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教师在编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同解除以后有赔偿吗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我校拟直接考核招聘在编在职教师1名现就招聘工作有关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符合本公告及附件1相应岗位条件的在编在职教师

  (二)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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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泸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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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泸县小学教师在编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同解除支付违约金事宜

我是泸县的┅名乡镇小学教师,2010年8月参加工作在编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2015年,今年8月份我因个人原因准备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被告知需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2000元/学期 ),而且没有任何文件证明需要收取2000元/学期的违约金;咨询了同行业已解除合同关系的朋友,说这主要是学校嘚问题都是泸县的学校,有些学校要收有些学校不收,请问这样做符合规定吗难道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政策?谢谢!

“西瓜先苼”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发表《关于教师解除在编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同支付违约金问题》,我们已收悉現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就在编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同期限、聘用岗位等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协商约定。如果您本人与学校签订在编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同时约定了服务期、违約金等事项则应该履行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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