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才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

旅游费用需要交 个人所得税吗?_百度知道
旅游费用需要交 个人所得税吗?
筹建期间,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费用记入: 管理费用-福利费 吗?这样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是平均摊到员工身上吗?另外, 如果交了个人所得税,管理费用-福利费还可以税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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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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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让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按规定缴纳个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到您公司的情况,如何将旅游费用在员工身上分配计算个税没有专门规定,只要合理即可,一般可平均摊到员工身上。  企业所得税方面: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旅游费,即使已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不同税种要遵循不同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旅游支出不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是临时决定,没有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执行,没有按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另外该企业是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未经批准也不能随意突破。所以,旅游费用不能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职工福利费”项目列支的旅游费用也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很明显,旅游费用并不在其中。所以,旅游费用不得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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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的提问应该是公司为个人报销或者支付了旅游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个是要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现在还不需要加纳个人所得税。管理费用-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金额是工资总额的14%以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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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样报销话费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报销手机费,怎样做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月伴你行——专业的视角,及时的纳税指导,为您办税提供最有用的涉税信息。如果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真心希望大家在文末顺便点赞,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每个人关心的话题,根据税务稽查案例来看,许多企业为了对此费用进行避税,采取了五花八门的方法和措施,但是,实际在执行中存在着许多的税收法律风险。那么,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手机费是否必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需要大家首先了解家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后,才可以考虑是否有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报销员工手机费缴税法律依据&根据国税发[1999]58号之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稽查分两种情况处理& &&根据以上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大家在执行中要区分不同情况的税务处理:1.如果是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发票抬头是单位名称)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2.如果是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或者报销(发票抬头是个人),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扣除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报销(发票抬头是个人)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析手机费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许多人都在问我这个问题,现在的手机时代,人们无论是工作、学习和生活处处都是离不开手机的,所以手机消耗的费用是无法划分清楚因公因私的界限,对其费用如果全额缴纳个人所得是显然是不够公正的。在此注意:根据以上税法文件含义,大家看到报销手机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界限,在税务界定上实际是采取发票抬头支付费用的单位还是个人,如果是单位,那就界定是因公事宜,那全额可以扣除,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报销票据抬头是个人,那就属于单位一种福利行为。& &但是大家注意:日常支付手机费用的时候,提供服务的单位在收取费用时,都是按照手机机主的所属权来填写发票的,而不是随意在发票抬头填写名称的,那么,就给了我们问题的症结根源,其根源就在于是企业报销的手机费是在为员工个人资产承担的费用,那毫无疑问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报销手机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设想& & &根据以上原理,我们就得出这样一个概念,即:如果为企业手机报销的手机费,就一定会取得抬头是单位名称的发票,取得抬头是单位名称的发票既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如果为个人手机报销的手机费,就一定取得的抬头是个人名称的发票,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不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如果计入工资薪金才可以据实扣除。&&由此,如果企业为管理人员(员工)统一购买手机,产权属于企业固定资产,那么为其报销的相关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这样的思考再次提醒大家,纳税义务是来自于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只有改变行为才可以改变其结果。员工报销的手机费用要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吗?&解疑释惑1员工报销的手机费用要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吗?解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2]20号)中规定的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要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因此,如果是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不用计入社保缴费基数。解疑释惑2我们单位临时外请人员,工资大概元,未签劳动合同,我们代扣个税,那这个算入工资薪金啊?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所以需要具体分析,要看临时聘请的外勤人员是不是和实际工作的场地相关还是个人能完成的独立工作,如果是需要依赖本公司工作条件才能完成工作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签未签合同不是判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依据。解疑释惑3工资只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样的工资可以企业所得税扣除吗?解答:可以税前扣除,不交社保并不是工资、薪金不能扣除的依据。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来源:数据空间、第一财税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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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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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来源:王亚明 &   |
对于公司为个人承担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分别在日、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执行的。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那么工资、薪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事实上,企业承担收款人应缴的税款,不仅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企业在非贸易付汇的过程中,也会有替收款方(非居民企业)承担税款的行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专门针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遇到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承担员工或收款方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合同约定清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笔者认为,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笔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的理解是:第一,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作为工资、薪金处理,以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工资、薪金可能需要进入资本化项目,因此不可以直接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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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额-税务规定准许扣除数(现在国家统一为2000)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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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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