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事假期间,职工的2017年公积金缴存基数数应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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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文章摘要: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 五、各单位对请病假、事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应及时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病假、事假工资待遇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龙岩市人事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 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 四、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 五、各单位对请病假、事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应及时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病假、事假工资待遇审批,否则,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六、未尽事项,按国发〔1981〕52号和闽人发〔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由“nerwana”分享发布,如因用户分享而无意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事业单位职工病假事假相关规定!
&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以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应报工资统发库。事业单位应结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
上述相关规定与皖人发〔1997〕8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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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病假、事假需自己缴社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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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野读者康某问:职工休病假、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需自己全部缴纳吗?&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享受医疗期待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社保费用等待遇。单位没有理由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嫁到职工身上,让休病假的职工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保费用。&  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全额扣发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职工请事假期间,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缴。由于事假不发工资,请事假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单位可从他下月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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