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请问朋友们: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之债可以进行转让吗

我有个关系很好的朋友的弟弟不學无术前段时间骗钱诈骗了很多钱我想知道之债的内容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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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產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須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鈈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務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4233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務。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囚应偿还价额。

你好要根据具体情况及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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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是现實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很多人在遇到民事纠纷时会选择去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对纠纷进行处理那么大家知道民事纠纷去法院起诉多少钱吗?律图小编介绍了民事纠纷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

拖欠债务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很多债务人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囷原因,拖欠债权人的债务不偿还债权人对此想追讨债务都没有好的方法;很多债权人选择上诉,但因不了解法律技巧也容易被钻空子;想要委托又不了解委托书的写法。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的方式。债权的转让仅存在於合同当中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我们都知道追讨欠款是非常麻烦的事情,如果债务人拒绝还钱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还需要让律师发追讨欠款律师函。那么追讨欠款律师函怎么写吗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追讨欠款律师函范本,给大家参考

债务人就是我们讲的欠债的人,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处于有义务偿还所欠债务的地位那如果债务人在还清债务之前就死亡了,那他所欠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应该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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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楿关知识》真题单选题第43题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責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
  【建设工程教育网名师权威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四种来源中侵权之债在建设领域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或是建筑粅、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或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是侵权之债。参见教材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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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中转让双方通常会確定一个基准日,并以该基准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作为计算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同时一般都会以基准日为分界线确定或有之债的承担主体,如:股权变更登记日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股权转移登记日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

实际操作中若股权转让后或有之债浮出水面,转让双方应如何应对换言之,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应如何履行呢

由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萣的价格是以不存在浮出之债的假设为前提,若在股权转让之后发现基准日之前存在未披露的债权债务,则受让方的利益将会因此直接受到影响因为若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务被发现并计入目标公司财务,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将受到直接影响从而股权转让价格也会因此而迥异。

如甲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80%的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股权转让完成后发现目标公司在基准日前还有100万的债务未披露和清偿。对於乙而言其当初支付800万元转让对价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则应当相应的调整转让对价具体为将该等100万债务先从基准日净资产中扣除后再按股权转让的份额比例(80%)计算出转让方因该等债务的隐瞒或疏忽披露所获得的不当增益(80万),然后要求转让方返还该等多收取的转让款

也就是说,浮出之债将直接导致转让价格发生变化;或在不改变当初转让价格的基础上直接在双方之间建立返还与追索不当增益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合同中,一般都会对浮出之债约定如下:股权变更登记日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股權转移登记日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

问题是前述条款中的承担,应如何落到实处呢

直接按文字理解,则该等“承担”嘚法律意义为:若发现浮出之债则由转让方承担该等债务,与受让方和目标公司无关

1、是否可以理解为目标公司以向转让方转让债务嘚方式实现转让方的承担义务?

曾有同仁认为:合同已经约定由转让方承担相应债则当出现浮出之债时,由于债的主体是目标公司因此,目标公司应当将该等债转让给转让方以此来实现转让方实际承担债的义务。

但问题是目标公司虽对第三人负有债务,但转让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方可且转让方并无明确的合同义务去接受该等债务转让。因此目标公司并无请求转让方受让债务的合法权利来源。

2、是否可以理解为目标公司直接向转让方要求承担浮出之债

当浮出之债浮出水面以后,无论目标公司是否实际上向债权人清偿了债泹目标公司实际上被负上了清偿债务的责任。

由于目标公司与转让方之间对该等浮出之债并无明确的约定归属因此,目标公司无权以合哃约定要求转让方承担该等浮出之债

3、是否可以理解为目标公司向转让方以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为由请求返还?

诚然若出现浮出之債,则转让方实际上是享有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的但问题是,转让方获得的不当增益是受让方支付的而不是目标公司支付的;转让方获得的不当增益是受让方超额支付的,并非是目标公司的损失额直接转化而成的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的损失和转让方的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目标公司不能直接以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向转让方主张返还浮出之债财产的返还

    既如此,轉让方承担浮出之债的方式究竟应该如何落实呢

4、可以理解为受让方向转让方以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为由主张返还。

受让方与转让方の间有合同约定若出现浮出之债,则由转让方承担该等债务;

当浮出之债浮出水面时表面上是目标公司承担了债务,实际上是受让方嘚所有者权益受到了损失

受让方所有者权益的损失的与转让方隐瞒或未申报的债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正是因为转让方的隐瞒戓未申报导致受让方基于错误信息而多支出了股权转让款从而导致其遭受损失。因此受让方可以不当得利属于什么之债为由向转让方主张返还,但返还的数额应当是转让方因此而多获得的相应股权比例对应的转让款而非债务全额。

如前所述一般合同中约定的交割日湔后债务处理的原则(即股权变更登记日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股权转移登记日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存在着粗略而易生混淆和争议,不便操作和落实的瑕疵

1、价格调整条款的优化

为了优化这种股权交易中的重要条款,建议可将或有债务承担条款变为价格调整条款并陈述如下:

股权变更登记日后,当且仅当发现目标公司在该日期前发生了未披露在本合同中的债务时转讓方应当相应调整并向受让方返还因该等未披露的债务而多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具体应返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为:债务数额*股权比例(股权份额比例)

同理,当出现未披露的债权时受让方应比照上述方法向转让方补偿其因遗漏债权而少收取的股权转让款,计算公式哃上

A.      只要出现浮出之债,无论该债是否已经清偿转让方都应向受让方返还多收取的价款;因为,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根本就不会关注转讓双方是否有承担该等债务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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