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无证经营怎么处罚2017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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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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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 北晚新视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日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是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严格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三是认真总结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的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对“谋生性营业”的宽容
《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包括“早市”“晚市”。《办法》授权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说:“这一规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办法》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同时也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创新营业的试验性规制留下空间。
实行处罚有度的理念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说,《办法》体现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蒋大兴说,《办法》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这些新的监管方法,对尊重执法对象,柔和社会矛盾,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 综合新华社 图/中国政府网站
来源:北京晚报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是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严格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三是认真总结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的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对“谋生性营业”的宽容
《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包括“早市”“晚市”。《办法》授权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说:“这一规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办法》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同时也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创新营业的试验性规制留下空间。
实行处罚有度的理念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说,《办法》体现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蒋大兴说,《办法》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这些新的监管方法,对尊重执法对象,柔和社会矛盾,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 综合新华社 图/中国政府网站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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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号公安机关备案号:09无照经营的处罚条例-关于无照经营罚款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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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的处罚条例 关于无照经营罚款具体细则
无照经营的处罚条例
、无照经营罚款是多少?2、是根据货物的价值比例罚么?3、开的罚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查封)财物决定书吗? 4、为什么不写罚款而写的是扣押涉嫌销售款
物价、土地;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对无照经营者:  (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管理人员有权举报。对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出借银行帐户的。  第十一条
对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严禁徇私舞弊、滥施处罚、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照经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决定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全文  一、第六条修改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一经生效、法规规定提起复议、诉讼,无需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技术监督、文化、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本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的建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律,被处罚人应当在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罚没款。  被处罚的无照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封存、扣押的物资变卖作价抵缴,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烟草、金融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查处无照经营应当坚持依法取缔与疏导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没收和罚款处罚时,必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即时处罚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扣押措施,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专用凭证》或《罚没物资专用凭证》,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有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在被执行人接受处罚后;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罚没款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事先批准或者书面授权。  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或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所在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封存、经营场所;  (二)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出借金额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等......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无照经营行为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扣押的财物、原材料,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制定本办法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触犯刑律的,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材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健康、公共安全;无照经营行为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押的、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环保、新闻出版,从其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卫生、质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产品(商品)等财物,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   (四)查阅、复制,或者许可证。   对被查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健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商......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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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人民网,仅供参考
由于企业等机构是属于商主体,拥有着普通民事主体所没有的权利,故而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为了规范化这些商主体的义务,国家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这些行主体具体需要承担的义务。从这些法律规范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商主体都是需要获得经营证之后,才能承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对于无证经营的情形,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来说,无证经营怎么处罚?一、无证经营怎么处罚?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关于、、、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无证经营怎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有无证经营的情形时,会依法对其收入进行取缔,若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足以判处刑事处罚的情形,会被判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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