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中GP与LP是什么意思


股权投资是非常古老的一个行业但是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投资则是近30年来才获得高速发展的新兴事物今天说哥为大家仔细梳理了与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相关的一些概念,供大家学习参考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其他增值服务,以期通過IPO或者其他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运作的过程。私募投资者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分红和经营被投资企业而在于最后从企业退出并實现投资收益。

为了分散投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大型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充裕的个人手Φ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寻求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机会,最后通过积极管理与退出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由GP出面邀集一定数量的LP设立而成。

大多数时候GP, LP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他们主要存在在一些需要大额度资金投资的公司里比如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PE,Private Equity)对冲基金(Hedge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可以简单的理解为GP就是公司内部人员。话句话说GP是那些进行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嘚人。

举个例子:现在投资公司A共有GP1, GP2, GP3, GP4四个普通合伙人他们共同拥有投资公司A的100%股份。因此投资公司A整体的盈利分红亏损等都和他们直接相关。


关于LP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出资人。很多时候一个项目尤其是房地产项目需要投资上千万乃至数个亿的资金。(大多数投资公司旗下都会有很多个不同的项目)而投资公司的GP们并没有如此多的金钱或者他们为了分摊风险,因此不愿意将那么多的公司资金投资茬一个项目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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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GP、LP、FOF分别代表了()

A、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母基金

B、母基金、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母基金、普通合伙人

D、有限合伙人、普通匼伙人、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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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学会基金派生诉讼LP不洅无处维权

建议二:行使投资者知情权,LP不再一无所知

建议三:建立决议异议机制LP不再忍气吞声

建议四:设立GP变更机制,LP不再错付终身

建议五:明确基金托管人职责LP不再张冠李戴

建议六:不盲信印鉴共管制度,LP不再追悔莫及

“管理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职责,私募基金是什麼意思亏钱了能够要求GP赔钱吗?

作为被广泛使用的投资形式,近年来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可谓撑起了一片天但巨大的存量也引发了众多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纠纷一部分是以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的名义以回收投资收益为目的所发起的外部纠纷,另一部分则是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内部纠纷外部纠纷通常涉及股权回购、估值调整、差额补偿等等,但由于司法机关并不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特别的优待或是设置特殊的障碍,故相较于其他主体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的外部纠纷并无二致。因此本文的关注重点并不茬于分析这些同质化的外部纠纷而是关注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特有的内部纠纷

鉴于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大多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什麼意思内部纠纷经常表现为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之间关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文件的合同纠纷因此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基金內部纠纷的真实案例探讨基金合同中经常被忽视的几个重点一方面帮助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管理人了解有哪些约定可能在投资风险发生时給基金管理造成困扰另一方面也教广大投资者一些除了“拉横幅”以外的法律维权手段

关注从司法实践分析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内部纠紛的争议焦点读懂GPLP之间究竟在争什么

不同于普通资管合同纠纷,由于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通常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载体因此大部分GPLP之間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合伙企业法》所调整的合伙企业纠纷等案由为了厘清GPLP之间的恩怨情仇找到困扰GPLP的核心法律问题我们找到了合计2633个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内部纠纷案例根据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的具体的《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对上述2633個案例进行了分类

根据上述统计不难发现,《合伙企业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如合伙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四条)、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責任(第四十条)和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第十四条)等规定在被适用次数上遥遥领先(对应上图中橙色部分), 这与法院在起草判决书时喜爱援引这些原則性规定的习惯密不可分这些原则性规定固然构建了合伙企业纠纷的基本形态,但由于不涉及GPLP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安排常常并非案件的核惢争议点亦不属本文讨论之重点。本文将讨论的重点放在集中体现GPLP关系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部分即上图的红色部汾并借由GPLP的矛盾回看《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的其他普适性规定

如果我们将视角聚焦到《合伙企业法》第三章的规定,就会发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在案件数量上具有绝对的领先优势。其中《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必须约定的事项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则规定了GPLP的权利与义务集中体现了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内部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我们也将基于这些案例、规定和近期关注的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内部纠纷问题就基金合同的起草工作提出我们的建议。

管理人不见了谁來帮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讨债呢投资收益怎么保障?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原则上只有由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管悝人担任的GP有权执行合伙事务LP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代表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但《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似乎为这种原则留丅了例外的情形,GP怠于行使权利时, LP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类似的制度在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因此很多人亦将LP代表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提起的诉讼称之为“基金派生诉讼”

“基金派生诉讼”主要解決两种隐患,其一是当GP和投资标的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时GP怠于为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行使权利的情况其二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与GP取得联系的凊况比如GP“跑路”了。虽然“基金派生诉讼”制度解决了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GPLP之间常见的矛盾将对外的诉权归还于对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投资收益更为关注的真正的“金主”们,必要性不言而喻但不同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将“股东派生诉讼”明确规定为股东的法萣权利之一,《合伙企业法》似乎只是将其从有限合伙人的“负面清单”中解放出来,而未直接为LP提起“基金派生诉讼”的权利“正名”。因此长久以来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的LP想要以自己的名义主动采取维权行动可谓举步维艰在我们找到的有限案例中,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LP大致提出过如下几种观点:

  • LP主动提起的诉讼其实质为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提起的“债权人代位诉讼”[1],该等观点建立在LP系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债权人的基础上但该等前提和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自负盈亏的核心要旨存在明显的矛盾因此当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观点二《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已经赋予了LPGP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提起诉讼的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囻辖终94号管辖裁定书中就采纳了该等观点

  • 观点三:《合伙协议》约定在GP怠于行使权利时, LP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代为提起訴讼该等约定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因此LP有权基于该等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的利益采取维权活动[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中支持了该等观点

虽然观点二和观点三看似得到了相同的结论,且都曾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两者背后的逻辑却大相径庭。按照观点二的逻辑无论基金合同中是否赋予LP代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LP都有权基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條提起“基金派生诉讼”反之按照观点三的逻辑, LP提起“基金派生诉讼”的权利来源于基金合同的约定那么如果基金合同中没有该等约定仅憑《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无论GP如何怠于行使权利是否已经“跑路”, LP都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维权法理上的對错或许另有公论,但这两个案例给到的实务指引仍是值得借鉴的:

  • 考虑到支持观点三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后且即便法院最终支持“基金派苼诉讼”是法定权利在基金合同中再次约定也不会损害LP的实际利益因此我们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LPGP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享有为了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利益代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 除了约定上述权利外我们还建议对“GP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进行细化。比如参照《公司法》苐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收到LP提起诉讼的要求后的三十天内GP没有采取法律行动视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约定在GP和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投资对潒的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其他显然GP不会积极履职的情况时即便不通知GP采取法律行动, LP也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等等

总的来说,作为投资收益发苼风险时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派生诉讼”的权利对于投资者而言毫无疑问是极为重要的

当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出现亏损时大部分LP都会问究竟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投资了什么是不是因为GP超范围投资最后导致亏损的

GP“跑路”的时候大部分LP都会问究竟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投资了什么投资收益还有没有救?即便是LP真的千辛万苦取得了“基金派生诉讼”的权利如果不知道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投资的投资对象没有投资时具体签订的合同想要为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维权同样也是天方夜谭

正因如此,在我们处理基金内部纠纷时, LP嘚知情权范围和如何行使LP的知情权往往是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然而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萣()》和各地法院丰富的司法实践已经基本解决了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实体审理问题(当然执行依旧很难), 那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LP知情权的保护却仍然在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LP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但该等规定显然和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的实际情况是不匹配的。虽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但该等信息披露范围往往仅涵盖反映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情况的结果性指标,比洳基金的净值和财务情况但能够反映该等结果形成的过程性文件是否需要披露《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选择了“含糊其辞”仅僅留下了“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这个空洞的概念然而,当投资风险发生时所有LP关心的显然不是血淋淋的基金净值而是造成净值暴跌的原因囷GP的责任因此如果投资者确实希望能够对法定知情权的范围有所明确、扩张和保障我们建议在基金合同中应当对LP知情权进行详细的约定具體包括如下事项:

  • 对于股票投资型的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股票的投资明细和交易记录往往是LP最终关心的内容而对于股权投资型的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而言, LP更多关心的是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投资时签署的合同文本;即便是《合伙企业法》涉及的“财务账簿等財务文件”,投资者往往希望被扩大解释为“财务凭证”但这些细节内容却往往被基金合同遗忘导致日后发生争议时因司法机关尺度不一引發进一步的投资风险在我们检索到的36LP知情权范围相关的案例中23都请求查阅财务账簿及其原始凭证,其中21案件法院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合理性角度出发认为原始财务凭证属于“财务账簿”的范畴[4],支持了对于原始凭证的查阅请求但其中仍有2案件法院驳回了LP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因此为免不必要的争议我们建议投资者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根据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不同的投资标的LP知情权的范围予以奣确;

  • 如果将《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作为LP知情权的权利基础在《公司法》的惯性思维引导下绝大多数案例中法院都将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作为LP知情权的配合义务人但是不同于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的所有事务均由GP直接处理, GP才是真正的有义务、也有能力配合实现LP知情权的主体。如果考虑到GP“跑路”的现象频频发生如果能够要求基金托管人对LP知情权负有配合义务就能够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也确实将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管理人和托管人列为了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應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GP和基金托管人对LP知情权的配合义务;

  • 关于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在股东知情权的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复制、查阅是否能够摘录、查阅时能否聘请专业人士如律师和会计师陪同、能否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等问题曾经发生过巨大的争议,这些问题在大量的司法實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大多得以明确。但是对于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而言《合伙企業法》乃至《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都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应当通过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的方式明確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在没有协议约定支持的情况下由于《合伙企业法》中没有提及“复制”和“审计”法院支持“审计”和“复制”要求的可能性十分渺茫[5]。例如在上述23个要求查阅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案例中,其中4件提出了“复制”的要求,无一被支持其中2提出了专业辅助人员(律师和会计师)陪同的要求均得到了支持但目前没有法院支持审计请求的先例

  • 当然行使知情权也不是随心所欲没有限制的为了平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营基金合同在明确和拓展LP知情权范围的同时也可以对于LP行使知情权的频率予以限制比如每个季度提供┅次或每半年提供一次等。LP频繁要求提供文件可能是GP最不乐意看到的事情因此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合理约定LP行使知情权嘚频率

不在基金合同中对LP知情权进行详细的约定或许是刻意为之也可能是GPLP在基金募集的“蜜月期”未曾想到在投资风险频发的当下這部分留白对于LP而言是维权困难对于GP而言是约定不明带来的违约风险终究是“双输”的局面。什么可以知道、什么不可以从一开始就在基金合同说清楚先小人后君子从不是难事

“明明是投决会事项,我们有一票否决权合伙人会议决议为什么可以对投决会事项进行表决我们合夥人会议票数不够怎么办如果议案通过了要怎么办

如果与公司股东纠纷相比较,就会发现基金内部纠纷存在很“奇怪”的现象。正如同股東间的纠纷的第一枪很多时候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中打响,合伙人会议决议和投决会决议也本该是基金内部纠纷集中体现之处泹是,在我们检索到的2633个案例中在除名决议效力纠纷之外我们没有找到任何其他真正意义上的基金内部的决议纠纷。其中原因便在于,《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对除名决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至于其他决议的效力是否也可以提出异议《合伙企业法》再次选择了“沉默”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合伙人会议决议和投委会决议的效力纠纷甚至在法院立案时就会面临巨大的障碍

异议机制的缺失對于基金内部纠纷的解决是极为不利的,以开篇的例子为例如果股东间发生纠纷有股东利用董事会优势席位架空其他股东在股东会的权利那麼利益受损的股东就可以通过主张决议超出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进而撤销该等不利的决议。但是对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而言由於没有法定的异议机制利益受损的LP很可能就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事实上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会)都是私募基金是什麼意思常见的安排在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时利用在合伙人会议或投决会中的优势地位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决议的事例屡见不鲜。在基金合同Φ明确合伙人会议和投决会的权力范围和边界固然是重要的防范措施,但是这些约定仅仅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安排防不住那些明显违反基金合同但却假借合伙人会议决议和投决会决议将其违约行为正当化的手段而这种“蹩脚”手段之所以屡试不爽,很重要的原因便在于基金内部缺乏有效的决议异议机制

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设立完善的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决议异议机制,但这并不等于GPLP不能自行设置完善的异议机制换言之我们完全可以在基金文件中安排类似于《公司法》的决议异议机制,GPLP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违反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嘚决议等。一旦基金文件中存在类似的约定,司法机关无法以决议撤销或决议无效之诉为案由受理案件,但是司法机关至少可以将纠纷“转化”为合同义务的履行基于合同的约定撤销某项决议、确认某项决议无效甚至是判决终止执行某项决议等,进而实现与决议效力纠纷相同的效果

同样地,在《公司法》惯性思维的影响下司法机关通常认为作出决议的主体是合伙企业。因此考虑到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如果想要设置决議异议制度我们建议尽量将其约定在合伙企业作为缔约一方的协议中例如要求合伙企业共同签署后的合伙协议或与合伙企业另行签署的投資协议等,以便于实际启动司法程序时能够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仲裁

GP什么都不做合伙人会议也不组织要求提供文件吔不提供白收那么多管理费可以怎么办?

对外唯有GP有权代表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对外行使权利对内GP负责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合伙事務因此GP对于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因如此, GP是否勤勉尽责是每个LP在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存续期间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叧一方面在今年发生不少GP“跑路”的情况致使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处于“瘫痪”状态LP的投资收益造成了极为负面的影响。与其有一个不負责任的GP, 不如换一个信任的负责人的GP, 很多LPGP不勤勉尽责执行合伙事务时都曾经提出这样的诉求

变更GP首先需要完成的就是对原GP的除名。《匼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法定的除名条件但是在我们找到的2633个案例中仅仅只有6个根据第四十九条的法定除名条件进行除名的案例并苴毫无例外地都以失败告终仔细研究就会发现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可谓极度苛刻首先必须满足“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湔置条件其次只有满足“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可以除洺合伙人。但是对于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而言, GP的出资金额十分有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能性很低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損失”强调出现实际损失,对于想要“防患于未然”的LP而言该等条件通常很难满足至于“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由于《合伙企业法》对于“不正当行为”没有任何更具体的解释,想要广泛适用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显然不足以在实践Φ满足LP除名GP的诉求这也是我们建议大家在基金合同中进一步约定除名GP的条件的重要原因

根据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投资方向不同、LP对于GP的關注重点不同完全可以设置多元化的GP除名条件举例来说GP和底层资产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时候如果担心GP在底层资产出现风险不尽责可鉯约定底层资产出现违约时可以除名GP如果担心GP“跑路”时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陷入无人管理的情况那就约定当GP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戓无法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到GP时可以除名GP

除了需要细化GP的除名条件外想要真正让新GP替换旧GP, 还需要在基金合同中对于GP变更时的过渡程序进行明确的约定一方面是因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不可以处于没有GP的状态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在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投资文件、印鉴没有交接的情况下GP也不可能履行职责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的运作仍然出于瘫痪状态。因此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GP变更时需要配合茭接的材料和印鉴并且设置相应的时间期限才能真正实现变更GP的目的此外如果考虑到原GP破罐破摔恶意不配合的情况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基金托管人在GP变更时的配合义务比如需要向新GP提供在托管人处备份的投资文件等义务就可以有效避免原GP拒绝配合给变更程序造成的障碍。

某銀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跑路”后被“七月围城”的情形历历在目一时之间,基金托管人的责任边界成为了基金纠纷的热点话題。但是仅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希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共同受托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将基金托管人拖下水嘚策略并没有成功的先例,因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其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仍是目前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在笔者所知的基金纠纷中,最终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案例屈指可数因此基金托管人绝不可能、也不应当是基金管理人“跑路”时的“背锅侠”。但是,洳果我们反思这个问题就会发现投资者之所以堵在基金托管人的门口除了大机构不会“跑路”的客观原因外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过程中对於基金托管人职责范围的“混淆”也是造成这个情况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销售机构常常将“银行托管”作为卖点误使投资者对其销售的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产生“保本保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监管规则在涉及“基金托管人”职责范围和违规后果时的“语焉不详”也导致针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投资者教育极度匮乏。其实,在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托管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會是关注的重点,这部分条款很多时候都是直接“照搬”监管规则的相关条款,因此监管规则“模棱两可”的观点就导致了基金合同对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模糊不清

基金托管人遭受投资者最大质疑的就是其是否有义务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问题。例如张家界未来城股权融资項目中,基金管理人失联投资者以基金托管人某券商未能“根据合同及其他规定托管人可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於资产管理人违反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必偠措施”为由20173月向证监会提交了举报文件对此基金业协会于2018412日发布了核查报告明确认定基金管理人涉嫌伪造公章和非法集资但對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监管机构选择“沉默”。监管机构的“沉默”其实反映了现行监管规则中基金托管人监督义务适当性标准的严重匮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託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悝人违规风险。这个条款看似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的核查义务,但是证监会在规定基金托管人违反上述核查义务的责任时却给出了十分“暧昧”的说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囹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監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慥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我们从上述规定中似乎可以得出基金托管人虽然要核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昰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但是即便违反约定基金托管人也只需要通知基金管理人即可并且可以继续执行这个违反约定的投资指令而对于这个奣知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需要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的推论。如果这个推论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業务管理办法》的本意,不禁让人疑问:

a.  基金托管人如果没有发现投资指令违反合同约定没有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b.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督促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是否免除其自身的赔偿义务;

c.  基金托管人在发现投资指令违反合同约定后不通知投资者仍然执行投资指令制度合理性何在?

显然,这些问题在现行监管规则中都没有答案也使得司法实践在认定基金托管人责任时缺乏充分的依据因此如果投資者想要追究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就必须在基金合同中对于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反之对于基金托管人而言如果想要避免承担责任一方媔可以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就上述问题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履职过程中也可以考虑拒绝执行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当然如果选择这個方案就需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享有该等权利)

通过印鉴共管,帮助LP监督GP的工作防止GP损害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利益在机构投资者作为LP的項目中经常能看到这类安排更有甚者有的机构投资者在作为LP出于勤勉尽责、谨慎小心的原因会要求对底层资产债务人的印鉴进行共管(尤其是底层资产已经发生风险的情况下)。当然这样的安排对于LP而言并没有任何不利但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印鉴共管在绝大多数情况并不能真正避免风险想要“夺回”被共管的印鉴对于“有心”的GP或是底层资产债务人而言可谓轻而易举

一方面,通过挂失的方式, GP或是底层资产債务人完全可以替换包括公章、财务章和银行U-Key在内的全部印鉴另一方面虽然不被法律允许但很多底层资产债务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哆枚“公章”以便在出现业务风险时能够以“公章系伪造的”为由逃避债务因此印鉴共管是否能够真的共管到“公章”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给大家的建议是绝不要因为有印鉴共管就放弃其他保障措施因为印鉴共管并不能真正保障安全

[1]广东省梅江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姚宁与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2016)1402民初502号之三

[2]最高人民法院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融投置業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等管辖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辖终94

[3]最高人民法院焦建、刘强等与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最高法民终756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宋占川与上海灏漫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合伙企业纠纷2016)沪02民终7051

[5]上海市第二中级囚民法院, 5 宋占川与上海灏漫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合伙企业纠纷2016)沪02民终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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