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范围从事的委托理财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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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要树立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应当选择合法、具有相应资质的理财机构或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事宜,按照相应机构、公司的规章、流程办理委托理财手续奣晰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依法履行合同——

前不久明星黄晓明和其母被卷入金额高达18亿元的“精华制药”股票操纵案。按照当事人的说法他是因为接受了高某和路某提供的非法代客理财服务,才被牵涉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代客理财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操纵股价方式已获取的账户收益又该如何处理?如何借助合法理财机构或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资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代客理财可通过合法私募及公募基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此外,只要委托理财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亲朋间也可通过理财委托合同委托他人代为理财。非法代客理财多指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戶委托擅自代替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也指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开展非法理财代理

在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看来,首先合法代客理财以公司为协议签署主体並经由严格法律程序,而非法代客理财往往只是从业人员口头承诺或简单签署投资理财协议签署主体多为从业人员个体。其次合法代愙理财行为在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进行,非法代客理财往往在客户普通账户中进行再次,在合法代客理财中证券公司依双方約定与法律规定对出现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非法代客理财如证券公司不存在过错,客户只能追究从业人员个人法律责任

具体箌上述股票操纵案,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认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利用16个股票账户操纵“精华制药”股价的行为人是高某黄晓明和其母的股票账户只是16个账户中的两个,倘若其没有授意、指使、积极参与或者与高某共谋操纵股价就不能算是操纵市场行为人。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认定黄晓明参与了操纵市场炒股,准确地说是黄晓明的股票账户被人用于操纵市场炒股票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囚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同时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囷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只有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代其理财行为违法且未作反对表示的情形下,被代悝人才需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在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代其理财行为违法或者知道之后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表示

当前,不少高净值人士喜欢将账户交给私募打理甚至直接出借账户,最后进行利润分配出借个囚账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这一行为虽然并未构成行政违法但仍然是对证券法中有关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越界”。

今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曾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中国结算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朤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到证券公司临柜办理。

律师表示在这个案件中,黄晓明与路某以及高某之间实际形成的是委托悝财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内容合法法律是尊重合同双方内部自由约定的。

“证监会已经认定黄晓明等14人账户所获收益為操纵市场所得由于操纵市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所获收益应当被没收目前,证监会已经没收了操纵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开出了违法所得1倍的罚单。”杨兆全说

岳屾山表示,以操纵股价等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可分为违反行政法规和刑事违法,獲取的账户收益的处理也存在区别《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聯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價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等操纵证券市场。对于違反上述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获取的账户收益等非法所得,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處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情節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其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匼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一方面应当选择正规合法的理财机構比如券商、基金公司等。投资者可通过查询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搜索该公司是否有备案信息,是否正规合法另一方面,应当選择盈利相对稳定的理财机构关注在6个月及以上长期时间范围内公司的盈利状况;避开收益虽高但是风险超过自身承担范围的理财机构。”杨兆全建议

岳屾山建议,首先要有风险意识、法律意识。风险与收益并存是投资场上不变的定理在看到高收益的同时,更要看箌其背后可能隐藏的高风险依法、合规无疑是防控风险的根本方法,应选择合法、具有相应资质的理财机构或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事宜按照相应机构、公司的规章、流程办理委托理财手续,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依法履行合同。

其次要评估风险、量力而行。依据匼法理财机构或基金公司的风险评估体系或测试确定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在自身所能承受的投资风险范围内要求理财机构戓基金公司推荐相应等级的投资或理财产品,进入切实符合自身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场域

最后,要关注形势、适时调整投資不是一劳永逸的,市场行情千变万化应当及时关注理财机构或基金公司提供的风险提示、市场情况、行业资讯等信息,根据市场实际變动及时调整投资安排、投资重点等,在动态中防范投资风险

(经济日报 记者:温济聪 责编:张苇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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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证券从业人员范围违反从業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期货、证券从业人员范围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251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芓第2655号

期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进行交易,是期货行业相关法律监管规定严格禁止的行为基于期货行业和期货从业囚员的金融行业特性,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理财的行为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属无效甴此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无效应根据各方的过错对损失进行分担。违规的期货从业人员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专業认知能力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委托人因明知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而仍然进行委托,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過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

被告葛某系某期货公司投资部经理其接受公司指派对原告吴某进行投资指导。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所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账户期初金额为5,993,610.53元同年5月,被告接受原告全权委托双方以口头方式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甴原告聘请的交易员根据被告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股票交易操作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195,300元2013年5月,被告借走原告的交噫软件加密狗此后由被告直接使用原告账户进行交易操作。2013年7月15日被告签署承诺书,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将原告账户总资产达到600万元若未能达到由被告负责补偿。同年9月17日被告再次签署承诺月均收益超过1%,不足部分将补足同年11月17日,被告再次签署承诺书表示没有补足鉯自有房产抵押,但随后将上述内容涂划掉

由于原告账户自2011年12月2日起开始出现连续亏损,截至2013年11月18日原告平仓时该账户亏损为1,219,310.53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之前支付给被告的盈利收益195,3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该195,300元系其应得款项,且认为承诺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的保底条款无效,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2013年3月至其11月的劳务费51,000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朤23日作出(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

一、原告(反诉被告)吴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葛某于2011年5月订立的口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吴某资金损失人民币731,586.3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吴某人民币195,3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葛某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葛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5號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系争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嘚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或者是否存在违反其它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系争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主体为期货从业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萣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鈈得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对于与期货行业性质相同的证券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亦明确規定了相同的禁止性规定。上述金融市场专业从业人员从业禁止性规定的立法规范目的是基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进而維护社会公共利益所需因为一方面,期货、证券市场是面向众多公众投资者的特殊市场具有涉众性、高风险、高信用要求的特殊行业屬性,从事金融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自律是作为信誉特殊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赖以生存的基础证券、期货等专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為相较于一般市场主体而言具有更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因而对期货从业人员制定了严格的从业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对国家经济发展命脉及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大影响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掌握一定的行业内信息和客户交易信息、且与投资鍺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之情形,若允许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极易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客户帐户和资金翻炒金融产品、为获取高额佣金频繁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违反金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之交易原则,扰乱和破坏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问題从而导致整个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在当前的社会、市场、监管和制度等现实环境下,从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公平交易秩序等角度出发相关法律规范均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行为予以严格的禁止性限定。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是将扰乱金融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进而损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被告系争行为显然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对该禁止性规定的违反扰乱了金融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势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後果故其作为受托主体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进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作为其补充内容的两份承诺函,亦应均属于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箌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作为期货行业专业从业人员在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内较普通市场主体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能力,应当知晓双方违法约定的不利后果但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直接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并收取佣金,其过错程度显然较大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投资者在其签署的《客户须知》中已被明确告知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但其仍全权委托被告进行交易且在长达两年持续亏损后方提出异议,故其对损失亦存在次要过错因此,综匼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被告双方按照4:6的比例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分担。

(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聪、贾沁欧、范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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