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集体土地 无效房产立遗嘱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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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分享]公证遗嘱都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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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律师:我弟弟早年去世,弟媳妇前两年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继承我弟弟房产的份额全部由其养女继承,请问她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如果该遗嘱做了公证,法官判案时是否不需再经过任何审理,直接依据公证遗嘱作出判决?&&&&(广州市&符伯)符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你弟媳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继承你弟弟份额的财产全部归养女继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除非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要求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外,其他继承人均应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来处分遗产。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所以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公证遗嘱确有错误,否则该公证遗嘱会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如果公证机构拒绝撤销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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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你个人的 都可以。
房屋可以,土地归国家或者集体。
这个是可以的,
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人无权将不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订立遗嘱。
微信9331093
可以的,不过最好还是要咨询一下律师,看看怎么搞更为妥当
1、关于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力:你们所有人的户口对你们是否能够得到补偿起主要作用,如果是城镇户口的,是不能享受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补偿的,这是首要明确的; 2、关于继承权:如果不考虑遗嘱的事情,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将由你们兄妹的共同继承。你
efe5b53q9d
这个要先去律师行一下,应该就可以了!
1.你家的情况不属于“地随房走”情况。“地随房走”是城镇私有房屋的情况。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房随地走”,谁的宅基地一般人都宅基地上房屋就是谁的。 2.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的一种使用的权利。是本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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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不动产登记,是可以转交的案例 | 房产遗嘱,你应该这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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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房产遗嘱,你应该这样立!
&张光钊&声明:本文由景来律师公众号原创并首发,欢迎转帖分享,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案情简介】&刘某男和李某女,均是丧偶,刘某有三个子女(均已成人),李某没有子女,二人于10年前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一处房产,现在由于刘某身体不好,担心其死后他的子女和李某争房产,导致李某无处居住,那么刘某怎么做才能保证李某在其死后对该房产有全部的所有权呢?&【律师剖析】&这个案例所涉的是遗产的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公民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受他人干涉,如果在生前不做处理,可以留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那么是否只要立下遗嘱就可以了呢?其实不然,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遗嘱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要想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我们先看看遗嘱的有效遗嘱的要求:&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二、遗嘱处分的必须是自己的合法的财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其所处分的财产必须自己的合法财产,这里说是自己的,是指是自己单独所有,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比如上述案例,涉案房产原属两人共同所有,如果刘某在立遗嘱时,对整个房产做出处分,则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因此,刘某只能对属于自己那部分做出处分。所说的合法是指财产取得的方式、方法,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收入不能作为遗产处分,比如赌债等。&三、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知道遗嘱内容,因为遗嘱都是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此前,遗嘱人可以改变遗嘱内容或撤销遗嘱。&四、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设立的民事行为。遗嘱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独立做出,不能是他人的意思或他人代理做出,即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设立,无需他人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五、遗嘱生效有特别规定,即使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自遗嘱人表示市即成立,但能否生效以遗嘱人死亡时为准。&六、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予以严格限制,规定了遗嘱必须以一定形式存在。&七、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虽然遗嘱人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但在处分自己财产时要遵从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德。所以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八、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九、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上述案例中,如果刘某想在其亡故后,李某与其子女对房产不至于产生争议,他可以先对其所与李某的共有房产中,就其单独所有部分留下遗嘱,由李某继承,则李某在刘某死后,拥有对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其他人无权主张权利。&【遗嘱小贴士】&一、口头遗嘱。是指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设立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设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两个条件:&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除此之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随时有生命危险,即遗嘱人处在生命垂危、意外灾害或战争等情况下,遗嘱人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是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去效力。&2、设立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人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设立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许将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记录下来,注明时间、地点及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其实这条已经限制了口头遗嘱的不完整性。因为在危急情况下,不一定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比如在战场上,就不一定有两人以上同在。所以设立口头遗嘱,一般效力很低,容易产生争议。&二、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形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录音遗嘱,一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清楚地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不能代为转述,遗嘱内容要清楚明白,语音要清晰,不能含混不清;二要求见证人要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同一个遗嘱录音带上。录制完成后应将录音带封存,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时间等。&三、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自述遗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2、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写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3、遗嘱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四、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上述的基本要求。&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5、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6、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代书遗嘱可能无效,也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五、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遗嘱公证应严格按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因此公正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2、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即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正。&3、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应遵守回避的规定。作者:张光钊,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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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拿着公证遗嘱却不能继承房产?王先生有一双儿女,王太太去世后,子女与王先生断了联系,因此受了很大打击,身体每况日下,于是雇了农村姑娘小黄当保姆照顾自己起居,小黄在王家一干就是五年,兢兢业业,像对待父亲一样精心照顾,在此期间王先生的儿女怀疑王先生与小黄有不正当关系,要求把王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过户到他们名下,并对王先生威胁辱骂,甚至还对小黄大打出手,王先生被逼无奈给儿女立下遗嘱把房产做了处置。 后王先生得知后立的遗嘱可以撤销之前的遗嘱,并且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普通遗嘱,于是到公证处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归小黄所有,并告诉小黄妥善保管这份公证书,一旦自己去世小黄就可以拿着这份公证遗嘱完成房屋过户。 王先生去世半年后,小黄拿着公证遗嘱到房产局过户,房产局告知小黄这份遗嘱已经过期,无法过户,于是小黄通过法律途径将王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判决小黄的公证遗嘱在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已归于无效,小黄没有继承权。判决其子女最先立的遗嘱有效,并按照该遗嘱将该两套房产由其子女二人继承。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了解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遗嘱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或称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遗赠与遗嘱的区别如下: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本问题的焦点是小保姆是否接受遗赠?《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显然,本案中小保姆没有对其它继承人即王先生的子女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就应该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放弃接受遗赠。但是,因不了解法院这么判决的具体事实情形,对于小保姆掌握了公证遗嘱的前提下其行为也可能已经构成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应组织证据和事实材料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来源:悟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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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来源:&&&&
  导读:遗嘱分五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保姆持遗嘱争房产
  根据中国青年网,85岁的徐某2011年去世后,家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孰料,照顾徐强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拿着老人日手写的三份遗嘱,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写遗嘱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徐强,其遗嘱是否具有效力成为争议焦点。经司法鉴定,徐强在写遗嘱前20天已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且其书写项目评估结果为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广州中院据此维持原判,认定徐强的自书遗嘱没有效力,其遗产按法定继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霞提供的徐强的自书遗赠是否有效,徐强遗产的两位继承人是否应赔偿款项给李某霞。
  一审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诉求之后,李某霞提起上诉,称在法院进行鉴定机构摇珠过程中,四个鉴定机构具有同等资质,其中三个鉴定机构均表示依据本案材料,无法进行行为能力及精神鉴定,足以说明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医学条件。况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徐强无法写出完整句子,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明显与其提交的徐强所写的三份遗嘱相矛盾。
  徐强的后人则称,徐强日仍处于阿尔茨海默病期间,且情绪异常。李某霞亦确认徐强5月12日当天突发高烧。同时,MMSE量表显示徐强不具备书写能力,但仍可进行摹仿。结合徐强的病史、5月12日的精神状态及MMSE量表,不排除徐强是按照他人事先写好的遗嘱进行摹仿。
  此外,徐强的晚辈与徐强感情深厚、关系亲密,徐强将房屋如此巨额的财产不留给后人,转赠他人不符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徐强书写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原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依据徐强的门诊病历、出入院资料、MR诊断报告书、MMSE量表等材料,并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并陈述意见的情况下,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李某霞称该鉴定仅询问了案件利害关系人即做出,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报告显示,该报告参考的材料除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外,还有头颅CT等影像学检查结果。
  徐强的MMSE测试量表显示,徐强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具有抄写能力,故徐强实际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亦无法排除该遗嘱系抄写的合理怀疑。
  此外,李某霞照顾徐强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已经获得相应报酬,亦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书遗嘱竟然无效
  遗嘱分五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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