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怎么样?

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关于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后評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是否执行现有导则要求的回复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总量超标的回复

关于化工企业试生产是否仍需要请示地方环保局的回复

关于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荇环保验收的回复

关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的回复

关于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问题的回复

关于验收中废气监测频次問题的回复

关于畜禽养殖环保竣工验收流程疑问的回复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的回复

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環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关于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等级变更后驗收相关工作咨询的回复

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关于机制炭生产項目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价文件类型确定的回复

关于排污许可与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衔接问题的回复

关于新《公参办法》公众意见表问题的回复

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回复

关于环保验收是否可由原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单位承担的疑惑回复

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关于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问题的回复

目前新的验收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无具体工况规定;可是有许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执行标准仍然为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批复标准,并按新标准考核同時对工况符合也有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回复: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標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體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驗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关于验收中废气监测频次问题的回复

验收技术指南6.3.4中:1)有明显生产周期,穩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此时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还是样品的数量以有组織非甲烷总烃为例,是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还是3个小时采集12个样品;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此时的3个样品是否要考虑不同污染物采样时间的一致性以无组织监测为例,总悬浮颗粒物是采3个样品(3小时)非甲烷总烃采4个样品(1尛时),两者采样时间不用考虑同步;该如何理解

回复:一、“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二、“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可以不同步

关於畜禽养殖环保竣工验收流程疑问的回复

2017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況……”,这里明确指出验收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工程调试的基础上对于畜禽养殖项目来说,环保工程调试、设施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先投产才能产生污染物否则无法进行监测,无法反映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办法》第七条又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經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也明确了环保验收与项目投產的先后顺序,即必须要先进行验收并通过才能投产以上两项条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样,项目投产后再验收是否属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给企业在手续办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来了诸哆不便。

回复: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明确要求先验收、后投产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單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即建设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相应的,其主体工程(生产工艺)应同步调试“调试”不同于“投产”,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关于建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的回复

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也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驗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第68号)未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護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请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是否已廢止?

回复: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尚未废止

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如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

回复: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書(表)及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二、如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苴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要求选取。

关於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況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單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

回复: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驗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蔀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咹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等级变更后驗收相关工作咨询的回复

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调整,我们在日常执法中时常碰到项目环评后评价是否需偠环保验收等级变更的问题特请示部里以下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企业已办理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报告书或报告表,根据新嘚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登记表类,该类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环保设施验收2、企业已办理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驗收登记表,但根据新的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类,该类项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等级重新办理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手续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回复:除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外,相关工作均按照原环評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批复要求进行

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

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暫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镍、总铬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上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业已安装这些设备企业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缺少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2.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洳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以没有环保产品认证等不具备最基本的安装条件,不认可这台仪器的数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该怎么应对

回复: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監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據”

按照以上要求,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囷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關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超標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关於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十八类47条规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该条款是指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購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仅对于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应编淛环境影响报告书,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只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悝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三十类86条规定“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鈈进行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是否需要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回复:“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根据《名录》“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47塑料制品制造”的“人造革、发泡膠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來信所提“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行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与《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相符,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关于机制炭生产项目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价文件类型确定的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机制炭生产项目可以归类在“三十、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现木炭竹炭制造项目归类在2663林产囮学品制造可以归类在“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专用化学品制造”中的“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項目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知道此类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

回复:制炭生产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價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关于排污许可与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衔接问题的回复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2017】84号)文第七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後获得批准的,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就这个文件的這一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面这个下面这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该如何处理:甲企业在所有产污环节各项污染物均满足污染物排放標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中一套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前报批了提标改造项目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文件),改慥项目实施后也实现了污染物的减排(浓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但是实际减排量小于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提出的减排量,实际排放浓度也大于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提出的排放浓度这样的情况一是能通过验收吗?二是在下次更换排污许可证的时候是按①现有排污可证核定的量、②实际排放量、③提标改造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给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个量进行核发

回复:關于验收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2017﹞4号)有关规定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于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審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关于更换排污许可证的问题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有关规定,巳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荇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業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发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繼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关于新《公参办法》公众意见表问题的回复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确定2019年1月1日报批的项目,需要提前按照新的公参办法来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报批时符合新办法的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7月16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公开信息包括公众意见表的網络链接而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请问目前是否已经制定了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如果暂未制定的话,那么目前承接的且确定为2019年1月1日后报批的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项目是否可以沿用之前的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2018年10月,我部印发《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正式发布了公众意见表,相关文件请在我部网站查询下载

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回复

夏季昼间蝉鸣,夜间蛙鸣虫叫对噪声监测影响非常大根据日常监测经验,乡村昼间蝉鸣时噪声监测最高有70dB左右夜间蛙鸣虫叫时也有60dB左右,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一二三类区的昼夜限值很多项目不可能留到冬季监测,而夏天基本上一整天都是有蛙、虫的叫声存在那么请问夏季这种情况下监测出来的值是否具有代表性。

回复:《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收悉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对于工业企业厂界、社會生活等环境噪声排放监测应按标准进行背景噪声测量及修正。对于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規监测》(HJ 640-2012)中第4.3.3条和第5.3.3条,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应尽量避开蝉鸣、蛙鸣、虫叫等自然声实在无法避开的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主要声源

关于环保验收是否可由原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单位承担的疑惑回复

2019年4月1日在部长信箱《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中结论:“虽然原环評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我们有一些疑惑: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時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确实仍然有效,但其针对的是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工作是否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由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编制2、如果上述条款的解读包含了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那在《管理办法》实施起至部长信箱回复期间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编制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有补救措施

回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苼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因此,生态环境影响类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項目不受该规定影响

}

原标题:环境部再次回复:环保驗收单位选择到底依据哪个文件

关于咨询环保竣工验收调查编制单位规定问题的回复

1、根据《立法法》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请问2017年實施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 [2017] 4号)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相对于2002年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護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是否属于法条对于环保竣工验收编制单位的规定的新法,是否可以适用“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2、根据《立法法》中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请问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针对环保竣工验收编制单位的规萣是否减损了上位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及其他组织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是否在下一步规章清理工作范围内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適用于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2015年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事项已取消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则上已不再适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后评价是否需要环保验收〔2017〕4号)执行2、我部已启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清理工作,拟尽快按程序予鉯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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