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旷少骞、肖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荇诉被告旷少骞、肖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G62AA);2、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元及至全部借款结清日的利息;3、被告一、二承担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费40000元;4、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东荟一街41号(A18栋)2406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旷少骞、肖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經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0日 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對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