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务所有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不能重复调取的权限吗

税务征管部门有权调取企业资料吗,需向企业提供什么手续?_百度知道
税务征管部门有权调取企业资料吗,需向企业提供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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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号)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企业资料时应出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退还帐簿资料时,由被查对象清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退还时间,加盖被查对象印章。“备注”栏填写调取帐簿资料的出处、部分资料提前退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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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浙江税务》 2010年4月 总第76期
<font COLOR="#.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font COLOR="#.个人买卖股票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额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买卖股票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font COLOR="#.基层税务所有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权限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所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检查纳税人账簿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font COLOR="#.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缴纳营业税的依据是什么?是按照收入减去回购房的价格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例外: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应以全部收入减去回购的购置原价后的全部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font COLOR="#.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方,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现法院裁定发包方违约,应支付工程款和相应的延期支付利息。请问施工方收到利息款后,应按照哪种税目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根据《》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施工方收取的延期支付利息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按照《》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开具发票。
<font COLOR="#.某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行代扣代缴资源税?
答:根据《》第十一条和《》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未税矿产品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因此,上述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企业,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font COLOR="#.对火电厂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3号)第一条要求,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font COLOR="#.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font COLOR="#. 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font COLOR="#. 商品房买卖是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答:按照《》(财税〔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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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浙江税务》 2010年4月 总第76期
<font COLOR="#.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font COLOR="#.个人买卖股票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额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买卖股票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font COLOR="#.基层税务所有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权限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所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检查纳税人账簿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font COLOR="#.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缴纳营业税的依据是什么?是按照收入减去回购房的价格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例外: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应以全部收入减去回购的购置原价后的全部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font COLOR="#.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方,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现法院裁定发包方违约,应支付工程款和相应的延期支付利息。请问施工方收到利息款后,应按照哪种税目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根据《》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施工方收取的延期支付利息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按照《》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开具发票。
<font COLOR="#.某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行代扣代缴资源税?
答:根据《》第十一条和《》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未税矿产品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因此,上述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企业,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font COLOR="#.对火电厂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3号)第一条要求,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font COLOR="#.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font COLOR="#. 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font COLOR="#. 商品房买卖是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答:按照《》(财税〔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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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出租收入是否一次性缴纳营业税
发票认定的相关问题
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机打三联发票是否都需要盖发票章?
经营租入房屋装修费如何税前扣除?
支付境外运输费是否需代扣营业税?
营业网点维修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未经批准的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企业非正常财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
重复缴纳印花税如何处理?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为负数吗?
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保险费等福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吗?
2010年1月份注册成立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谁管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如何确定?
国税函文件的使用范围
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租金应确认为哪一年的收入?
国外票据能否税前列支?
基层税务所有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权限吗?
购进灯具是否可以抵扣?
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
支付个人劳务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
委托外单位印刷宣传资料并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交印花税?
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为职工工作时饮用,请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职工办公时的饮用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的,那么应该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6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出租收入是否一次性缴纳营业税?
我公司出租建筑物给承租人作写字楼和酒店等,合同规定每个季度或者每月承租人支付租金给我公司,我公司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有些承租人一次预交一年甚至二年的租金给我公司,我公司将承租人预交的租金作为预收款项,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如果按季度收款,则每季度应收款额/3作为月收入)并按收入交纳营业税。但是税务局要求按照我公司收取的全部预收款一次交纳营业税。请问,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鉴于你公司已签订租赁合同,因此预收的租金符合预收款项定义,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所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你公司将收取的预收款一次性纳营业税是正确的。&#16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发票认定的相关问题
纳税人购取货物,通过银行结算,取得对方发票,后经税务机关查询,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1、真票大头小尾。2、借用他人发票或假发票。3、对方未在税务机关登记。目前未有证据表明是虚假业务,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可否税前列支?如果不予列支可否认定偷税?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以上3种情况均属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不合法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以上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若没有证据表明纳税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不应认定为偷税。&#16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自日起,“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机打三联发票是否都需要盖发票章?
我想问一下机打的三联发票,记账一联是否用盖发票章?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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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浙江税务》 2010年4月 总第76期
<font COLOR="#.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font COLOR="#.个人买卖股票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额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买卖股票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font COLOR="#.基层税务所有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权限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所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检查纳税人账簿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font COLOR="#.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缴纳营业税的依据是什么?是按照收入减去回购房的价格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例外: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应以全部收入减去回购的购置原价后的全部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font COLOR="#.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方,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现法院裁定发包方违约,应支付工程款和相应的延期支付利息。请问施工方收到利息款后,应按照哪种税目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根据《》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施工方收取的延期支付利息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按照《》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开具发票。
<font COLOR="#.某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行代扣代缴资源税?
答:根据《》第十一条和《》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未税矿产品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因此,上述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企业,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font COLOR="#.对火电厂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3号)第一条要求,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font COLOR="#.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font COLOR="#. 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font COLOR="#. 商品房买卖是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答:按照《》(财税〔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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