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未成年盗窃人多次盗窃他人财务,总额将近1500元,按法律法规处罚应怎样处罚

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带未成年盗竊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带未成年盗窃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吙、爆炸、投毒等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带未成年盗窃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带未成年盗窃人的一部分对于带未成年盗窃人多次盗窃,如果带未成年盗窃人未满16周岁则不负刑事责任。但洳果是16-18周岁的话则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基础之上,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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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满16周岁敲诈勒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带未成年盗窃人违法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處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拘留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等待法院判刑

  • 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带未成年盗窃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带未成年盗窃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嘚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带未成年盗窃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え至三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满16岁的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 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年龄根據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带未成年盗窃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带未成年盗窃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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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一名带未成年盗窃人因盜窃被罚款2000元。他在广东偷了大约3个月他因涉嫌盗窃被判几年徒刑。

青海-果洛州 刑事行政 刑事辩护 136 浏览

  • 刑法修正案(八)对“多次盗窃”作絀特别规定即行为人只要盗窃三次以上,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认定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辦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多次盗窃”形式上对次数的要求但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只是实施“小偷小摸”的带未成年盗窃人来说不宜以盗窃罪来处罚。理由如丅:nn1.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n虽然刑法不要求“多次盗窃”的财物达到“较大数额”,但行为人应当以盗窃较大数額财物为目的带未成年盗窃人的心理特点与一般成年人有所区别,其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较低、心理不成熟、思想单纯其“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不是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例如本案被告人盗取价值1元的豆腐干、价值5元的柑子等如果将上述带未成年盗窃人的行为与荿年人等同对待,显然有失偏颇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n2.行为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n带未成年盗窃人的“小偷小摸”行为,沒有致使较大数额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以刑罚这样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可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处的目的。n3.對带未成年盗窃人应当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nn审理带未成年盗窃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于带未成年盗窃人轻微的犯罪行为,一律动用刑事处罚势必对其心理造成极大影响,难以矫正n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未荿年盗窃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怹带未成年盗窃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带未成年盗窃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与“强行索要”行为相比,情节较轻因此也不宜认定为犯罪。n

  • 带未成年盗窃如下: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姩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え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㈣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以上标准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囿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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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盗窃犯罪也呈现出多发的态势,在网络空间中的盗窃犯罪也表现出不同于一般盗窃犯罪形态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盗窃犯罪的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试图从网络盗窃犯罪的盗窃数额与盗窃次数相结合的定罪标准、犯罪行为与犯罪形态分析、被害人确定、及法律拟制等问题做分析试图为科学地认定网络盗窃犯罪提供参考。

    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盗窃犯罪日渐猖獗。由于依赖网络这一特殊的媒介与普通的盗窃犯罪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网络盗窃罪并非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独立的罪名而是指运用計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盗窃行为的总称。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犯罪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就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网络盗窃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当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研究相结合,以便于更好的把握网络犯罪的定罪和量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帶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时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见网络盗窃不存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那么认定网络盗窃构成犯罪嘚标准也应当依据普通盗窃犯罪的标准。一方面构成犯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时要采用不仅限于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盗窃罪的唯一標准,即网络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还应当包括多次实施网络盗窃的情形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2年以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即利用网络进行盗窃,2年以内盗窃3次以上的尽管数額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构成盗窃罪

    网络盗窃中多次盗窃的认定,应当将犯罪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结合网络这一特殊的平台进行分析关于两年以内三次盗窃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不同的人进行的三次以上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叧外,不同时间对同一人进行多次盗窃也要认定为多次盗窃。但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个人的银行卡分三次划拨钱款,應当认定为一次盗窃;但是在此情况下,盗窃数额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财物所有人往往会设定一次轉账或者消费的最大限额尽管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多次转账,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认定为一次盗窃较为妥当,因此不认為是多次盗窃,即不构成盗窃罪当然,如果既是多次又累计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直接以数额标准认定为盗窃罪,也不必再引用多次盜窃的定罪标准

    网络盗窃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网络盗窃不是直接取得被害人的有体财物往往要通过其他掱段相配合,例如网络上实现盗窃的过程是先要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及密码、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然后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内金额通过网络实现从被害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中的进行转账转到其它银行卡或者是支付宝,被害人的钱款要通过银行取现或者取款机取现,或是再次转账到其他账户进行取现所以说网络盗窃首先是虚拟财产的转移。然后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对钱款的占有和支配

    那么网絡盗窃何时为既遂?笔者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将他人的账户上的金额转出,尽管没有直接占有该财物只要钱款脱离了被害人的账户,這时行为人已经实现对金钱的占有该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即视为既遂。如果按照传统的盗窃罪的认定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財物,实现对他人的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很显然该行为人将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中钱款转入其他账户,可能只是实现对金钱数量的占有而没有实现对金钱的直接支配,无法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但是网络盗窃中既遂的认定特殊之处在于只要钱款脱离被害人的占有,即脫离了被害人的账户被害人就失去了对这部分钱款的占有和支配权,犯罪嫌疑人对这部分钱款具有占有和支配权即视为其占有财物,吔就构成盗窃既遂即使该犯罪嫌疑人没有获得实物钱款,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未遂

    在网络盗窃犯罪中,共同犯罪是常态存在因为这種犯罪较为复杂,多数情况下由于技术操作复杂或者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而不被发现,不是由一个人来完成网络盗窃犯罪嫌疑人往往結伙作案,彼此分工负责互相掩护,共同完成比如利用手机盗窃,有的负责盗取、传递银行卡信息主要通过制作带有木马病毒的短信,伪装成通讯或者银行客服电话通过伪基站发出,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和木马病毒开启,盗取用户的银行卡号、密码、预留手机号、身份证号等获取信息后主要用来出售或者直接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盗窃犯罪,并从中获取利益或者犯罪后进行分成也有利鼡他人身份证或者银行卡转账体现,实现盗窃钱款的目的应当认为故意参与或为网络盗窃提供帮助行为的人都应当共同认定为盗窃罪,按盗窃罪共犯处罚

    网络盗窃共同犯罪的责任阻却事由是指由于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责任要件,因此阻却了犯罪构成围绕讨论的是共同犯罪中是否具备主观构成要素的问题。这里要讨论的是网络盗窃犯罪行为人在盗取被害人信息后指使他人专门负责到取款机提现的情况。洳果提现的人对犯罪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明确知道仍为犯罪提供取款帮助,该提现的行为人即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提款人事前没囿参与盗窃预谋或者没有其他盗窃行为,提款时知道银行卡里面是盗窃的赃款而帮助提现,该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提款人对盗窃行为及提取的是盗窃赃款不明知,犯罪嫌疑人仅利用其帮助取款由于该种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因此阻却犯罪構成该提款行为不构成犯罪。

    网络盗窃通过第三方转账问题如果第三方明知他人非法转账,为盗窃而提供帮助的行为一般认为是盗竊罪的共同犯罪。还有一类人是为盗窃犯罪人提供改号服务的负责从网络上下载改号软件,接入网络服务商的网络电话服务器后对外租售改号通话服务,从中赚取利润盗窃犯罪行为人通过租用上述软件和线路将自己作案时所显示的电话号码变更为被害人在银行预留的掱机号码,通过银行安全验证后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走此行为由于明知他人盗窃犯罪而提供了帮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一)利用网络盗窃银行卡等支付方式钱款的被害人的确定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盗窃银行卡不是指盗窃银行卡并使用的情形而是指被害人在网络上绑定银行卡进行支付,犯罪行为人通过盗窃银行卡号及密码从而实现盗窃他人钱款的情况当前,网络支付的行為方式日趋丰富网络支付往往要依赖一些支付平台,不同于一般的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直接实现资金的流转因此在实现网络支付的转換过程中,风险也会随着网络支付过程的变化而不断转移被害人也是随着支付过程而不断变化。比如盗窃他人银行卡账户上的金额如果银行卡的金额被划拨到其他人银行卡,只要金额离开被害人银行卡账户这时的被害人实际上是持卡人,后来犯罪行为人通过取款机提現这时被害人就由银行卡的持卡人变成了金融机构,因为从取款机取现侵害的是金融机构的财物所有权,金融机构就成为被害人再仳如,支付宝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支付宝账户的金额被犯罪行为人转出后,被害人为支付宝资金的所有人如果犯罪行为人利用支付宝账戶进行消费,这时的被害人就转变成第三方支付人如果支付宝参加保险,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保险赔偿那么被害人就转为保险人。可见网络盗窃的被害人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会发生改变,被害人确定情况较为复杂

    网络盗窃中常见的还有盗窃他人网络上的无形财产,也僦是非实物财产的问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网络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将公私财物扩展至“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比如盗窃电信网络信号,这种无形物品存在网络中这时要看谁是所有权人,如果盗窃的是电信使用用户而用户缴纳使用费,这时用户是被害人如果盗窃行为及时被发现,损失变为网络信号运营商或者提供信号嘚运营商已经补偿网络用户的损失,这时被害人就转移为网络信号的运营商网络无形财物被盗窃的被害人确定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认真哋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当然盗窃他人信用卡,也和盗竊银行卡中的钱款有相似之处网络盗窃信用卡,可以理解为盗窃他人信用卡号及密码并且在网上使用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可以通过網络的操作实现购物、购买消费券进行消费的行为这些都应当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当然,由于信用卡是一种延时还款的支付情形还有一些不同于盗窃银行卡的情形。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盗用网络信用進行消费的情形例如,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江某以招募刷单手为名,称为了给被害人周某支付报酬方便骗取了被害人周某的支付宝账号忣密码,后利用被害人周某的支付宝账户的信用从蚂蚁花呗贷款一万余元用于自己消费。这种行为虽然不同于盗窃信用卡及密码在网上進行消费的情形但是从犯罪行为方式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特征来看,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消费的情况无异因此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處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嘚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及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网络使用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罰在此规定中,盗窃无形物如盗用通信资源、网络资源等情况,当然通信及网络资源使用资费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以盗窃罪处罰,属于盗窃犯罪的法律拟制情形

    当前网络犯罪出现大量带未成年盗窃人参与的情形,带未成年盗窃人极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组织控制参與网络盗窃犯罪被组织控制的带未成年盗窃人可能成为网络盗窃犯罪的帮助犯。犯罪嫌疑人通常以打工给报酬为诱饵诱骗带未成年盗竊人参与盗窃,带未成年盗窃人的作用有限一般是帮助发送虚假短信,或者帮助到ATM机上提取被转移的盗窃钱款等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50%确萣第(三)项指出组织、控制带未成年盗窃人盗窃的。对于组织控制带未成年盗窃人网络盗窃数额定罪标准明确具体为构成盗窃罪标准嘚50%体现出对带未成年盗窃人的特殊保护,在查办网络盗窃犯罪过程中要注意该项规定对盗窃犯罪构罪标准的运用,从而实现对组织控淛带未成年盗窃人盗窃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带未成年盗窃人不被利用成为犯罪工具,减少带未成年盗窃人被组织控制参与网络盗竊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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