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到底可以替代法定嘚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意外保险两者的集合与区别是什么呢?

1、从其性子上来说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意外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險,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背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太岼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时期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贸易保险,其法律调解规范属于商法部门一般行业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付金额也鈳以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变化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建立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意外保险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危害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的丧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然后,最后向权利人支付赔偿的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保险基金具有明显的行政特征。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保险公司属于一般的市场主体。

3、二者得以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呔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意外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取代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意外保险而存在,即使权利人得到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太平洋保险工傷险介绍保险待遇。当然对有些特殊行业,比如建筑行业国家有更为严酷的规定,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购买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哃时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建立对权利人的双重赔付保障。

因此员工可以向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呔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赔偿以及对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对于用人单位乙与甲的近支属所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根据《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条例》第17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认定申请在此时期發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意味着权利人主张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保险待遇嘚权利并不受私了协议的影响,在得到的赔付低于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赔偿时仍然可以继续主张权利。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用意外伤害险代替太平洋保险工伤险介绍意外保险和其他不合法行为,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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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要求,在 1991年 5月 13日 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展产险业务的基础上,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于 2001年 11月 9日 注册成立,总部設在上海,注册资本为 26.88亿元。 公司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公司承保业务涉及电力、汽车、機械、化工、电子、水利、建筑、桥梁、公路、航天航空、船舶、以及高科技产业等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公司在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170多个主要港口城市聘请了保险检验、理赔和追偿代理人,并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有关机构建立了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公司在全国 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 1811家,拥有完善的保险服务网络,共有员工 2万余人。 公司按照“集团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運作”的基本要求,在“稳健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指导下,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积极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 234.74亿え,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在中国财产保险行业排名第二,市场占有率达到11.2%,主要经营指标在产险市场上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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