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回复!还有一个疑问:
购房合同第14条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开发商违约怎么赔偿“交付的装饰、设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標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差价”
附件三中约定的房屋设备设施为:“集中供暖,分户计量”
当时售楼人员告知为市政供暖,因而我要求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供暖为市政的并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开发商违约怎么赔偿保证供暖、供水、供电都为市政的”。
请问“保证供暖为市政供应”的字眼出现在补充协议中而没有在附件三里,我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
补充協议是对原附件三中关于“供暖”的说明,协议有效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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