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的期末余额应该在现金流量表填列方法怎么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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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核算的总结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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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圣卡卡西 于
23:07 编辑
最近遇到银行理财产品核算的问题,发现论坛中对此问题的讨论较多,但较为分散,本帖先将相关问题进行总结汇总,欢迎各位多多交流,对理解错误的地方进行指正,最好将我总结不到位或者没有涵盖的点进行补充,把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中遇到的问题尽可能的解决,谢谢大家!
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分类较多,具体详见nikankan版主的总结:
本帖对日常业务中比较常见的理财产品的处理进行归纳和汇总,其他特殊情况只是形式上较为复杂,还原后原理一致。
投资类型金融工具分类企业核算企业列报是否计提利息收益科目非经常性损益现金流量表一年以内一年以上保本保收益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是其他业务收入/
& & 投资收益是投资活动非保本保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否投资收益是投资活动虽然监管部门规定银行理财产品最多只能承诺保本,不能同时承诺保本和固定收益,但实务中还是遇到过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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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基础:
一、金融工具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银行理财产品符合以上定义,故应确认为金融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该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由于公司持有理财产品并非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赎回,而是为了获取低风险的稳定收益而持有,因此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和特征。且不符合“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条件,因此不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未来现金流量固定或者可确定;(2)具备持有至到期的明确意图和财务能力;(3)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市场。由于理财产品不具有活跃市场报价,因此不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word版347页:“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说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该具有活跃市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的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应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非保本保收益型”由于回收金额不可确定,不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于“非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不属于上述分类,因此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陈版回复:
其他参考:
(一)证监会会计部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2年第2期)
关于企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的分类及列报问题。实务中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依发售银行所制定的合同条款规定,有些在持有期间现金流确定,具有债权特点;有些则既不保证本金也不承诺相关的收益。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四分类要求,具有债权特点的理财产品,持有企业依其意图可以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类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收益不确定的理财产品投资则一般应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财务报表列报时依其出售期间等的判断列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是其他流动资产等。
(二)2014年3月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问题的研讨情况通报
理财产品的列报及相关收益是否构成非经常性损益
问题:1.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归属于哪类金融资产?2. 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3.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是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
讨论结果:1.大部分与会者认为,理财产品并非存款,不应计入其他货币资金。企业应根据理财产品的具体条款决定其金融资产分类,并在分类时关注以下事项:(1)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理财产品应存在活跃市场报价;(2)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如果包含必须分拆的嵌入式衍生工具,应当将该嵌入式衍生工具分拆且单独作为衍生工具核算,或者将该理财产品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结合我国理财产品市场情况,很多保本浮动收益或非保本理财产品没有活跃市场、不包括必须分拆的嵌入式衍生工具,通常应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与会者均认为,应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关于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划分标准,对于构成流动性资产的理财产品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3.大部分与会者认为,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构成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应谨慎从严把握。对于非投资类上市公司,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购买及持有理财产品是企业日常资金管理行为,否则应将理财产品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会计核算及报表列报
1、对于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保本保收益理财,由于没有单独的报表项目,可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科目中进行核算,但需要在报表中进行重分类,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一年以上到期的,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
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计量,对于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来说,摊余成本即为理财本金,实际利率为约定的收益率。
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理财
& && &贷:银行存款
月末计算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 &&&贷:投资收益(注)
理财到期后:
借:银行存款
& && & 贷:其他应收款-理财产品
& && && && &&&应收利息
& && && && &&&投资收益(未计提部分)
注:对于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什么科目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而陈版的解答也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在此也请陈版指导一个方向和原则。个人认为,如果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了产品投资范围,实质上构成对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如某些将募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向特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的信托产品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同自己在发放委托贷款。其他情况记入投资收益。
陈版解答:
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计入什么科目:
2、对于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非保本保收益理财,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需要在报表中进行重分类,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
①按成本计量:对于理财产品期限较短且投资对象风险较低的,可认为其帐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此时基于重要性原则,一般可接受按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的模拟。但由于理财产品不保证收益,公司没有无条件要求发行方支付该笔收益的合同权利,所以通常不能在持有期间预提该笔利息收益。由于一般收益在到期时随本金支付,在收到收益时确认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投资收益
②按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如果持有量较大的,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 & 对于公允价值的取得:
& &a)要求银行提供估值结果/净值数据;
& &b) 如果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限定其只能投资于具有活跃市场的证券的,可要求发行方公开投资组合信息 根据期末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确定期末公允价值。;
& &c)如果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中,无活跃市场的证券、股权等占较大比重的,需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 && & 贷:银行存款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 & 贷:其他综合收益
借:银行存款
& &&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 && && &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 && &贷:投资收益
注:如果存在分期支付利息的情况,则根据收到的利息确认投资收益,同时由于支付利息,其公允价值会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其他综合收益,也相当于从其他综合收益直接转入投资收益。
陈版回复:
(一)列报与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十七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二)非保收益理财是否计提利息:
(三)如何确定公允价值:
三、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对于非投资类上市公司来说,银行理财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且不具有可持续性,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购买及持有理财产品是企业日常资金管理行为,否则应将理财产品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一)是否作为非经常损益:
①2014年3月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问题的研讨情况通报
理财产品的列报及相关收益是否构成非经常性损益
问题:1.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归属于哪类金融资产?2. 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3.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是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
讨论结果:1.大部分与会者认为,理财产品并非存款,不应计入其他货币资金。企业应根据理财产品的具体条款决定其金融资产分类,并在分类时关注以下事项:(1)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理财产品应存在活跃市场报价;(2)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如果包含必须分拆的嵌入式衍生工具,应当将该嵌入式衍生工具分拆且单独作为衍生工具核算,或者将该理财产品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结合我国理财产品市场情况,很多保本浮动收益或非保本理财产品没有活跃市场、不包括必须分拆的嵌入式衍生工具,通常应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与会者均认为,应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关于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划分标准,对于构成流动性资产的理财产品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3.大部分与会者认为,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构成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应谨慎从严把握。对于非投资类上市公司,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购买及持有理财产品是企业日常资金管理行为,否则应将理财产品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如何分类:
四、现金流量表如何处理
如果实质上构成委托贷款的(比较少):委托贷款本金的放出和收回作为投资活动;利息的收取作为经营活动。
其他情况:
1、购买时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投资支付的现金”;
2、收回时收到的本金是否应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收回时收到的投资收益应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期末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是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一)委托贷款现金流列报:
(二)购买/收回理财、取得投资收益如何列报:
(三)银行理财产品为何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
五、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在此方面经验较少,且对“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理解不到位,对此问题不确定,欢迎大家提供宝贵意见。
六、特殊情况
如果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自身的报表上将其列报为“吸收存款”,且约定了存期不能支取的话,企业如何处理:
七、相关概念:
活跃市场报价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对活跃市场报价的理解。如果企业方便且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场所获得报价,且这些报价代表了正常情况下实际和经常发生的市场交易,说明金融工具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正常交易中买卖双方自愿达成的价格。确定活跃市场中交易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目的,就是要找到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立即进入的最有利的活跃市场中,该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即没有对该金融工具的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组合)。但是,企业应调整在最有利的活跃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以反映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在此市场中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拟计量的金融工具之间存在的差异。活跃市场上存在的公开报价通常是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这种报价存在时,应用于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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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无论银行理财产品的持有期间还是到期的收益还是转让收入应该都是缴纳的增值税的。我们这边的税务局也是这样征收的。个人理解供参考。
购买/收回理财、取得投资收益是否可按净额列示?
准则举例中似乎未予明确,讲解中解释如下
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1.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例如,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游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票务费、签证费等费用。
2.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主要指期限较短、流动性强的项目。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主要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入拆出资金等净额;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主要包括再保险业务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净额;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主要包括自营证券和代理业务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净额等。
那么购买/收回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呢?
国际会计准则有以下解释:
Examples of cash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which turnover is quick, the amounts arelarge and the maturities are short include advances made for and the repayment of:
(a) principal amounts relating to c
(b) the purchase and sale of investments; and
(c) other short-term borrowings, such as those with a maturity on draw down ofthree months or less. [IAS 7.23A].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将“购买/收回理财产品”归类为“the purchase and sale of investments”按净额列示呢?
如果可以按净额列示,那么将投资收益是否没有投资活动与之匹配?
除非是期限在7天内的极短期限理财产品,否则不建议对投资的购入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按净额列示。&
谢谢分享。
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 ...
谢谢补充,保本保收益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保收益的收益一般都是在到期时一并支付,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但此时转让收入就是获得的收益。也就是说收益都要按照6%缴纳增值税,就是缴税的明细不一致,可以这样理解吧。
这里的增值税是否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这里的增值税是否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 ...
谢谢补充,保本保收益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保收益的收益一般都是在到期时一并支付,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但此时转让收入就是获得的收益。也就是说收益都要按照6%缴纳增值税,就是缴税的明细不一致,可以这样理解吧。
不错,谢谢!
谢谢分享!
请问赎回理财产品收取的手续费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可以作为投资收益的减项?
请问赎回理财产品收取的手续费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可以作为投资收益的减项?
同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此项投资特定相关的费用冲减投资收益
本帖最后由 梦想实现 于
14:43 编辑
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期限10年,按月支付理财收益,申购赎回均为1元,银行网站可查到年收益率。按上面所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收到收益应该做什么分录?直接做投资收益,还是计入资本公积?
收到现金收益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好文啊,不错
IFRS9就快要上了,整个框架都要改变。。。
感觉金融工具计量对于企业会计来说过于复杂,即使有实力做成本也太高,还是第三方专业机构来提供服务更好。。。
Powered by公司购买期限是3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现金流量表应计入哪个项目?_百度知道
公司购买期限是3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现金流量表应计入哪个项目?
是投资所支付的现金?还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负数)?个人认为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
我有更好的答案
短期投资可以的吧!
采纳率:52%
支付时--投资所支付的现金,记在这里,这里反映的是发生额。支付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这里反映期初、期末余额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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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现金流量表里本年累计期末余额应该与本月余额是相等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现金流量表中“本月数的期末现金余额”和“本年累计数的期末现金余额”是一致的,本月的期初现金余额是填上月末的现金余额。因为:一个年度内,期末现金余额的本年累计数和本月数应该是一致的,是一个时点数。
比如2016年5月份的现金流量表,它的期末现金余额本月数是日-5月31日的累计金额,期末现金余额本年累计数是从2016年的1月1日-2016年的5月31日的累计金额,为什么二者是相等的呢?
因为现金流量表的数据是按累计余额填写的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理财规划师
因为本月期末现金余额体现的是5月31日那个点现金的余额,而不是5月1日-5月31日这段期间累计的现金数,同样,本年累计期末余额也是指5月31日那个点的现金余额,而不是1.1-5.31日这段时间的累计现金数 ,两者都是指那一个点的数,自然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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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能否作为现金等价物
1、问题4-1-34(理财产品的核算与披露)(来源瑞华研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规定,“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二章第一节对现金等价物的特征作了如下阐述: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 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3 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等。
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例如,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本身,包含了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即,①期限短;②流动性强;③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④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短、流动性强,强调了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则强调了支付能力的大小。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3 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根据上述表述,由于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并不是在购入后3 个月内到期,并且其收益浮动,因此可转换为现金的金额并不固定,因此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等价物。其购入、赎回的相关现金流量均列报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2、来源chenyiwei老师视野答疑
理财产品如作为现金等价物,同样需要满足“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条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理财产品都满足这一条件。例如,大多数理财产品缺乏活跃市场,因此流动性不如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另外只有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实质上是保本和固定收益的)才可能满足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条件。因此理财产品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情况很少见。对于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理财产品,投出时计入“投资支付的现金”,收回本金作为“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投资收益可作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多次购买理财流量是按照总额还是按照净额编
来源:2010年准则讲解
通常情况下,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从而全面揭示企业现金流量的方向、规模和结构。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上述这些项目由于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
来源chenyiwei老师视野答疑:如果是到期后按约定自动转存的,则一般理解无需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如果由企业主动实施申购、赎回等行为的,则应分别收到、支出的现金反映。
个人学习笔记:
作为现金等价物,其持有的主要意图应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理财产品的购入很多时候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现金等价物的四个同时满足的条件,①期限短;②流动性强;前两个是强调了变现能力;③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④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后两个是强调支付能力。
对于目前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是缺乏活跃市场,也没有公开的市场报价,同时是不允许同时承诺保本和固定收益的。并且从披露列报来看,其取得的收益为投资收益,从持有意图来看,主要也是为了赚取投资收益。其取得的收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那么实际上理财产品的现金流量应该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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