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诉讼时效是以借据到期日超过合同到期日日还是以借据到

3种方式,让过期借据“起死回生”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三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将保护其权利;如果超过三年,法院则不再予以保护。简而言之,就是过期作废。该规定对借款来说,同样适用。如果一不留神超过了诉讼时效,借据过期了,怎么办呢?下面三种方法,可让您的借据“起死回生”。
1、让借款人表明愿意继续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正因为李某在借据上所加内容,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自然也就无权反悔了。
2、让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与之对应,鉴于钟某已在王先生的催款通知上签名,自然仍需担责。
3、让借款人出具书面征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赵某之举等同于重新确认还款义务,故邱女士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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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贴士】太有用了!3种方式,让过期借据“起死回生”

本文来源:法商之家;中国妇女报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三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将保护其权利;如果超过三年,法院则不再予以保护。简而言之,就是过期作废。该规定对借款来说,同样适用。

如果一不留神超过了诉讼时效,借据过期了,怎么办呢?下面三种方法,可让您的借据“起死回生”。

1、让借款人表明愿意继续还款

李某曾向杨先生借款5万元。由于杨先生一直没有将此放在心上,而李某也没有提及,以至于当杨先生2018年1月7日整理书籍偶然发现李某出具的借条时,已经超过还款时间三年。杨先生于是叫来李某,让他在借据上写明:“同意在两个月内还清”。事后,李某以借条“过期作废”为由反悔,但法院的判决却支持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 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正因为李某在借据上所加内容,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自然也就无权反悔了。

2、让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

钟某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后,一直在外打工。王先生因而无法向其索要。2018年2月13日,王先生偶然发现久违的钟某回家过春节,而借条又一时难于找到,便写了一份要求钟某在一个月还清10万元借款的通知,让钟某签上大名。一个月期满时钟某仍未践约,王先生遂提起了诉讼。出乎钟某意料的是,法院并未因为“过期作废”而驳回王先生的请求。

点 评钟某应当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与之对应,鉴于钟某已在王先生的催款通知上签名,自然仍需担责。

3、让借款人出具书面征询意见

2018年3月11日,邱女士在一次与朋友聚餐时,偶然遇到近5年未见面的赵某,而赵某拖欠她15万元借款已超过4年。邱女士将情况告诉朋友后,朋友转告给了赵某。当晚,赵某向邱女士发了一条手机短信:所借15万元在一个月内还清,并从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可否?邱女士当即回复同意。可赵某事后又基于“过期作废”而拒付。

点 评:赵某无权出尔反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赵某之举等同于重新确认还款义务,故邱女士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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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避免不了会跟别人借钱,也会顺便写上。由于种种原因,最后引发因出借钱不还而导致的纠纷。借钱不还,借条是否过期呢?怎么写才可以不过期?法律快车债权债务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朋友借钱不还,还说早过诉讼时效了,请问,这笔借款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收回了?”日前,赵先生道出了一件郁闷事。

  2005年2月,赵先生的一位做生意的朋友,由于手头资金周转紧张,向他借了5万元,当时对方写了借条。但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当时朋友说,到年底就能还给他。但等到了当年年底,朋友没有还钱,赵先生考虑朋友可能手头仍不宽裕,就没催要。

  不知不觉,6年过去了。今年11月份,赵先生要为儿子买房,买房需要的可不是一笔少的资金,这时候,赵先生向朋友提出还钱的事,朋友不承认有这笔借款了,当赵先生拿出当年朋友写的借条时,朋友又说早过诉讼时效了,拒不还钱。

  那么,关于借款的诉讼时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律师介绍,赵先生借出的这笔钱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2年内有效。如果超过了2年时间,债权人(即把钱借给别人的人)既没有向借钱人催还,也没有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那么,法律规定为超过诉讼时效。

  但是,赵先生与朋友的借款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对于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赵先生与朋友借款关系的诉讼时效应从今年11月份他向朋友索要、朋友拒绝偿还时开始计算。

  借款欠条怎么写才可以不过期?

  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你在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时间,那么你就要在借款期满两年内要求还款,否则你的债权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注明还款日期的话,你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使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所以出具借条时最好不要注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只写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即可。

  集资诈骗5000余万

  永新县破获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千万元集资款被挥霍一空

  从2007年起,犯罪嫌疑人刘晓燕先后直接向39人集资,共打出借条5021.2万元(本金加利息的累积),造成损失2000多万元。

  经过公安机关一个多月的艰苦侦查,这起给永新县部分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影响极为恶劣的“3·08”特大集资诈骗案日前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日前,永新县警方对外通报了这起特大集资诈骗案。

  群众报案牵出非法集资案

  3月8日,永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称他们被以投资茶油生意能赚钱为名,用高额利润四处借钱的刘晓燕骗去了几百万元。

  案发后,吉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永新县公安局立即成立“3·08”特大集资诈骗专案组,抽调精干力量开展工作。3月8日下午6时许,专案组通过严密布控在永新县文竹镇将外逃的刘晓燕抓获,连夜又在吉安市将其情人殷宝华抓获。3月13日,犯罪嫌疑人袁小品落网。

  案件爆发后,前来报案的市民越来越多。经过近一个月的,专案组初步查明,从2007年起,刘晓燕共打出借条5021.2万元(本金加利息的累积),刘晓燕已还本付息一部分,初查损失2000多万元,被骗人员达1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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