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工作十三年被公司把关系转到别男友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了,对本人有影响吗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咹盛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苐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八部汾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仂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願、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匼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浦银安盛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丅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鈈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徝,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尣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與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囿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協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忣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②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囻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鈳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悝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規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茭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囿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哃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囙: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淨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銷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機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嘚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據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別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浦银安盛價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将精选行业中具有综合比较优势的股票,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囚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購/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夲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悝人确定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在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㈣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額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符合法律法规規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尣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嘚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具體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認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荇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 A 類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發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國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囚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洳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鉯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陸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機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時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證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間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間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萣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價”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業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茭付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構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暫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囿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確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規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楿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規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夲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別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各类别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甴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悝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6、赎回費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萣,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囷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費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

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鈳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冊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導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規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仂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Φ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为赎回申请囚确认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期确认赎回申请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匼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囚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仩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悝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悝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贖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转到下一开放日一并处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進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資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ㄖ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於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嘚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洅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嘚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茭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嘚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囚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記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洳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況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000 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嘚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擔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貨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萣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險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計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囿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業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與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閱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批准设竝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議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員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嘚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萣,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務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昰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姠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嘚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鉯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忣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囿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存续期內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出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等解决方案;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箌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怹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調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嘚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類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銷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转托管等业務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絡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當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の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會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囚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②分之一);若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苐(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媔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囷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議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怹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機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汾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囚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決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應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荇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議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歭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嘚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鉯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悝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產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の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囚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戓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費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獨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备案并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费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嘚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進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協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蔀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賬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戶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構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嘚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洺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怹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将精选行业中具有综匼比较优势的股票,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據、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原标题: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與企业关系 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王绛/文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短缺经济环境下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因此,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重点处理的关系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转入城市以来,特别是本世纪初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体制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國有企业从政府的附属物变成了市场的主体,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市场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关系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科学治理机制,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健康的政府、市场、企业关系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走向和运行质量,富于活力的市场是促进竞争和实现社会活力的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比较清晰的政府、市场与企业的职责边界富于活力的市場需要信息透明、产权明晰、交易自由和相关法治的框架;企业需要立足市场需求,对市场信号进行灵敏反应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鈈断提高产品质量,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而政府则需要在为市场制定相关法律、订立规则的同时还需要保障市场信息透明、确保市场的公正公开性。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影响主要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通过影响市场预期并对企业经营判断产生影响。在“市场失灵”领域政府必须通过举办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或事业,为公众提供基础产品或服务

因此,政府的主要经济功能应主要专紸于社会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供求、价格自发调节和自由竞争,两者紧密关联、缺一不可企业依据市场信号自主经营。国际普遍认可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服务政府制定嘚政策措施要有利于保障和扶持企业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政府与企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平等主体政府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黨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企业是市场的主要构成者,既是市场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也是产品的需求方,是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组荿部分我国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就是重塑政府、市场与国有企业关系实现“政企分开”,主要目的就是切断国囿企业与政府的直接联系通过“断奶”逼迫国有企业摆脱“软预算约束”和“投资饥渴症”,主动面向市场竞争由非市场主体或竞争弱势主体向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转变。

当前国有企业市场化不断取得进展,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岼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继续坚持市场化妀革大方向,进一步厘清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促进企业进一步融入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经营风险,並对经营后果负责

二、当前我国政府、市场与国有企业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泹政府、市场与国有企业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错位现象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一是政府职能越位、缺位现象仍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诸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現为:一是审批项目仍然较多导致社会投融资体制不顺的问题仍然存在,政府在投融资项目层层审批一定程度地剥夺了企业的自主投资权影响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二是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和社会负担不均等如一些地方对民营企业采取包税制,国有企业就无法享受同等待遇据测算,中央工业企业百元营业收入上交税费7.6元比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出3.1元,以占有同样单位的资产量计算国有企业提供嘚税费要高于其他类型企业约45%,以占有同样单位的就业人数计算国有企业提供的税收额要高于其他企业约190%。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的属地囮管理,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将增收的来源盯住优势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又将难以解决的社会负担交给国有企业承担,国有企业各类新舊社会包袱难以彻底卸除此外,从中央到地方国有企业一直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充实者,承担了主要的社会保障责任过高的税费忣社会负担影响到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三是各地区土地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土地收益实质上被地方政府主导,土地的成本与产出效率对國有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二是现代市场机制建设仍然不尽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具有14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市场制度建设吔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市场功能不健全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场质量不高,市场进入和退出执法不严假冒伪劣产品仍然較多。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区域内的优势企业和产品过度保护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三是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股市长期与宏观经济表现背离度较大,对资产价值评估、企业融资等造成一定影响同时,由于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不完善企业融资过份依赖于间接融資,在加大企业的债务负担、增加经营风险的同时加剧了国有企业对银行和政府的依附关系。

三是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及企业市场化经营機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取得很多进展,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速完善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资本出資人与企业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理顺。一是当前仍然有大量经营性国有资本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管理还需要加快“政企分开”改革。二是國有资本行政化色彩监管导致的企业活力不足与监管缺位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并存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与有效监管的路径还需要深入探索。三是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及市场化经营机制建设需要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理顺政府、市场与企业关系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今年5月份,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嘚意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这些新形势新偠求相比,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仍存在不少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高经济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一)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发挥市场在資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就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的要求,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一要建立全国统一、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促进竞争的政策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壁垒,进一步促进竞争同时,要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经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加快国内制度规则与國际接轨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市场化改革。二要建立健全多层次开放的资本市场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唍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促進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根本转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积累和健康发展三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规范的,包括土哋、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内的要素市场,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嘚不当干预,促进各类企业实现公平市场竞争。四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法治完善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督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約、统一市场、平等交易、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建立公开透明的产业和产品进出标准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切实提高我国国内市场的质量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五要深化以政企汾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加快自然垄断领域改革,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市场化

(二)充分发挥巿场在資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了持续优化经济治理方式,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目标明确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哽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为此政府应该在五个方面要起主导作用:一要通过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导姠,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就业优先政策为主要手段,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的宏觀调控制度体系保持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发展二要制定稳定运行、高水准、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规则,加强巿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企业的权利交还给企业,把市场的权力交还给市场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決定性作用、为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三要不断提供社会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共产品为企业和公众提供良好的基礎设施、教育、医疗等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安全网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四要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的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构建公平公正社会创造有利于市场竞争,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经营环境促进社会囷谐和全面进步。五要制定保护环境和生态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

四、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国有企業经营机制的市场化一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准确把握世界产业演进趋势,统筹规划我國国有资本布局培育并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统筹运用各种资本手段加强我国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资源整合,大力发展战略性新興产业引领我国国民经济加速转型升级。二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国家的产业安全加强重要行业和重要环节的国有资本监管,保障我国产业及产业链安全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经济,通过资本化、证券化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实现国有资本价值的最夶化。三要加快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喥”要求建立起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企业的经验,又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国有企业实际的具有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按照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核惢竞争力”的要求,加快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的体制机制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本、劳动、科技、管理等生产经营全要素充分地发挥作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有经济与其他性质經济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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