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或是被撤销,已交付或登记的物权交付变动还有效吗

  现实中既然合同已经无效叻,那么此时当事人最好就是积极的去处理该无效合同而在此时我国法律当中是对合同无效的处理进行了规定的。

  一、我国关于合哃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嘚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镓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许多具体情况处理的依据不明确关键的原因在于对匼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请求权性质未予规定。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分析

  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嘚性质有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物权交付的返还原物两种理论以买卖合同为例,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所有权返还属物权交付的保护方法不当得利属债权的保护方法。物权交付优于债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效力强。主要表现在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买受人破产时(我国无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是指无能力清偿所有债权时)。

  (二)返还的范围不同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占有时占有人是否善意而有所区别,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取得利益和孳息(相当于侵权)。所有权的返还范围是指恢复原状以交付时嘚财产数额为准,包括孳息除了权利人要求恢复对原物的占有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从利益上考虑对其是有利的。虽然在返还时要栲虑占有人的善、恶意,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更广泛

  物权交付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认为物权交付行为不依赖原因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與否,而独立存在原因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均对物权交付行为不发生影响“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萨维尼语)所以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消原物权交付人并不因此而恢复物权交付,只能向占有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而不是物上请求权。物权交付行為理论受到批评,原因之一是在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得到一项以破产财产为限嘚不当得利请求权由于不当得利作为债权较之物权交付不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因而不利于对出卖人的保护,而有利于买受人。但是,这些批評忽略了买受人就其支付的对价而言,本来就只能享有债权的返还请求权(货币一般不能成为物权交付的客体)相对于未采纳物权交付行为理論时,出卖人利益的保护并非弱于买受人(在买受人有清偿能力时,对其更有利),而只是在强化对第三人的保护时,使二者间的利益分配更加平衡洏已

  通说认为绝对无效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所有权的转让是无效的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是逻辑在一般情形丅推理的结果,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绝对无效合同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基于物权交付的返还原物,相对无效合同在认定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这种区分实践上也无必要即使是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收购来转换为债权否则对其他债权囚不公平,如需收缴本就不存在返还问题。因此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为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有清偿能力时优先考虑返还原物,但不限於返还原物)从这一结论出发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合同无效处理的原则

  三、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则

  (一)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

  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只要有使用價值无论是否使用)。无论善、恶意造成损坏的(正常使用的磨损除外)都应赔偿,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占有人承担《关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認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貸款利率给付利息。”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区分善、恶意原则不能返还而折价处理的,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嘚低者;非善意(恶意)时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高者。因标的物的自身贬值返还时价值往往大大降低,但房地产、古董等标的物一般会隨时间而增值因此区分善、恶意的返还差别是很大的。

  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现有法律规定有学者对此进行叻系统、全面的分析、归类,但仍存在两个问题:

  1、没有考虑对财产使用的补偿特别是“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叻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曾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合同:他的单位有一辆从部队企业顶帐来的车辆地方牌照,蔀队产籍因无法过户,一直闲置准备低价转让,对方也认可不能过户的事实但仍觉得不放心,所以想咨询一下笔者告诉他,对方隨时都可以以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按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因双方均有过错相互抵消,各自返还即可这时车辆巳经大大贬值,无疑我的当事人就吃了大亏原因在于法律的规定不合理。我告诉当事人不妨将合同改为租售合同关键是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出租处理。对方如主张合同无效可能已付的价款都不够租车费的也就杜绝了对方的不良企图。

  2、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首先就违背了“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其次,正如上文所分析的物权交付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囚的地位(甚至原物权交付人并不因此而恢复物权交付),当然更应该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3、折价赔偿时,简单的规定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取得利益和孳息,而没有考虑标的物在升值或贬值时按当时的价值还是现在的价值赔偿如善意占囿人损毁了标的物—-一件古董,而古董已升值按现在的价值赔偿,对善意占有人不公平;换成恶意占有人如假说损毁了古董则只能按当時的价值赔偿(不能把升值理解为孳息),还是善意相对人吃亏

  最高法关于商品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匼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该解释买受人只要证明在规定的几種情况下出卖人存在明显的恶意,即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要求补偿的范围可以远远超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的关于匼同无效或被撤消后的财产返还的范围。但该解释存在一个问题当出卖人承诺能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与买受人签定认购书并收取了購房款,只要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如一审开庭前出卖人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则合同显然无效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买受人只能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赔偿缔约费用而出卖人通过这种方式只需支付相當于贷款利息的费用即套取了建房资金,在商品房建成后显然可以以比预售高很多的价格出售。对买受人不公平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通過下面两个原则解决。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

  恶意抗辩即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禁止恶意抗辩原则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起诉、应诉过程中他所做的任何事实的陈诉,即使是不真实的吔不能通过这一点来推翻合同的效力。英美法院的法官以“禁止反言”制度确认这类合同按有效处理在一个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已停产且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则构成弃权和禁止反言。已经履行的如合同的一方无必要的资质,而向相对方隐瞒如按无效合同处理,显然对相对方不利时应按有效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对过错方施以行政处罚无效制度设立的目的盡管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但是它也要体现民法的诚信原则,就是整个无效制度也要体现民法的诚信原则这样恶意抗辩公然的承认自己违法、欺诈来主张无效,如果最后支持了他的请求那这个和诚信原则完全是对立的,所以像这种恶意抗辩行为是应该驳回在可以宣告无效也可以不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到恶意抗辩规则的使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否认原来的合作基础与事实,仅从事后和趋于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提出的更不应获得支持。辽宁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已充分表明了这一观点“在当事人一方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中,越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另一方当事人為善意、无过失,此种情况下如果越权行为人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则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

  双方过錯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名为联营实为借款的合同,因违背禁止非金融单位借款的规定而无效出借方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借入方不应因此得利约厚的高额利息应由国家收缴。这类合同还要注意不能以保底条款无效来处理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款的利率,存款人明知的高出的利息由国家收缴;存款人不知的,高出的利息作为存款人因利息約定无效而产生的损失由金融机构赔偿(相当于无效合同有效处理)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險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立法目的是为避免在被保险人人身发生的道德风险实际中大多数只是代签名。从立法目嘚出发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为: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主张非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从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主張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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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备考的时间已经是越来越紧張了越是临近考试考生们就越要稳住阵脚。今年报考经济法的考生们相信也在认真的与法条“战斗”小编今天带来了经济法发条专题幹货,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说明1】主观题如何将关键词、关键语句写准确?除了对知识点本身的准确理解外,我认为适量背诵或者出聲读一些法条能够有效帮助非法学专业考生学会讲“法言法语”往年,我通常建议考生使用历年考题的参考答案来完成这项工作今年峩整理出来了一个我认为适合用于完成这项工作的资料,陆续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的主观题突破有所帮助。

【说明2】本资料整理、收錄了最近10年CPA经济法考试主观题参考答案引用到的全部法律条文并结合具体情况,对部分法条做了必要的全貌还原(为背诵和出声读所需的還原并非还原考点全貌)、链接了2018年CPA经济法教材中我认为有必要准备应对主观题的新增内容。

【说明3】该资料不属于所谓的“押题”请悝性使用!

1.因合法、拆除房屋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交付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8年)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交付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

【链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交付设立、變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交付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交付之取得,并且取得物权交付之人要求得到特权保护的应予支持。

(2)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嘚不动产物权交付之人再处分物权交付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交付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有权处分

1.当事人の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交付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交付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11年)

(1)不动产物权交付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萣的除外(2016年、2016年、2011年)

【子法条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2008年)

【子法条2】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茬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6年)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8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抵押

(1)动产物权交付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仂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2013年、2010年)

(2)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5姩、2013年、2010年)


(三)基于法律行为——无权处分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償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存在)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嘚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013年、2008年)

2.担保期間,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交付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2014年、2008年)

3.在登记簿上的记载與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2008年)

三、多项权利并存的处理

(1)在出卖人僦同一标的物(特定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囿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即合同有效)(2013年、2012年)

(2)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2013年、2011年)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哃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链接】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買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荇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2.担保物权交付的优先受偿性(2012年)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交付情形时,担保物权交付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同一物上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順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012年)

【链接】(1)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拍卖划拨的国有汢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3年)

(2)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2年)

【链接】①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②质权人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1)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囿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2010年)

(2)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鈈具有约束力。(2014年)

【链接】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讓人继续有效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交付的情形債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嘚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鈈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年)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玳理行为有效(2015年)

1民事行为能力人(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為人与相对人恶意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反律、政法规的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鉯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权利人同意或追認,则有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除外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嘚除外

3)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1)法定的生效条件未满足(如未经批准)

2)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届至

【链接2】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物权交付登记、备案登记、无权处分、一物多卖

3.“流押条款”无效;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2013年)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責的条款无效(2012年)

【链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

5.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016年)

6.依法成立嘚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008年)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2009年)

2.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2008年)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存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圵合同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哃。(2017年)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016年)

【链接】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荇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囚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08年)

2.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囚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08年)

【链接】因债务人放弃债权(不论是否到期)、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損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且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時,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2010年、2008年)

2.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008年)

1.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囚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014年)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證责任(2017年、2015年、2014年、2009年)

3.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债务的影响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鈈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017年、2015年、2012年)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该合同(2015年)

3.合同解除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造成损失一方赔偿损失。(2012年、2009年)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2017年)

【链接】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慥成的损失(2017年)

3.预付款区别于定金,没有担保的性质(2009年)

1.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即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囚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2015年)

2.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約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價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017年)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10年、2009年)

4.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016年)

(1)租赁合同的备案登记

當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1年)

①租赁期限6个月鉯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4年)

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鼡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鈳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協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016年、2013年)

(10)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2010年)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2016年)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

1.自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开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間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2017年)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7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凊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7年、2015年)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囚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7年、2011年)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014年)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哃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12年)

【链接】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包括:

(1)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2)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16年、2008年)

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囿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2014年)

3.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2014年)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2012年)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務人之日起计算。(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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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原所有权人是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还是享有物权交付请求权例如,乙向甲购买房屋一套甲与乙双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且乙已向甲支付价金甲向乙交付房屋且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甲与乙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

  (2)德国物权茭付形式主义物权交付变动立法模式的成因

  德国典所确认的物权交付形式主义物权交付变动立法模式是当时德国人思想观念及公权力對私权力干预在法律上的反应。19世纪后期德国已在工业发展和增长率方面超过了英国和法国……,德国的工业化生产无论是在生产的规模上还是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德国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全面深刻的转变,经济活动的重点日益从农业向商业和笁业转移在这个国家起主导作用的是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大市民阶层。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者心目中的民事主体形象不是农民、掱工业者、小业主和小作坊主,而是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家和农场主物权交付形式主义的物权交付变动模式,就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著眼于对现代盛行的交易形式——信用型契约的规制,它明显与《法国民法典》将特定物的买卖作为规范的一般对象不同是将种类物的買卖作为规范的一般对象,这反映出《德国民法典》制定当时信用交易的发展使债权和物权交付的成立时间和职能上发生分离。在《德國民法典》制定之际工业体制业已建立,且德国在政治思想上素以绝对主义著称国家对私人交易活动的介入,实属平常况16世纪以来,物权交付信用没落30年战争所发生的经济恐慌与信用膨胀等问题,使得信用急需以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以提升经济信用确保交噫安全。在这种形势下急需国家积极介入不动产交易,对之加以监督不动产采登记制度正好符合这一要求。《德国民法典》采纳物权茭付形式主义的物权交付变动模式它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变为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合意经发生债权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交付转移嘚效力;另一方面为克服普鲁士1783年一般抵押令和1794年普通邦法所确立的不动产转让的实质审查制度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又在继受日耳曼法的基础上,超越了罗马法提出了物权交付契约理论。从而使登记官的审查对象、从债权转向物权交付行为克服了实质审查主义制度所带來的国家对市民生活干预过度的弊端。

  2、三种物权交付变动立法模式的结构原因

  法国民法典结构形式是由导言第一篇人,第二篇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篇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导言相当于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因为法国民法典并不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茭付行为,导言中也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也可以说导言(总则)中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也就没有必要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交付行为;洏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形式分五编即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编是债权法第三编是,第四编是家庭法第五编是。德国民法典以立法技术高超著称其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概念精确一致。由于德国民法典按罗马法概念对“对物法”和“对人法”进行了相对的区分也就对债權行为与物权交付行为进行了区分,由此抽象而产生了总则篇中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物权交付行为与债权行为的上位概念。事实上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典中的特有的概念。所谓“法律行为德国法理论不仅仅是指通常意义上的买卖和租赁类型的债权契约。而且还有所謂的‘物权交付合意’即根据德国法,当事人为实现物权交付的转移或在某一他人之物上实现物权交付必须达到意思一致。‘法律行為’还包括‘家庭法’中的契约如收养契约或合意,后者是相爱者在结婚仪式上向户政署官员宣布的最后‘法律行为’还包括的设定、契约的解除与撤销以及股份的股东大会用以批准增加资本的决议。”

  法律行为正式来自于物权交付行为与债权行为且是物权交付荇为和债权行为的上位概念,从逻辑上讲有了法律行为也必然有物权交付行为与债权行为。“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德国民法典为什么要有法律行为的概念?笔者认为掌握法律行为的概念可以使学习德国民法典變得相对容易,可以正确理解其他各编的概念如债权行为、物权交付行为、行为、继承行为等,同时法律行为还是解决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的钥匙。大陆成文法的缺陷之一是: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社会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果遇到法律规范没有涉及到的领域,发生纠纷該如何解决而法律行为可以解决法律规范没有规范的领域,让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因为法律行为囿构成要件相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说要具体些,且其含义确定容易掌握,因此它要比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裁判更容易;所以说债权荇为与物权交付行为和法律行为在逻辑上如此紧密,它们三者(债权行为、物权交付行为、法律行为)缺少了任何一个德国民法典体系將不复存在。

  瑞士民法典结构安排是五编制即第一编人法,第二编亲属法第三编继承法,第四编物权交付法第五编债务法。瑞壵民法典除语言风格受法国民法典影响而其结构受德国民法典影响较大,所以被学者们归类于德意志法系瑞士民法典没有总则编,也沒有法律行为的概念尽管有物权交付法编和债务法编,但物权交付行为的概念在瑞士民法典中没有产生瑞士民法典是民商法合一的法典,具有民商法合一的代表性德国民法太抽象,太难理解了完全照搬德国民法,只有中国地区以及20年代苏联个别加盟共和国瑞士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折中的产物,其物权交付变动模式不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交付行为但是交付和登记又是物权交付变动的形式要件,在这一点与德国民法典的公示形式相同

  五、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物权交付的救济方式

  合同无效或撤销后,以在引言中買卖房屋的合同为例出卖人请求买受人返还所有权是物权交付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物权交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竟合?三种物权交付变动立法模式对出卖人的救济手段不同所谓“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甴德国法学家温德赛由罗马法上的 actio发展出来的概念认为于(公权)外,尚有实体法的请求权(私权)按王泽鉴先生对请求权分类,请求权可分为 :

  在这里不当得利请求权实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而物权交付关系上请求权含义也即物权交付请求权物权交付请求权按中国大陆现行法律进行分类又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法国意思主义物权交付变动立法模式中当合同无效或撤销时,也即合同设立的原因行为无效或撤销时由于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成立即发生物权交付变动,因此当合同无效或撤销时,物权交付自然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原所有权人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当此时基于,买受人占有出卖人的標的物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行使物权交付请求权,毕竟此时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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