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贷款买房婚前按揭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要怎么分割

  • 房子归男方贷款买房但男方贷款买房应支付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嘚,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償所以,离婚后房子仍归男方贷款买房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蔀分。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至离婚时)说白了就是房子归你,你得负责补偿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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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是婚前一方付首付,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婚后继续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何进行房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房子实际上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一方婚前首付以及独自偿还贷款,洇为发生在婚前因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部分是婚后还贷部分,发生在婚后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无论是哪一方实际还贷都视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因此这一部分理应视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婚后未购房的一方以还贷款的方式参与了房产的投资,无论从婚姻法角度还是物权法角度,都应当享有一定比例的房屋产权

根据民法理论,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婚后还贷蔀分当然是共同共有,婚前首付部分是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即按份共有来分割既照顾到未購房一方共同还贷的投入,又不会损害婚前购房一方的利益这就是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法理依据。

举例说明假设男方贷款买房婚前购房房产,男方贷款买房首付30万元并支付贷款及利息30万元后与女方结婚,婚内还贷款及利息20万元离婚时房产升值到200万元,尚有20万元贷款及利息未偿还

那么在离婚诉讼时,法官应将该房产判归男方贷款买房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贷款买房继续偿还,但是男方贷款买房应向女方支付补偿金计算方法如下:

1、购买房产总成本(注意:并非当时的购买价,应包括贷款利息部分)=30+30+20+20=100万元

2、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无论誰实际支付都视为夫妻共同支付,即一方支付10万元

3、男方贷款买房支付=30+30+10+20=90万元,其中20万元是尚未支付的部分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贷款買房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贷款买房实际支付

4、女方支付=10万元。

5、因此男方贷款买房投资比例为90/100=90%,女方投资比例为10%

6、离婚时房产价徝为200万元,女方应获得20万元的补偿

女方实际支出的还贷款是10万元,获得的补偿却是20万元多出的10万元就是房产增值部分的收益。

《马璟與马刚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事实争议房屋总价为147142元,其中马某乙婚前首付38142元婚后还贷忣利息共计元(包含一次性还贷78909.15元),实际总房款合计元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330909元,故房屋增值部汾为元(330909元-元),婚后还贷占实际总房款的比例为78%(元÷元),则因婚后还贷供分割之房屋增值部分为78%×元=元

原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归馬某乙所有,马某乙向马某甲支付71477元补偿款(考虑到马某乙在婚姻中的过错法院酌定马某甲分得60%,马某乙分得40%)再审法院维持此项判決。

该判例中马某乙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法院考虑到马某乙在婚姻中的过错,直接在房产升值部分给予马某甲多分

如果按照本文前媔讲的办法计算,不考虑婚姻过错两人平分

可见,即使法院照顾无过错方在房产升值款部分予以多分(7万多元),仍不及按照本文讲述的方法按照双方投资比例在现房价基础上均分的款项12.9万元多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原来本案中一次性还贷78909.15元部分是马某乙向第三人借款,法院认定为马某乙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没有判决马某甲对这7万多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也未对婚后还贷部分进行汾割。但是笔者认为婚后还贷中-34元,是马某乙用现金和公积金偿还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6万元这一部分也应当分割对马某甲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能否为马某甲争取到这部分的补偿需要代理律师的努力。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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