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合同额度合计跟工商工商银行贷款余额查询合计分别是什么意思,是因为我欠银行4万多吗?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工元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工元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发行总金额: 4,021,000,000 元
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工元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交易安排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和受托人
发行金额(人民
发行利率 法定到期日 评级(联合)
A1级资产支持证券 2,100,000,000 固定利率
A2级资产支...
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工元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发行总金额: 4,021,000,000 元
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工元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交易安排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和受托人
发行金额(人民
发行利率 法定到期日 评级(联合)
A1级资产支持证券 2,100,000,000 固定利率
A2级资产支持证券 1,200,000,000 浮动利率
B级资产支持证券 495,000,000 浮动利率
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 226,000,000 无票面利率 无评级
总计 4,021,000,000
受托机构将于发行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定向发行、法定最终到期日为2013年11
月30日的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与A 级资产支持证券、B 级资产
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一同作为发起机构向受托机构转让信托财产的对价。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涉及多种风险。请参阅本发行说明书中“投资风险提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于信托财产交付日日(含该日)开始计息,受托机构将
于每个支付日向投资者支付根据计息期间期初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计算而得的本
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的第一个支付日是日。关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的票面利率,请参阅本发行说明书中第七章的“交易概述”。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于日将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持有人的
托管账户。受托机构将于发行结束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A级
资产支持证券和B级资产支持证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交易提供评级服务。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优先级资
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信用评级”部分。
本发行说明书的公布日期为2007 年9月28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确认截至本发行说明书发布之日,本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发起机构”并未授权任何人向投资机构提供与本发行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符的资料。对
于并非载于本发行说明书的资料或声明,投资机构不得视为已获“发起机构”、“受托机
构”、“安排人”或其各自的董事、其他参与发售的人员或机构认可而加以依赖。
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代表发起机构
的负债,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可能在《信托合同》等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
义务和责任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资产
支持证券也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
持证券收益的义务。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分别根据《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
合同》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并不表明其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义
务和责任。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
发行的核准,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
表明对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信用评级并不构成买入、卖出或继续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任何建议,也不针对提前
偿付(如果有)或收回违约贷款的可能性和时间点作出评判,而且该评级可能随时被评
级授予机构修改、中止或撤销。
第一章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他为本期证券提供服务的机构
的名称、住所...................................................................................................................................................... 5
第二章 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8
第三章 受托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12
第四章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违约记录
及关联关系申明................................................................................................................................................ 18
第五章 交易结构与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 20
第六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32
第七章 交易概述..................................................................................................................................... 38
第八章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和违约贷款处置...................................... 47
第九章 资产池的入池标准和统计信息.................................................................................................. 51
第十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 56
第十一章 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62
第十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发行不成功的处理.................. 68
第十三章 本期证券的内外部信用提升方式.............................................................................................. 70
第十四章 清仓回购条款.............................................................................................................................. 72
第十五章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 74
第十六章 信托财产移转的重要合同及条件.............................................................................................. 76
第十七章 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加权平均期限敏感性分析...................................................................... 77
第十八章 投资风险提示.............................................................................................................................. 78
第十九章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本期证券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81
第二十章 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83
第二十一章 中国法律影响因素...................................................................................................................... 88
第二十二章 税收安排..................................................................................................................................... 93
第二十三章 证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内容及取得方式.................................................................................. 95
第二十四章 其他披露事项.............................................................................................................................. 97
第二十五章 主定义表..................................................................................................................................... 98
第一章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他为
本期证券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名称、住所
一、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交易安排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华、魏泉红、杨帆
联系电话: 010-107442
传真: 010-108848
邮政编码: 100032
网址: www.icbc.com.cn
二、 发行人/受托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7F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联系人: 刘凌峰、陈洁、胡日新
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邮政编码: 200122
网址: www.huabaotrust.com
三、 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李晟、王学斌、蒲茜、张宇、张杰
联系电话: 010-/35/39/45
传真: 010-
邮政编码: 100004
网址: www.cs.ecitic.com
四、 资金保管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联系人: 王海滨、吴军
联系电话: 010-
传真: 010-
邮政编码: 100032
网址: www.ccb.cn
五、 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元
联系电话: 010-
邮政编码: 100032
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六、 信用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波
联系人: 万华伟
联系电话: 010-
邮政编码: 100022
网址: www.lianheratings.com.cn
七、 项目顾问: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汇丰总行大厦16楼
联系人: 何启新、王然、张佳文
联系电话: 852-
传真: 852-
网址: www.hsbc.com.hk
八、 交易安排人顾问: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四至四A号渣打银行大厦八楼
联系人: 左仂思、姜首诚
联系电话: 852-
传真: 852-
九、 会计顾问: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营业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即东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人: 梁成杰
联系电话: 010-
邮政编码: 100738
网址: www.ey.com/china
十、 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13层
联系人: 张学兵、刘柏荣、霍伟、田志钢、龙海涛、杨燕妮、李科、蔡
联系电话: 010-
邮政编码: 100022
网址: www.zhonglun.com
第二章 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一、中国工商银行简介
中国工商银行于 1984 年 1 月 1 日作为一家国家专业银行而成立,承担了中国人民银
行的所有商业银行职能,而中国人民银行则正式成为国家的中央银行。
工商银行成立以来,经历几个阶段,期间由国家专业银行转型为国有商业银行,之后
再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自 1984 年至 1993 年,工行是国家专业银行。在此期
间,工商银行扩大了业务 规模和分销网络、强化了财务会计与管理制度以及提高对盈利能
力和风险管理的 重视。1994 年,国家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以承担国家专业银行的主要
政策性贷款功能。包括工行在内的各国家专业银行,在此后转型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
1994 年至 2004 年,工行在业务的许多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以建立现代商业 银行的运
营体系,包括加强资本基础、运营绩效、资产质量、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业务流程和管理透明度。过去十年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旨在加强国有
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 提高资产质量。1998 年,作为加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基础举
措的一部分, 财政部向工行定向发行 850 亿元的 30 年期特别国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
于补 充工行资本金。1999 年及 2000 年,工行将总额达 4,077 亿元的不良资产按账面值
处置给华融公司。1999 年至 2001 年,作为处置的对价,工行向华融公司 收取 947 亿元
现金和华融公司发行的总面值达 3,130 亿元的十年期不可转让债券。
作为最近的我国银行业重组的一部分,汇金公司于 2005 年 4 月向工行注资150 亿美
元,财政部则保留了原中国工商银行资本金 1,240 亿元,工行于 2005年 10 月 28 日由国有
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4 月,高盛集团有限公司(The GoldmanSachs
Group, Inc.,或称高盛集团)、安联保险集团( Allianz Group ,或称安联集团 )(通过
其全资子公司 Dresdner Bank Luxembourg S.A.,或称德累斯登银行)、美国运通公司
(American Express Company,或称美国运通)分别认购工行 A 股发行和 H 股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的5.7506%、2.2452%和 0.4454%。2006 年 6 月,社保基金理事会也认购了工行A
股发行和 H 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4.9996%。
二、业务概况
就总资产、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而言,工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截至2006年12
月31日,工行的总资产、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分别为75,091亿元、36,311.71亿元和
63,514.23亿元;工行2006年的总收入达到1,811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截
至日,工行的总资产、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 分别占我国所有银行机构总资
产、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的17.09%、15.24%和18.25%,并且分别占四大商业银行总资产、
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的31.79%、46.97%和25.49%。
工行主要在我国境内运营,提供广泛的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资料,截至日,以公司贷款余额、票据贴现余额及公司存款余额计
算,工行是我国最大的公司银行;截至日,以个人贷款余额和个人存款余
额计算,工行是我国最大的个人银行;以2006年总交易额计算,工行是我国领先的贷记
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服务提供行。
截至日,工行拥有超过241万公司客户以及超过1.7亿个人客户,并通
过境内18,421家分行、营业网点及其他机构(包括总行)的传统分行网络,以及包括一系
列网上及电话银行、2,704家自助银行中心、19,922部自动柜员机的电子银行网络,为客
户提供服务。
工行的总行设于北京,截至日,工行拥有98家境外分行、控股机构、
代表处和网点。工行目前在香港、澳门、新加坡、东京、首尔、釜山、法兰克福及卢森
堡设有分行,并在纽约、莫斯科及悉尼设有代表处。此外,工行于 香港、伦敦及阿拉木
图亦拥有控股机构。以截至日总资产计算, 在其本身或其母公司在香港联
交所公开上市的香港注册银行中,工行的控股机构工银亚洲排名第六。
工行相信“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最著名的金融服务品牌之一。荣获《亚洲货币》“2006
年中国最佳人民币现金管理银行”。工行被《银行家》杂志评为“2004年度最佳银行(中
国)”,于2005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于2004年被《欧洲货币》杂志评
为“中国最佳本地银行”,于2004年及2005年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内地商业银
行”,于2004 年及2005年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零售银行”,于2006年被《亚
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国有最佳零售银行”,于2004年、2005年及2006年 被《环球金
融》杂志选为“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于2006年被《环球金融》 杂志选为“亚洲最佳投
资管理服务的企业网上银行”,于2003年及2004年被《金融亚洲》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本地
银行”,于2005年被《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于2004年及2005年被《全球托
管人》杂志授予“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以及于2004年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工行于2006年获得《银行家》杂志颁发的“2006年度全球银行网络应用创新奖”,
于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业科技发展奖特等奖”,于2005年获中国互联网 协
会主办的“中国互联网产业调查”中网上银行类第一名,于2005年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中
国客户关怀与公众服务标杆企业金奖”,于2003年被AC尼尔森 评选为“中国消费者使用最
多的银行”,并且于2005年被《证券时报》评为“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2006年,蝉联
《环球托管》杂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荣获香港《财经》杂志”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担任财务顾问的宝钢集团收购八一钢铁项目被《当代经理人》杂志评
为“2006年十大战略并购事件” 。工行相信工行自1999年起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工行
实现了业务、运营 及企业文化的重大转型。工行特别重视发展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优
化工行的业务架构及组织结构。工行业务重点及架构已逐步发展,以满足工行客户对广
泛的 银行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工行专注于拓展个人银行业务的运营,尤其是高增长的 手
续费和佣金业务,同时工行作为电子银行服务提供行亦已取得领先地位。工行通过投入
充足资源发展信息科技,并建立起一套集中的信息系统,让工行可以分 析客户群的动
态,集中发展有吸引力的客户,并提升工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其 他内部控制能力。工
行相信由于上述改革,将使工行的业务结构及流程、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成为我国商业
银行中的佼佼者。于2005年的财务重组已大大巩固了工行的资本基础,工行相信工行正
处于寻求进一步增长的有利地位。
三、主要财务数据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按中国工商银行合并报表口径计算)
2006 年度 2005 年度 2004 年度 2003 年度
净利息收入(百万
163,118 163,118 147,993 153,603 128,608 134,728 116,588 122,708
净利润(百万元) 48,719 49,263 37,405 37,555 30,763 30,863 22,374 22,472
总资产(百万元) 7,509,118 7,508,751 6,457,239 6,456,131 5,072,874 5,069,324 4,560,174 4,556,951
存款余额(百万元) 6,351,423 6,351,423 5,736,866 5,736,866 5,176,282 5,176,282 4,706,861 4,706,861
贷款余额(百万元) 3,631,171 3,631,171 3,289,553 3,289,553 3,707,748 3,707,748 3,402,277 3,402,277
股东权益(不含少
数股东权益)(百万
全面摊薄 每股 收
益(元) 0.15
加权平均 每股 收
扣除非经 常性 损
益后的全 面摊 薄
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 常性 损
益后的加 权平 均
每股收益(元)
每股净资产(元) 1.40 1.40 1.04 1.03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每股经营 活动 产
生的现金 流量 净
全面摊薄 净资 产
收益率(%) 10.43
加权平均 净资 产
收益率(%)
2、主要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1) (%) ≥ 8 14.05 9.89 不适用(11) 不适用(11)
核心资本充足率(2) (%) ≥ 4 12.23 8.11 不适用(11) 不适用(11)
流动性比率(3) 人民币 ≥ 25 48.9 48.9 45.2 45.5
(%) 外币 ≥ 60 84.8 83.4 75.2 81.8
贷存款比例(4) 人民币 ≤ 75 49.1 65.1 68.8
(%) 外币 ≤ 85
50.5(本外币
合计) 79.1 72.6 70.3
拆借资金比例 ≤ 4 0.0 0.0 0.1 0.0
≤ 8 0.2 0.1 0.1 0.1
不良贷款率(7) (%)“五级分
- 3.79 4.69 21.16 24.24
拨备覆盖率(8)(%) ≥ 60 70.56 54.20 76.28 77.15
单一最大 客 户贷款比 例
≤ 10 3.1 5.2 不适用(11) 不适用(11)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 50 21.7 35.4 不适用(11) 不适用(11)
(1) 按照(1)期末资本减去期末资本扣除项除以(2)期末风险加权资产加上12.5倍的期末市场风险资
本来计算。日的资本充足率是根据法定财务报表编制,并未反映财 会(2005)14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影响。日的资本 充足率乃根据中国
会计准则编制。
(2) 按照(1)期末核心资本减去期末核心资本扣除项除以(2)期末风险加权资产加上12.5倍的 期末
市场风险资本来计算。日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根据法定财务报表编制, 并未反映
财会(2005)14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影响。日的核心资
本充足率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3)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除以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4) 贷款期末余额除以存款期末余额,为境内分行数据。贷款余额不含票据贴现,为拨备前 数据。
(5) 拆入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人民币资金余额除以人民币存款余额,为境内分行数据。
(6) 拆出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人民币资金净额(扣除准备金后)除以人民币存款余额,为境内 分行数
(7) 期末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余额除以总贷款余额。贷款含票据贴现,为拨备前余额。
(8) 期末贷款减值损失准备总额除以期末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总额。
(9)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余额除以资本净额。日的资本净额是根据法定财务报表 的数据
计算,并未反映财会(2005)14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影响。
日的资本净额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计算。
(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余额除以资本净额。日的资本净额是根据法定 财务报
表的数据计算,并未反映财会(2005)14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的影响。
日的资本净额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计算。
(11)工行于2003年和2004年出现了资本赤字。
第三章 受托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一、 受托人的简介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成立于1998 年,2001 年经中国人民
银行核准首批获得重新登记,2007 年4 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成为新两规
实施后首家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 亿元(其中美元1500 万
元)。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分别持有98%、2%股份。2006 年12 月1
日,华宝信托取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资格。
2002 年10 月,华宝信托与法国兴业银行合资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是全国第二
家、信托业第一家获准开业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8 月2 日,华宝信托获得
首批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和“账户管理人”两项业务资格,标志着公司在前景广阔的企
业年金业务竞争中抢得先机。
华宝信托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基本理念,坚持合规化、专业化的原则,
以资产管理并主要面向资本市场为业务定位,开展了“安心宝”、“基金优选”等证券投资信
托、国企改制中的“信托一站式”服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信托与年金信托等业务,并居于
行业领先地位。
在风险控制方面,华宝信托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是通过内部规章、组织架构、授权
制度、技术手段以及稽查与事后评价等部分组成,形成了研究、决策、操作、稽查与评
价相互分离且相互制衡的风控机制;做到了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并通过事前、事
中、事后控制三者结合进行综合防范,其中尤其强调即时的过程控制,使公司在风险出
现苗头后能立即做出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为保证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的隔离,公司分别设立了相互独立的运作部门----负
责固有财产的投资管理部和负责信托财产的信托运营部,并由不同的高管人员负责;在
财务核算等环节也做到了岗位隔离与信息隔离。同时,公司在信托公司中率先设立托管
部,所有信托资产的运营均采用内部托管形式,做到信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之间、不同信
托资产之间严格分离管理。
二、 财务情况概要
华宝信托的财务指标多年来一直保持业内较好水平,按照合并报表口径,2006 年期
末公司固有资产17.11 亿元,固有负债4.82 亿元,少数股东权益0.44 亿元,所有者权益
(扣除少数股东权益)11.85 亿元。公司2004 年、2005 年和2006 净资产均大于10 亿
元。2006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760 万元,利润总额21,271 万元,净利润11,844 万
元。公司2006 年总资产利润率(税前利润/年均固有资产)为14.30%,资本利润率(税
前利润/年均股东权益)为18.33%,主营业务收益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为39.80%。公
司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已全额计提,逾期自营贷款为零,2006 年公司流动比率为3.19,速
动比率为2.10;上述财务数据表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遵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
务,管理信托财产时,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没有损害
受益人利益的情况。2006 年公司期末信托资产规模为86.33 亿元(其中信托本金66 亿元,
未分配利润20.33 亿元),2006 年信托业务营业收入49.22 亿元(即为客户创造利润),
2006 年信托手续费收入1.57 亿元,信托手续费收入占比33.20%。公司具有良好的社会信
誉,到期的信托计划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结束,未发生任何失职行为。公司对信托业务
严格执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有关规定,没有挪用信托资产偿还自营业务负债或用于
其他信托业务、没有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不良记录。华宝信托稳健的财务状况、较高的
市场信誉和在信托业务方面的市场优势使其完全具备担任工商银行资产支持证券特定目
的信托受托机构的条件和能力。
以下为华宝信托2006 年度、2005 年度和200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华宝信托财务指标摘要
金额单位:万元
2006 年 2005年 2004年
总资产 171,113.0 126,605.6 128,761.7
信托资产余额 863,303.4 518,386.8 565,988.4
资产负债比率 28.16% 6.9% 15.4%
流动性比率 3.19 14.0 6.0
总负债 48,192.0 8,784.9 19,863.1
少数股东权益 4,371.8 4,220.6 3,721.5
所有者权益 118,549.2 113,600.0 105,177.2
总资产利润率 14.30% 9.85% 8.6%
净利润 11,843.9 9,086.0 5,843.6
营业收入 29,760.4 18,757.2 25,672.4
主营业务收益率 39.80% 48.4% 22.8%
平均所有者权益收益率 18.33% 11.5% 12%
数据来源:华宝信托2006 年、2005 年、2004 年年报。
数据说明:以上报表数据是公司固有资产和信托资产分表核算的数据。
华宝信托 年度利润表
金额单位:元
2006 年 2005 年 2004 年
利息收入 2,302,285.93 2,306,673.00 2,164,375.00
利息支出 1,017,604.72 0.00 0.00
利息收入净额 1,284,681.21 2,306,673.00 2,164,375.00
手续费收入 157,262,057.29 73,640,914.63 159,293,690.50
手续费支出 1,042,629.31 153,808.02 510,136.74
手续费收入净额 156,219,427.98 73,487,106.61 158,783,553.76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8,940,223.74 9,525,050.88 11,195,135.00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815,174.00 122,091.00 573,8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净额 8,125,049.74 9,402,959.88 10,621,335.00
汇兑损益 -862,179.72 -1,096,370.18 0.00
基金管理收入 128,661,556.69 101,992,449.00 83,635,423.00
投资收益(损失) 176,015,134.98 -4,561,277.32 45,286,610.73
营业费用 -163,294,924.55 -104,679,621.65 -111,708,279.81
营业税金及附加 -24,752,901.16 -9,248,601.25 -15,560,181.58
资产损失准备 -70,040,720.12 56,463,431.64 -50,713,154.91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294,694.11 106,497.00 402,673.00
营业外损益 1,650,930.97 1,645,249.61 1,057,331,31
税前利润 212,711,361.91 125,818,496.34 123,969,685.50
所得税 -84,900,664.62 -26,173,099.40 -59,047,778.10
少数股东收益 -9,371,878.92 -8,784,952.11 -6,485,436.88
净利润 118,438,818.37 90,860,444.83 58,436,470.52
数据来源:华宝信托2006 年、2005 年、2004 年年报。
华宝信托 年底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元
2006 年底2005 年底2004 年底
现金及银行存款 736,005,939.55 62,574,615.37 152,945,518.84
存放央行款项 4,359.44 1,119,777.53
存放同业款项 275,273,634.62 451,725,741.30 174,675,546.70
应收利息 115,854.22 449,511.00 121,664.00
应收股利 4,000.00 4,000.00
应收账款 33,060,844.36 9,849,529.00 8,437,740.01
存出保证金 5,144,899.80
结算备付金 249,742,604.48
买入返售证券 11,400,000.00
短期投资 225,762,686.87 697,743,636.01 815,892,828.74
其他应收款 10,040,416.25 7,962,563.25 24,698,611.09
其他流动资产 1,219,969.17 512,125.00 289,860.00
长期投资 143,793,524.82 15,214,200.00 77,534,382.41
固定资产,净额 21,460,469.91 16,867,009.85 17,224,693.26
其他长期资产 105,592.00
无形及其他资产 7,408,156.17 3,148,778.21 3,171,260.54
资产合计 1,711,130,446.18 1,266,056,068.43 1,287,617,475.1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应付款项 1,045,384.13 268,872.69
其他应付款 29,928,801.03 34,990,037.80 98,427,263.41
应付工资 27,825,799.37 16,572,264.44 18,439,645.44
应付福利费 3,298,200.91 6,334,689.87 4,438,230.88
应交税金 73,076.971.87 25,896,506.70 47,877,746.55
应付利润 13,209,127.88 4,055,913.43 26,190,930.58
代兑付债券款 643,825.14
代买卖证券款 332,601,238.50
其他流动负债 290,999.99 2,987,917.00
负债合计 481,920,348.82 87,849,412.24 198,630,606.55
少数股东权益 43,718,128.92 42,206,469.36 15,173.83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1,000,000,000.00 1,000,000,000.00 1,000,000,000.00
盈余公积 69,457,559.29 55,710,901.88 36,027,130.17
信托投资风险准备 19,966,859.71 14,044,918.79 9,593,347.20
外汇风险准备 7,920,836.52 7,633,117.86 5,508,882.68
未分配利润 92,698,855.32 61,957,545.39 642,334.69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7,602,495.32 -3,346,297.0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85,491,968.44 1,136,000,186.83 1,051,771,694.74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1,711,130,446.18 1,266,056,068.43 1,287,617,475.12
数据来源:华宝信托2006 年、2005 年、2004 年年报。
上述两表的会计原则说明:
a. 报表编制基础
公司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b.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上述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均依据2006 年、2005 年、2004 年三年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
报告编制。
第四章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
交易中的经验、违约记录及关联关系申明
一、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经验
2004 年7 月30 日,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完成我国首例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涉及
宁波分行账面不良资产26 亿元,设立8 亿元特殊目的信托。信托结构分为A、B、C 三
级。A 级受益权产品2 亿元、1 年期、5.01%、优先受偿权;B 级受益权产品4 亿元、3 年
期、5.10%、工商银行回购承诺;C 级受益权产品2.2 亿元、3 年期、工商银行保留。
二、 受托机构经验
华宝信托成立于1998 年,2001 年10 月1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首批获得重新登
记,2007 年4 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成为新两规实施后首家获准重新登记
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 亿元(其中美元1500 万元)。公司一直关注国内信
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通过与国外先进的金融机构的沟通,不断提高其在资产证券化
业务的研究和实务水平。公司成功开展了应收账款信托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国家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多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2005 年6 月受
监管机构委托,公司负责起草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业务规程》,该规程获得了
监管机构的高度认可。公司于近日成功完成了浦发2007 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
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及信托设立的工作。
三、 资金保管机构经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中国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在2005 年12 月发
行的“建元2005-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目中担任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安排人及联合簿记管理人。但中国建设银行此次是第一次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参与信贷资
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并无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经验。
四、 违约纪录
目前各机构均无违约纪录。
五、 关联关系说明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3292%股份,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2.595%股份。
发起机构同时兼任贷款服务机构和交易安排人。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项目顾问、主承销商以及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之间无股权关联
第五章 交易结构与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
一、交易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按照国内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将其合法所有并可转让的人民币40.21
亿元(截至2007 年7 月31 日的预期账面余额)的信贷资产(或称“入池资产”或“入池贷
款”)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并设立“中国工商银行2007 年工元一
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华宝信托以此信托财产为支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优先
A 档、优先B 档资产支持证券和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并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简称 “证券”)取得本信托相应的信托受益权。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
在本交易中,中国工商银行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入池贷款
的回收、管理;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金保管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服务;中债登作为证券登
记托管机构负责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过户、收益支付。
(服务机构/交易安排人)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资金保管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
(发起机构)
优先A1档证券
优先A2档证券
优先B档证券
高收益档证券
(受托机构)
贷款本金与利息 贷款本金与利息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资金保管合同
二、交易参与机构
发起机构/委托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ABS 发行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
贷款服务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保管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托管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顾问: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会计/税务顾问: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交易安排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安排人顾问: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交易各方权利义务概述
合同名称 信托合同
合同当事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
当事方主要权利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 有权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对价”。
? 有权依据其享有的“特别信托受益权”获得相应的“信托利
? 可以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
况,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 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
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2. “委托人”的义务
? “委托人”应与“受托人”共同聘请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机
构,由前述中介服务机构对截至“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
交付日”的“信贷资产”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方式进行
审核,委托人应对前述中介服务机构所进行的工作给予必
合同名称 信托合同
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应尽量提供前述中介服
务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资料。
?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
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赎回”“不合格信贷
? 在发生“个别通知事件”时,“委托人”有义务就“信贷资产”
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另行单独通知“借款人”
和/或“保证人”(如有)。
? 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
予以必要配合。
? 在“信托”设立后,如果“委托人”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属于
“信托财产”的资金,则“委托人”应立即将该资金无时滞地
交付给届时“受托人”指定的“贷款服务机构”,归入“信托财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
托财产”相关的义务。
3. “受托人”的权利
? “受托人”有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 “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信托报酬。
? “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大会”,对涉及信托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
表决结果处理信托事务。
?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
用、处分“《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
? “受托人”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有权根据“《信
托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评级机构”、“审计师”等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登记托管机
构”和“支付代理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本
息兑付工作。
? “受托人”有权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
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权利。
?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
它相关机构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的信息资料,用于但不限
合同名称 信托合同
于“信托财产”的一般管理、会计处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等。
?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
它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审计师”进行关于“信托财
产”方面的审计工作。
? “受托人”有权要求“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
它相关机构配合“受托人”委任的“评级机构”进行关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持续跟踪评级工作。
?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
有不得已事由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
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
的,就先行支付的金额,“受托人”对 “信托财产”享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4. “受托人”的义务
? “受托人”应与“委托人”共同聘请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机
构,由前述中介服务机构对截至“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
交付日”的“信贷资产”以尽职调查和出具意见书的方式进行
?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受托人”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对
价”支付给“委托人”。
?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妥善保存“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名单。
? “受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进行会计核算和报
? “受托人”应聘请“评级机构”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跟踪评级。
? “受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
管机构”,并依照“《信托合同》”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
的机构履行“信贷资产”管理、登记托管等其他受托职责。
?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
事务,非经“《信托合同》”约定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会”的同意,不得变更“《信托合同》”项下所确定的“贷款
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
理机构”、“审计师”和“评级机构”。
?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信托合
合同名称 信托合同
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
?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
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不
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
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如使其
固有财产受到损失的,则“受托人”自行承担。
?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
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
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
?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
“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
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外,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
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 除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受托人”不得将其固
有财产与“《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
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相互交易。
?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
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
? “受托人”应妥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
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 “受托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合同》”
的约定持续披露有关“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在“委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了解“信托财
产”的相关情况时,“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说
? “受托人”应监督和督促其委托或聘请的“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克尽职守地履行其各自的
合同名称 信托合同
职能和义务。
? 在“信托期限”内,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
保管与本“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
办理移交手续。
? “受托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信托合
同》的约定对“信托利益”进行分配。
? “受托人”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
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义务。
5. “受益人”的权利
?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按“《信托合同》”约定享有与
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类别和数额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并参与相关“信托利益”的分配,有权按照“《信托合同》”
的约定参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应的权
利。“特别信托受益权人”有权按“《信托合同》”约定享有
“特别信托利益”。
? 在“信托期限”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根据“《信托
合同》”的约定及相关市场规则,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
? “受益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了解“信
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
? “受益人”有权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和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料。
? 在发生“受托人”或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贷款服务机构”
及“资金保管机构”)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
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
失的情形下,“受益人”有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贷款服务机构”及“资金保管机
构”)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合理赔偿。“受益人”
的撤销权自“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
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 在发生“受托人”或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贷款服务机构”
及“资金保管机构”)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
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受益人”有权
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按照“《信托合同》”的
合同名称 信托合同
规定解任“受托人”、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贷款服务机
构”及“资金保管机构”)。
? “受益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议召开或者自行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 “受益人”有权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
同》”约定的与“信托财产”相关的其他权利。
6. “受益人”的义务
? “受益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合理善意行使“受益
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或其它类别“受益人”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
? “受益人”对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的
所有非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受益人”负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约
定的其他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义务。
违约责任 ? 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
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声明、
陈述、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信
托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
生效条款 ? 经“委托人”、“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
章后生效。
争议解决 仲裁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限制 无特殊规定
合同名称 贷款服务合同
合同当事方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
当事方主要权利义务 1. “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
? 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就“信贷资产”提供“服务”。
? 妥善记录、保管“账户记录”和其他有关文件。
? 回收“贷款”,处置“违约贷款”,并将“回收款”划付至“信托
? 定期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机构报告” 和其他信息。接受
“受托人”的监督检查。
合同名称 贷款服务合同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按照约定支付服务报酬、“费用支出”和“执行费用”。
? 对“贷款服务机构”提出的请求及时予以答复。
? 按照约定对“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贷款服务机构”解任和“后备贷款服务机
构”或“替代贷款服务机构”的委任事宜。
违约责任 ?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
方在“《服务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承诺严重失实或
不准确或存在误导,视为该方违约。“《服务合同》”的违
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
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信托财产”
造成的全部损失。
? “贷款服务机构”同意就以下事项赔偿“受托人”和“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统称为“受赔偿方”),使“受赔偿方”免予承
担或承受以下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以下事项相关的经司法机
关或仲裁机构认定的损失、民事责任、因行使请求权、提
出诉讼和索赔而发生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就以上各
项进行调查、质疑或抗辩以上各项时产生的合理成本、收
费和开支):
(1)“贷款服务机构”违反了其在“《服务合同》”或其他
“交易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和规定的义务,
并因此给“受赔偿方”的合法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
(2)“贷款服务机构”委任的代表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
但如果“贷款服务机构”无过错,则“贷款服务机构”无义
务向各“受赔偿方”赔偿因该“受赔偿方”欺诈、违约、过失、
不当行为或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义务而发生的任何损失。除
非另有规定,本条的约定并不排除“贷款服务机构”其他情形
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生效条款 自“《服务合同》”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
成立,自“《信托合同》”项下“信托”生效时起生效。
争议解决 仲裁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限制 ? 除非“《服务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
意并事先通知“评级机构”,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服务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或在前述权利或义务上向第
合同名称 贷款服务合同
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
? 《服务合同》对各方及其继任者、允许的受让人均具有约
如“受托人”或“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信托合同》”或“《服务
合同》”的约定被予以更换,则其继任者将承继被更换一方在
“《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如“受托人”和“贷款服务机
构”同时被更换,则各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使其继任者重新签署
“《服务合同》”,并使该新签署的合同与“《服务合同》”的
实质内容相一致。
合同名称 资金保管合同
合同当事方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金保管机构”
当事方主要权利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 对“保管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权利。
? 监督和查询“保管资金”的保管情况的权利。
? 查询和复印“保管资金”的有关资料的权利。
? 提议委任“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
? 依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要求“资金保管机构”执
行“受托人”“划款指令”的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 受托人应以“信托”名义在“资金保管机构”指定营业机构开
立“信托账户”并将该账户印鉴和相关授权文件等及时移交
“资金保管机构”。
? “受托人”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向“资金保管机
构”发送关于“保管资金”运作的指令,并有义务保证及时、
准确发送指令和所发送指令内容完整、真实。
? “受托人”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资
金保管机构”支付服务报酬。“受托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其他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会
计制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监
管要求进行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 当“受托人”被更换时,“受托人”及新的“受托人”应及时通
合同名称 资金保管合同
知“资金保管机构”信托受托人已经发生变更的情况。
? 法律、法规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 “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
? 有权暂不执行其认定为错误的“划款指令”。
? 收取服务报酬的权利。
? 要求“受托人”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
4. “资金保管机构”的义务
? 配合“受托人”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代表“信
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 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资金
保管机构”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
? 代为归集和支付相关税费和“信托利益”的义务。
? 及时执行“受托人”发送的有效指令的义务。
? 如认定“划款指令”错误,应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
定通知“受托人”。
? 在收到“受托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
其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
间内(或“受托人”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
户”的账户信息。
? 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人报告》”之目的,根据“审
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
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
料真实和完整。
? 提交保管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资金保管
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
给“受托人”。
? 保存资料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妥善保存与资金保管
义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期限为自“《资金保管合同》”终止
日起不少于15年。
? 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
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
合同名称 资金保管合同
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资金
保管的各项工作。
? 法律、法规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违约责任 若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的义
务,或一方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严重失
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资金保管合同》”的违约方应
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守约方因此遭
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违约责
生效条款 合同在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之日生效:(1)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信托合同》”项下
“信托”已生效。
争议解决 仲裁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限制 除“《资金保管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未经该合同一方、
“贷款服务机构”同意并事先通知“评级机构”,任何一方不得
将其在“《资金保管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
出让或质押给第三方,或在前述权利和/或义务上设定任何担
保或权利限制。
合同名称 资产支持证券承销协议
合同当事方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交易安排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
当事方主要权利义务 1.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 发行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要求主承销商按时足额划付
募集款项。
? 有权办理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付息与兑
付、资产支持证券上市交易等项下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与登记托管机构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
? 有义务通过发行资金账户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款项进行
? 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主承销商支付承销报酬。
? 发行开始前,应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
管部门批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文件复印件。
? 敦促登记托管机构按时足额划付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兑付
2. “主承销商”的权利义务
? 负责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 全权负责优先级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簿记建档和集中配售
? 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获得承销报酬。
? 依据本协议约定,应按时足额将资产支持证券承销款项划
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应按资产支持证券承销额度履行余额包销义务,依约进行
?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承销报酬数额,开具抬头为发行人的发
?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管部
门和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资产支
持证券承销总结、登记托管等文件和资料。
3. 交易安排人的权利义务
? 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整体交易设计提出意见和建议。
? 向主承销商了解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审批进程、路演
推介、销售进展等情况。
? 向主承销商提供与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整体交易设计相关的
资料和信息。
? 向主承销商通报与主管机关的沟通情况。
违约责任 ?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声明、承诺、保证,
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构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不可抗力所致违约情形除外。
? 违反保密义务以致本协议项下其他签署人遭受损害的,违
反保密义务的签署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任何签署方违约造成其他一方或多方财产损失者,该签署
方应悉数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
生效条款 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本协议签署页正
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争议解决 仲裁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限制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
第六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一、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各类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分别组成该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通过
购买“发行人”所发行的相关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交易购得相关类
别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动成为该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会”的成员。其中,“A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共同组成“A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B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共同组成“B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高收益档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共同组成“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二、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1) 监督并审议“受托人”和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和各中介服务机构对相关情况做出说明;
(2) 决定本“信托”项下“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更换事宜;
(3) 决定信托清算时非现金“信托财产”的处置方式;
(4) 宣布“《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加速清偿事件”、“违约事件”。
(5)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权审议“受托人”就“信贷资产”其他日常性管理事务提
出的处理方案,并指令“受托人”按照其决定执行。
(6) (6)“《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 会议召集
(1)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
(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
(3) 就每一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而言,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或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共同利益事项,可以请求“受托人”召集“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大会”。提议“受托人”召集大会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提交书面召集
大会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议事项及理由。
(4)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会”,“受托人”拒绝或因其它理由不能召集时,应于书面申请提出后5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5)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信托合同》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未召集或因其它理由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类别“资产支持证
券”“未偿本金余额”10%或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在报“人民银行”备案
后自行召集。
(6) 依据本章第二条第(5)项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通知“受托人”出
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开会时,“受托人”应出席会议,并接受“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大会”的询问。
(7) 受托人”提议召开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中国债
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以通知全体“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相关会议事宜。
(8) 任何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均不得对未经公告的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四、 表决权
(1) 出席会议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每100 元人民币面
值,拥有一票表决权。
(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前第5 个“工作日”为表决权登记日。表决权登
记日日终时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并根据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表决权登记
日日终时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据“登记托管机构”所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确
(3)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代理人应
向“受托人”提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仅能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并委托
一位代理人。
(4) 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同一议案不得分
割行使其表决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时,其代表人仅限于一
五、 会议方式
(1)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可以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2) 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视为亲自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大会”。
(3)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下
称“意思表示”)应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开会3 个“工作日”前送达“受托人”,
意思表示有重复时,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嗣后送达的意思表示旨在声明撤销此前
的意思表示的,不在此限。“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后,打算
亲自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至迟应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开会
前一个“工作日”,以与行使表决权相同之方式撤销前项行使表决权之意思表示;逾
期撤销者,以通讯方式行使之表决权为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通讯方式行使
表决权,并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
使之表决权为准。
六、 决议事项
(1) 全体同意事项
下列事项(下称“全体同意事项”),必须经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一致同意
后方可形成决议:
(a) 提前终止“信托”;
(b) 改变《信托合同》第10 条规定的“回收款”分配顺序。
(2) 特别决议事项
每一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下列事项
(下称“特别决议事项”)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类别“资产支持
证券”“未偿本金余额”75%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席,且经出席“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表决权总数的75%以上的同意:
(a) 发生“加速清偿事件”中的(g)项至(j)项后,决定是否宣布发生“加速清偿
(b) 批准更换“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c) 改变本类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定到期日”;
(d) 减少或取消本类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金额或利率;
(e) 改变对本类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币种;
(f) 批准涉及修改本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提案;
(g) 批准“受托人”或其他方提议的对“交易文件”任何条款的重大修改、更正或补
(h) 授权“受托人”签署并做出全部必要文件、行动或事项,以便执行“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大会”就“特别决议事项”所形成的决议;
(i) 选任代表(无论其是否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授权该代表执行“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特别决议事项”所形成的决议;
(j) 解除或免除“受托人”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k) 批准“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提交的信托财产清算方案;
(l) 批准“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提交的清算报告。
(3) 普通决议事项
(a) 除“全体同意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以外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b) 每一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普通
决议事项”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未
偿本金余额”50%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席,且经出席“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表决权总数的50%以上的同意。
(4) 决议之间的冲突
如果不同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同一事项所做的决议不同,或存在
冲突,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各类别“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如果“A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尚未清偿完毕,应以
“A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为准;当
“A级资产支持证券”已清偿完毕,如果“B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尚未清偿完毕,
应以“B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为
准;当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已清偿完毕,应以“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为准。其中,如果相关类别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没有就某一事项形成决议,则视为该类别“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其他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就该事项形
成的决议。
七、 决议的承认与第三方的同意
(1) 如果任一类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损害
其他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则其决议应经该其他类别的“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的承认。
(2) 《信托合同》所称的决议的承认,必须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类别“资产支持证
券”“未偿本金余额”75%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席,且经出席“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总数75%以上的同意。
(3) 就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外的第三方而言,未经该第三方书面同意,“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不得损害该第三方根据《信托合同》及其它“交易文
件”在“信托”项下享有的权利、权益或利益。
八、 决议的执行
(1)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选任的人执行。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授权“受托人”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
(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选任的人,可以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全体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进行有关“信托”的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
(3) 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选任的人,其权限、报酬、报酬之计算方法及支付时期
等事项,应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于选任该等人时一并予以决议。
九、 会议记录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当将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召集人、“受托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并盖章。会议记录、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应由“受托人”一并保存。
十、 决议的备案与公告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受托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会”结束后十日内报“人民银行”备案,并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中国
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者“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全国性媒体上予以公
第七章 交易概述
本概述所述信息及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有关的如下信息须结合本发行说明书其它章
节的详细信息进行阅读。
本概述向投资机构提供本发行说明书所述交易的概览。由于仅为概述,因此并未载有
可能对投资机构而言重要的所有资料。投资机构在决定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仔细
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其他部分。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有关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
险载于“投资风险提示”一节,投资机构在决定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仔细阅读该
信托 “委托人”与“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中国工商
银行2007 年工元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以下或简称:
本“信托”)。
《信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就(1)“信托”的设立与管理;(2)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3)“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及(4)
其他与“信托”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信托目的 通过本“信托”的设立,实现“信贷资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
资产的风险隔离,实现“信贷资产”与“委托人”自身的破产风险
相隔离,实现投资者以“信托财产”为限进行追索,从而保护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提高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效
信托财产 1. 本“信托”的“信托财产”的范围包括:
(1) 《信贷资产清单》所列的在“初始起算日”存在的全部“信
贷资产”;
(2) “委托人”自“初始起算日”(含该日)至“信托生效日”(不
包含该日)收到的所有“回收款”;
(3) “委托人”按照约定于“信托财产交付日”向“受托人”交付的
(4) “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信托财产收益”以及所有其它财产(包括但不限
于因“不合格信贷资产”被赎回所取得相当于“赎回价格”的
款项以及因“信贷财产”被“清仓回购”所取得相当于“清仓
回购价格”的款项)。
2. 本“信托”的“信托财产”的种类:
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本“信托”项下的
“信贷资产”属于工商银行的人民币贷款。
3. 本“信托”的“信托财产”的“合格标准”: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合格标准”的内
信托受益权和资产
“《信托合同》”项下 “信托受益权”分为A 级“信托受益权”
(包括:A1 级“信托受益权”、A2 级“信托受益权”)、B 级
“信托受益权”、“高收益档信托受益权”和“特别信托受益权”。
其中:A 级“信托受益权”(包括:A1 级“信托受益权”、A2 级
“信托受益权”)、B 级“信托受益权”属于“优先级信托受益
本“信托”项下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A 级“资产支持证券”
(包括:A1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A2 级“资产支持证券”)、B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A1 级“资产支
持证券”代表本“信托”项下的A1 级“信托受益权”。 A2 级“资
产支持证券”代表本“信托”项下的A2 级“信托受益权”。B 级
“资产支持证券”代表本“信托”项下的B 级“信托受益权”。“高
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代表本“信托”项下的“高收益档信托受益
权”。其中:A 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1 级“资产支持证
券”、A2 级“资产支持证券”)、B 级“资产支持证券”属于“优
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符合交易流通要求的“资产支持证券”是可转让的固定收益类
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
易,代表相关持有人在信托中享有的相应权益(包括接受
“《信托合同》”项下付款的权利)。
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分配顺序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一
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包含该日)起至 “信
托终止日”止。
信托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终止:
(1) “信托”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2) “信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
(3) “银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信托”终止;
(4)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5) “法定到期日”届至;
(6) “信托财产”清偿完毕。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各类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分别组成该类别“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大会”。
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
第六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受托人的更换 本“信托”生效后,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大会”更换“受托人”:
(1) “受托人”辞任。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受托人”可以辞
任:i. “受托人”与“委托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会”协商一致的;ii. “受托人”因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的修改不能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责任
的。iii. “受托人”连续4 个“收款期间”均未取得任何报
(2) “受托人”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大会”可以解任“受托人”:i. “受托人”违反信托
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的,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解任“受托人”;ii. “受托人”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约定,并由此导致“受益人”
不能获得当期收益分配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会”可解任“受托人”;iii. 在“信托期限”内, “受托人”实
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中所作出的陈述、保
证和承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解任“受托
(3) “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被依法取消“受托人”资格或
者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导
致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职责。
有限追偿权 “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和每一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
认并同意,各方针对“信托”、“受托人”的追索权,只限于“信
托财产”以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支付顺序可供使用的
不合格信贷资产的
(1) 在“信托期限”内,如“委托人”、“受托人”或者“贷款服
务机构”发现“不合格信贷资产”,则“委托人”或“贷款服
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信贷资产”后5 个“工作日”内
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对前述“不
合格信贷资产”予以“赎回”。在发出“赎回”“不合格信贷
资产”的通知时,“受托人”应出具相关“信贷资产”不合
格的书面理由。
(2) 在“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赎回”“不合格信贷资产”的情
况下,“委托人”应于该“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回收款
转付日”,将等同于待“赎回”全部“不合格信贷资产”的
“赎回价格”的价款一次性全额划付到“信托账户”。
(3) 在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应:第一,
在收到“委托人”“赎回”“不合格信贷资产”所支付的相当
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立即将“受托人”对该“不合格
信贷资产”和相关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
的和或有的)权利、所有权、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
“委托人”;第二,指令“贷款服务机构”将相关账户记录
交付给“委托人”;第三,按照“委托人”的合理意见,协
助“委托人”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如
(4) 在“委托人”从“受托人”处“赎回”相关“不合格信贷资产”
并支付的相当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不应要
求“委托人”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机构”应于相应
的“回购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相关“不合格信贷资产”的
“赎回价格”,并在相应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加以说
(5) 在收到“委托人”“赎回”“不合格信贷资产”所支付的相当
于“赎回价格”的资金后,“受托人”应将收到的前述资金
相应记入“收益账”和“本金账”。
(6) 从发现“不合格信贷资产”之日(包含该日)起至“回购
起算日”,该“不合格信贷资产”产生的全部“回收款”应
视情况分别相应记入“收益账”和“本金账”。
信托设立公告 “委托人”应在“信托财产交付日”前3 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性媒
体上发布公告,将设立本“信托”之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信贷
资产”设立“信托”的交易),予以公布,告知相关权利人。
个别通知 “个别通知事件”的是指:
(1) 发生任何一起“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贷款服
务机构”被解任;
(2) “评级机构”给予“贷款服务机构”长期优偿无担保本币债
务评级低于A-;
(3) 评级机构给予“委托人”的长期优偿无担保本币债务评
级的评级低于“A-”;
(4) “委托人”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5) ①“借款人”未履行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
务,以致须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或②“保证
人”(如有)未履行保证义务,以致须针对其提起法律
诉讼或仲裁。
清仓回购 “清仓回购”是“委托人”的一项选择权。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四章“清仓回购条款”的论述。
资产支持证券的面
“资产支持证券”代表其持有人享有的“信托财产”中不可分割的
权益,包括根据“《信托合同》”相关规定接受特定付款的权
利。本次交易中共有3 个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
(1) “A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33 亿元,其
中划分为A1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A2 级“资产支持证券”两
个类别,A1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21 亿
元,A2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12 亿元;
(2) B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4.95 亿元;
(3) “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2.26 亿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代表“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A 级“资产
券 支持证券”(包括:A1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A2 级“资产支持
证券”)和B 级“资产支持证券”。
A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支付优先于B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息支付和“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支付; A 级“资产
支持证券”的本金支付优先于“B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高收益档
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支付。A1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A2 级
“资产支持证券”在“违约事件”发生前的本金支付顺序上具有不
同安排(参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一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
顺序”第二条第2 款的论述),除此之外,A1 级和A2 级“资
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具有相同偿付分配顺序。
高收益档资产支持
“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代表“信托”的“高收益档受益权”,其
本金和收益支付后于各级“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支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
高收益档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
采用定向发行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
“资产支持证券”将在“登记托管机构”(在“信托生效日”,“登
记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资产支持证券的转
A 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1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A2 级
“资产支持证券”)、B 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上市交易。
法定到期日 为2013 年11 月30 日。
评级 “评级机构”于“信托财产交付日”对各级“资产支持证券”作出的
评级/评估分析结果为:
“资产支持证券” - 评级结果
A1 级“资产支持证券” - AAA
A2 级“资产支持证券” - AAA
B 级“资产支持证券” - A
“高收益档资产支持证券 ”- 无评级
币种 人民币元(RMB)。
计息期间 在“《信托合同》”和“资产支持证券”项下,一个“计息期间”系
指一个“计算日”所在月的次月的第26 日(包含该日)到下一
个“计算日”所在月的次月的第26 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但
第一个“计息期间”指“信托生效日”(包含该日)开始并于
2007 年11 月26 日(不包含该日)结束。
计息方式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计息期间”之初的“未偿本金余额”×
票面利率ד计息期间”实际天数÷当年全年的天数365(闰年计
算方法相同);尾数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单利计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
券的票面利率
A1 级“资产支持证券” 的年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利率值根据
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结果确定。
A2 级“资产支持证券” 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基准利
率”+“基本利差”。其中,“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基本利差”根据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结果确
定;A2 级“资产支持证券”“基准利率”调整日:为中国人民银
行调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生效日后第3 个自然月的对应
日。对该“基准利率”调整日所在的“计息期间”实行分段计息,
从上个“计算日”所在月的次月的第26 日(包含该日)至该对
应日(不含该日)按调整前的“基准利率”计算“票面利率”;从
该对应日(含该日)至下一个“计算日”所在月的次月的第26
日(不含该日)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计算“票面利率”。
B 级“资产支持证券” 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基准利
率”+“基本利差”。其中,“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基本利差”根据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结果确
定;B 级“资产支持证券”“基准利率”调整日:为中国人民银行
调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生效日后第3 个自然月的对应日。
对该“基准利率”调整日所在的“计息期间”实行分段计息,从上
个“计算日”所在月的次月的第26 日(包含该日)至该对应日
(不含该日)按调整前的“基准利率”计算“票面利率”;从该对
应日(含该日)至下一个“计算日”所在月的次月的第26 日
(不含该日)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计算“票面利率”。
信用增级 本期证券通过设定优先/高收益档证券的本息偿付次序来实现
内部信用提升。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三章“本期证券的内外部信用提
升方式”的论述。
信托账户 系指“受托人”专门在“资金保管机构”为“信托”而开立的独立人
民币账户,用于归集、存放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收益”、向
“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信托利益”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银行保
管账户,账户名称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各个“信托账户”的定义见本发行说明书第二十五章中的相关
回收款转付日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二十五章中的相关内容。
违约事件发生前的
回收款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一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
序”第二条论述。
违约事件发生后的
回收款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一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
序”第三条论述。
流动性准备金分账
资金的运用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一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
序”第四条论述。
服务转移和通知准
备金分账的运用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一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
序”第五条论述。
税收专用账资金的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一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
序”第六条论述。
《服务合同》 指“受托人”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
贷款服务机构之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合同》”的规定,“贷款服务机
构”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贷款”和收款;就到期
“贷款”的支付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和谈判;不时收集“借款
人”、“保证人”的资料,以确保采用合适的回收“贷款”的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尽合理努力不断更新“借款人”、“保证人”当前
名称、通讯地址);提供上述服务所附带的其它管理活动;
保存反映“贷款”日常管理(包括“借款人”所有付款)的必要记
贷款服务机构的解
如果发生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受托人”应于该“贷
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通知
“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并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如果“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贷款服务机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
“贷款服务机构”发出解任通知(并抄送“资金保管机构”和“评
级机构”),告知其被解任的相关事宜,解任自“受托人”于该
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
后备贷款服务机构
如果“工商银行”的长期优偿无担保本币债务评级未达到A-,
“受托人”应尽快(最迟须在“工商银行”的信用等级降至A-以
下后90 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大会”,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选任“后备贷款服
务机构”。
替代贷款服务机构
如果在“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时,“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尚未被
委任或尚不存在“后备贷款服务机构”,“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
知《服务合同》各方、“评级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并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大会”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指示“受托人”(并抄送《服务合
同》其他各方)委任“替代贷款服务机构”,委任于通知上标
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受托人”应将该等委任书面通知《服务
合同》各方、“评级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本条
约定被委任的“替代贷款服务机构”应通过一份“受托人”认可的
书面文件加入《服务合同》。自对“替代贷款服务机构”的委
任生效之日起,“替代贷款服务机构”接替被解任的“贷款服务
机构”自动承担《服务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义务,并应提
供《服务合同》附件二A 部分约定的“后备服务”。除非已经
被明确排除,《服务合同》项下所有适用于“贷款服务机构”
的约定(包括陈述、保证、承诺和赔偿责任),在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必要调整后同时适用于“替代贷款服务机构”。
第八章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和违约贷款处置
客户信用评级、客户授信制度核定,贷款逐笔审批和管理以及贷后管理构成了工商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主要流程。每位新公司贷款客户必须先获信用评级,才可被考虑授
予整体授信额度。本行的公司客户经理对每位新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及评估时,主要集中
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贷历史的调查。作为调查的一部分,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 签订 合计合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