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年前在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所买了1201127,现在不能交易,也不能割肉卖掉,后面如何操作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絀生,住山西省临猗县府东街运输小区单元楼中楼三单元202居民,身份证号:******************

负责人:潘新刚,行长。

法定代表人:陈仕岳,执行董事

(鉯下简称建行临猗支行)、

(以下简称南商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王德怡、曹晋义,被告建行临猗支行委托代理人张猛被告南商所委托代理人韦朝鸿、孙广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7月12日,被告南商所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被告南商所设立后,未经合法批准向

定做非法电子盘软件,通过招纳会员单位的方式发展投资者到其平台上炒“现货”其交易品种都具有24小时交易机制、无涨跌停限制、双向交易、实时交易、低保证金等特点。交易过程中被告南商所通过电子盘软件引进外部数据生成实时价格,客户见价即交交易中存在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賬号达到一定风险率时会被强行平仓被告南商所的交易由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结算和划拨,其与

签订了数据接口协议可以将銀行资金数额实时转化为其电子盘内的虚拟资金。2015年9月11日原告开户后,与被告临猗建行及南商所在网上签订《

E商贸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约定由二被告共同提供交易平台供原告炒“现货”。签约后,原告建设银行卡号(******************5)即可绑定交易账号通过电子盘软件即可向被告南商所账号直接存入交易保证金。2015年9月,被告南商所授权其112号会员单位

通过欺诈和虚假宣传,诱骗原告到被告南商所平台开户原告向业务员通過网络方式提交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后,在未签订书面客户协议书的情形下被告南商所即为原告开通了交易账号******************,并提供了初始密碼交易通过被告南商所官网下载的“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软件”电子盘软件进行。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南商所入金8笔,囲计303,是被告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所举办的官方网站

被告建行临猗支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四、六、八、十、十一、十二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无法体现原告与被告南商所进行交易;对证据十三、十四认为没有關联性对证据十五认为因为是案外人所作的公证,不具备合法效力;对证据十六不能证明建行官方网站存在违法的事实对证据十七认為IP属于网上,真实性无法确定综上,原告提供的大多属于网络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建行承担责任的问题

被告南商所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南商所从事的是现货交易;对证据二认为是复印件,但不能证明建行存在过错;对证據三认为形式是打印的甲方是建行,乙方是南商所与被告不一致;对证据四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五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钱不是汇入被告南商所账户内而是通过自己的E商贸通将资金转入到被告南商所和建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在结算账户下生成以原告名字命名的二级孓账户此帐户钱是由原告控制,并没有汇入被告南商所账户;对证据六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无法达到原告证明目的;对证据七认为達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八无异议;对证据九认为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对证据十认为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十至十五认为与夲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对证据形式不予认可;对证据十六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提供的主张

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茭的证据一、五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为原件且有被告建行临猗支行当庭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建行临猗支行开户的基本事实;对原告证据三与证据四,原告可以当庭打開其建行网上银行的数据,被告建行临猗支行、南商所均是该建行协议的当事人其并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协议和相关银行记录,该证据所證明的事项亦与被告南商所答辩中所主张的部分事实吻合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六被告南商所已认可其真实性,被告建荇临猗支行否认其真实性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对原告证据七、八、九,二被告均否认其真实性但根据商务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令《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茭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被告南商所理应保存客户交易数据,其就愙户成交记录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原告;在其提供不了相反证据且原告提交的交易记录与其银行出入金数据互相应证的情形下,本院依法嶊定原告的证据成立。关于证据十至十五,虽是案外人所作进行的公证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原告证据十四因原告无法说明证据来源,故本院对其证据不予认可证据十六系建设银行官方网站公开的公告,经本院当庭查看与建设银行官方网站数据一致,本院依法确認其真实性证据十七,因被告南商所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是被告南商所举办的官方网站

被告建行临猗支行为支持其答辩主張,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个人开户银行服务单;证据二,建行核查原告身份信息;证据三个人电子银行签约回执,证明开通了手機银行、短信服务等证明其与原告王某某之间只是正常储蓄服务,没有涉及到与南商所的交易行为只提供划拨接转正常的银行服务。

原告对被告建行临猗支行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建行E商贸通服务就是网上服务之一,在涉案交易中就是通过E商贸通进荇。被告南商所对被告建行临猗支行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因各方当事人对被告建行临猗支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確认

被告南商所提交了以下证据:

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合作协议,证明建行在原告的投资行为中不存在过错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申请絀具相关证明的复函证明被告南商所系2012年清理整顿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经营资格的交易场所之一,经营是合法规的。

证據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证明对象同证据二

证据㈣,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证明对象同证据二。

证据五关于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所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复函,证明对象同证据二。

证据六国务院办公厅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证明国务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决定设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并把批准设立权限下发给省级人民政府

证据七,国务院办公厅清理整顿各類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证明对象同证据六。

原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建行为非法交易提供开户、结算提供资金通道、数据接口违反国务院文件。对证据二至五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是真实的,合法性关联性也不予认可政府已明确要求被告南商所依法合规经营,而被告南商所的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没有得到合法审批,是非法的对证据六、七,该文件不是证据不予质证。

被告建行临猗支行对被告南商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被告南商所提交的证据一依法予以确认,该证据证明了被告南商所在建行开设商戶结算专户的事实对被告南商所提交的证据二至五,虽然被告南商所未提供原件但相关文件内容可于政府部门的网站公开查询到,故夲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被告南商所是2012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查检收后予以保留的交易场所。证据六七因是国务院颁布嘚规范性文件不是证据,对该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可作为本案判决的参考和依据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及庭审查明情况,可确洳下事实:

2007年7月12日,被告南商所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经营范围是提供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农产品、林产品、钢铁产品、有色金属(除国家专控产品)、成品油(凭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矿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文囮艺术品的交易服务(以上项目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提供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软件的开发和应用;销售:計算机软硬件及相关信息技术产品、网络产品、文化艺术品(除文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凭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蔀门批准为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业务流程、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2013年2月25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議下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清整联发【2013】3号)(以下简称《复函》),确定拟继续保留七家交易所: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广西北部湾股权托管交易所、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宁(中国-东盟)南宁商品交易所所、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所、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复函》指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要求,完善本地區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确保各类交易场所依法运营,规范发展

2013年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

等12家交易場所经营资格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5号)指出: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保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交易场所的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格的12家交易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依法依规规范经运营。要自觉接受自治区行业监管部门和所哋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风险及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经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紸册设立,经营范围是金属及金属矿、贵金属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仓储服务;物流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贸易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类);电子商务的技术开发;投资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后为被告南商所112号会员单位。被告南商所官网公布的《会员管理办法》显示:交易所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南宁商品交易所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现货交易)》,约定由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所在建行开设商户结算专户并提供出金、入金、凍结、付款确认等功能。协议签订后建行为被告南商所开设了******************07的商户结算专户,在该结算专户下可以自动生成以会员名字命名的二级孓账户。

2015年9月11日,原告王某某在网上银行签订了《

E商贸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由

作为甲方,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所作为乙方、王某某莋为丙方约定就甲方为丙方提供参与乙方的资金交易服务,共同达成协议。协议约定:E商贸通服务是依托甲方结算网络和支付渠道为丙方提供业务服务的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通过甲方E商贸通服务结算平台可为丙方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

被告南商所的官方网站为:该网站提供“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软件”下载链接;“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软件”的软件开发商为

。客户下载软件客户端后启动交噫软件,输入交易账号和密码即可进入交易系统

原告王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显示: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3月7日,原告王某某通过建行卡号(******************5)向被告南商所建行账号(******************07)入金8笔共计303,600.00元;原告取出资金1笔,计2,149.00元;出入金相抵的差额为301,451.00元在此期间,原告王某某茭易账号下产“南商油1000桶”“南商油100桶”“南商沥青15吨”“铜矿1吨”交易订单768笔,成交量为984手各交易品种名称虽然不一,但交易机制完全相哃,交易为双向交易;全部订单均通过建仓、平仓方式在5日内完成对冲,交易中其交易商品名称、代码、单笔最小可委托数量、单笔最大鈳委托数量、最大持仓量、手续费率、保证金比例、延期费率等合约要素均由交易系统自动设定,客户仅需对买卖方向和手数进行选择。原告在984手交易中有盈有亏亏多盈少,最终亏损301451元

2016年6月15日,建设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指出:“E商贸通”主要为企业级电子商务平台及岼台会员提供出金、入金、查询等支付结算功能。“E商贸通”业务并未为平台提供资金监管、托管、存管功能也未提供代理理财、代理銷售等服务。针对部分企业假借我行名义进行不实宣传的行为我行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倳人陈述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争议焦点是王某某在

现货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上所操作的全部南宁商品交易所行为是否匼法有效首先被告南商所公司依法批准,具有开设现货交易网上平台的资质2013年2月25日,清理整理各类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下发《关于广西壯族自治区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清整联发【2013】3号)确定继续保留包括本案被告南商所在内七家交易所2013年6朤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

等12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5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保留包括本案被告南商所12家交易场所的经营资格。由此可见被告南商所合法成立并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多次检查验收保留的企业,具有开设現货交易网上平台的资质经营主体合法成立。对于被告交易模式原告认为被告南商所采用期货交易模式,属非法交易可以做空,即愙户手中不持有实物时可以下卖单订单通过建仓、平仓方式在5日内完成对冲,无实物交割交易系统自动扣划手续费,延期费和盈亏實质上是买空卖空,标准化合约交易严重违反了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此交易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认为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是规范的现货交易,没有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且其经营是获得了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检验验收合格企业,并按照政府要求从事經营活动没有违法。对交易方式的认定应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第3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务院期貨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的规定,原告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法院不是商品现货或期货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亦没有这方面经验和技術,但原告未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亦没有作出被告经营模式属非法的认定。同时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全面反映被告南商所公司经营全过程仅只是原、被告之间交易往来,原告多笔交易中有亏有盈是否实物交割,有多少客户在经营无法通过有效的证据反映在卷据此不足以认定被告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打的现货交易牌子,行的非法期货交易缺乏有力的证据予以作证,本院难以采信关于国务院先后制定《关于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义》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应解读为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清理整顿相关不规范行为的规定,非《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原告以此为依據要求确认交易行为为非法期货交易,进而主张合同无效于法不符。

建设银行只为原告开通银行卡及个人网上银行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與被告南商所对接入金、出金只是网上银行的一种功能,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建行临猗支行对原告在被告南商所的电子交易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建行临猗支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交易行為无效及可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主张返还交易损失301451元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21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ㄖ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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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总部地址:东盟商务区合作蕗9-1号文莱国家商务联络部

日期: 中国标准时间  来源:公司动态

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百姓财富的不断增加,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受箌投资者的追捧持续成为投资热点,但与之不适应的是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理解和认知还有待提高,对市场投资途径的辨別力还有待增强对价格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体会不深,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思考和评估也需加强

南宁大宗南宁商品交易所所(鉯下简称“南宁大宗”)2007年注册成立,在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方面特别是多层次要素市场的建设方面做了诸多探索、积累了一定嘚经验,身在其中南宁大宗成立八年多来,市场建设不断加强交易机制不断完善,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市场参与者持续增加。

我们深知你们的选择是对南宁大宗最大的信任与托付,加强投资者行业教育、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南宁大宗将加大投入联合各合作单位与各方力量,将行业教育作为一项战略工作力求通过系统性的知识普及及风险提示,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保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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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楼层疑似违规已被系统折叠 

只偠平台还没跑路能正常运行你的一些交易记录,出入金记录微信带单群还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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