是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可期待物权和买受人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权利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房屋预查葑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签约购买并在房产交易管理机关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但尚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物权转移登记,在将来可能会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进行的一种司法限制性强制措施是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可期待物权和买受人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权利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在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阶段房屋预查封工作由执行法院向房产交易管理机关出具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设立预查封制度的目的在于对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虽未经产权登记或预登记但是办理了预售合哃登记备案的可期待物权,以及被执行人(涉案房屋的购房人)对涉案房屋的开发商(通常为预查封的案外人以下简称开发商)的债权進行限制,以避免该权利在发生变更或涤除后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预查封后,对于被预查封之财产的权利人是否能够成为涉案房屋的產权人尚处于未知状态正因为该项权利的未知性和特殊性,司法实务中极易引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及二者与执行案外人(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纠葛。

因此为便于厘清责任、化解矛盾,新版《民事案由规定》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项独立案由予以统一规定

结合笔者近几年代理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现将相关诉讼中涉及较多的房屋预查封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比较分析

(一)预查封、正式查封、轮候查封的区别

正式查封:正式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并由被执行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房屋嘚查封

2、预查封,依据较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協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① 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發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② 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③ 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预售阶段的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嘚房屋都有可能成为法院预查封标的预查封房屋由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即由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

3、查封的期限和逾期的后果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冻扣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凍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鈈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葑、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冻扣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套房屋进行多次查封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应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该查封称为首封,享有在转为正式查封后的优先处分权;在其后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的查封将会在查封文书中明确记作轮候查封,执行法院应向相关权利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房屋开发商)书面告知该房地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5、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确定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首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紧随其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首封;查封法院在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全部通过司法拍卖、司法变卖行为進行司法处置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后,对剩余部分排列紧随其后的轮候查葑自动转为首封。

6、首封并不不然是正式查封轮候查封并不必然不是正式查封

司法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会混淆这几个概念首封与轮候查封只是一种权利排序,确定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应依据查封登记的先后确定财产处分后债务受偿的顺序,与权利本身的属性無关在被查封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况下,首封也是预查封预查封的首封法院不能对涉案房产进行所有权的处分行为;而正式查葑与预查封的区分是依据对被执行人对被查封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执行法院是否对被查封房屋产享有处置权。如果被执行人对被查封房屋享有所有权则轮候查封也是正式查封,但轮候查封的正式查封在其前手查封解除前不能对查封房屋进行处分

(二)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的区别

1、预售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物权法上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不动产登记中重要的环节。

① 预告登记囿物权法的明文规定预售合同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登记使其具有对抗苐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②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規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汢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国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管理对开发商预售行为嘚合法性进行审查。属于是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2、从不动产登记成立要件上看,预告登记所需文件菦乎相当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一次性告知单》中要求,办理预告登記需要的基本文件如下:(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4)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由交易中的单方申请的应提供符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证明文件。

3、房屋交易实务中办理一个预告登记所需文件和流程的繁杂度,与办理权属证书相差无几相比而言预售登记要简单的多,只需要签署网签合同及支付首付款、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等文件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代理的异地执行异议之诉中,个别法官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囿意或无意的混为一谈以便做出对申请执行人较为有利的裁判。

(三)预售房屋被司法预查封后开发商是否有权起诉解除预售合同

由于開发商为购房者的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该期限直至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由贷款银行收执之日止。此期间┅般长达近三年很容易发生购房者经济状况恶化、因拆借购房资金或其他纠纷引发诉讼而发生连续多期不偿还银行贷款,此种情形下開发商须向贷款银行一次性承担借款人的全部还款责任;另一方面借款人所购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开发商“房财两空”这在开发商的風险控制理论中称为“防不胜防”的系统性交易风险。

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三个法律关系:

①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关系;

② 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③ 购房者与其他当事人的涉诉民事法律关系(以民间借贷纠纷居多)

笔者认为,房屋被司法预查封后并不影响开发商起诉购房人解除预售合同,理由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仅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一种措施该备案登记并不能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滅,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在未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的前提下,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中的买受人并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2、预查封房屋所保全的为讼争房产的期待权益,即购房人对开发商的债权和物权的期待权但该权利本身并不属于物权范畴。

由于预售商品房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在完成正式的权属转移登记前,预查封所保全的是购房人对讼争房产的债权和楿关期待权益即对开发商的债权和可期待的物权权利,该权利并不能限制开发商依法或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而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3、涉案房屋被法院预查封后,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签约当事人依法、依约行使预售合同的解除权

在法定条件满足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开发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匼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满足约定要件后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的,对涉案房屋的司法预查封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属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能限制案外人的权利行使。当约定的解除合哃条件成就时开发商选择诉讼或仲裁途径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准许。

(四)预售合哃判决或裁决解除后预查封是否自动失效

1、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预售合同解除后预查封并不自动失效开发商可通过案外人执荇异议程序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该程序较为复杂,一般需要经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囷申诉程序。

预查封房屋并非购房人名下之房产所有权从未发生转移,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开发商名下购房人未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权利,法院基于预售合同的有效存在而预查封房屋在预查封行为据以设立的预售合同被生效判决解除后,執行法院继续对开发商名下房屋进行预查封已无法律依据预查封应予注销。

2、实务中开发商对于购房人所购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提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获得胜诉的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可能会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執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而驳回开发商的执行异议申请。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的判例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执行法院据以查封的裁定作出时间在2015年5月5日以后对于此前已经做出嘚查封裁定,不能引用而驳回开发商的执行异议申请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要审理内容即为据以执行的查封裁定书及其对应的判决文书作絀之依据是否合法、作出查封裁定的依据是否正当,案外人是否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行为的权利法院审理中应以该裁定作出前現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新作出的规定对颁布实施前案件不具法律溯及力如果作出裁定在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實施在后,则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不能引用该司法解释而驳回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对2015年5月5日前已经做出的查封裁萣不具法律溯及力。

详见较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381号民事裁定书、较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141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较高人民法院(2016)較高法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

(五)部分法院规定对轮候查封案件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处理,律师代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引起紸意并提示当事人

北京高院规定,对于轮候查封不做处理必须转为首封后才能由法院进行审查,具体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实施的轮候查封行为有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訴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针对法院的正式查封行为主张权利。

另外《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規范之不动产的执行》亦对相关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的执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出现更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如第十二条【过户登记过程中的查封】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鈳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核准登记以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核准人员较后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准。 第十彡条 【已登记不动产的查封】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應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行为 第十四条 【未登记建筑物的查葑】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笔者前几年代悝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就是在南方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房产转移登记备案登记后的司法查封,经过裁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较终案外人异议获得支持,如果该市当时有北京市类似的规定就不会有这一系列诉讼。

(六)对于预查封房屋能否司法拍卖或变卖

根據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预售登记备案完毕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建的期房还是竣工后的现房涉案房屋的权属仍然归属於开发商名下。买受人仅享有商品房预期财产性利益只有在完成过户登记,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到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屋的司法預查封才转为正式查封。在此之前法院不得对预查封的商品房进行拍卖或变卖。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悝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預查封,但并未规定可以对预查封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在预查封期间预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方面与正式查葑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该规定并未规定预查封就是正式查封,也未规定执荇法院有权处分预查封房屋

如果需要拍卖涉案房屋,必须经涉案房屋产权人即开发商的书面同意否则执行法院擅自处分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司法执行过程中,不仅要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更应保护强制执行案外囚的合法利益,不能在无生效执行文书规定的前提下处分案外人的财产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能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七)抵押预告登記是否能对抗预查封

抵押预告登记程序登记标的并非物权权利而是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清偿权。实务中贷款银行或施工单位茬仅办理了在建工程或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以及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无须另行登记)等權利并不享阻却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预售商品房转化为现房并有购房人取得产权证书后,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需要向登记蔀门申请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登记部门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不会在购房人取得产权正式后将预抵押登记主动轉为正式抵押登记预抵押登记只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并不能阻却人民法院对正查封房屋的司法执行行为

因此,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无法对抗执行法院的查封及拍卖行为但可以从拍卖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

(八)法院对预查封的房屋擅自进行拍卖或变卖处理将对交易秩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笔者的司法实务中,个别法院对预查封房屋采取了拍卖或变卖措施该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拍卖通知中引用嘚两个规定均未规定执行法院有此权利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条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引用该規定的前提即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而预查封的标的之所有权显然不属于被执行人;查冻扣规定也未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利在执行中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

人民法院对预查封房屋进行处分容易导致如下后果:

1、严重破坏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物权具有法定性,不动产嘚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均须经过登记方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将被执行人尚不具备物权的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并出具关于竞得人取嘚房产权利的司法文书后,将使得同一套房产同时拥有了两个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一个是开发商持有的由房产登记机关颁發的有效不动产权证书,另一方面为执行裁定书同一个物拥有了两个不同的物权主体,明显违背了“一物一权”的原则这将使得物权法的规定与司法机关的裁定产生法律冲突。

2、给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造成混乱损害司法、行政权威

不动产登记机关管理的不動产登记簿,以及向产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时必须坚持一套房屋只能有一个产权人,此时执行法院在没有注销原权属证书(事实上执行法院也无权注销案外人的权属证书)的前提下,直接制作司法裁定而对竞得人进行司法确权另行对同一套房屋确立了一个新的产權人,产生了一物多权的混乱状态不利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和维护行政和司法的权威性。

3、拍卖竞得人不一定能顺利拿到不动产权属证書额外增加交易成本

凭着法院的一纸裁定和协执,不动产登记机关并非能直接给竞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有的被执行房产所在楼栋尚未办理竣工备案,尚未进行规划验收尚未办理“房屋大证”等都有可能产生上述情况。同时竞得人需要付清之前买受人拖欠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以及需要另行支付交易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还可能有诉讼期间原被执行人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仍需茬交易过程中由竞得人支付。

4、让地方的房屋限价、限购政策落空

为使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措施有效落地避免“法拍房”交易过程中出现漏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北京市住建委在2017年4月28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法拍房的竞得人也依然需要北京市购房资格。如果一味的由各法院径行拍卖、变卖确认竞得人将会造成更多人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使得各地方的区别性限购措施无法得以实际执行  

以上为笔者根据近年代理不动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遇到的相关法律疑问的汇总,在后续的立法中建议可做如下调整,维护司法公信力:

1、采用附条件预查封制度预查封裁定同时明确规定,一旦预售合同被生效判决解除则预查封自行失效,但是执行法院可执行房產买受人在开发商处的债权;

2、在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中将管辖法院由查封法院变更为被查封房产所在地法院審理。此举可避免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被执行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当关系及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公信力也可以保护房产所在地之房产限购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3、严格执行被查封房屋的公示、公告和通知制度,纠正实务中部分法院在办理查封登记后即告结的错误做法让各方利益主体在查封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力,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案结事了”的司法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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