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方文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秋香,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洪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恒盛恒盛致远(北京)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环岛西侧2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TW389
法定代表人:刘李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創业基地A座)五层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381P。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丠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顺通路李家桥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9507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卓方文与被告秦洪涛、恒盛恒盛致远(北京)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卓方文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卓方文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秦洪濤、恒盛恒盛致远(北京)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卓方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卓方文负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