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有数量及单项金额也对分项合计了总金额,合同后面写了按照合同固定总价进行結算甲方无需对此外的金额负责;后面实际单项工作量大于了合同约定工作量;想以合同中单项报价*分项金额进行结算;甲方拒绝这个,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费这个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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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得按单价来结算嘚呢
但是合同也写了按此固定总价结算而且甲方认为这个当时签订的分项金额高,就是相当于变相追加量的结果;而且合同是在已经明確现场工作界面及入场施工一段时间后再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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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边有个合同前面写的是按审計价格结算然后后面写的是按实际工作量结算请问两者之间有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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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边有个合同前面写的是按审计价格结算然后后面写的是按实际工作量结算,请问两者之间有冲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