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进项税转出进项税报表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填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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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填报案例
例1.2016年5月,某自来水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来水实现收入6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自来水实现收入80000元。该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 相关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该自来水公司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 报表填写:1.将60000元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1800元、80000元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24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行1至4列,销售收入合计和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入第11行9、10列。2.将销售收入合计140000元和应纳税额合计42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21、24、32、34行“本月数”栏。&&&&例2.2016年5月,某建筑公司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建筑服务收入6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现建筑服务收入80000元。该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没有支付分包款。&&& 相关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规定,该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表填写:1. 将60000元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1800元、80000元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应纳税额24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行1至4列,销售收入合计和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入第12行9、10列。2.将销售收入合计140000元和应纳税额合计4200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21、24、32、34行“本月数”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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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
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
目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四档:17%、13%、11%、6%,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3%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日起,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即增值税征收率目前只有一档3%,过去“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情况已经终结。
  简易征收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一般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这种会计处理特别利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并能使会计核算“应交税费”下的明细科目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行一一对应,逻辑严密,操作方便。
  例5、A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营钢材和商品混凝土业务,其自产商品混凝土符合简易计税规定。2015年6月销售钢材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钢材采购额900万元,商品混凝土销售收入309万元(含税)。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1、销售钢材
  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材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2、采购钢材
  借:库存商品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 1053
  3、销售混凝土,适用简易征收
  借:应收账款 309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混凝土300 [309÷(1+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假定企业上期留抵税额为0, 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钢材业务,销项税额136万元填入主表第11行,进项税额153万元填入主表第12行,第19行“应纳税额”应当为0,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为17万元, 商品混凝土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9万元填入主表第21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9万元。
  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17万元对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17万元,简易征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一致,如此会计处理,方便企业账务核对和缴税,思路清晰,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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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天一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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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 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 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 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 《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8.资产负债表&&&&&&&&& 9.损益表&&&&&&&&&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填表日期: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开户银行及帐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一般货物及劳务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免税劳务销售额
上期留抵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期末留抵税额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应纳税额减征额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①分次预缴税额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欠缴税额(≥0)
33=25+26-27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一)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
纳税检查调整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
12=8+9+10+11
纳税检查调整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税额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
18=15+16+17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17%税率
13%税率或扣除率
(三)期初已征税款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其中:免税货物用
非应税项目用
非正常损失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17%税率
13%税率或扣除率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
期初已征税款余额
代扣代缴税额
注:第1栏=第2栏+第3栏=第23栏+第35栏-第25栏;第2栏=第35栏-第24栏;第3栏=第23栏+第24栏-第25栏;第4栏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第12栏=第1栏+第4栏+第11栏;第13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第27栏等于第28栏至第34栏之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申报抵扣所属期:&&&&年&&&&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注: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金额”项数据相等;&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税额”项数据相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申报所属期:&&&&年&&&&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注: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附件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 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 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 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 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 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三十九) 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 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三)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 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五) 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 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初期存货挂帐税额。&&& 6.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 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六) 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购进固定资产;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等。&&&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七) 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表“认证日期”填写该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具体年、月、日。&&& (三)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金额”项数据相等;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列资料(表二)》第1栏中“税额”项数据相等。&&&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情况,包括作废和红字(负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表“作废标志”栏填写纳税人当期作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以“*”作标记,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空栏予以区别。&&& (三)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金额)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税额)应等于《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谷物的种植
育种和育苗
牲畜的饲养
薯类的种植
油料的种植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家禽的饲养
豆类的种植
木材的采运
狩猎和捕捉动物
棉花的种植
竹材的采运
其他畜牧业
麻类的种植
林产品的采集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糖类的种植
农、林、牧、渔服务业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烟草的种植
褐煤的开采洗选
其他作物的种植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其他煤炭采选
蔬菜的种植
其他农业服务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花卉的种植
林业服务业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铅锌矿采选
水果、坚果的种植
其他畜牧服务
镍钴矿采选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渔业服务业
香料作物的种植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中药材的种植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镁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
稀土金属矿采选
其他采矿业
放射性金属矿采选
饮料制造业
其他稀有金属矿采选
农副食品加工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
食用植物油加工
非金属矿采选业
葡萄酒制造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石灰石、石膏开采
固体饮料制造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耐火土石开采
精制茶加工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粘土及其它土砂石开采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水产品冷冻加工
化学矿采选业
纺织服装制造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纺织面料鞋的制造
水产饲料制造
石棉、云母矿采选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石墨、滑石采选
家具制造业
其他水产品加工
宝石、玉石开采
木质家具制造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竹、藤家具制造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食品制造业
金属家具制造
豆制品制造
糕点、面包制造
塑料家具制造
饼干及其他烘烤食品制造
其他家具制造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
糖果、巧克力制造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米、面制品制造
速冻食品制造
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
其他烟草制品加工
方便面及其他方面食品制造
墨水、墨汁制造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其他文化用品制造
皮革鞣制加工
肉、禽类罐头制造
水产品罐头制造
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
革皮服装制造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训练健身器材制造
皮箱、包(袋)制造
其他罐头食品制造
运动防护用具制造
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
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其他皮革制品制造
酱油、食醋及类使制品的制造
中乐器制造
毛皮鞣制加工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制造
西乐器制造
毛皮服装加工
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电子乐器制造
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
羽毛(绒)加工
玩具制造业
羽毛(绒)制品加工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业
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棉、化纤纺织加工
无机酸制造
手工纸制造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无机碱制造
加工纸制造
无机盐制造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其他纸制品制造
毛染整精加工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人造原油生产
绢纺和丝织加工
丝印染精加工
复混肥料制造
核燃料加工
棉、化纤制品制造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医药制造业
毛制品制造
其他肥料制造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麻制品制造
化学农药制造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丝制品制造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中药饮片加工
绳、索、缆的制品
中成药制造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兽用药品制造
无纺布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化学纤维制造业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化纤浆粕制造
丝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合成橡胶制造
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
其他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
锦纶纤维制造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涤纶纤维制造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腈纶纤维制造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维纶纤维制造
胶合板制造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纤维板制造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橡胶制品业
刨花板制造
信息化学品制造
车辆、飞机及工程机械轮胎制造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力车胎制造
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
动物胶制造
轮胎翻新加工
木容器制造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橡胶板、管、带的制造
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橡胶零件制造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化妆品制造
再生橡胶制造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书、报、刊印刷
香料、香精制造
橡胶靴鞋制造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
记录媒介的复制
石灰和石膏制造
塑料制品业
水泥制品制造
钢压延加工
塑料薄膜制造
砼结构构件制造
铁合金冶炼
塑料板、管、型材的制造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
金属制品业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制造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金属结构制造
泡沫塑料制造
其他水泥制品制造
金属门窗制造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切削工具制造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手工具制造
塑料零件制造
建筑用石加工
农用及园林用工具制造
塑料鞋制造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刀剪及类似日用工具制造
日用塑料杂品制造
隔热隔音材料制造
其他金属工具制造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集装箱制造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平板玻璃制造
金属压力容器制造
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光学玻璃制造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玻璃仪器制造
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
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
玻璃保温容器制造
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其他玻璃制品制造
工业生产配套用搪瓷制品制造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搪瓷卫生洁具制造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其他贵金属冶炼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金属制厨房调理及卫生器具制造
园林、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金属制厨房用器皿及餐具制造
稀土金属冶炼
石棉制品制造
其他日用金属制品制造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云母制品制造
铸币及贵金属制实验室用品制造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其他未列明的金属制品制造
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贵金属压延加工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铁路机车车辆及动车组制造
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
专用设备制造业
工矿有轨专用车辆制造
通用设备制造业
采矿、采石设备制造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
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
内燃机及配件制造
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
其他铁路设备制造及设备修理
汽轮机及辅机制造
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
汽车整车制造
水轮机及辅机制造
冶金专用设备制造
改装汽车制造
其他原动机制造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金属切削机床制造
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
金属成形机床制造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铸造机械制造
木材加工机械制造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摩托车整车制造
机床附件制造
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食品、饮料、烟草专用设备制造
脚踏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助动自行车制造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金属船舶制造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
非金属船舶制造
电动机制造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制造和修理
微电机及其他电机制造
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
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船舶修理及拆船
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的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专用设备制造
飞机制造及修理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其他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航天器制造
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纺织专用设备制造
潜水及水下救捞装备制造
电线电缆制造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设备制造
交通管理用金属标志及设施制造
光纤、光缆制造
缝纫机械制造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绝缘制品制造
其他服装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其他电工器材制造
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
电工仪器仪表制造
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
武器弹药制造
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
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
航空、航天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实验分析仪器制造
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
拖拉机制造
试验机制造
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
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
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
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制造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
畜牧机械制造
汽车及其他用计数仪表制造
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制造
渔业机械制造
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
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器具制造
其它农林牧渔业机械制造及修理
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
其他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
教学专用仪器制造
电光源制造
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
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
照明灯具制造
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
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其他专用仪器制造
车辆专用照明及电气信号设备制造
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其他未列明的电气机械制造
通信交换设备制造
光学仪器制造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雕塑工艺品制造
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制造
电影机械制造
金属工艺品制造
其他通信设备制造
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漆器工艺品制造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花画工艺品制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
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
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地毯、挂毯制造
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
其他仪器仪表的制造及修理
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的制造
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其他工艺美术品制造
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制镜及类似品加工
电子真空器件制造
建筑装饰业
鬃毛加工、制刷及清扫工具的制造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建筑装饰业
其他日用杂品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
铁路运输业
煤制品制造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铁路旅客运输
核辐射加工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铁路货物运输
其他未列明的制造业
印制电路板制造
客运火车站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家用影视设备制造
货运火车站
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家用音响设备制造
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城市公共交通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公共电汽车客运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出租车客运
其他水的处理、利用和分配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其他能源发电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房屋工程建筑
水上运输业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热力生产和供应
远洋旅客运输
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建筑安装业
沿海旅客运输
工况工程建筑
建筑安装业
内河旅客元素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道路运输业
远洋货物运输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公路旅客运输
沿海货物运输
其他建筑业
道路货物运输
内河货物运输
客运汽车站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公路管理与养护
其他未列明的建筑活动
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航空旅客运输
管道运输业
航空货物运输
运输代理服务
通用航空服务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空中交通管理
计算机服务业
其他寄递服务
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计算机系统服务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基础软件服务
固定电信服务
计算机维修
应用软件服务
移动电信服务
其他计算机服务
其他软件服务
其他电信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谷物、豆及薯类批发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种子、饲料批发
超级市场零售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棉、麻批发
其他综合零售
卫星传输服务
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
糕点、面包零售
糕点、糖果及糖批发
果品、蔬菜零售
果品、蔬菜批发
肉、禽、蛋及水产品零售
其他住宿服务
肉、禽、蛋及水产品批发
饮料及茶叶零售
盐及调味品批发
烟草制品零售
饮料及茶叶批发
其他食品零售
烟草制品批发
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
饮料及冷饮服务
其他食品批发
其他餐饮服务
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
钟表、眼镜零售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
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
其他日用品零售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文具用品零售
其他日用品批发
体育用品零售
证券市场管理
文具用品批发
证券经济与交易
体育用品批发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证券分析与咨询
珠宝首饰零售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照相器材零售
非人寿保险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保险辅助服务
其他金融服务
中药材及中成药批发
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
金融信托与管理
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
煤炭及制品批发
汽车零配件零售
石油及制品批发
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
机动车燃料零售
金属及金属矿批发
家用电器零售
其他未列明金融活动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商务服务业
通讯设备零售
企业管理机构
其他电子产品零售
投资与资产管理
农用薄膜批发
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
农业机械批发
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
其他室内装修材料零售
其他法律服务
五金、交电批发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家用电器批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社会经济咨询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房地产中介服务
其他专业咨询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其他房地产活动
贸易经纪与代理
研究与试验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职业中介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批发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会议及展览服务
农业机械租赁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专业技术服务业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
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技术推广服务
地质勘查业
科技中介服务
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其他科技服务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
工程管理服务
环境管理业
其他矿产地质勘查
工程勘察设计
自然保护区管理
基础地质勘查
野生动植物保护
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其他自然保护
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管理业
城市市容管理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绿化管理
水污染治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
调水、引水管理
危险废物治理
其他水资源管理
其他环境治理
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其他水利管理
居民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
办公设备维修
家用电器修理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普通高等教育
其他日用品修理
成人高等教育
建筑物清洁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
其他清洁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服务
摄影扩印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社会福利业
其他居民服务
社会保障业
干部休养所
社会保障业
收养收容服务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
不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
新闻出版业
中西医结合医院
电影制作与发行
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
音像制品出版
门诊部医疗活动
文化艺术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文艺创作与表演
妇幼保健活动
艺术表演场馆
专科疾病防冶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
其他卫生活动
文物及文化保护
中国共产党机关
中国共产党机关
室内娱乐活动
烈士陵园、纪念馆
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宗教组织
群众文化活动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其他娱乐活动
其他文化艺术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其他群众团体
国家权力机构
专业性团体
综合事物管理机构
行业性团体
对外事物管理机构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公共安全管理机构
社区自治组织
社会事物管理机构
村民自治组织
经济事物管理机构
政府事物管理机构
行政监督检查机构
人民检察院
其他国家机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第1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第2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
(第3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第4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第5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第6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第11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
(第21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第22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第12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12栏)中的“税额”数
(第14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第13栏)中的“税额”数
“金额”“合计”栏数
(第1栏)中的“金额”数
“税额”“合计”栏数
(第1栏)中的“税额”数
“金额”“合计”栏数
(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
“税额”“合计”栏数
(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
资产负债表
&&年&&&&月&&&&日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流动资产:
减:坏帐准备
其他应付款
应收帐款净额
应付福利费
应收补贴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未交款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其他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合计
流动资产合计
长期应付款
固定资产原价
其他长期负债
减:累计折旧
其中:住房周转金
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清理
长期负债合计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递延税款贷项
固定资产合计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所有者权益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合计
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公益金
其他长期资产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递延税款借项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补充资料:
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元;
4.法人资本元;
2.已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内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元;
5.个人资本元;
3.国家资本元;
6.外商资本元。
单位负责人:
财会负责人:
损&&益&&表
&&年&&&&月
&编制单位:
本年累计数
一、主营业务收入
减: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二、主营业务利润
加:其他业务利润
减:管理费用
三、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四、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五、净利润
单位负责人:
财会负责人: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编制单位:
非应税部分
注:本表逻辑关系式为:15=1+5-9-11;16=2+6-12;17=3+7-10-13。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填表说明
&&& 一、本表逻辑关系为:&&& 1.1+5-9-11=15&&& 2.2+6-12=16&&& 3.3+7-10-13=17&&& 二、本表应按照不同的油品型号逐行填写;&&& 三、本表第1栏期初库存“自购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初库存成品油数量;&&& 四、本表第2栏期初库存“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油记录记载的期初库存代储成品油数量,代储是指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成品油(下同);&&& 五、本表第3栏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初库存成品油成本金额;&&& 六、本表第5栏本期入库“自购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入库成品油数量;&&& 七、本表第6栏本期入库“代储数量”,填写本期委托方提供的购油发票复印件上注明的数量;&&& 八、本表第7栏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入库成品油成本;&&& 九、本表第9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数量;&&& 十、本表第10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成本;&&& 十一、本表第11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是指自有车辆自用油(下同),其“数量”为领用记录记载的本期领用成品油数量;&&& 十二、本表第12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成品油记录记载的委托方领用数量;&&& 十三、本表第13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为领用记录记载的本期领用成品油数量乘以自购成品油平均单价;&&& 十四、本表第15栏期末库存“自购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末库存成品油数量;&&& 十五、本表第16栏期末库存“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油记录记载的期末库存代储成品油数量;&&& 十六、本表第17栏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末库存成品油成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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