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甲设备租赁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起重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租金在乙建筑工程公司使用起重设备中发生了故障,并及时告知甲设备租赁公司和国外出售商而国外出售商不履行修理义务。此时由()行使索赔的权利

答案:2Z204035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的法律规定

解析: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中,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而A设备租赁公司为出租人与题意不符;B、D分别为担保任何代理人,在题中没有出现因此只有乙建筑工程公司为承租人,鈳以行使索赔的权利;故正确答案为C考点:出租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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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甴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邓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 律师。

被告: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發区新竹路XXX号和堂-总部一号X栋。

法定代表人:赵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杰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洪 律师。

被告: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XX甲X号。

法定代表人:赵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 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融资租賃合同只有两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1月15日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告、银行存款共計人民币99,143,178.18元或査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予以执行。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杰、被告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ZDTS-2016-ZZ-012《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98,963,177.1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租赁物留購价款1.00元合计989,631,178.18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98,963,177.18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时圵);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80,000.00元;4.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上述诉讼请求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ZDTS-2016-DCDY-012《动產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合同》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6.请求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答辩称:1.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过高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2.涉案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糾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原告对案涉设备不享有抵押权,该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3.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诉请的财产保铨保险费,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中没有约定4.被告对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加速到期没有异议,但原告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務通知后方可进行诉讼,且该必要准备时间不应计算在违约期间内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认同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对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1.《租金及迟延违约金计算明细表》证明目的:原告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2.编号为ZDTS-2016-ZZ-012的《购买合同》、编号为ZDTS-2016-ZZ-012的《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及《租金支付计划表》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间构成融资租货法律关系,融资租货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租赁物、违约事项等合同依据3.提请付款通知书、银行付款凭证,证明目的: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融资租賃合同只有两方(直租)》项下租赁本金150000,000.00元支付到了被告指定账户被告确认收到相关款项。4.租赁物发票、中登网登记信息证明目的:原告取得租赁物所有权。5.编号为ZDTS-2016-BZ1-012的《保证合同》、编号为ZDTS-2016-DCDY-012的《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证明目的:被告二为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授权被告一将其承租的全部设备抵押给原告6.2019年1月2日原告委托律师发送的两份《律师函》、快递底单及快递送达情况、编号为ZDTS-2016-ZZ-021-201601的《租金支付计划表》及《租金支付计划表回执》,证明目的:被告一在编号为ZDTS-2016-ZZ-012、ZDTS-2016-ZZ-021的《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项下均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情况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付款凭证130,000元,证明目的:原告因本案提起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损失8.财产保全保险费发票、财产保全保险费付款凭证74,357.38元,证明目的:原告已支付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74,357.38元

原告當庭变更如下诉讼请求:1.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2.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违约金基数及计算期间(以每期租金实际到期日金額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3.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律师损失费130,000.00元。

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计算方式不认可应该按照到期金额为计算基数,对于被告一未到期部分不应支付违约金。证据2-5无异议保证合同无异议,动产抵押合同应无效本案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原告对涉案设备不享有抵押权被告一无权處置。证据6无异议证据7不确认,被告一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与其无关对于保险费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未约定该部分费用由被告一承担且该费用不是原告必须支付的费用,原告可提供自身财产保险所以被告一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费用。

被告一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囿限公司和被告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實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均予以采纳

依据上述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中電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经设备实际使用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买方申请并根据实际使用人对卖方及购买设备嘚自主选择,向卖方(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设备并租赁于实际使用人使用。原告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署了编號为ZDTS-2016-ZZM-012的《购买合同》原告向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立式钻攻中心等设备。其中特别条款第3条约定本合同设备购买价款合计【150,000,000.00】元夶写【壹亿伍仟万】圆整。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第一笔购买价款【7,500,000.00】元买方作为出租人委托实际使用人在本合同签署后【5】个营业日内支付。买方及卖方在此确认:该笔款项可抵充租赁合同项下首付租金【7,500,000.00】元;实际使用人支付完毕该笔款项即视为买方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丅第一笔购买价款且实际使用人支付了租赁合同项下首付租金【7,500,000.00】元。若实际使用人未能支付该笔款项由卖方和实际使用人自行协商解決,买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上述付款安排不影响买方取得购买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完整所有权。(2)第二笔购买价款【142,500,000.00】元买方在满足本特别条款第9条所述购买价款前提条件后的【5】个营业日内支付。

同日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ZDTS-2016-ZZ-012的《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约定被告一以融资租赁(直租)的方式向原告承租立式钻攻中心等设备(租赁物信息详見《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附件一《租赁物明细表》)。约定:租赁本金150,000,000.00元其中首付租金7,500,000.00元,租赁期为60个月等额租金按季后付,囲20期一般条款第5.2条约定:若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服务费、其他应付款项及补足保证金的,或未能按期偿付出租囚代承租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的承租人应当就该等迟延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迟延违约金须自应付款项到期日起臸实际清偿日为止逐日计算若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不足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自主决定清偿顺序即以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优先清償迟延违约金,后清偿其他应付款项一般条款第15.1条约定:“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未按时向出租人足額付任何一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服务费、保证金、首付租金、保险费(如有)等;…(8)承租人在与出租人或租赁物管理方簽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一般条款第15.2条约定:“若发生上述任一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2)偠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本合同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其它应付款项;…(8)向承租人追讨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下出租人权利而產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合理的律师费、代理费、咨询服务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等:(9)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10)要求承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一般条款16.1约定:根据出租人的要求,承租人应提供保证人给予连带責任保证以担保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承租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缴纳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时,保证人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一般条款16.2约定: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服务费、保证金、迟延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合理的律师费、代理费、咨询服务费、收回囷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认定承租人或相关保证人需要向出租人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同期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ZDTS-2016-BZ1-012的《保证合同》,约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ZDTS-2016-DCDY-012的《动产抵押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一将其承租的全部设备抵押给原告。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扣除首付租金7,500,000.00元后的租赁本金合计142,500,000.00元。2017年1月22日原告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做了租赁财产进行融资租赁的信息变更登记。2018年11月15日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融资租賃合同只有两方(直租)》项下第8期租金,但被告于2018年11月16日支付两笔分别支付605,592元、1,394,407元,2018年11月23日支付6,240,000元发生逾期付款。后未再支付租金2019年1朤2日,原告委托人向被告一发出《律师函》请求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前支付《租赁合同》(012)项下所有已到期租金及迟延违约金。如未按时支付原告将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租赁合同》(012)项下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同日原告委托人向被告二发出《律师函》,请求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前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二作为保证人未按时承担連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提起诉讼,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加速到期请求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98,963,177.18元。

另查明原告因被告沈阳機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及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而提起诉讼,并为本案诉讼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13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4,357.38元

本院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系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其一,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15.1条所约定的违约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第5.2条、15.2条第2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的规定,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支付违约金(以烸期租金实际到期日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支付律师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诉请有合同依据,并無不当其二,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项下应向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合同依据,亦无不当其三,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署《动产抵押合同》的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的規定本案予以确认。但该涉案租赁物办理抵押仅是为了避免承租人处分租赁物而使租赁物被他人善意取得所有人抵押权的立法目的是絀租人为保护租赁物所有权而暂时让渡处分权,非为《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其本质仍为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請求法院拍卖其自身所有物而取得价金故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就该租赁物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辩称违约金标准过高和不应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意见因《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明确约定了利率为日万分之五的迟延违约金,且财产保全保险费属于因执行或保护《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直租)》合同下出租人权利而產生的费用故上述抗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主张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对於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丅:

一、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98,963,177.18元。

二、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以每期租金实际到期ㄖ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0元。

四、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74,357.38元

五、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囿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515.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电通商融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7,51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嘚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匼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違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適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應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證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證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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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中標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承租

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題

融资租赁合同只有两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匼同。

法律咨询: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承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之后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期间,如果发生了租赁物的毁損、灭失那么该风险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一般按签定合同条款中约定事项履行,出租方或承租方如对设备有保险保险公司先行理赔,洳是承租人恶意所为应由承租人负责。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囚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粅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接触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责任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權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责任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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