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给予我的帮助经济帮助条件是什么

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双方在离婚时,如果凭自身能力或分得的不足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由囿条件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我的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本认为经济帮助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时一方凭自身能仂或所分得的离婚财产不足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导致生活困难如果一方虽分得的离婚很少或者没有,但其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則不能认定其无法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并可能导致生活困难;

2、对方有负担能力。如果对方没有负担能力经济能力也很差,则不能适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3、给付具有阶段性经济帮助一般是有期限的,期满则结束而无论接受帮助方其时的经济状况另外,如果在经济幫助其间接受帮助的一方经济情况明显好转,则提供帮助方有权要求终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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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位女当事人询问她与丈夫结婚多年,但是只有一套住房而且是结婚前单位分给丈夫的自己没有工作一直在家做家务和接送孩子,这种情况离婚可以要求男方给予我的帮助一次性经济帮助费吗答案是肯定的。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我的帮助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难者给予我的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经济帮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而且自己无力解决

2、只能在离婚时提出经济帮助要求。

3、给予我的帮助经济帮助一方必須有负担能力

4、经济帮助只能是适当的,通常是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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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我的帮助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產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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