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可以垫付吗垫付需要什么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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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可以垫付多少钱
广东-阳江&02-09 18:05&&悬赏 0&&发布者:YHC412…… & 回答:(5)
事故后交警还没有判定书出来,给了我一份伤者抢救治疗垫付通知书,我的车子也只买了加强险,伤者在医院住院着(伤者没有出现伤残),我们双方一起交了10000多块钱的医疗费用了,像这个情况保险公司能给我垫付多少钱?具体垫付金额是依靠什么来判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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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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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一般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垫付
谢谢欧阳春律师,但是我们双方一起交的这10000多块钱已经用完了,现在伤者还在医院住院,而且过几天还要做第二个手术,医生说估计费用3左右,像这个情况的话保险公司会给我垫付完10000元吗?
会垫付的,让被保险人联系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即可
谢谢您,必要时可以委托您吗?
不客气,可以的
恩谢谢,我还有一个问题想质询律师您,假如保险公司需要的资料我都给提供到了,保险公司需要多久给伤者垫付呢?国家是不是有规定在春运期间保险公司要无条件配合我们处理垫付的事情的呢?
1、一般7日内会给伤者垫付医疗费;2、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
谢谢,对方摩托车的驾驶证日到期没有换,摩托车行驶证2009年7月份到期,这些交警出认定书的时候会考虑进去的吗?
一般都会考虑进去的
好的谢谢。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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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见一万
你好律师,一般见一万是?
在一万以内垫付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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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垫付。
[广东-广州]
463304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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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最多愿意垫付你一万块,其他的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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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解决
谢谢您赵律师,但是现在这个情况协商不了的,毕竟伤者小腿的小腿肉一大块脱离了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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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我要不要垫付医药费商业险赔偿怎么办?
你好,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你好,肇事者是需要支付医疗费,如果购买保险,可以让保险公司先支付费用
通常由肇事方垫付医疗费
快速问律师,获得专业解答关于保险公司援引“商业险拒赔条款”之后,仍被判赔偿的思考 -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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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援引“商业险拒赔条款”之后,仍被判赔偿的思考作者:管理员&&来源:君合律师&&浏览:1109次&&更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于交强险拒赔的情形,目前一具有较统一的认识,即&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不予赔付&,除此之外,其余情形下交强险均应进行赔偿,只不过赔偿之后有权对肇事车辆进行追偿。但是对于商业险拒赔的情形,综观各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虽然名目众多,但因条款约定不明、格式条款提示不够等原因,实际上被判决赔偿的几率非常之大。
&情形一&& 驾驶证过有效期,商业险获赔偿
&基本案情:吴某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吴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所有人分别为霖清公司和兴源公司,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家属现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事故发生时,杨某的驾驶证已届满,认定书载明杨某&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
& &车主意见:保险条款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免责应当无效。同时,对该条的理解存在不同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保险公司均不能拒赔;
保险公司意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14版)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3种情形,即: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保险公司对商业险拒赔。杨某超过驾驶证有效期驾车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该类驾驶证在未换领新证之前不具有驾驶效力,驾驶人持此已过期驾证系无效驾驶、违法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商业险全部拒赔、对交强险承担垫付责任后追偿。
&&& 法院认为:(一)在交强险中,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表述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责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付和赔偿。本案杨某已经取得驾驶资格,只是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超过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间,但并不属于被吊销、注销驾驶证等情形,仍在可以办理换证的期间内。因此,杨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中华龙马潭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的损失。(二)在商业险中,中华龙马潭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推定其与霖清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向霖清公司对&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解释。从该条款的文义上来看,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包含原告所称的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和中华龙马潭公司所称的所持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两种理解。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属于驾驶证效力的丧失,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在宽展期内未换取新证或未被许可换取新证的后果;而超过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人可以在宽展期内换取新证,在宽展期内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由此,本院认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理解为驾驶证本身的效力期限届满,实质上与无证驾驶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不仅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亦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所持驾驶证超过驾驶证所注明的有效期限,不能作为中华龙马潭公司拒绝赔付三原告损失的依据。综上,中华龙马潭公司的辩称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
分析:根据法院的分析意见,可以看出其出发点是基于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合同目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定:首先,投保人希望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理赔,从而减少损失。虽然其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超过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限,但在其已换取新的驾驶证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保险人理赔事故损失,属于合理期待。其次,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免责条款订立的目的是控制保险风险,本案驾驶人没有加大保险风险,且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次,如将该条款内容理解为所持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届满,在本案情况下,实际上缩短了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与诚实信用不符,亦对被保险人不公平。
其实,从另一角度来解释上述关系,也说得通。即合同法解释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 情形二& 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商业险获赔偿
基本案情:黄某于2013年5月与某大富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实际车主某、车辆挂靠公司、投保的人保江北支公司赔偿损失。事故认定书记载该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车辆存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已经车辆管理部门逐年年检合格,且发生交通事故时亦在检验有效期内,不属于保险条款&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可以拒赔的情形;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与&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所表述的内容在内涵和外延上及结果方面均存在区别,并非对同一情形所进行的不同表述,人保江北支公司不能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的内容作为其保险条款的拒赔情形而予拒赔,故本院对人保江北支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分析:关于上述争议,从技术层面上讲,若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想必肯定通不过年检,但从生活常理上讲,实务操作不可能随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只有以年检的方式体现车辆的合格与否,因此经年检之后车辆出现故障今进而发生交通事故时,法院均会予以支持。那么,如果是未进行年检而购买保险发生事故呢?根据相关法理和法院思路,商业三者险通常也会进行赔偿,理由是:保险公司未予审查车辆年审情况而进行保险,对保险公司疏忽大意的过错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情形三&&&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商业险获赔偿
&& 基本案情: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郭某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自行离开,未留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郭某将张某送至医院后逃离,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郭某意见:其仅在购买该车的4S店刷卡缴纳了保险费,将近一个月后才收到保险公司邮寄的保险单,4S店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保险费交给其公司,公司审核通过后直接将保险单邮寄给投保人。本案中,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上投保人栏的签名均非陈久琴的签字。
保险公司意见: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赔条款文字进行了加粗加下划线,并对逃逸等具体内容也作了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八)项约定,属于利宝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同时该条款列为免赔范围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按照保险法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利宝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履行提示义务,该条款才能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所谓提示,可以是口头提示或者在提供的书面文件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提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根据双方陈述,在投保过程中,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上投保人名字均非投保人陈某所签,亦无证据证明系投保人的代理人所签,而且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尚未得到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证明利宝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陈某进行了口头或者书面提示。由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利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分析:本案例对商业险拒赔的条文解释,争议不大,法院判决的理由在于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提示义务,这在实务操作中,值得保险公司反思。
综上,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实务操作弹性极大,值得反思。
附:相关案例
&&&& (2016)渝0118民初6840号;
&&&&& (2016)渝0118民初5540号;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1096号;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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