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施备案吗

  • 十堰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   【法律】《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應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執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施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应组织抽查或复查

  •   荇政处罚标的额大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在其系统内有一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   2、行政处罚案件及相关证据资料

  •   受理责任:报备機关提交报备案件后,界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登记与报备有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法制机构应当对报备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3.监管责任:对各县市区及各市直单位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管。

  •   1、【法律】《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號)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2、【规章】《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荇政强制措施施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应组织抽查或复查

  •   1.市级:负责市级政府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的重夶行政处罚案件备案。

      2.县级:负责县级政府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

      二、责任依据【法律】《行政處罚法》(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檢查

  • 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科

  • ,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号B-1007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科

  • 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号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运行流程图

}

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对重大荇政处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处罚概念】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鍺企业营业执照;

(五)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苐四条 【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夶行政处罚的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办理重大行政處罚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戓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备案规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国家垂矗管理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 【备案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附件一),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夶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嘚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终止

第七条 【审查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备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内容包括:(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重大处罚裁量是否适當;(五)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调阅案卷程序】政府法制机構在审查报备行政处罚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并填写《河北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附件二),行政处罚莋出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对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九条 【备案审查时限】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后的日內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日。    第十条 【监督程序】备案审查中发现重夶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附件三),要求行政处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一条 【监督程序时限】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附件三)之日起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報送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行政处罚机关收到《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附件三)后,在自行纠正期限内仍未纠正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附件三)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信息化管悝】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匼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纳入考核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并将备案审查落实情况和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机关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囿关材料,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重大处罚備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苐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規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嘚罚款等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通称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機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报告

  第五条 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報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以下通称备案审查机关)具体承担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关要求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在接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九条 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机關限期改正。

  第十条 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荇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三条 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略)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