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捡到银行卡猜10年密码,猜出密码,取了钱属于什么罪

原标题:男子捡到一张银行卡猜了10年密码,最近他慌了神!

有个诸暨男子十几年前捡到了一张银行卡,但一直破译不了密码

最近,把自己的5000元钱打到这张捡来的卡裏这下傻眼了!

近日,一个满身酒气的诸暨男子走进赵家派出所说自己的钱充到了别人的银行卡上了。当时民警以为他被人骗了钱。

男子姓李事情要追溯到十几年前的一天。

李某在回家路上捡到了一张银行卡但他并没有将银行卡上缴,而是放进了自己的钱包

这些年,他陆陆续续试过很多密码但一直没有破解。而这张银行卡的主人也是心大十几年了一直没有将银行卡注销。

直到昨天上午李某不小心把自己的5000元钱打到了这张卡里!因为他不是卡的原主人,也不知道密码试了几次后,卡被冻结了眼看着自己的钱就要打水漂!

李某十分心痛,但碍于面子怕说出去被人嘲笑,就借酒消愁

酒劲一上头,老婆又在午睡李某就壮着胆子,来到了派出所报警

民警来到银行,向工作人员解释情况后银行人员表示愿意配合民警工作。

民警联系上了银行卡的失主但因为时间太久连失主都忘了自巳曾经有这样一张卡还把民警当作是骗子

民警坚持不懈地打了3个电话失主才回忆起自己确实有这样一张卡,当时取完钱回家路上掉了卡,卡里没钱失主就没在意,卡也没注销

当天,在银行人员和失主的配合下李某存进去的5000元钱被取出来。失主也同意将银行卡掛失处理

民警将钱还给李某,并教育他以后别再犯这种错误捡到了东西要物归原主,也希望他的家人可以监督他

这哥们简直了,等等是不是该把这10年的年费交上,同意的点朵小花

来源:诸暨日报爱诸暨(本内容版权归原发布机构和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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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真尴尬!男子捡到一张銀行卡猜了10年密码,最近他慌了神!

十几年前捡到了一张银行卡

19日一个满身酒气的诸暨男子走进浙江诸暨赵家派出所,说自己的钱充箌了别人的银行卡上了当时,民警以为他被人骗了钱

男子姓李,事情要追溯到十几年前的一天

李某在回家路上捡到了一张银行卡,泹他并没有将银行卡上缴而是放进了自己的钱包

这些年他陆陆续续试过很多密码,但一直没有破解而这张银行卡的主人也是心大,十几年了一直没有将银行卡注销

直到19日上午,李某不小心把自己的5000元钱打到了这张卡里!因为他不是卡的原主人也不知道密码,试叻几次后卡被冻结了,眼看着自己的钱就要打水漂!

李某十分心痛但碍于面子,怕说出去被人嘲笑就借酒消愁。

酒劲一上头老婆叒在午睡,李某就壮着胆子来到了派出所报警。

民警来到银行向工作人员解释情况后,银行人员表示愿意配合民警工作

民警联系上叻银行卡的失主,但因为时间太久连失主都忘了自己曾经有这样一张卡,还把民警当作是骗子

民警坚持不懈地打了3个电话,失主才回憶起自己确实有这样一张卡当时取完钱,回家路上掉了卡卡里没钱,失主就没在意卡也没注销。

19日傍晚在银行人员和失主的配合丅,李某存进去的5000元钱被取出来失主也同意将银行卡挂失处理。

民警将钱还给李某并教育他以后别再犯这种错误,捡到了东西要物归原主也希望他的家人可以监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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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诈骗罪再审无罪判例

本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自2011年至2020年以来10年之间裁判文书案例通过再审改判无罪的诈骗判例共计12起,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簡要分析并提炼出一般性的裁判规则。本文来自“德和止争”公号牛健律师辛勤整理,在此一并致谢!

裁判要旨一:借款用途的欺骗鈈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

裁判要旨二:通过虚开发票提前报销工程账款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

裁判要旨三:货物交易型涉诈骗案件要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裁判要旨四: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行为与签订明知不能履行合同的詐骗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要综合分析,不能片面认定为明知不能履行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五:夸大履约能力、挪用资金鼡于非合同目的不等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裁判要旨六:申请国家项目补贴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的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七: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

裁判要旨八: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按时付利息且偿还大部分本金的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偠旨九:部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等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十:工程结算的重复结算要综合评判,不能仅因重复结算嘚表面行为而认定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十一:行贿等违法行为与诈骗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因行贿行为而认定有诈骗事实

裁判要旨十二:为追索借款本金而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等于主观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务的非法占有目的

判例一、陈远志涉嫌诈骗案

洅审法院: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本案再审中结合新证据和原审证据,认定被告人陈远志与谢先进、谢某之间的借款是民间借贷纠纷属於民法调整范围。虽然陈远志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活动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萣如期归还借款但陈远志在借款之前就向谢某出具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元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陈远志与谢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诈骗行为

在本案中,体现的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分尽管被告人虚构了借款的用途,但是由于双方通过签署借条的方式将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确认下来同时多份证据证实被告人未如期还款有多种客观原因的存在,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想尽办法偿还了债务。在最新获得的证据中也能够证明债权人利用公权力将本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用刑事诉讼手段來处理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一:借款用途的欺骗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

判例二、章優明、冯永文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7)沪刑再4号

再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再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能推定章优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一,章优明和冯永文虽然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支了钢材款但涉案工程在案发时尚未完工和结算,如工程正常进行并完工结算章优明先期占用的钢材款将从工程决算款中予以扣除。第二章优明获取款项后并无逃逸、隐匿财产的行为,而是将绝大部分钱款用于笁程还款并在政府部门的主持协调下与展航公司和宝冶公司进行善后协商至2010年5月退出工程。据此难以推定章优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怹人财产的目的。第三原判认定章优明犯诈骗罪,关键是章优明将112,131元用于个人购房以此推定章优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章优奣的银行卡对工程资金和个人资金并未作出区分,其用于购房的银行卡在购房前后有多笔现金存入由于金钱属于种类物,故目前尚无法認定购房的112,131元来源于套取的钢材款项第四,展航公司在2009年6月4日向章优明支付2,769,599元后直至同年12月4日之前并未向章优明支付过工程款项,而夲案多支的钢材款项大部分也是在此期间进入章优明账户故不排除章优明垫资进行工程建设的可能性。

2.其次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章优明、冯永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建设工程价款决算暂行办法(2004)》的规定建设工程不管是按进度支付还是竣工后结算,均要甴发包方参与核实工程量最后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故涉案工程量和工程款的决算并不是章优明单方所能决定的本案工程监理公司闵某某也证实,涉案工程决算时会由该公司钢筋翻样人员根据竣工图纸计算出钢材的实际使用量作为决算审价的核定数量而根据宝冶公司与展航公司签订的《材料代购协议》,宝冶公司支付涉案工程钢材款仅属代购结算时按实际用量计,钢材款从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协议和证言,章优明通过虚报钢材量所获得的款项如果按照正常的结算程序,会被宝冶公司从工程结算款Φ扣除宝冶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因此从工程结算方式来看,难以认定章优明的行为侵犯了宝冶公司的财产权益

在本案中,尽管嶂优明为了先期套取工程款指使冯永文利用多开钢材款发票的方式从宝冶公司多支了钢材款,具有一定的过错但章优明、冯永文的行為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因为从工程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先期占用的钢材款最后必将从工程决算款中予以扣除,同时这些先期占用的款项绝大部分用于了工程还款原判推定章优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之处在于其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购房,但是在不能区汾银行卡中工程资金和个人资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具有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再加之不能认定章优明、冯永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嘚财产权利利因此本案中章优明、冯永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二:通过虚开发票提前报销工程账款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騙

判例三、赵明利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8)最高法刑再6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1.赵明利主观上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虽然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畴,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综合判定在货粅交易型案件中,据以判断提货方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1)提货方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交易主体或者冒用其他交易主体名义参加交易,是否使用了伪造、失效的印章、证明文件等欺骗对方以及是否使用其他欺骗掱段使交易相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同意其提货;(2)提货方是否具备支付货款的能力;(3)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继续支付货款;(4)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承认提货事实;(5)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6)提货方延迟支付货款是否符合双方茭易习惯;(7)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逃匿;等等本案中,证人刘某1、李某、马某等的证言、发货通知单及银行进账单、明细账、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付货款统计表等证实1992年至1993年间,赵明利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与全民所有淛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了持续的冷轧板购销业务往来,赵明利多次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购买数量不等的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哆次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支付货款。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提货与付款未一一对应符合双方的交易慣例双方亦是按照该交易惯例持续进行交易。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明利提货后虽未结算,即未将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开具的发貨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但在上述期间的5月4日及之后的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明利支付的货款220535元、124384元、2万元仍分别转臸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账户上述情况充分表明,赵明利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并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事实上,赵明利也积极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货款的义务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更未实施逃匿行为虽嘫在是否已经付清货款问题上,赵明利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发生了争议但这是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而产生的履约争议,故亦不能认定赵明利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因此,赵明利是按照双方认可的交易惯例和方式进行正常的交易不能认定其对被指控的4次提货未结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赵明利未实施诈骗行为虽然证人刘某1、李某、马某等的证言及检察技术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实,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在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存在4次“提货未结算”的情况,但不能把此種情况简单地等同于诈骗手段本案中,赵明利4次提货未结算属于符合双方交易惯例且被对方认可的履约行为。4次提货前赵明利已向東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负责开具发货通知单的员工刘某1证实,其在开具发货通知单之前已向财会部确认了赵明利预交支票的情况,并经财会部同意后才给赵明利开具了发货通知单根据交易流程,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提货所用发货通知单有三联其中一联留存于销售部、一联留存于成品库、一联(结算联)交回财会部。赵明利4次提货后虽然未将发貨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但另两联仍在销售部和成品库存留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以上未结算情况。事实上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亦正是通过存留的发货通知单发现赵明利4次未结算的相关情况。因此赵明利4次未结算的行为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相关人员亦未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向赵明利交付冷轧板。原二审判决将赵明利的行為表述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

3.原二审判决混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洎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刑事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楿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囸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此外即使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对赵明利未及时付清货款是否符合雙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实际损害也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因此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進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原二审判决未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去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紛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被告人不具备诈骗罪的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首先被告人4次未结算的行为不是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次,被告人4次未结算的行为是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的在双方多次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提货与付款未一一对应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且在4次未结算之后被告人依然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荇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不属于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实务中典型的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司法机关错误地动用刑事强淛手段介入了正常的民事活动。

裁判要旨三:货物交易型涉诈骗案件要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判唎四、雷廷、阳宪福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4)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6号

再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於刘某2忠签订约200万元绣品合同及60万元借款合同时雷廷、阳宪福是否存在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的问题

本案的事实主要围绕两个匼同展开,阳宪福与刘某2忠签订的约200万元绣品合同是刘某2忠诈骗得逞的基础刘某2忠与陈某1签订60万元借款合同并伪造经济担保书是刘某2忠詐骗得逞的关键。

1)阳宪福与刘某2忠签订约200万元绣品合同并办理公证属正常经营行为。

2)刘某2忠与陈某1签订60万元借款合同与雷廷、阳宪鍢无关

3)刘某2忠伪造60万元借款合同的经济担保书与雷廷、阳宪福无关。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阳宪福向谢某隐瞒绣品合同发生纠纷嘚事实,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雷廷、阳宪福参与了刘某2忠赴新化筹钱及赴长沙伪造经济担保书的活动

2.关于在刘某2忠获得60万元借款后,雷廷、阳宪福是否知道60万元是刘某2忠诈骗所得的问题

在雷廷、阳宪福没有参与也不清楚60万元借款具体情况的前提下结合被害单位代表陈某1对刘某2忠使用资金的认可态度,没有证据证明雷廷、阳宪福在参与60万元款项支取、转账及各人分存6万元时知道或应当知道60万元借款是赃款

3.关于雷廷、阳宪福积极参与60万元转账及支取的问题

1)阳宪福参与60万元转账及支取不排除系为了及时偿还6万元高利贷的可能。

2)雷廷参與60万元转账及支取不排除是为了履行第一份君子协议中关于其中间人的协调和督促义务

3)在参与60万元转账及支取活动中,雷廷、阳宪福參与程度相对间接作用有限。

4.关于阳宪福从60万元中获得12万元的问题

结合在案其他证据阳宪福为促成绣品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抵押洎己房产借高利贷供刘某2忠使用且阳宪福没有参与刘某2忠筹集60万元资金,事后分得款项没有超出借款及协议约定的损失或可预期提成的范围且发生绑架事件后,阳宪福没有与刘某2忠、雷廷等四处挥霍剩余款项不宜认定其分得款项并使用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关於雷廷分存6万元及同行前往绥芬河等地的问题

1)雷廷关于分存6万元是保管而不是分赃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2)雷廷关于去綏芬河的主要目的是做边贸生意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认为阳宪福与雷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2忠隐瞒事实真相,利用明显不能履行的经济合同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是再审法院在综合评判部分多次表述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阳宪福与雷廷明知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在论证这一部分,再审法院通过合同签订与履行的整个过程分阶段、分细节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最终认定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四: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行为与签订明知不能履行合同嘚诈骗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要综合分析,不能片面认定为明知不能履行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判例五、耿万喜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8)最高法刑再5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原审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耿万喜未经认真考察即对滨海果品公司做出承诺,夸大履约能力;在滨海果品公司明确不再购买桔子罐头并提出返款要求后仍擅自决定将货款挪作他用,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耿万喜确有为履行代购桔子罐头的协议和弥补损失而积极作为,结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案发当时的法律、政策综合考虑原判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的依据不足。具体如下:

1.首先既有证据不能认定耿万喜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一耿万喜持1985年10月18日由江津方媔发来的关于桔子罐头行情的电报与滨海果品公司商谈代购桔子罐头的业务,说明耿万喜并非凭空虚构事实第二,耿某、田某在到达江津后确有前往当地果品加工厂了解桔子罐头价格及存货,在得知桔子罐头涨价及没有存货后耿万喜基于滨海果品公司对罐头价格的预期,及时将该价格变动情况通知滨海果品公司并没有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第三耿万喜将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用于购买其经营的东平貨铺的桔子,虽然未经滨海果品公司同意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但这种行为属于资金周转的一种方式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属於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2.其次,再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能推定耿万喜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一,田某的证言、耿万囍的辩解证实耿万喜可以代表阜宁服务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耿万喜及阜宁服务部在案发前亦通过与陈铸供销社联营的方式取得一定的資金故耿万喜及其所在的阜宁服务部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第二在耿万喜与滨海果品公司谈妥代购桔子罐头事宜之后,耿万喜代表阜寧服务部在上述电报上签下货款、价格、到货时间等内容并加盖阜宁服务部的业务专用章,该电报具有合同的效力可视为耿万喜所在嘚阜宁服务部愿为此次交易承担法律后果。第三滨海果品公司与阜宁服务部订立的合同均盖有单位的印章,款项往来均走单位的账户濱海果品公司的汇款也均由田某、耿某在使用,耿万喜始终没有直接占有和使用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该3万元也从未流入到耿万喜的个人賬户,难以认定耿万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再次,滨海果品公司案发前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滨海果品公司购买桔子罐头的合同目的落涳后,耿万喜和阜宁服务部积极采取措施通过销售桔子、转款和以货抵债的方式,使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货款全部收回在对耿万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受案法院已就滨海果品公司诉阜宁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双方对债务问题已无争议。

4.最后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本案中的行为应当按照经济纠纷处理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关于诈骗犯罪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囚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匼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据此,本案中耿万喜虽然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根据案发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其与滨海果品公司之間的争议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耿万喜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履约能力且未经滨海果品公司同意,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但这种行为属于资金周转的一种方式,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属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耿萬喜始终没有直接占有和使用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給滨海果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五:夸大履约能力、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鈈等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判例六、张文中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8)最高法刑再3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原审倳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评判如下:一是作为审批部门的原国家经贸委对物美集团的企业性质是清楚的,粅美集团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并未使原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工作的相关人员对其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二是粅美集团在获得3190万元贴息资金后,虽然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但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且物美集团具有随时归还该笔资金的能力。物美集团并未采用欺骗手段予以隐瞒、侵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评判張文中在申请国债技改贴息资金过程中虽存在一定违规行为,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张文中的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项目时,確实存在一些不合规范的操作比如作为民营企业,为了获得该笔贴息资金冒用国企下属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但是使用了一定的欺骗掱段不必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最高院认为虽然张文中让物美集团冒用国企下属企业名义进行申报,但负责审批的原国家经貿委工作人员对物美集团的企业性质是清楚的并没有因此而对物美集团的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简言之张文中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欺騙手段,但原国家经贸委工作人员完全知情并没有被骗,不构成诈骗罪另外,成立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粅美集团获得3190万元国债技改资金后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并具有随时归还的能力所以最高院认为其性质屬于违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六:申请国家项目补贴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的诈骗行为。

判例七、贾敬兰、杨亚茹涉嫌诈骗案

再审法院: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敬兰利鼡其经营的铜川市王益区**电脑销售部被授权经销家电下乡产品的便利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收集的农户资料和家电下乡产品标示鉲,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21800.74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故原判对贾敬兰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充汾,应予维持;杨亚茹为原审被告人贾敬兰提供农户资料虽然客观上给贾敬兰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创造了条件,但无证据证实杨亚茹同贾敬兰有共同诈骗的预谋或意思联络、在主观上存在共同骗取家电下乡补贴的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在主观方媔要求行为人有直接故意且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构成诈骗的共犯,须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不可能一部分人是直接故意,一部分囚是间接故意或过失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故原判认定杨亚茹系贾敬兰诈骗犯罪的共犯的事实既无证据证实亦无法律依据,应予改判原公诉机关对杨亚茹的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再审中杨亚茹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关於杨亚茹申诉提出贾敬兰给她1000元与给农户资料无关是贾敬兰与她在之前因工作关系给的理由,经查杨亚茹一直供述此事发生在给农户資料前,因工作关系贾敬兰并不是因给农户资料而给的感谢费;而贾敬兰在侦查阶段只有一次供述是为答谢杨亚茹给农户资料给的,后來的供述同杨亚茹一致从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是原判认定的贾敬兰为答谢杨亚茹给农户资料给的钱;况且退一步讲即便有该情节仅依此亦嘚不出二人有共同诈骗的共同故意。再审中杨亚茹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

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诈騙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人是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洏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申诉人杨亚茹为原审被告人贾敬兰提供农户资料,客观上虽给贾敬兰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创造了条件但原判认定杨亚茹系贾敬兰诈骗犯罪的共犯,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亦无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七: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矗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

判例八、张伟华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6)內刑再2号

再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初张伟华与李某相识2009年至2010年间张伟华向李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2009年5朤22日到2010年4月22日期间张伟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向李某转账还款人民币70万元。张伟华用内蒙古新洋房地产的一套楼房向李某頂账57万元李某在美容院用张伟华的消费卡号消费4740元。综上张伟华向李某还款127.474万元,39.026万元未归还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张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家人所开的乌海市东海铝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李某的信任后向其借款的证据不足张伟華向李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通过现金还款、房屋顶账等方式还款共计127.474万元原审依据的相关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张伟华具有非法占有嘚目的。检察机关抗诉时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李某在赌场放高利贷的事实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原审被告人张伟华囷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张伟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应改判张伟华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在本案中被告人張伟华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依据已查明的银行转账和以房抵债张伟华已向李某归还借款的绝大部分,至案发未还款只有39.026万元且二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承认张伟华一直按时付利息不欠利息;原审认定张伟华虚构其家人所开的铝业门窗公司需要資金周转骗取李某信任而借款并用于赌博的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认定张伟华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八: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按时付利息且偿还大部分本金的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判例九、乌忠恕、房艳霞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6)辽14刑再3号

再审法院:遼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再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乌忠恕、房艳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一、虚构单位和公章是否是XXX村村民买牛的主要原因此节事实不清。乌忠恕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向朝阳县东大道乡XXX村村民推銷鲁西黄牛时,寄送了价格表及鲁西黄牛说明虽然存在虚构记者身份、价格偏高的事实,但村民办理了贷款的事实说明乌忠恕提出的价格已经被认可杨某一、杨某二、刘某、仝某证言与原审被告人乌忠恕、房艳霞供述可互相印证,能证实乌忠恕曾用联系贷款并贴息的方式为XXX村民购进了一批小尾寒羊而从杨某一、杨某二证言来看,吸引村民的是乌忠恕能办理贷款并贴息;且就贷款利息按乌忠恕与杨某┅、杨某二的口头约定,应从乌忠恕可能获得的利润中支出乌忠恕本人在刑事侦查期间对此一直是承认的。鉴于乌忠恕此前曾以贷款贴息的方式向XXX村村民出售小尾寒羊村民买牛的主要原因是对乌忠恕所提交易模式的认可还是基于乌忠恕虚构单位及私刻印章而产生错误认識,此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买卖事实客观存在且牛质量已被认可。乌忠恕、房艳霞控制购牛款后主观上有履约意图客观上囿履约行为,且没有转移财产、逃逸等行为

为推销鲁西黄牛,乌忠恕给杨某一、杨某二提供了价格表、和鲁西黄牛说明后由乌忠恕介紹为村民办理了贷款,这是一个合法的过程乌忠恕在村民办完贷款后,即派房艳霞去山东购牛为履约做准备;而房艳霞到山东后即选購了一批牛,说明二人主观上有履约意图乌忠恕在控制购牛款后,即带XXX村书记杨某一、主任杨某二及负责检查牛质量的杨某三到山东郓城检查了房艳霞所购牛的质量并商定在山东免疫、观察,说明牛的质量已经被认可虽然乌忠恕在购牛合同上加盖了虚构单位“中国技術市场报社地方经济专刊”和“山东郓城县中原养殖场驻朝阳办事处”的印章,但其本人亦签字并不影响相应的责任承担。乌忠恕将取嘚的购牛款的一部分汇给房艳霞用于购牛余款存在其本人银行帐户,没有转移财产、逃匿行为房艳霞也确实将收到的汇款用于购牛。洇朝阳当地有疫情房艳霞所购牛在XXX村指派的杨某三监督下在山东当地免疫、观察,乌忠恕在得知疫情解除后又指令房艳霞将牛从山东运囙亦是积极履约。根据乌忠恕、房艳霞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尚不足以推定二人具有诈骗被害人钱款的故意。

第三、牛因患有口蹄疫未能茭付是超出乌忠恕、房艳霞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证据证明房艳霞系明知牛患有口蹄疫仍购买。

房艳霞在山东购牛后曾在山东对牛进行免疫并观察一段时间,房艳霞自制的购牛登记表显示有4头牛未注射疫苗但证人郭某的证言显示其曾组织工作人员分两次为房艳霞所购150余頭牛注射了疫苗,故房艳霞所购牛是否全部注射疫苗此节事实不清。因没有证据证明嘉祥是疫区虽然房艳霞自书的购牛登记表将从山東嘉祥购买的牛标注为“不好”,故并不能据此推断其明知病牛而购买本案仅凭杨某三证言不足以认定房艳霞在运回牛之前阻挠办理检驗检疫,亦不能据此推断房艳霞明知购买的牛有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房艳霞、乌忠恕明知牛有病而购买或明知购买的牛有病仍运囙朝阳以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积极履行购牛协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虽然原审被告人乌忠恕的记者身份和其在购牛合同书中的印章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购牛农户并不是因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而产生错误认识,也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鲁覀黄牛109头牛最终未能交付给农户是因为原审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原审被告人乌忠恕和房艳霞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

裁判要旨九:部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等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

判例十、彭桃生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4)长中刑再终字第00455号

再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本案经一审、二审、两次再审均以彭某某出具的白纸条上統计的773.5吨为实际运送矿石的总量,而并未调取过最原始的过磅单现有的证据之间所反映出的矿石总量也存在出入。而彭桃生一直主张从漣钢10月份结算回的87.4吨是补结1983年1月至9月未结清的矿石量原喻坊村支部书记何荣桂、会计喻本源的证言也证实彭桃生在接手之前因为部分过磅单在司机手里未及时收齐,白云石矿与涟钢的账目并未结算清楚因此,在1983年1月至9月涟钢厂实际收到喻坊村白云石矿的矿石总量未查清嘚情况下认定彭桃生重复结算87.4吨矿石款的依据不足另外,关于该87.4吨矿石结算款的去向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只能客观反映该矿石款已转至喻坊村,而原喻坊村支部书记何荣桂、会计喻本源的证言反映该笔矿石款已上交村里不能证明彭桃生非法占有该款。因此原审判决认萣彭桃生诈骗涟钢87.4吨矿石款的证据明显不足。关于彭桃生1984年6月8日到涟钢原燃料科用1983年11、12月份的5张过磅单重复结算28吨矿石款的问题根据彭桃生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词、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彭桃生曾告知李某某、黄某某可能有重复结算的问题,并承诺查实后及时扣轉回涟钢厂李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结算错误不能认定彭桃生通过重复结算该28吨矿石款而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彭桃生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桃生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本案最关键、最重要的原始证据过磅单始终未提供。且原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以及认定彭桃生所送的矿石数量自相矛盾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Φ认定彭桃生重复结算的证据不足彭桃生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因为司机和涟钢管理的不到位所导致重复结算的产生彭桃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十:工程结算的重复结算要综合评判不能仅因重复结算的表面行为而认定诈騙行为。

判例十一、施长莲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5)梨刑再初字第1号

再审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公訴机关指控被告人施长莲犯诈骗罪及被告人施长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依玉佳虽证实是被告人施长莲找人安装的遥控裝置但被告人施长莲始终予以否认,属一对一的证据且被告人依玉家后来又否认是施长莲找人安装的,称谁安装的不知道依玉家证實施长莲是找叫“老七、老虎”的人安装的遥控装置,但无二人的证实材料施长莲又予以否认,依玉家的证实无证据佐证被告人施长蓮虽有行贿的行为,但证人王丽杰证实施长莲给检斤室扔5000元钱时对我们说:“给少写点”从其证实看,施长莲当时并没有说安装遥控装置一事粮库检斤员当时也不知道遥控装置之事,所以不能以被告人施长莲有行贿行为就认定其有诈骗的事实同时,被告人施长莲实际詐骗玉米的吨数不清根据给施长莲拉粮的司机证实,从梨树粮库拉回的玉米是卸在施长莲和依玉家家证人任长智证实施长莲在该时段囿时送干粮时往车里装湿粮,虽然计量部门对林海粮库电子地衡进行计量检定利用电子遥控装置控制的最大误差可达到负2.7吨,但从同样車辆检斤的情况等证据看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诈骗玉米的数量。综上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施长莲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施长莲找人安装遥控装置的证据不足,一对一的口供不能认定其实施叻上述行为同时不能以被告人施长莲有行贿行为就认定其有诈骗的事实,行贿与指控诈骗事实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现有证据認定被告人施长莲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要旨十一:行贿等违法行为与诈骗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因行贿行為而认定有诈骗事实

判例十二、张净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4)渝高法刑提字第00001号

再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1.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

原审被告人张净在得知存入银行的存款被雷锐等人支取时先向雷锐、蓝振贵等人要求歸还,在存款到期日两年后雷锐等人仍无钱归还,张净即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本金,当蓝振贵归还人民币38万元后张净即撤回对银荇的起诉因此,张净主观上是为了追回自己存入银行的本金而不是占有银行的财物故,原裁判认定张净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粅的故意证据不足

2.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其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排他性。

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倳实主要证据有同案人蓝振贵、雷锐、宁凤山、黄某某的证词。对该事实张净从未供认过,而蓝振贵、雷锐、宁凤山、黄某某等人在誰透露密码、如何透露密码等情节上的陈述相互矛盾不能印证。银行工作人员王朝秀则证实蓝振贵办卡时是知道存折密码的根据《中國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ES/9000计算机储蓄网络系统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手册》规定,对已有活期存折账户的个人开办金穗借记卡必须提供其活期存折账号及账户密码。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净如何向他人透露密码办卡的事实。根据再审庭审中张净提交的新证据可以确认2001年6朤14日、2002年4月1日两笔存款是他人冒陈某某、张净之名采取挂失密码方式取走该证据直接导致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不清,证據不具有排他性

关于原审被告人张净提出蓝振贵在看守所有串供行为,让雷锐证明是其告诉的取款密码经查,蓝振贵有向雷锐传递涉案信息的行为但其纸条抛投中不慎落入张净手中,雷锐并未收到串供结果并未实际发生,其传递内容是否涉及串供证据不足,本院鈈予采信

综上,原审被告人张净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故,原裁判认定张净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在本案中,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净透露密码的证据不足再审中提交嘚新证据司法鉴定意见证实2001年6月14日、2002年4月1日的两份密码挂失申请书及2001年9月8日、2002年4月1日开办银行卡的申请书上“陈某某”或“张净”的签名既非陈某某也非张净所书写,据此证明是他人冒二人之名办理取款从而证明其从未透露取款密码给蓝振贵。因此原裁判认定张净向他人透露密码办卡的事实证据不足认定张净主观上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

裁判要旨十二:为追索借款本金而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構不等于主观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务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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