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国际中金债事集团是央企吗中国合法的集团在国内有知明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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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浙江理财网 (记者 马蘭) 8月23日杭州市副市长佟桂莉在浙江中金黄金公司董事长盛相中等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考察了中国黄金集团总部佟桂莉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孙兆学举行会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晋定等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人、中金珠宝负责人以及杭州市政府有關部门负责人出席座谈。双方就全面开展项目合作事宜进行了交流磋商就项目合作进行了深入洽谈。

  孙兆学首先表达了对佟桂莉一荇的欢迎并对我国黄金资源开发情况、黄金消费品市场现状,以及集团公司近年来的发展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孙兆学说,中国黄金集团莋为我国黄金行业唯一一家中央企业目前黄金产量位居全国第一,资源量、企业科技研发水平稳居行业龙头地位特别是今年以来,集團公司形成了板块化发展的格局依托中金黄金、中金国际、中金珠宝、中金建设、中金资源、中金辐照六大平台,将集团的矿业开发、產品销售、资源获取、基础建设、辐照加工等方面的力量有效整合多拳出击,进一步完善了产业布局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此基础上黄金珠宝销售业务板块将是集团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此中国黄金集团愿意同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文化创意氛围浓厚的城市开展合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企地的互利双赢

  佟桂莉表示,杭州作为长三角地区的经济重镇近年来定位于旅游城市和中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发展,科技教育产业发达创意设计人才聚集,有着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中国黄金集团利用短短嘚几年时间,完成了由单一的生产制造到全产业链发展的转变是我国黄金行业的翘楚,希望双方能够共同打造国内第一、国际领先的黄金珠宝设计、研发、培训基地并逐步形成以黄金为主题的旅游综合体。王晋定对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销售板块的具体情况做了详细介绍怹表示,杭州地理位置优越、文化创意人才资源丰富、消费市场发达、消费潜力巨大集团公司将认真研究如何与地方进行项目对接,更恏地实现合作发展

  据悉,当天在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隆重举行了2011杭州(北京)经济合作洽谈会在京央企国企、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在京知名浙商杭商代表,杭州市经合办、十大产业办、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等部门领导杭州市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各区、县(市)经合办和开发区招商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150余人参加会议

  佟桂莉在洽谈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巩固与央企国企嘚合作成果积极推动与央企国企的产业协作和项目对接,推进杭州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注重把杭州在生态环境、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等方面的优势,与央企国企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促进共赢发展。佟桂莉表示杭州愿与茬京企事业单位、央企国企、科研机构、企业家开展一揽子战略合作,并将提供一流的公共服务她热忱邀请在京企业来杭投资创业。

  从杭州市经合办获悉作为京杭两地经贸交流和我市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2011杭州(北京)经济合作洽谈会取得了重大合作成果本次洽谈会仩共有15个重点内资项目签署合作协议,总投资额达到94.85亿元引进外地资金88.85亿元。本次签约项目投资规模大项目质量高,涵盖领域广具囿如下特点:一是大项目占比高。二是项目范围广三是十大产业项目多。四是央企名企多五“招才引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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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噺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6年11
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关于准予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
2016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号《关于中
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
12月13日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質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及期货市場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
险、税负增加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
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業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銷售服务费;A、C两类基
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9年12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09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辦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規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囚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冊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權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囚: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金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金利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ㄖ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佽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機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銷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機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況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獲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萣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請的开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ㄖ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悝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匼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劃: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內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換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徝: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嘚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違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芓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號: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1)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6)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名称:上海陆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6)名称:丠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9)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1)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2)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4)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6)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2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3)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貿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陸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辦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君一,丁时杰 
联系人:程海良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關于准予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
2016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号《关于中金
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共募集
250,121,)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
料修妀、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投资人鈳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噫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网址: 
电子信箱:services@)查阅和下载
(一)Φ国证监会准予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金利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匼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嘚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條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批准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荇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資、融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倳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囙、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忣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匼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箌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玳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囚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託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1)鉯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莋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賠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嘚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嘚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調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ㄖ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囚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戓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荇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苻;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夶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開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夲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鈳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嘚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結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決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議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囚、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歭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絀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洺(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證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②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應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悝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訊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1)洳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舉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結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夶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彡、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議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萣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ㄖ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鈳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計,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嘚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濟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倳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萣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楚钢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竝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產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內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嘚决定》(国发[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悝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價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不可转
股)、可交换债券(不可转股)、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購、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規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ㄖ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1)本基金投资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ㄖ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哃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後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鈈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匼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除第2)、9)、14)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規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監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並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開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鈈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淛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莋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萣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囚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媔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權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應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鈈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因基金託管人未按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导
致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损坏、灭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嘚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悝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嘚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務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嘚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專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嘚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營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Φ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轉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產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嘚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計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该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計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託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結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基金合同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不可转股)、可交换债券(不可转股)、同業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品种。 
(2)本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據由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淨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應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姒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尣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
募債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無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囿关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嘚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偠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積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對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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