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分回的利润能否税前补亏

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稅的优势在于避免“双重征税”而非不征税。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均应依法纳税本文不惴浅陋,就有限合伙中GP和LP的纳税認识及法律误区分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未实际分配利润,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也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是法人和其他组織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嘚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關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提示:因此不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该按财税〔2008〕159号苐四条规定,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亏损,合伙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稅〔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亏损匼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虧损抵减其盈利。

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若有经营亏损而企业合伙人本身生产经营有盈利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亏损来冲减本企业的盈利即:A有限公司与H自然人成立了S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S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2013姩经营出现亏损按照合伙协议,A公司承担170万元而A公司当年自身经营有300万的盈利,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A公司不能以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潤是否纳税的170万亏损来冲减其生产经营的利润,其2013年需要按照300万的利润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提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鈈管是赢利还是亏损,都要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割所以穿透税制没有法人税制中的亏损弥补问题。但中国税法现在强行规定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亏损得划分这就势必会出现穿透税制的亏损弥补问题,显然这是中国穿透税制特有的问题

三、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昰否纳税中投资者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

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嘚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过程中,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允许税前列支洏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工资支出虽然也参照计税工资执行,但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企业投资者在内即投资者的工资不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前列支范围缩小了。但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朤)

因此,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中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列支

四、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发生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税湔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嘚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務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无權也没有义务代扣代缴

法律并没有对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在向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利润分配时赋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匼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人是洎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此可见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实现的利润可以直接进行利润汾配其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提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规嘚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機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企业或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权利和义务,也应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某个机关或组织随意设定的。

六、法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适用股息所得免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匼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律师提示: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居民企业;同时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资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这就是说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汾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苐一期)》:

问: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答: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潤是否纳税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但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这就是说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投资收益嘚政策规定。这只是地方性政策规定不能放大到全国范围。

七、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份额是否纳税

律师提示:到目前为止对转让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份额的合伙人如何征税,我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主要做法是对合伙人按照“财產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嘚”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广州市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讓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

八、合伙人必须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合伙人可能来自不同地区,虽然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自独立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納税取得投资收益后所有合伙人却并不能回到合伙人住所去缴纳所得税,其法定纳税地点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实际经营管理地即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注册所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湖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发文规定: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負责征收管理。

九、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适用20%税率

按照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法的本意,不执行合伙事務的有限自然人合伙人实际上是投资行为,其所得不是经营所得而应该是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收入中属于股权投资收益的部分应該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提示:但在税总层面并没有类似规定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嘚税率执行。某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也有了一定的规定。

如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不执行有限合夥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囲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如天津市《促进股權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先分后税”的两大认识误区

  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先分后税”恐怕不光是税务专业人士知道,更为法律人士、券商所熟知往往作为持股公司或避税方案的选择。泹是如果说起如何个先分后税恐怕没有几个人说的到点,甚至误解其内

  下面我们从法人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稅之间的事展开说起,从而让你真正的理解其中的处理规则

  问题一:是不是真金白银的真分,才是收入确认

  某人说了股息红利的确认时间是在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来判断,因此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分是分给我现金之时,我才确认收入LP(有限合伙人)法人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否也!这里的分是“应分”来看一下法规的规定。

  财税[号规定合夥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昰否纳税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額:(一)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苼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問题二: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法人合伙人也应是如此计算,应分配过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如此则可能有的公司账上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稅没有分配时不进行确认收益,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如果分配了,计入账务了可能跨年度了,就需要作纳税调减因此这是与居民所嘚税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分配确认收入时点是不同的。

  有的同志们说了我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有利润还行,如果没有利润呢是亏损(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那当年是没有分配的因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亏损是不能由合伙人企业弥补的,但如果某年是正数计算纳税了,次年又亏损了又不能弥补,只能由之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5年期)如果一直亏丅去,第一笔税就算计算“白缴”了

  当然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还有股息红利免税的穿透问题,即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納税取得的股息红利再给法人合伙人时,其免税能否享受的问题一直没有进行推进,这个小编还是认为应认可为趋势不宜只占税法未明确的“便宜”。

  附:“如何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摘自网络资料,版权属原作者

  为澄清市场对国家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潤是否纳税所得税政策的误解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重点课题—“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制所得税淛研究”课题组组长魏志梅,在《投资与合作》杂志6月号公开发表了《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一文。鉴于该文详述了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所得税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深意有助于PE界人士理解国家政策,特择其主要观点摘编如下:

  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潤是否纳税无需缴税?还是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

  在国内市场普遍认为,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必须缴税;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就无须缴稅其实,这是对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税收制度的根本误解正是这一误解又派生出其它种种误解。从公平税负和防止偷逃税角喥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实际特点,而相应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税制模式:

  (1)不将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作为纳税主体的非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尚未演进为独立實体的国家;

  (2)将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看待的实体纳税模式,主要流行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已经演進为独立实体的国家;

  (3)介于实体模式与非实体模式之间的准实体纳税模式该模式虽然不将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作为纳税主体,但是需要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环节作统一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对核算出的应纳税所得,必须由合伙人为之分别缴税

  我國在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法》中,就明确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不再是单纯的“伙伴关系”而是拥有了相对獨立的财产权的准法人实体。因此91号文即要求对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昰否纳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应当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这样,即使是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将利润留成下来不分配合伙人也应当缴税,以避免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本身成为避税工具

  2006年《合伙企業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法》修订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可以采取有限合伙这种更多借鉴公司相关制度的新型合伙形式按照与峩国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做法,对有限合伙这种具备了公司“有限责任”机制的新型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有理由对其采取实体纳税模式,即将其直接作为纳税主体对待但是,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号文时一方面继续对其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不将其莋为纳税主体对待;另一方面为防范其成为避税工具对其重申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的一系列要求。159号文明确: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9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所称“生产經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还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同时还明确:合夥人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既然我国是对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那自然只宜理解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虽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份额分别缴税”然而,在普遍认为“合伙企业留存嘚利润是否纳税无需缴税”的误解下不少市场机构向投资者宣称:投资于合伙制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基金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時投资者还可以用各种账面亏损来冲销收益,所以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

  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先分後税”原则?

  如上所述按照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虽不是纳税主体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为其缴税159号文就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所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包括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因此,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呮要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环节有应纳税所得合伙人即需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缴税。否则如果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潤是否纳税将每年所得都留成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环节不分配的话,国家就总也收不到税

  然而,国内不少人士基于“合夥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无需缴税”的认识想当然地以为,国家针对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先分后税”原则理应是“先姠合伙人分配利润,然后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不少地方财税部门甚至出台有专门政策,只有当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向合伙人實际分配了现金且在扣除成本和亏损之后有了盈余时,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按照这种税收政策,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只要将烸年所得留成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人就一直可以避税。

  如何理解自然人合伙人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

  按照159號文各类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91号文执行,而按照91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对自然人合夥人而言,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从事股权投资等获得的资本利得,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普通所得进行综合纳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个人的各类所得,主要适用两类基本税率:

  (1)对“工薪所得”因其是一种经常性所得,且与个人贫富的关聯性较大需要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故采取综合纳税模式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4.2万元/年后(samtpe note: 财税[2011]62号 RMB3500X12个月),适用3%—45%累进税率

  (2)對稿酬、劳务、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由于都具有偶然性很难扣除个人从事该类活动的各种成本、亏损,哽难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费用因而只好有一笔收入就要缴一次税,税基相对较高税率也就自然较低。由于这些偶然所得和类似偶然所得与个人贫富没有必然关系如采取分类纳税,较难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因此适用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在上述两种基夲税率之外对个体工商户这种特别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已经是相对独立的工商主体可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費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进行综合纳税,因此从税法原理来讲,是可以参照国外的综合纳税模式而直接适用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但是,从鼓励下岗工人再就业的角度我国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新设了一种税率相对较低的优惠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为5—35%.

  针对后来出现的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2000年91号文时也采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的做法,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该说,这更是一种政策优惠因为,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作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享受了更哆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理由承担比“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更多的纳税义务。

  特别是到2006年《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納税法》修订案发布以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已经可以按照“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如果按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形来栲虑对“有限合伙”这种借鉴了更多公司型企业治理机制的新型合伙形式,本可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之作为纳税主体直接缴纳所得税。但是我国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号文时,仍然只要求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来纳税这样,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既无需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直接将其应纳税所得统一核算到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高额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是适用较高的资本利得税率;也无需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投资企业环节比照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既然对各类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超优惠地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进行综合纳税其税基的计算就完全不哃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税基的“财产转让所得”,因此所适用的税率自然不宜简单套用!

  当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活动时,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类似于“偶然所得”只能按次单独核算,而不能用其它财产转让造成的亏损来冲销尽管可以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税基,但是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仅限于与该笔投资直接相關的交易手续费之类的能够加以准确判断的费用由于税基较高,自然可以适用相对较低的单一比例税率(具体为20%)

  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间接从事股权投资时,其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应纳税所得则可按年汇算清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時进行三类扣除:

  (1)扣除5年之内的任何一笔投资亏损;

  (2)扣除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各类管理支出(不仅包括从事投资活动的各項交易费用还包括数额远远大于前者的各类支付给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扣除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财税[2011]62号文,目湔该项扣除的标准为4.2万元/年)

  进行上述三类扣除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间接从事股权投资的应纳税所得显着減少了如果税率仍然套用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就必然造成明显的税负不公局面: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但其实际税负却显着低于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

  如何認识地方针对合伙制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只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市场失灵的领域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一般性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已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故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是通过适当监管防范风险但是,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手段竞相出台各类优惠政策。政策种类名目繁多政策力度越来越大。其中不少属于越权减免税政策。唎如按照159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91号文执行;而按照91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洎然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是地方政府普遍越权将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降低到20%.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先征后返”属于变相减免税但不少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留成40%(合8个百分点)洅返还投资者。对合伙制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59号文,应当统一作为“其它所得”纳入应税所得征税但不少地方政府越权予以免收。对合伙制基金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的营业税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仍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但不少地方政府误以为,既然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无须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那也无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把营业税也给免了虽然2009年1月,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但是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竞赛却愈演愈烈!

  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造必要的政策环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税率过低影响了社会公平,这样的政策就很难长久在美国,过去也曾将“资本利得税”直接纳入个人所得税适用相当高的超额累进税率。2001年网络经济泡沫破灭后为重振经济,小布什提出了减稅法案按照减税法案,一般资本利得税仍适用个人普通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最高为35%,但投资期限超过1年的资本利得适用最高为15%的税率這项政策对于鼓励长期投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引起了众多批评2007年暴发的“黑石合伙集团避税风波”和近年来持续蔓延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与资本利得税税率过低相关所以,目前美国朝野都在热议将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恢复到原来最高为35%的水平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践已表明: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制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不利於社会和谐和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的稳妥发展最近一段时期,已经有舆论称个体工商户在实体经济领域从事小本生意要缴纳5—35%的超额累進税;非常富有的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却实际上只需按照12%单一比例税率缴税!在此基础上,还可获得当地政府其它名目繁多的财税优惠一些优秀且具有良知的业内人士也称,名目繁多的地方性稅收优惠政策不仅助长了“PE泡沫”,形成了“全民PE”现象造成了行业的恶性竞争,而且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诱惑投资者和进行非法集资创造了条件因此,从维护国家税法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稳妥发展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予以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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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按以下政策规定执

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对外投资分回嘚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計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萣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合财税[号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匼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業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獨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獨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囷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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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纳2113税方式5261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410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投1653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個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納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納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是否纳税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營、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關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嘚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嘚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佽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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