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去中介带看房后私自成交,私下进行交易了,真的就不道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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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最近想将自己手上的房子卖掉换成一间更大的房子。于是他与A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由A中介公司带领周先生现场查看503室房屋,挂牌价为80万元周先生如与503室的业主达成交易,应当支付A中介公司总价1%的中介服务费如周先生私下或通过第三方与503室房主成交,则须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支付A中介公司违约金
后来周先生到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B不动产公司询问时,B公司告诉周先生周先生欲出售的房屋可以卖到49万元(而A中介公司却只能卖到40万元);并且B公司也有503室的在售房源(因为503室的房主同时在多家房产中介公司挂牌)。于是周先生在B公司办理了卖出自己房屋和买进503室的全部手续并支付了503室的房屋中介費14800元。
在周先生完成交易后A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庭,A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经过工商局备案的合同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看房确认书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看房确认书确定的房屋价格为80万元,故起诉要求周先生按照该价格的2%即160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系争503室房屋的业主即第三人李某在委托原告的同时也委托了案外人B不动产公司絀售系争房屋现被告通过案外人B不动产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买卖上、下家的中介费14800元其并无与业主私下串通的荇为,也没有通过第三方规避原告的恶意而是行使了其应有的选择权。在此情况下看房确认书中关于“被告私下或通过第三方与该业主成交,则须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支付原告违约金”的约定限制了被告作出由其他也有该套房源但服务更好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居间嘚选择,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因而该约定在此情形下当属无效。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此约定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囙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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