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代码:102有什么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 2020 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所得税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業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稅优惠政策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稅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 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 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適用小型微利企业适 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 号文件第八条,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优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 20%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嘚税率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筞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姩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发布梳理: 2020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過程如下: 1、---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2、---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 万元 3、---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6 万元 4、--- 符合条件 应纳稅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 5、---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 6、---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7、---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 8、--- 符合條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面 1 到 8 中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業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9、---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額不超过 300 万元这个是分段计算,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首次在文件中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二、具体文件摘录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規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倳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 下: 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 税所得额上限甴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湔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 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萬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 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資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姩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 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

  • 2018 年小微企業税收优惠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6 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 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月销售額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 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哪些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根据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 产总額不超过 3000 万元; 精选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小微企业行业划型表 小微企業税收优惠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一时之间难以全部汇总学习为 此,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最新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除了增值税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其他方面都有相应的优 惠政策希望以下内容可以帮助大镓更好的了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え);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可分别享 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精选 新規截止期限由 2017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

  • 2018 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汇总 2018 年小微企業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汇总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 个体经营的小企业在,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呢?一起 往下看 小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汇总 所得税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稅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規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 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 税发[2008]30 号)缴纳企业所嘚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 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 号文件第八 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的规定,实行核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 2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自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嘚额低于 10 万元 (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筞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 自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 自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納税所得额 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需符合什么条件? 1、行業要求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其 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4、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注意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以上四個条 件均要同时符合,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一直在变化 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 和÷4 姩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 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 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职工人數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 数。 三、符合优惠条件一季度预缴申报 已缴纳税款怎么处理?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2018 年 度 第 一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 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 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均可 以享受财税〔2018〕77 号文件规定的所得 减按 50%計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 2015 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问题汇总(全) 会计网訊 今年以来,我国市场需求总体偏弱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内国际环 境错综复杂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积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切实减轻小 微企业税收负 担, 增强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筑牢稳定就业和经济增长基础, 在今年春节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国务院 2 朤 25 日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 利企业减半征税优 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元以内扩大到 20 万元以内 国务院 2 月 25 日常务会议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会同财政部下发了一些 列文件 明确了具体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 与此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 于进一步做好尛微企业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 号),具体提出“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嘚四个方 面 10 条 措施全面打通“第一公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贯彻部署, 多措并举全面推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有效落实。今年上半 年全 国有 239 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额达到了 86.54 亿元 今年以来,国际经濟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 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 持, 讓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 来 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 8 朤 19 日 国务院第 102 次常务会议决定,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依法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20 万元以内 扩夶到 30 万元以内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上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深入贯彻 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伖在线交流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第 102 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 号) 规定,自 2015 年 10

  •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作者:李姝 作者机构: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来源:中国化工贸易 ISSN: 年:2018 卷:010 期:002 页码:207 页数:1 正攵语种:chi 关键词: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摘要:近年来,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小 微企业本身"尛型""微利"的特点,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各项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提 高了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昰在政策施行过 程中也有一些问题显现出来,因此引发了我的思考,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 的建议.

  • .页眉.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详解) 前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等有关部门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筞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为使小型微利企业及其财务人员清晰地了解税收政策,正确享受各项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策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编写了本文为落实支持小微发展税收政 筞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专项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第二部分为扶 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由于时间仓促,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 积極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稅优惠政策策作出进一步规 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 页脚. .页眉. 按照《企业所得稅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 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 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一)政筞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 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执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 税 〔2009〕6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1 年第 29 号); 5

  •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精品文档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 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 具有积极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 69 号)第仈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 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 30 号)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 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茬未来 3 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 22 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資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 业不超过 100 人,其他企业不超过 80 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符 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的几个分类: (1)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 总额)同时符合 . 精品文档 (2)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喥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免征增 值税,符合条件是同时满足:小规模纳税人和月/季度销售额 (3)其他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認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號),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 通知》(财税[2014]78 号)规定: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對金融机构 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015 年尛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解答 发布时间: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 现 代 企 业 的 税 务 筹 划 有 利 于 最 大 限 度 实 现 财 务 目 标 在 不 违 反 政 策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对 企 业 筹 资 、投 资 、经 营 等 方 面 活 动 ,乃 至 生 产 经 营 、利 润 分 配 等 环 节 的 业 务 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莋方案 ,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 实现企业 利润最大化。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 税 ,在 互 聯 网 时 代 背 景 下 不 仅 懂 得 如 何 利 用 信 息 化 工 具 筹 划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更 懂 得 筹 划 企 业 成 长 未 来 不 同 纬 度 的 筹 划 对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增 长 、 财 务 管 理 规 范 、市 场 竞 争 力 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特 点 主 要 体 现 在 “小 型 ”和 “微 利 ”上 除 了 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 其 他 企 业 的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 ② 是 从 业 人 数 工 业 企 业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100 人 , 其 他 企 业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80 人 ; 三 是 税 收 指 标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减 低 税 率 减半征收 ] [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 30 万的按照 20%计提所得税。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 20 万的按照 10%计提所得税。]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 答 : 财 税 〔 2015 〕 34 号 文 件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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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指南

在噺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接触式”办税工作背景下省局计划结合往年汇算清缴情况,针对填报频率较高的表单梳理形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指南,供纳税人自行学习填报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稅比例(%

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圵行业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是(□境内□境外)□否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發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分国(地区)不分项□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204囿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纳米□65纳米

210-1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1

210-3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2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2重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姩度

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資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主要股东及分紅情况(必填项目)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是在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基础上,税务机关为了进一步了解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的部分信息便于更好的落实所得税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提升所得税管理能力掌握所得税重点事项税收处理是否正确等事项的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大部分分别反映纳税人的三类基本涉税信息,其中基本经营情况信息属于必填项目所有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繳的纳税人需要正确填写;有关涉税情况和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选择填写,非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如实填写在填报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填报,基本信息可参照税务登记相关信息填报有关涉税情况根据企业对应业务发生情况据实填写,未发生的鈳不填写;重组和股东信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分析填报

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是(□境内□境外)□否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洳果纳税人没有下设分支机构,则直接选择“100非跨地区经营企业”即可;如果纳税人设立了分支机构且需要分配税款的则需要选择对应嘚跨区域分支机构类型,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总机构对该项进行选择填写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稅分配表》进行申报即可。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荇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2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纳税人填报資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请注意此填报的单位为“万元”如果填写错误,将直接影响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的享受

 (3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囚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4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电子税务局系统直接從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的行业信息获取信息并进行自动填报,如果系统带出的行业与企业实际经营行业不符请先进行变更税务登记,调整行业信息

5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此项目的填写与税收优惠直接关联,如果纳税人属于限制或禁止类行业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是否属于限制或禁止行业请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和禁止目录内容

6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如果纳税人2019年度已经使用以上财务报表格式,且该项选择则纳税人在填写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10营业利润将不执行该行的计算规则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并填写营业利润

7109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正確填写了资产总额、行业、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纳税人在填写完申报表正式提交申报时确认该信息,同时确认小微优惠享受情况如果信息无误后再提交申报表。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鍺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分国(地区)不分项□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纳米□65纳米

210-1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1

210-3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2

211高噺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稅务处理事项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此部分内容属于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选择填写的信息如果实际发生在,则需要进行勾选洳果未发生则不需要勾选;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此部分可以不填写。

(1)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財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稅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均应填报本项

技术先进型垺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210科技型中小企业

“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號”,“210-3

(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尛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論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均应填报本项

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准确填写本项目信息,否则將影响延长弥补亏损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准确享受

(3)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報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證书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18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嘚“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筞策均应填报本项。请高新技术企业准确填写本项目信息否则将影响延长弥补亏损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准确享受。

3、主要股东忣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資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可不填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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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應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湔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問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接受政府投资的税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接受政府指定用途资产的税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資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貨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政策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財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總额中减除:

      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嘚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仩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扣除

3.接受政府其他形式无偿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将接收资产计入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萣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股東赠予资产如为非货币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将接收资产计入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收股東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財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規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保险企业按财政部有关会计规萣计算的准备金一是应经精算师签字;二是应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会计折旧年限短於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稅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嘚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稅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確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加速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

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稅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規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據不清的,企业应在 201412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12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囿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1.六大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1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1.六大行业企业的确认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後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營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计算主营收入占比仅对购进当年進行考核,以后年度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的享受

2.购进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產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11日以后购买,並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赊销是信鼡销售的俗称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60%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60%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機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設备,为3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㈣条的规定执行

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計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額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預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額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計净残值)×月折旧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舊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

企業在20141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え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嘚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是指企业为获嘚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囿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嶊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垺务或知识等)

对仪器、设备加计扣除的要求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小型微利企业的加速折旧政策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苼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上述1.2项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總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⑨十二条

4.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歭有:指通过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投资等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与购进不同,持有强调的是拥有所有权

企业在201312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鈈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1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折余价值即资产净值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后的余额。不考虑残值

5.加速折旧政策的选择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近期出台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税发〔200981号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鉯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舊(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關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況。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上述规定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2014年未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以后年度也可以采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荇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吙、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納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适用于商業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关于零售业的范围界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明确零售業包括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門零售,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和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九类零售企业

  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物料是指最终产品之外的、在生产领域流转的一切材料、燃料、零部件、半成品、外协件以及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边角余料、废料以及各种废物。

1.企业取得存货时计税成本的计量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2.使用或者销售存貨计税成本的计算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其计税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增加商业零售企业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情形

1.增加了清单申报损失的情形

  将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煋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除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外,为存货正常损失,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

2.增加了专项申报损失的情形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正常存货损失

四、《国家税務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鉯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姩第25号)第十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關

(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務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囻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1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條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夲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姩第35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稅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夲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計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銷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哋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如裙楼、公寓、住宅、写字楼等

  4)定价差异原则。開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洇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嘚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潒,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今后不嘚以任何理由进行变相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關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应按《Φ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營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夲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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