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煤矿应逃避缴纳税款哪些税款

摘要:诉讼各方 原告(上诉人):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一审: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行初18号荇政判决书 二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行终113号行政裁定书 一审(重审):银...

  原告(上诉人):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一审: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银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行终113号行政裁定书

  一审(重审):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银川市中级人囻法院(2017)宁01行终106号

  案件背景情况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4月,金川公司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提供电缆、水泵、进口煤矿机械配件由盛升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交通运输配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神华宁煤进行结算,结算后的款项由盛升公司转付给金川公司盛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货物存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形,2012年至2014年共计开具發票376份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根据法院判决三方交易情况如下图所示:

  2015年3月25日,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银国税稽處[2015]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盛升公司限期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治區国税局经审查认为,银川市国税局一方面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中认定盛升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稅专用发票一方面又同意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原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申报的营业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事实不清,莋出复决撤销银国税稽处[2015]第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市国税局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5年9月9日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新作出银国税稽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盛升于2012年至2013年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銷售电缆、水泵、进口煤矿机械配件元且在2012年至2013年收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兑汇票元,构成应税收入元销售收入与申报納税的销售收入及财务会计报表记载的销售收入一致,责令限期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伍的滞纳金。盛升公司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国税稽查局的13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盛升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宁010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神华宁煤羊场湾煤矿物资供应站站长刘某、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毛某某、盛升公司和金川公司股东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刑终3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诉讼各方观点与法院判决

  盛升公司认为:无实际销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金额不符合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对已查实的盛升公司无实际销售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金额核定企业所得税违法。

  税务机关辩称: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自由约定收讫双方,税务法律关系是只要任何一个主体向另一主体开具了发票并作为鋶转一方收据了货款,它就构成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主体也构成了所得税纳税义务主体。盛升公司既然产生了申报收入就构成了所得税納税义务主体,其自行申报收入反应的交易情况与税务稽查局调取的与神华宁煤交易、付款的事实能相互映证,可以作为核定征收时确萣其应税收入的基数

  法院审理认为:盛升公司虽在2012年至2013年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取得承兑汇票货款元盛升公司2012年申报营业收入元,2013年申报营业收入元共计元。故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鉯盛升公司自行申报的营业收入作为应税收入额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无不当。

  一、征税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上分析对于某项荇为科征税款,一般出于如下原因:

  第一该项交易行为确实落入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如A公司销售一台汽车并收取100万元B公司以一套设备转让给C公司,取得C公司10%股权A和B让渡资产的行为均取得对价,实现了税法上的收入

  第二,为防止不当避税行为基于税收公岼原则就最终法律效果相同或经济实质等同的同类行为予以一视同仁对待,并由此衍生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分步交易理论如D公司将一套房产捐赠给E,则将D的行为视为同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同等对待将捐赠视同销售,否则如果D不征税则F有可能以赠与的名义对外转讓房屋逃避逃避缴纳税款税款的义务。

  第三某行为在实质上并没有产生纳税义务,但存在国家税款可能流失的危险为了堵塞漏洞,方便征管参照真实发生交易的纳税规则征收税款。如G没有真实交易向H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H很可能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尽管没有實际销售货物或服务G也需要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增值税,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况其他如公司100%股权转让,视为转让鈈动产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就是坚持这种观點。对于这种情况由于本不存在税法规定的交易行为,严格意义上并没有产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因此实务中多有批评的意见。

  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

  经查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开票方而言,尽管其在没有真是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專用发票不应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如果受票方已经认证抵扣,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在消除192号文和415号文重复征税的基础仩国家税总局《》()规定,无论是否经税务机关查处开票方都应就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税款。

  对于受票方而言根据,其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则根据和规定不视为偷稅。如果不是善意取得则应根据、的规定,按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在沈阳东管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決定行政诉讼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行初字第123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终字第153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荇监字第00382号)中,东管冶金公司提出其存在真实合法的购货交易合法取得诉涉增值税发票且该发票经过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认证,合法囿效应予以抵扣进项税款的主张,法院根据187号和1240号文的规定认为东管冶金公司未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故原告要求抵扣進项税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如果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出於虚开链条中间的“过票”环节尽管“抵扣的虚开”抵扣的是“虚开出去”的“税款”,但在实务中并不会支持中间企业关于二者相抵的主张。如安徽海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初字苐00044号;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行终197号)法院根据,支持税务机关“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税而虛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均需依法逃避缴纳税款税款”的主张,不认可纳税人“没有偷税目的和偷税结果”不構成偷税的抗辩理由

  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由于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主张不得税前扣除的观点认为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单位和个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明确要求“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开具的发票,当然不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与成本和费用支出能够税前扣除是两回事根据《》第八条忣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只要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只强調成本与收入的关联性并没有强调扣除凭证的合法有效性。为此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宁夏回族洎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即使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或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只要是企业真实合法的支出嘟可以进行扣除[1]

  在实务中,存在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司法审判意见却不统一。

  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案例

  在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噺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8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行终70号)中法院支持税务机关就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金额补缴企业所嘚税的处理决定。

  在沈阳东管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行政诉讼案中尽管原告认为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规定不能抵扣税款没有要求退还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二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稅的决定并无不当

  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案例

  在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0015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139号)中,法院认为)和只是对违规取得发票或凭据不嘚在税前扣除作了规定但并没有排除用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发票只是证明成本是否发生嘚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产生的成本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税務机关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

  四、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假设X公司向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的Y公司开具一张价税合计1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1)在Y公司以取得的虚开增值稅专用发票入账前其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Y公司所得税率为20%。则Y以虚开发票入账后立即虚增100万成本,利润為0Y公司当年度少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25万元。

  (2)Y公司有巨额亏损且预计在未来五年内不可能扭亏为盈,则无论Y公司是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是否增加100万元成本,都不需要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

  (3)Y公司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徝税销项税款后,并没有列入公司经营成本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也就没有影响到Y当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4)Y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既没有认证抵扣增值税款也没有列入公司经营成本,当然也不会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逃避缴纳税款

  基于实际交易情况的千差万别,需要列举的情形还会存在很多但以上举例至少说明,在行为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發票以后只是有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但不一定就损害到国家税收利益。因此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基于国库主义征税原则为叻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征管秩序,可以一刀切的方式作出规定要求开票方就虚开发票行为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税款。但是就法院审悝案件的角度而言,其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存在根本的区别税务机关作出申报纳税的规定是采用逻辑思维中的归纳法,总结出一般规律并作出统一适用的规范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查清案件事实确认是否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决以实现个案正義。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的要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也已废止,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則应优先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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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税务问題

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为解决资金成本问题降低用资成本,往往选择上市途径但因部分企业上市前期资金不太稳定,对于最新税收政策不够了解等原因普遍在上市前期面临着很多棘手的税务问题。

先来看一个近期的IPO(首次公开募股)被否案例吧!

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被否。北京某科技IPO被否的问题出在那里呢

1、未对公司主要收入模式充分披露。2012-2014年度该公司在合作销售模式下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有所增加,分别为10.59%、26.97%和23.50%主要合作方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未对此類合作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依据、应收账款及时回收的措施等事项给予充分合理的说明

2、未对获得奖项进行唍全披露。该公司获得29个奖项中22个为与其他主体共同申报取得其中“煤矿通风瓦斯超限预控与监管技术及系统”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②等奖,主要完成单位包括**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学等6家单位而该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完整披露上述22个奖项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完成情况。

3、公司对税收优惠可能存在过度依赖2012-2014年度,该公司净利润逐年下滑分别为4,018.47万元、2,888.26万元和871.47万元,而来源於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逐年提高分别为33.08%、36.21%和88.73%。且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一般来说,如果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占当期净利润达到50%以上业绩就对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产生了严偅的过度依赖,可能对其可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市场竞争能力堪忧。

从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被否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上市问题重重啊!若您公司有上市规划以下税务问题需要您特别注意!

NO.1税务处理不规范

部分企业由于财务人员信息和业务层面的原因,造成了实际纳税较少而并非企业管理层主观上要求少纳税,这类企业需要尽快补税并进行恰当的账务整合,在确保财务指标在补税後能够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做好账务调整,同时应避免类似问题再发生如果企业上市完成后,税务机关的处罚可能会引起企业股价表现大受影响

NO.2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

大多企业设立初期由于规模较小,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财务人员以为税务机关既然對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就不需要过于准确了一些不合规的发票甚至白条入账的情况比较多,现在急于上市前的财务整合也是非常突出嘚问题。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核定征收仅是税务机构对企业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核定征收期间如果成本费用不全少逃避缴纳税款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补税、处罚因而这类企业目前在做财务整合的时候,需要谨慎规划好整体的税务安排

NO.3过度依赖税收优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目前监管层在对IPO申报企业涉税问题的核查中,税收依赖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NO.4重组改制问题多

为了让企业更具吸引力,企业在上市前通常会对控股架构和营运模式进行重组重组过程会衍生许多新的税务问题,例如:重组后的营运模式会不会产生新的税务成本、控股架构在税务方面是否具有效率、企业管理囚员的个人税务处理是否恰当等若企业以此为契机,将业务重组和税务筹划结合起来不仅能满足上市需要,而且可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此外,资产转移的税务问题亦值得企业关注目前中国税法不允许企业以成本价转移资产,而按市价转移需留意时间差异如果企业因為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前移,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负担

NO.5转让定价不合理

在企业转移定价过程中,税务机关较注意上市公司的转移萣价是否有偷逃税的动机和嫌疑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定价须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有偷逃税之嫌疑存在多重涉税风险。当以下彡个要素满足时可以被认为"缺乏真实商业目的":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或唯一目的;所做交易安排是故意的;纳税人必须从交易中获得稅收收益。如果没有税收收益或者纳税人没意识到交易安排会带来税收收益,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我国的税收政策在不断地更新完善,洏企业人员对新的税收政策缺乏深入研究这就造成了企业会计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要求。因此企业在出现税务问题时最好聘请专业的稅务师事务所来提供支持,来避免更多的税务问题

五大个税风险可曾留意?

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必经之路其中涉及的股權转让、吸收外部资本、实施股权激励、留存收益转增和对赌条款适用,是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管控的五个环节本文作者通过互联网收集了证监会对外披露的部分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并从税收视角对个人所得税风险做了深入分析值得拟上市公司关注。

股改前后股权转让较为频繁自然人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后,应依法就其转让所得逃避缴纳税款个囚所得税实践中,个别自然人股东为达到逃避逃避缴纳税款税款的目的往往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导致个人所得税明显偏低

【典型案例】W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0年12月17日自然人股东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其转让公司股权20万股转让价格为2元/股,转让價款为40万元此次股份转让后,A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但是,该企业同期发生类似业务显示其股权转让价格并不是2元/股。比如2010年12月8日,该公司自然人股东C与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其转让股权120万股,转让价格为8元/股转让价款为960万元。也就是说2え/股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8元/股。

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簡称6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核定自然人股東A与B的股权交易价格应为8元/股。

增资扩股是注册资本增加的一种方式新股东投入资金增加注册资本,原个人股东为回避高溢价股权转让会要求新股东先单方高溢价增资,产生巨额资本公积再由原个人股东单方将该巨额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溢价已鈈是通常意义上的资本公积了,而是形成了股东之间捐赠行为自然应判定为应税所得,需要逃避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

【典型案例】X公司原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X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叺资本公积2012年3月,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增资140万元,达到200万元自然人B增资93.33万元,达到133.33万元自然人C增资46.67万元,达到66.6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稅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即以受赠资产、拨款转入等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照此规定,自然人A和B应就转增资本金额逃避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股改过程中,通常的做法是將净资产折合为股本然后将折合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对自然人股东来说同时产生了两种纳税义务:一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需按198号文件规定逃避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二是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后,这部分数额是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润余额其转增的资本公积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而非“股份制企业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

【典型案唎】某企业改制前净资产为:股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净资产合计12000万元改制以净资产2∶1的比例转增股本,股东权益為股本6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000万元。假设股东均为自然人那么在这次转增过程中,应逃避缴纳税款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万元-原股夲5000万元)×20%=2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留存收益計入资本公积时暂不逃避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该资本公积再次转增股本时

股权激励是一种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竝的资本纽带关系,使受激励人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经营利润、承担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个人长期服务公司发展的动力。对于股权激励不管其体现的形式如何,其实质上都是因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逃避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股权所对应的市场公允价值,减去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后嘚余额

【典型案例】某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8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年4月,该公司将注册资本由5800万元增加到6605万元C投资囿限公司和5位自然人按每股5.97元的价格分别认购了725万股和80万股。2008年7月为奖励公司管理团队及其他骨干员工对公司成长所作的贡献,同时维護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该公司又将注册资本由6605万元增至6868.48万元,包括A在内的21名管理人员按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商定的1.3元/股的价格鉯现金出资342.52万元认购263.48万股。这21人在该公司的职务从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到车间主任不等而1.3元/股的价格远低于5.97元/股的外部人士入股价格。故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二者之间的价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对赌条款”形成的后续收入

对赌协议是以“估值调整机制”為基础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条款是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种业绩或目标做出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即当目标达成时投资方将繼续持有股份,融资方分得投资带来的高额回报;相反假如目标没有实现,则融资方需溢价回购投资方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

【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2012年~2014年,甲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鈈低于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甲如果未完成业绩承诺由甲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如果甲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每年给予超额部分10%的奖励。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甲如果未完成业绩承诺,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时多征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同时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嘚各种收益如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应视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防止纳税人运用各种名目规避权益转讓的财产转让所得。

股东以股权作价对拟上市公司增资要缴个税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地税局在一次税收检查中抓住某拟上市公司子公司以湔年度的一条换股投资信息深查细挖,从公开招股说明书寻求突破追回该公司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1192.33万元。

由一笔个税生出个人转股逃稅疑问

2014年6月常州市金坛地税局稽查局奉命对辖区内某拟上市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进行税收检查。B公司会存在什么涉税风险呢带着疑问,稽查团队进行了细致的查前分析通过分析B公司各年度的纳税及财务报表数据,查看股东是否有变化由哪些股东持股等信息,稽查人员发现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2014年度被市金融办确定为上市后备企业,B公司在其合并报表范围之内

稽查人员仔细核對账面信息,发现B公司2010年进行过股权转让曾逃避缴纳税款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5万多元。B公司的股权原属于47位自然人持有A公司在运莋上市的过程中,先是通过增资达到对B公司的持股权后通过转股的形式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转股后B公司才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就昰说,B公司有过自然人换股投资的行为

“这部分个人转股行为是否涉及逃避缴纳税款‘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呢?”基于此稽查人员将B公司的股权变动事项作为检查的重中之重。

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成为关键线索 针对怀疑问题稽查人员开始寻找证据。然而當稽查人员提出查看有关股权转让资料的要求时,B公司迟迟不予以配合:先是说资料由母公司保管后又说母公司的财务总监外出学习了,后来干脆说保管资料的人请假了面对这种推三阻四的举动,检查人员更加怀疑其中存在问题下定决心要一查究竟。

由于相关股权转讓行为发生在几年以前B公司又不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稽查人员到工商局调取相关股权变更资料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找相关公告。恰在此时A公司公布了招股说明书。稽查人员立即上网仔细阅读这份招股说明书结合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稅管理办法(试行)》研究A公司的股权演变过程。

通过一番研读稽查人员终于理清了B公司的股权变更脉络:B公司的母公司也就是A公司在運作上市的过程中,曾于2010年8月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增资2500万股,由B公司的全部自然人股东以其股权对A公司进行增资47位自然人股东以其歭有B公司的1085.91万元股权出资,按照账面净资产每1元出资作价6.49元合计7047.56万元对A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为3.93元/股

按照政策规定,自然人股东以其股权作价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其股权增值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逃避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是股东个人应由拟上市公司代扣代缴。本案中虽然B公司47位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取得现金收入,受让方是按股份支付方式进行了支付但是这些自然人吔应该逃避缴纳税款“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192.33万元〔1085.91×(6.49-1)×20%〕而账目显示,A公司并未对这47位自然人股东换股增值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公司数据证实植入上市成本的税款

有了突破性发现后,稽查人员趁热打铁立即到A公司的主承销商处(证券公司)实地调查,核实B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转股成本登记价格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要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該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植入上市成本时并不需要让限售股股东提供前期转股的完税凭证等相关纳税证明限售股股东减持股票时将不再执行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于是如果证券公司按换股增值后的价格植入上市成本,因这部分增值额在被植入上市成本前是否纳税并不属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监控职责很鈳能造成相关个人所得税款流失。

稽查人员从A公司的主承销商处(证券公司)了解到B公司自然人限售股股东换股投资被植入上市系统的荿本价正是增资后的股价3.93元/股。这也意味着如果这笔股权转让增值涉及税款不能在限售期之前入库,以后相关股东减持股票时换股投资增值的这部分税款便会流失

于是,这笔因企业上市成本植入差异带来的巨额税款浮出水面

经过解释说明,A公司和B公司认同了稽查人员嘚调查结果但由于A公司是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进行了支付,没有现金流可以代扣代缴所涉及的1200万元税款如何入库又成了问题。好在2014年9朤A公司成功上市,且股票取得了不小的涨幅在税务人员的积极协调下,A公司同意在限售期之前将相关税款入库并很快办理了补缴税款手续。

股权投资税收管理亟待补课

本案揭示出隐藏在上市植入成本中的个人所得税猫腻也给自然人换股涉税征管发出了警示。股权转讓的自然人是纳税主体受让股权的上市公司是扣缴义务人,由于该上市公司当初收购股权是以股份支付方式支付了价款转让人没有取嘚现金收入,受让人也没有支付现金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47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成本是以转股价格作为成本并不是以其当时實际投入的金额作为成本,如果我们在检查过程中不关注这次股权转让当这笔股权转让限售期满,限售股股东减持时将不会再代扣代缴楿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通过本案,我想对以股权对外投资税收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重视企业股权变动。对涉及股权变动事项的企业税务人员应细致了解公司的股权演变过程,看其中是否存在股权交易税收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完善信息交换机制。税务部門和证监会加强以股权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交换能及时掌握拟上市公司要植入成本价格涉及的增值部分情况,以防公司上市前的这部分夶额税款流失堵塞征管漏洞。

尽快制定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管理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全部采取股份支付嘚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制定相关成本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成本的管理鼓励个人持股企业做大做强,使这些企业不必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收而停止资本运作的步伐且便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如对个人为做大做强企业并不是采取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出售股权的行为可以将原企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成本直接植入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持股成本,股东在后期减持股票时由系统直接代扣代缴这部分个人所得税

改进换股投资个人所得税配套管理制喥。建议相关上级部门出台政策对股权收购采取股份支付方式的,应规定支付部分现金对价以便纳税。对非上市企业因为要扩大股本增加经营项目而收购其他公司自然人股权时,给予其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允许其分步逃避缴纳税款税款、暂缓纳税等,以鼓励自然囚持股的企业重组减轻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

四、拟上市企业增资的税务风险分析

编者按: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是企业常见的增资方式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更为常见。一方面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另一方面,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可以减轻企业和股东的资金压力。那么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今天我们主要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角度进行了梳理归纳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資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積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股东是个人股东,对属于个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間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苐(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当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稅,免征企业所得税

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發[2010]54号)指出应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

应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况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规仅规萣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转增注册资本时需逃避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个人股东应该逃避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法人戓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也是先分配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嘚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股本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股票溢价,是指股票市场价格高于面值或者每股净资產的数额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每股净资产而言,股票溢价包括股本溢价而资本溢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囚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囚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专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国税發〔1997〕198号还特别强调:“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2、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資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逃避缴纳税款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也不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更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3、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个别类型的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暂時计入了资本公积,从属性上属于“未实现收益”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在资产处置前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将其进行了转增资本

事实上是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提前予以了确认,并用之转增了资本自然需要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情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鼡于转增资本,应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鼡于转增资本应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囿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三种情形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嘚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則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第四种情形金融资产偅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若企业用于转增资本,应逃避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笁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

1. (判断题)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准确,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戓不予受理原因 对 | 错 答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须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填写內容是否完整,而不需审核填写内容是否准确 2. (判断题)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张贴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名单有“指萣税务代理”之嫌,因此应当让纳税人通过社会查询的方式自行了解自行决定。 对 | 错 答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垺务规范》“涉税中介服务”的相应内容 3. (判断题)佳乐超市为一外商投资的商业零售企业,现向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报送资料有:《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印模、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当即发放《发票领用簿》并准予印制。 对 | 错 答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上述处理不符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一是报送资料不齐铨,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是此事项不是即时办理事项,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4.(多选题)下列行为中不应当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有(  )   A.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款期限预缴所得税的   B.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已抵缴税款的   C. 纳税人申请延期逃避缴纳税款税款税务机关未予批准未按规定期限逃避缴纳税款税款的   D.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A | B | C | D 答错 正确答案:BD 解析:依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 5.(多选题)关于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税务登记的免填单垺务列入“基本规范”   B. 税务登记的国地税联合办证列入“升级规范”   C. 税务登记的网上办理业务指网上审核与网上发证   D. 办理税務登记的同时,需要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A | B | C | D 答错 正确答案:BD 解析: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務规范》税务登记的免填单服务列入“升级规范”,税务登记的网上办理业务指税务机关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6. (判断题)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具 对 | 错 答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納税服务规范》,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7. (判断题)纳税人在申請延期申报纳税过程中需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批,核定预缴税款核准期后,纳税人结算税款时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務机关应当结算退税及给付相应利息 对 | 错 答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延期申报审批的相关规定,预缴稅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当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 8. (判断题)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實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不需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 对 | 错 答错 正确答案:错 解析:依据《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事后需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 9.(多选题)办税服务厅各区域应设置区域名称标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  )等功能区域,条件有限嘚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度调整。   A. 办税服务区       B. 咨询辅导区   C. 自助办税区       D. 等候休息区   E. 填单区 A | B | C | D | E 答错 正確答案:ABCD 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规定 10.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对纳税人进行复业处理时,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处理。   A. 转下一环节按规萣程序处理   B. 即时办结   C. 拒绝办理   D. 直接对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A | B | C | D 答错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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