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电子邮件,微信发送邮件功能,短信辞职有效吗

员工用微信辞职有效吗?
我的图书馆
员工用微信辞职有效吗?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法律讲堂”投稿邮箱:&&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实务中,常有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事后由于其他原因不想离职了,然后就以这些辞职方式不是法定的书面形式为由反悔,认为其辞职行为无效。问题来了?辞职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方式到底有没有效?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么?案情介绍张立在某灯饰行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约定时间为日至日。2017年9月至10月,张立因病住院,双方就休假问题未进行沟通,灯饰行于10月20日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日,张立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当日,灯饰行向张立转账支付了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工资。张立认为灯饰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灯饰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后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灯饰行老板:张立两个月旷工未来上班,本可以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考虑其身体状况,没有解除他,反而按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转账给他。辞职是张立自己通过信息提出来的。& & 张 &立:信息不是我发的,是我母亲用我手机发的,我并不知情,而且这也不是书面形式。法院判决高淳法院认定,张立因病住院有休息的必要,灯饰行就张立休假是否违反劳动纪律尚未确定,以及未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灯饰行日单方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的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日张立以微信的方式向灯饰行发出辞职信,后又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张立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短信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张立并未向灯饰行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故本院认定张立有辞职的意思表示。鉴于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灯饰行应当按照张立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法条链接1、《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所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对于员工而言,基于电子数据瞬间传送的特性,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辞职前需慎重考虑!&&&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在线咨询律师:
馆藏&25419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案例分析」微信发送的辞职信有效吗?
「案例分析」微信发送的辞职信有效吗?
市民韩女士:
我有意要辞职换一个新的工作,所以没事的时候,在手机微信中打出了辞职信的草稿,因为还在考虑中,所以一直存放在微信里,谁知道孩子玩手机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信息发送给了单位领导。没过几天领导就找我谈话,要解除劳动关系。我几次向领导解释,他均表示,我已经提交了辞职信。所以我想知道手机微信发送的辞职信是否有效?
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李月婷律师:
以微信的方式向单位领导发出辞职信,后又称辞职短信是孩子用自己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短信为孩子误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也并未向单位领导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手机微信发送的辞职信是有效的。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马妍 )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在公司手机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了一条信息,意思是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将在7天后离职。没想到,到了约定日期,我刚到公司上班即被告知:公司已同意我的辞职请求,让我去办理相关手续。
  此时,我以自己系误发为由一再抗辩,但公司就是不相信,坚持让我离职。而公司的理由仅仅是:我没有证据证明系误发,事后也没有向公司说法是误发。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苗红英
  苗红英读者:
  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误。
  一方面,微信辞职是法律认可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上述规定中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你通过非对话的微信短信提交辞职申请,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是法律认可的方式,在公司收到该短信内容时就对你产生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内容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你不能举证证明是误发辞职信,所以,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说,你至少应当及时撤回辞职信,可你一直无动于衷,甚至在一周的时间里没有任何系误发的说明,公司自然有理由相信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据此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是正当的。(颜梅生 法官)
[责任编辑:刘思琦]
相关新闻:
版权声明:转载须经版权人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
――请将留言字数限制在500字以内――
扫码关注工人日报客户端苹果版安卓版阅读本文耗时:
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员工用微信辞职有效吗?员工用微信辞职有效吗?老张看社会百家号【员工用微信辞职有效吗?】张立在某灯饰行工作,一天,张立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老板当天支付了他工资。但是事后张立反悔了,他说自己没有呈交书面辞职信,老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来了?辞职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方式到底有不有效?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么?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老张看社会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弘扬正能量,鞭挞虚伪。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员工辞职微信带走客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