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我承包了集体土地承包森林采发后能按合同提成吗?亩

农村承包合同问题
我是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贯里村的村民,今天就土地承包问题向贵局咨询一下,望百忙中给予解答。
  我村实行家庭承包式土地承包合同,但是村委只在83年同全体村民签定了一次合同,合同期限为83-85年,到期后村委并未同村民再签定承包合同。之后虽然国家、山东省都颁布实施了30年承包合同的规定,严令执行,但当时村委并未与村民补签,土地就这样一直种到现在,也从未调整过。全体村民手中也都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今年,现村委传言要将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放,我们表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第六十二条规定 :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此外,2004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条规定: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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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处回复: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当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开展土地二轮延包,将耕地的承包期延长到30年。按照当时的政策,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
经管处回复: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当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开展土地二轮延包,将耕地的承包期延长到30年。按照当时的政策,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你村未进行土地二轮延包,也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一直按照原承包方案执行,未调整过土地,可以说绝大多数村民对土地承包现状是认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你们可以要求发包方与你们补签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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