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公司,前期要汇钱吗/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畾婷(女,1987年03月02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兴仁办事处东谷山村18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20717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20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田婷向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本金23661.68元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從2018年12月7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5.00元由被告田婷负担。被告田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竝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梁思远曹昭明 (电话:020-5497)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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